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
明朝
明朝時,布政使是承宣布政使司(國家一級行政區,大約等於現代的「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分左右。個別地方只置一員。(明會典卷四,官制三,外官,貴州止設左布政使一員)。明朝後期,布政司之上又設總督、巡撫,布、按二司受其節制。布政使只管經理錢糧等事,地位逐漸低下。[2]
承宣布政使司是衙署名,其長官為布政使[3],全稱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4],而「承宣布政使」是錯誤用法。明代布政使司又俗稱藩司,布政使俗稱藩台。
清朝
清朝時,承宣布政使司常簡稱布政使司,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巡撫的下屬,負責省內行政事務,品級卻與其上級——巡撫(未加兵部侍郎銜)相同,均為從二品,初時設左右布政使,至康熙三年,只設布政使一人。
布政使印信稱為「印」,與總督、巡撫之長方形「關防」不同,為正方形,銀質,方三寸一分,厚八分。
阮朝
阮朝明命十二年(1831年)和十三年(1832年),明命帝分兩次改全國城鎮為省,各省設承宣布政使司,總督所在省專設布政使一員,巡撫所在省由巡撫兼任布政使。
注釋
參考文獻
引用
來源
- 孫文良. 中國官制史. 台北: 文津出版社. 1993年.
延伸閱讀
[編]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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