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國家徽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中間是五顆五角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齒輪[1]:3716(從樣式上看谷穗為雙穗,即嘉禾)。天安門城樓上方的四顆小五角星以半弧狀環繞一顆大五角星。齒輪和穀穗象徵中國的工人與農民,天安門象徵中國人民的鬥爭精神,五顆星則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大團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說明》規定:「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穀穗和齒輪,齒輪中心並交結著紅綬;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1]:37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版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製作的矢量版
細節
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啟用1950年9月20日
麥稻穗齒輪,齒輪中心並交結著紅綬
其他元素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由清華大學建築系梁思成林徽因、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組的設計小組集體創作。1950年6月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同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同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公佈[1]:3716。以後歷次憲法都確認了該版本國徽的法律地位[1]:3716

歷史

徵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設計的徵集可追溯到1949年6月15日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隨後成立的第6小組負責國家象徵方案的擬定。1949年7月10日政協籌備會發布《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詞譜啟事》,同年8月20日截止後收到幾十件方案。1949年8月22日召開了國旗國徽初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與會代表對徵集方案並不滿意,24日第三次會議決定另請專家設計。1949年9月25日晚8時,毛澤東周恩來中南海豐澤園召開關於國旗、國徽、國歌的會議,並邀請了郭沫若、沈雁冰、黃炎培、陳嘉庚、張奚若、馬敘倫、田漢、徐悲鴻、李立三、洪深、艾青、馬寅初、梁思成、馬思聰、呂驥、賀綠汀參加會議,會上選定了國旗和代國歌[2]:4。針對未徵集到滿意的國徽圖案的情況,毛澤東建議可等待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再行決定。1949年9月27日,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國旗、國都、國歌、紀年的決議案,並決定另請專家設計國徽。

專家組設計

專家組共提供了三種國徽設計樣式,共計7個方案:

  • 中央美院張仃和鍾靈在徵集階段提供的國徽應徵圖案,與現今政協會徽類似,由五星、地球、齒輪和麥穗組成,在1949年9月25日提交政協《國徽圖案參考資料》,含五稿修正圖[3]。在該設計中,紅色五角星代表共產主義,繪有紅色版圖的地球如同太陽升起狀,表示光明和解放,地球背後的光芒代表當時的三十一個行政區,齒輪、小麥和水稻則代表工農聯盟。

《國徽圖案參考資料》對此設計稿的說明如下[4]

甲、設計含義總說

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像一個太陽一樣,在東方升起。 這一有五千年悠久歷史與文化的偉大古國,在共產主義的光芒照射之下,獲得了解放。 這一歷史性的變革,為我們偉大祖國創設了富強康樂的先決條件;而且也給予東方所有遭受帝國主義侵略和迫害的國家人民增強了信心,指出了方向。中國的解放,是全世界(特別是東方)各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的光明和希望。

乙、紋樣含義詳解

(一)齒輪,嘉禾的結合,代表工農聯盟。

(1)齒輪露出部分在上方,表現工人階級居於領導地位。露出五個齒,代表「紅五月」。青色,表示鋼鐵。
(2)以稻麥代表農。稻麥是我國人民主要食糧,(北方人多食麥,南方人多食稻。)根據地球的方向——上北下南,將麥穗置於上方,稻穗置於下方。
(3)嘉禾之下部,以紅帶束起,象徵著全國人民緊密地團結,並象徵著國家富強,康樂。紅帶上以莊嚴正楷的宋字,寫出國家名稱。

(二)襯景及五角紅星,代表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的領導,及共產主義的光芒普照全球。

(1)五角金星放置在最中心地位,整個圖案看起來,是團結在共產黨的周圍。
(2)地球的光芒,象徵東方的黎明。光芒共三十一道,代表我國三十一個行政省和自治區。(省和自治區如有增加,光芒亦隨之增加)。

(三)地球上面將我國版圖顯露出來,表現了我國特徵——地域遼闊廣大。

(1)我國版圖的位置,和經緯線的關係,指明了我國的地理環境。
(2)我國版圖用紅色,代表解放了的新中國。
(3)除我國外,在地圖顯露部分,尚看得出日本朝鮮菲律賓印度緬甸泰國越南……等國。烘托出中國革命的勝利,在東方所起的偉大作用。
  • 清華大學營建系林徽因、莫宗江於1949年10月23日提交了其主持設計的國徽圖案,並由鄧以蟄、王遜、高莊、梁思成提供參考意見。由大孔玉璧和五星、齒輪、嘉禾、國名組成,顏色用金、玉、紅三色,國名字體用金色漢八分書。整體圖案組織成漢鏡的樣式,象徵光明。紅綬象徵革命,紅綬穿過小瑗的結象徵「革命人民大團結」,其皺褶模仿南北朝造像。[5]

