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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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依据在哪里讨论?
六四事件经常有人加入坦克人和民主女神的图片,但是按照英文维基的讨论(中文维基需要遵守美国版权法,英文那边对美国版权法的讨论应该更可靠些),这些图片只能用于一个专题条目,合理使用范围不能扩展到六四之类的关联条目。 --Skyfiler(留言) 2014年1月23日 (四) 06:08 (UTC)
- 我比较想看当时的讨论,因为我真的找不到。--KOKUYO(留言) 2014年1月23日 (四) 06:41 (UTC)
- 传送门--Skyfiler(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17:44 (UTC)
- 这篇我当然有看过,实际上只是意见询问而已,根本并没有获得共识吧。--KOKUYO(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23:46 (UTC)
- The result of the discussion was: Keep with the rationale pared to the single use only --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1:00 (UTC)
- 这篇我当然有看过,实际上只是意见询问而已,根本并没有获得共识吧。--KOKUYO(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23:46 (UTC)
- 传送门--Skyfiler(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17:44 (UTC)
维基百科:编辑提示需要更新及修正错误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创建及编辑在其他名字空间的编辑提示,这是英文维基百科的讯息。--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1月31日 (五) 13:47 (UTC)
这个我之前尝试过好像不能。我再试试。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14 (UTC)
寻求通过维基百科:游戏维基规则
方针的产生与进化
刚才看WP:LIVING的页面历史中最早版本,与当中的WP:中立最早版本、WP:V最早版本、WP:NOR最早版本的三个重要方针。我大约猜全部是从英语版本翻译过来的,然后透过众人修订完善,并经讨论成为方针。请问是不是当初各方针的出现都是这样的?有资深的管理员、中文维基人、或一众知情者可以解说方针的进化过程么?-- Mountainninja(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2:32 (UTC)
如何保护网友参与编辑的权利和防止管理员滥用权力的问题
如何保护网友参与编辑的权利和防止管理员滥用权力的问题,目前有哪些相关规定?其中一种情况,是管理员以傀儡帐户为由封禁某个或某类用户参与编辑维基,前面提出讨论没个结果就存盘了:[1]。而关于是否存在破坏问题,可能也是管理员的一面之辞。正如我前面说:”如果立场不同的内容,一个网友自己认为是贡献,在另一个不希望看到的人的眼里可能认为是破坏,反过来也是一样。所以是否是“破坏”条目不应该单方面认定。至于傀儡帐户,如果一个人连续用很多帐户来编辑,一种情况是帐户被封,不断被封不断注册新账户来编辑,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他被剥夺了编辑的权利。在单方面认定“破坏”条目的情况下,又剥夺人注册帐号编辑发言的权利,这种情况不应该发生吧?是否存在以傀儡帐号为由阻止一个人注册帐号来编辑、剥夺特定网友编辑权利的情况呢?如果是违规了,应该提示怎么违规了,就像这里面很多解答提到的有关规则,这样好让网友知道问题在哪里。“ 是否有这种管理员单方面认定破坏以傀儡帐户名义剥夺网友参与编辑维基的情况?如果有,怎么防止?或者被剥夺参与编辑维基的用户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参与的权利?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29日 (三) 06:03 (UTC)
百無一用是書生 、 街燈電箱150號在本页都是活跃用户,前面[2]提到的十字军大屠杀傀儡帐号的情况,如果有印象可否说明一下是怎么回事?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29日 (三) 06:27 (UTC)
关于编辑内容的问题
另外,前面[3]提到的问题还没解决,刚才MtBell又以傀儡帐号为由撤销了很多内容,在我看来是破坏条目内容的行为。按前面说的,傀儡帐户编辑过的版本问题:不管是否判定为傀儡帐户,如果编辑的版本本身有很大改善,例如,“玄武湖”版本间的差异,“江南”版本间的差异,明显有重大改善,为什么要用旧版本?是否应该用完善后的新版本?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8日 (三) 17:47 (UTC) 如果已经是重大完善的版本,为什么要回退到前面的版本?又没有盗版侵权,有没有争议等行为。难道仅仅仅为多用了帐号编辑就要撤销用前面更差的版本?有这方面的条款吗?或者如果傀儡帐号编辑的内容有问题吗?内容有问题也可以提出来讨论吧?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9日 (四) 05:44 (UTC)
- 对. 没有规定要求因为是傀儡就回退贡献内容. 唯独principle名字空间之外可就不同, 基本上讨论意见和投票都无效. 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1月30日 (四) 02:16 (UTC)
- 回退是因为这位是永久封禁用户。--Gilgalad 2014年2月3日 (一) 21:33 (UTC)
- 封禁不是为了惩罚用户。同理,即便是永久封禁用户做出的非破坏编辑也应该得到保留。--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13:06 (UTC)
- 封禁方针中第一段就写了。--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13:08 (UTC)
- 封禁不是为了惩罚用户。同理,即便是永久封禁用户做出的非破坏编辑也应该得到保留。--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13:06 (UTC)
- 回退是因为这位是永久封禁用户。--Gilgalad 2014年2月3日 (一) 21:33 (UTC)
提议为新条目推荐设立标准
大家好,请参见维基百科讨论:新条目推荐关注小组的讨论。由于在下个人认为新条目推荐(DYK)候选的提名规定不明确,已草拟了新条目推荐标准。在下建议本人所拟标准可成为提名DYK的正式标准,本标准译自英文维基百科新条目推荐标准的简短版本并作出了写修改,以确保标准适用于中文维基百科。其完整版本请见此。
欢迎各位发表意见,讨论本人所拟标准可否成为正式标准。本人允许任何人对其标准页面进行修改及改良。
注:“正文内容扩充至少5倍”意思是,正文内容在扩充之后是扩充之前的五倍,遣词可能有些不清楚,欢迎指正。
投票期为两周,两周之后,若支持票占总票数的3分之2(2/3),将成为中文维基百科新条目推荐的正式标准。--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5日 (三) 12:57 (UTC)
支持
- (+)支持,能改善dyk现有的不足之处--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话不投机半句多2014年2月5日 (三) 13:00 (UTC) - (+)支持,不过建议删去或修改关于优良条目的评选,如果出现同时参选优良和DYK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明。--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4年2月5日 (三) 13:09 (UTC)
- (:)回应:自认为在本站优良条目一入选就有机会上首页的“优良条目”一栏,经过深思熟虑,已删除此条。--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5日 (三) 13:33 (UTC)
反对
- (-)反对,“正文内容扩充至少5倍”“正文内容有至少1000字”太严格了。--User:Carrotkit <> 请关注其他网上百科对本人条目的侵权 2014年2月5日 (三) 13:58 (UTC)
- (~)补充:另“若支持票占总票数的3分之2(2/3),将成为中文维基百科新条目推荐的正式标准”是发起投票者的个人意见,还是共识?还有,这是DYK不是GA/FA,太严格只是在迫走新手!--User:Carrotkit <> 请关注其他网上百科对本人条目的侵权 2014年2月5日 (三) 14:01 (UTC)