《擬制國徽圖案說明》對此稿的說明如下:

擬制國徽圖案以一個(或瑗)為主體:以國名、五星、齒輪、嘉禾為主要題材;以紅綬穿瑗的結襯托而成圖案的整體。也可以說,上部的璧及璧上的文字,中心的金星齒輪,組織略成漢鏡的樣式,旁用嘉禾環抱,下面以紅色組綬穿瑗為結束。顏色用金、玉、紅三色。

璧是我國古代最隆重的禮品。《周禮》:「以蒼璧禮天」。《說文》:「瑗,大孔璧也。」這個璧是大孔的,所以也可以說是一個瑗。《荀子·大略篇》說:「召人以瑗」,瑗召全國人民,象徵統一。璧或瑗都是玉制的,玉性溫和,象徵和平。璧上淺雕卷草花紋為地,是採用唐代卷草的樣式。

國名字體用漢八分書,金色。

大小五顆金星是採用國旗上的五星,金色齒輪代表工,金色嘉禾代表農。這三種母題都是中國傳統藝術里所未有的。不過漢鏡中有U形的弧紋,與齒紋略似,所以作為齒輪,用在相同的地位上。漢鏡中心常有四瓣的鈕,本圖案則作成五角的大星;漢鏡上常用小粒的「乳」,小五角星也是「乳」的變形。

全部作成鏡形,以象徵光明。嘉禾抱著璧的兩側,綴以紅綬。紅色象徵革命。紅綬穿過小瑗的孔成一個結,象徵革命人民的大團結。紅綬和綬結所採用的褶皺樣式是南北朝造象上所常見的風格,不是西洋系統的緞帶結之類。設計人在本圖案里儘量地採用了中國數千年藝術的傳統,以表現我們的民族文化;同時努力將象徵新民主主義中國政權的新母題配合,求其由古代傳統的基礎上發展出新的圖案;顏色僅用金、玉、紅三色;目的在求其形成一個莊嚴重典雅而不浮跨不艷俗的圖案,以表示中國新舊文化之繼續與調和,是否差強達到這目的,是要請求指示批評的。

  • 中央美院張仃設計的天安門圖案,張光宇、周令釗提供技術意見,曹肇基協助繪畫。圖案為天安門城樓斜透視,外圈為與政協會徽類似的齒輪。

1950年6月1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這7個方案進行了討論,決定採用天安門城樓圖案[3][6]

6月11日,國徽小組會議討論了前一天政協對國徽採用天安門圖案的決定,梁思成在會上表達了反對意見,但有意見認為天安門代表五四運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故會議原則上通過天安門圖案。當日晚上,周恩來邀約梁思成,並做了說服工作,讓梁於清華大學組織教師,要求國徽圖案中必須有天安門。[2]:5

 
清華大學國徽設計組成員和第二稿設計方案合影

6月15日晚,全委會第二次會議國徽組第一次會議上,清華大學和中央美院提交了設計稿。中央美院提交的《國徽應徵圖案設計含義》對其說明如下:

一、紅色齒輪、金色嘉禾、象徵工農聯盟。齒輪上方,置五角金星,象徵工人階級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齒輪嘉禾下方結以紅帶,像征全國人民大團結,國家富強康樂。
三、天安門——富有革命歷史意義的代表性建築物,是我五千年文化,偉大、堅強、英雄祖國的象徵。

會議最終選定了清華大學方案,並建議「將梁先生設計的國徽第一式與第三式合併,用第一式的外圈,用第三式的內容,請梁先生再整理繪製。」。[7]

選定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代表審議國徽方案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毛澤東宣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6月17日,梁思成林徽因帶領的清華大學營建系國徽設計小組提交了第二稿候選方案,將原方案第1號、第3號合併,金色五星、天安門作為主體圖案,選擇紅、黃兩色為國徽的基本色彩[9][10]