- 再(~)补充:不少人写维基的最大动力是DYK,请不要把中文维基百科变成只有写长条目的老手的地方;本人早前推荐两名新手上DYK的条目,正文内容也没有1000字。--User:Carrotkit <> 请关注其他网上百科对本人条目的侵权 2014年2月5日 (三) 14:07 (UTC)
- 又再(~)补充:我现在主力在zh-yue:和simple:编辑,在这里主力反破坏,就是因为那两处的标准比较宽松。--User:Carrotkit <> 请关注其他网上百科对本人条目的侵权 2014年2月5日 (三) 14:17 (UTC)
- (-)反对反对更宽松标准,然而1000字未免太过份。严重怀疑阁下是否知道英文版的1500characters翻译到中文能有多少--浅蓝雪❉ 2014年2月5日 (三) 21:06 (UTC)
- (-)反对 DYK的投票制度一向令人诟病,拉票、友情票、傀儡票等情况屡见不鲜,发起人完全没有尝试解决这问题。--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2月6日 (四) 02:19 (UTC)
- (-)反对,“正文内容扩充至少5倍”太严格了。 --Leiem(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06:24 (UTC)
- (-)反对,为何不能允许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何罪过?不能上首页可以理解,为什么条目内也不能有?同时,投票不能代替讨论,要先讨论后投票甚至不许投票,达成共识更重要,更何况如果在互助客栈投票那么Wikipedia:投票是干什么的?怎能不经过讨论直接搬上来一套方案投票?--Techyan(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1:30 (UTC)
(~)补充,为什么是否通过的标准要设定在三分之二?这不是存废讨论。方针要求通过的票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难道三分之二就是一个合理的情况?更合适的不应该是50:50吗?--Techyan(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1:36 (UTC)
中立
意见
- (!)意见:虽说在下从来不写DYK,但看到新条目推荐的标准还是拘泥于字数、长度,也沉默不下去了。这好比是大陆教育中,要写的检讨,从1000字加到3000字的惩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应该在其它地方设立标准,毕竟这里是工具丰富的维基百科,现在是读图时代了。
在下的意见有:
- 一定的“蓝链”数/正文长度比,防止断链条目。(这个其实容易做到)
- 一定的“链入页面”数/正文长度比,防止孤立条目。(要求名字空间为条目,比如达拉维,只有一个链入页面,可以算孤立条目了)
- 一定的图片数/正文长度比,要求图文并茂。
- 要有简明的infbox模板(除非此条目不合适使用infbox)
- 要有合适的navbox模板(除非该领域的navbox处在争议中)
另外,译文一定要与wikidata连上,这应该是译条目的基本要求吧 --学有机化学,品人生百味 2014年2月5日 (三) 14:59 (UTC)
- (+)支持楼上。--User:Carrotkit <> 请关注其他网上百科对本人条目的侵权 2014年2月5日 (三) 15:29 (UTC)
- 真不知如何条目竟可与毫无内容之检讨相较。另阁下所论实际更为模糊。孤立与否,时或非作者力所能及,若有连入模板尚可,否则些许著名之条目亦不过区区数个连入而已。举市镇条目例,其信息框常占去极大面积。即以千字论尚无余多加图片,若要图文并茂,非近乎万字节不可得。至于最后所述二条本就理所当然。--浅蓝雪❉ 2014年2月5日 (三) 20:42 (UTC)
- (:)回应,阁下误会在下的意思了,一定的“/”比是指比值要在一个值以上。
- 真不知如何条目竟可与毫无内容之检讨相较。另阁下所论实际更为模糊。孤立与否,时或非作者力所能及,若有连入模板尚可,否则些许著名之条目亦不过区区数个连入而已。举市镇条目例,其信息框常占去极大面积。即以千字论尚无余多加图片,若要图文并茂,非近乎万字节不可得。至于最后所述二条本就理所当然。--浅蓝雪❉ 2014年2月5日 (三) 20:42 (UTC)
比如某人写了一个条目,去掉信息框、导航模板、参考条目、参考文献、外部链接之后正文还有1200余字,来参加DYK评选。 比如此时评选标准是:
- “蓝链”数/正文字数比要在1:250以上,1200字应该至少要有5个蓝链,而正文里蓝链数远远超过这个值,这一条通过了。
- “链入条目”数/正文字数比要在1:700以上,1200字应该至少要有2个链入页面,这时作者发现自己写的还是孤立条目,于是就去两个相关条目扩充一下,这一条也通过了。
- 图片数/正文字数比要在1:1500以上,1200字应该至少要有1个图片,而条目中信息框里已经有一个图片了,这一条又通过了。
在下认为维基人不是在写按条目分配的传统百科全书,而是在写一个相互连结的知识网络,一个条目的好与否是需要相关条目的支撑。--学有机化学,品人生百味 2014年2月6日 (四) 03:51 (UTC)
- (?)疑问:以目前提议
- “新建:在过去5日内,条目……,或者
- 够长:正文内容有至少1000字”
- 若提一个正文超过1000字,但五日内均未编辑过的条目,是否符合条件--Wolfch (留言)-欢迎扩充基础条目 2014年2月5日 (三) 15:40 (UTC)
- 根据现有规定,“在推荐日之前修改不间断超过5天,且5天内创建或进行过重大增订。”,其实是不符合的,只是中文维基百科比较宽松,大多数用户也不查看页面历史。此条其实已是现有规定。--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6日 (四) 08:29 (UTC)
- (?)疑问,为何提问一定要有趣?--凡(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7:00 (UTC)
- 您好,那是因为在英文维基问题是以“that...”开头的。在本站不适用,已删此条。--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6日 (四) 08:29 (UTC)
- 不是应该定了案才投票吗?人家投票了之后又再改,人家又要重新看重新投,那投票有什么意义?--113.52.126.162(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1:24 (UTC)
由于诸位维基人对标准提出异议及反对,故撤销并关闭互助客栈讨论。--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6日 (四) 12:14 (UTC)
求对于此变更的相关讨论。--Gqqnb(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02:03 (UTC)
- 在那页面的讨论页中留有当初的讨论纪录呀!页面的新名字适不适合或许还有讨论空间,但“询问处”显然是个非常容易造成困扰的名字。--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6日 (四) 03:04 (UTC)
令人混淆的大学分类名称
初时以为Category:悉尼大学是个有关悉尼大学的分类,以为Category:新南威尔士州大学是个有关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分类。看真点原来Category:悉尼大学收录位于悉尼的大学,Category:新南威尔士州大学收录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大学。这样的分类名称很误导啊!有没有方针指引去规管分类的命名?--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9:01 (UTC)
我在英文维基找到快速删除守则en:WP:C2D,主题分类的命名应该与同名条目配对,但是在中文的快速删除守则找不到类似的说法。--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9:07 (UTC)
- 中文维基的做法是把条目直接移到新分类,然后旧分类用O4删了……--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7日 (五) 05:55 (UTC)
- 那么新分类该如何命名,才不会有歧义?--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0:56 (UTC)
- 悉尼的大学?另外中国的大学分类都是XX高等院校,比如新疆各大学都属于CAT:新疆高等院校,所以和CAT:新疆大学不会冲突。--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7日 (五) 15:02 (UTC)
- 那么新分类该如何命名,才不会有歧义?--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0:56 (UTC)
网址裸露
在新条目推荐和同行评审不时见到有人用“网址裸露”为理由反对,但是我想问哪里有方针或指引写明不可有网址裸露呢?在英文维基只有一篇论述en:WP:Bare URLs,并不见有连到中文版的跨维基连结。--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6:43 (UTC)
- 论述是一种理由,不必是规则,也不必是中文。即便真的民主试验场我想很多反对票的理由也未必真的是按法来的。--Zhxy 519(留言) 2014年2月2日 (日) 04:04 (UTC)