其《國徽設計說明書》說明如下:

圖案內以國旗上的金色五星和天安門為主要內容。五星象徵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全國人民的大團結;天安門象徵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發源地,與在此宣告誕生的新中國。以革命的紅色作為天空,象徵無數先烈的流血犧牲。底下正中為一個完整的齒輪,兩旁飾以稻麥,象徵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以通過齒輪中心的大紅絲結象徵全國人民空前鞏固團結在中國工人階級的周圍。就這樣,以五種簡單實物的形象,藉紅色絲結的聯繫,組成一個新中國的國徽。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國徽審議會議對兩設計組提供的候選方案進行審議,多數代表贊同清華大學小組的設計,並決定以該方案為基礎製成國徽[11]。清華大學設計組後將此方案放大,提交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審議。

1950年6月23日,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同意國徽審查組報送的清華大學設計組國徽方案[12]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召開,會議在討論和通過了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建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

定型及公布

 
高莊設計的石膏模型,藏於清華大學檔案館

國徽圖案通過後,由梁思成推薦,清華大學建築系高莊規範並簡化了國徽的幾何設計圖稿,於當年8月最終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務院會議室召開的關於國徽使用、國旗懸掛、國歌奏唱辦法及審查國徽圖案座談會上,高莊的修正方案被最終採用。修正後的圖案在綢帶、稻粒和形狀上有所變更。會後高莊和徐沛真對國徽進行定型,繪製了墨線圖和剖面圖上報中央政府。[13]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這一設計定為國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特公布之。

使用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規範了國徽的使用。該部法律已經於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布,並於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GB 15093-2008 國徽》規定了國徽的樣式、材質及色彩。

使用場合

 
懸掛在天安門城樓上的國徽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內懸掛有國徽
 
國鐵集團擔當的國際聯運旅客列車車廂中部懸掛有國徽
 
外交部轄下各駐外機構的公章刻有國徽圖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徽的懸掛場合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國徽印鑑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一局管理。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

其中,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包括:

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包括:

應當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機構包括:

以上所列明的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且應當使用標準版本[原創研究?],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等包括:

標示國界線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誌碑以及其他用於顯示國家主權的標誌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可以在證件、證照使用國徽圖案的包括: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
  • 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
  • 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在香港、澳門的使用

 
香港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內懸掛有國徽和區徽

  香港

  •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徽法》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三」中(「附件三」屬於基本法實行的全國性法律)。臨時立法會於同日制定了《國旗及國徽條例》,為《國徽法》在香港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後的《國徽法》後,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憲制責任[14]。2021年9月29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15]。根據新的條例規定,其中要求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立法會區議會等官方宣誓儀式必須展示國旗和國徽,特區政府等官方網站也必須使用國徽圖案。隨後,香港多個政府部門官網均在首頁上增加國徽圖案[16]。2021年12月17日,香港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會議廳摘除香港特區區徽,改掛國徽,直到2022年1月7日起,會議廳開始同時懸掛國徽及區徽[17]

  澳門

  • 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日制定時,《國徽法》已經在其附件三中(「附件三」屬於基本法實行的全國性法律)。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1999年12月20日通過《第5/1999號法律》,為《國徽法》在澳門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23日,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上回應記者問題時表示,特區政府將啟動修改國旗、國徽本地法律的工作[18]。2021年7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與《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同時生效[19],隨後,澳門的多個政府網站以及澳門立法會均開始懸掛國徽[20]

此外,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如駐港中聯辦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等)、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駐澳中聯辦等),依《國徽法》規定必須懸掛國徽。

其他場合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在國徽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褻瀆國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香港

自從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在香港的使用及保護以國旗及國徽條例訂定。該條例第4條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徽。第5條第(3)款規定國旗必須按照附表2所列規格製造。第6條第(2)款禁止國徽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否則依據第(3)款,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違反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非法用於商標或廣告可處第5級罰款,而非法用於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可處第2級罰款。第7條規定,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澳門

自從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在澳門的使用及保護以第5/1999號法律pt:Lei de Macau 5 de 1999)訂定。該法律第五條規定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一)商標或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三)私人慶弔活動;(四)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依據第九條,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徽,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第九條也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依據第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類似徽章與標誌


國家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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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徽 1960年-1992年
  越南民主共和國國徽 1955年-1976年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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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