- 新条目推荐跟同行评审都是意见投票,意思是说只要有资格的用户觉得反对推荐,并不需要要求每个反对理由都于法有据。如果任何反对理由都需要有方针或指引作基础的话,那就成为规则审查,如果是规则审查那单纯就是合乎规则就通过,违反就失格(例如侵权验证就是一种规则审查),根本不需要一般用户投票支持或反对。--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2日 (日) 07:08 (UTC)
- 意见投票并不凌驾于方针之上。如果条目违反了某方针,就算多数人投支持票,负责审理投票的用户也应该依方针行事,不应使条目通过。这包括有中立性问题,但受一方大力支持的条目。不过,一般的反对票,就算是没有合理理由的,还是要当做意见算在内。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日 (日) 17:22 (UTC)
- 这就属于个人意见而反对,就算是觉得文字太多而反对也并无不可阿,毕竟推荐是个很主观的感受。♠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09:53 (UTC)
- 意见投票并不凌驾于方针之上。如果条目违反了某方针,就算多数人投支持票,负责审理投票的用户也应该依方针行事,不应使条目通过。这包括有中立性问题,但受一方大力支持的条目。不过,一般的反对票,就算是没有合理理由的,还是要当做意见算在内。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日 (日) 17:22 (UTC)
封禁系统失灵
封禁系统失灵 "2014年2月9日 (日) 13:41 Outlookxp(对话 | 贡献)“Labstore(对话 | 贡献)”(建立账号已禁用)已被查封,终止时间为1周 (破坏)" "2014年2月9日 (日) 14:48 Labstore(对话 | 贡献) . . (1,101 个字节) (-3,323) . . (撤销Lanwi1(讨论)的版本30114434) (撤销 | 感谢)" 9shi✔紧急联络 2014年2月9日 (日) 06:50 (UTC)
- 没失灵,默认的封禁允许用户编辑自己的讨论页。--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9日 (日) 06:59 (UTC)
- 除了意大利语版不允许用讨论页申诉,其他都允许。--GZWDer(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11:29 (UTC)
从其他维基翻译条目不注明在那一个维基的也算侵权
依据CC-BY-SA-3.0协议 , 我们可以
1.分享 — 重制、散布及传输本著作
2.重混 — 修改本著作
惟需遵照下列条件:
姓名标示 — 你必须按照著作人或授权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意见有编者表示可以不用
{{已翻譯}}
模板,以免浪费时间,表示这是一个不用理会的方针。还表示
即使字面上禁止,但在实际上是可以那么做。
想问下各位意见是否需要强制要求每一条翻译条目的讨论页都要加上
{{已翻譯}}
模板,否须给予提报侵权-- 9shi✔紧急联络 2014年2月6日 (四) 16:40 (UTC)
部分引用自Wikipedia:CC-BY-SA-3.0协议文本 9shi✔紧急联络 2014年2月6日 (四) 16:42 (UTC)
- 对未挂模版的条目提交侵权?
- 你帮把模版挂上不就好了。
- 履行BY责任时,注明来源的方式之一是直接注明来自维基百科。所以资料既已在维基百科上,跨语言版本也无妨。
- 基于这些理由,我认为没有任何必要这样做。Bluedeck 2014年2月6日 (四) 17:06 (UTC)
- 更改为对未挂模版的编者作出警告/提示? 9shi✔紧急联络 2014年2月6日 (四) 17:10 (UTC)
- 因为跨语言链接的存在,就算是翻译过来的内容,中文版的条目也已经建立好一条连往原条目的连结,而原条目的编辑历史中已经注明提供内容的用户是哪些人,所以间接的已经满足要适当表彰原作者的基本要求。反倒是在讨论页上放模板对于此版权要求一点帮助都无,因为讨论页与条目内容是在不同的页面上,它并没有提供“连往原内容来源”的导引作用。基本上在讨论页上挂模板只是方便后续用户维护时的一种便利措施,与版权无关。--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6日 (四) 17:33 (UTC)
- 加模板主要是为了让别的用户做改进的时候了解本条目的历史。另外也防止侵权嫌疑,说明版权来由(否则一般来说那么多个跨语言连接谁知道是从哪一个语言翻译过来的)。但不挂就是侵权应该不至于。这是一个上限做法,不是底线。—Snorri(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8:13 (UTC)
- 所以针对翻译来的条目,应该是要鼓励添加翻译来源模板,而不是去惩罚不挂的人与条目,后者可说是走火入魔了。--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6日 (四) 18:21 (UTC)
- 在讨论页挂模板的原因是防止自我引用。翻译的页面按照版权要求都得要挂 {{Translated page}},以及在编辑历史中注明翻译来源,不过我们似乎目前还没有一个模板来标注侵权条目。--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8:53 (UTC)
- 如果发现有侵权条目要不是经检讨后被删除,就是把侵权的内容部分改写掉或回退,怎可能在被发现到的状况下还留在维基百科上?既然侵权内容根本不该存在,那放模板来标注侵权条目是有啥意义?--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7日 (五) 02:18 (UTC)
- 我们处理侵权页面:
- 页面全部侵权且历史版本也是—>TW或手工提交WP:CV,使用模板替换全部文本以降低侵权内容可见度并最后删除。
- 部分侵权或历史版本可会退—>删除当前版本的侵权内容并将侵权版本提交WP:RRD。这时不借助任何模板(不算提交rrd用的revdel)。
- 所以还是有模板来标注侵权页的。不过那个模板存在的目的倒不如说是要把侵权内容变得让人难以看到而不是“标注”。Bluedeck 2014年2月7日 (五) 13:40 (UTC)
- 添加来源页面链接就可以解决的这种翻译侵权问题,不宜删除或者回退。有走删除流程的功夫不如自己加个翻译来源模板搞定,如果你肯定这是从某个GFDL/CCBYSA维基项目页面翻译来的话。我说的挂侵权模板是指不能挂翻译来源搞定的场合,例如来源不明(多个维基语言的版本的内容基本一致,无法判断是从哪个语言翻译),这时候需要通知作者来补充来源信息。在维基文章之间复制文字(例如拆分跑题内容到单独主题)理论上也需要注明复制来源(除非复制的文字是编者写的,编者有权将自己的文字在另一篇文章重新以GFDL/CCBYSA释出)。--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8:11 (UTC)
- 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在翻译之时都没有注意要标注翻译来源,甚至从没有这个概念。在这一点上,方针的指定和推广并没有做到家。解决这一问题,决不能是像处理站外侵权一样“全盘删除”,因为修复跨语言翻译无标注来源的解决方法简单得多:只要发现时自行加上{{已翻译}}即可。大部分用户都不是明知故犯的,所以重点应放在教育、推广。中文维基百科中许多条目都是翻译而成,所以甚至有必要在编辑页面顶端加入
- 添加来源页面链接就可以解决的这种翻译侵权问题,不宜删除或者回退。有走删除流程的功夫不如自己加个翻译来源模板搞定,如果你肯定这是从某个GFDL/CCBYSA维基项目页面翻译来的话。我说的挂侵权模板是指不能挂翻译来源搞定的场合,例如来源不明(多个维基语言的版本的内容基本一致,无法判断是从哪个语言翻译),这时候需要通知作者来补充来源信息。在维基文章之间复制文字(例如拆分跑题内容到单独主题)理论上也需要注明复制来源(除非复制的文字是编者写的,编者有权将自己的文字在另一篇文章重新以GFDL/CCBYSA释出)。--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8:11 (UTC)
- 我们处理侵权页面:
- 如果发现有侵权条目要不是经检讨后被删除,就是把侵权的内容部分改写掉或回退,怎可能在被发现到的状况下还留在维基百科上?既然侵权内容根本不该存在,那放模板来标注侵权条目是有啥意义?--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7日 (五) 02:18 (UTC)
从其他维基百科语言条目翻译而成的贡献亦须标注来源。请在编辑摘要中明确标写原文链接,并在讨论页中加入{{已翻译}}模板。
从DYK候选页可以找到许多遗漏来源标注的翻译条目,有心人从今以后可多多查看。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7日 (五) 23:14 (UTC)
- 把WP:ES(至少是关于翻译、拆分注明出处那段)提升为方针指引吧:P 另外个人意见是,在编辑摘要里注明出处为必须,讨论页挂翻译模板为可选或者事后补救。--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8日 (六) 09:19 (UTC)
- 唯独一不小心保存了,就无法再补写编辑摘要了。应该是编辑摘要和讨论页模板二选一吧。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8日 (六) 17:43 (UTC)
- 在之后的编辑中补上编辑摘要就可以吧。另外其他用户在较近摘要中标注“内容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是否可行、合理?--YFdyh000(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16 (UTC)
- 可以参考一下simple:的经验。起初我翻译后会在摘要中标注"translate from zh.wiki",但有管理员提醒我应用{{translated page}}在讨论页标注(参[4][5][6]);虽然方针说应该指明翻译版本,不过我习惯只标明语言版本和条目名称(
好懒)。--User:Carrotkit <> 请关注其他网上百科对本人条目的侵权 2014年2月9日 (日) 05:32 (UTC)- CC-BY-SA协议要求 1.以任何合理方式表彰作者姓名 2.指出本素材是否已被变更。后者“翻译原文必须特别声明翻译,直接copy就写复制”(改作要求)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第1点:
- 只写英语维基不标注版本号,是否算合理表彰作者姓名?(因为历史名单从哪位作者开始算起不明确)结合其他语言维基的要求来看,不注明版本号虽然好一些,但似乎还是有违版权。
- 不在编辑摘要里注明出处,但是只在讨论页挂板是否算“合理方式表彰”?我的理解是,因为一般作者名单都是从历史记录获取的,如果完全不写翻译,历史里就只有提及翻译者本人的名字;如果不注意讨论页和编辑者当时的贡献历史,很容易误解为作品是翻译者独自贡献的。
- ja:Wikipedia:翻訳のガイドライン#翻訳记事の投稿の手続き指出,日语维基是在编辑摘要中注明语言链接及版本日期/版本号,好像没有要求在讨论页挂模板的问题;但是他们也明确说了,打错了可能就要直接把对应版本删掉(具体的不会日语我看不懂……)。英文维基有说编辑摘要+讨论页模板,但是具体执行不严。日语维基版权严格,但他们不要求{{translated page}},所以我觉得这个模板更多在于维护作用,版权要求在于其次。
- 另外就是中文维基编辑的习惯问题。日文维基真的是连IP都会做到翻译注明来源。(比如这个)。但是中文维基目前普遍没有这个习惯,而且历史遗留条目很多,我自己也是2012年底才知道这件事的。像日文维基一样全部当侵权灭掉显然不现实。所以我在想有没有比较平衡的方法,比如既往翻译的条目讨论页挂个模板就行了,巡查新条目的时候碰到情况给讨论页留个言什么的。
- PS:如果再说严格一些,还有搬运模板、说明文件、计划页面,把条目内容复制到自己沙盒这一步的版权状况,以及翻译一段保存一段的情况。说起来真的很麻烦……--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9日 (日) 07:53 (UTC)
- 那若是翻译不完全,或是半翻译半自创的条目怎么办?--Barmy old codger 2014年2月9日 (日) 16:10 (UTC)
- 标注具体翻译自哪个章节,半翻译半自创用“部分内容翻译自xxx”/“翻译修改自”就行了……--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10日 (一) 05:29 (UTC)
- 那若是翻译不完全,或是半翻译半自创的条目怎么办?--Barmy old codger 2014年2月9日 (日) 16:10 (UTC)
- CC-BY-SA协议要求 1.以任何合理方式表彰作者姓名 2.指出本素材是否已被变更。后者“翻译原文必须特别声明翻译,直接copy就写复制”(改作要求)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第1点:
- 可以参考一下simple:的经验。起初我翻译后会在摘要中标注"translate from zh.wiki",但有管理员提醒我应用{{translated page}}在讨论页标注(参[4][5][6]);虽然方针说应该指明翻译版本,不过我习惯只标明语言版本和条目名称(
- 在之后的编辑中补上编辑摘要就可以吧。另外其他用户在较近摘要中标注“内容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是否可行、合理?--YFdyh000(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16 (UTC)
- 唯独一不小心保存了,就无法再补写编辑摘要了。应该是编辑摘要和讨论页模板二选一吧。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8日 (六) 17:43 (UTC)
- 把WP:ES(至少是关于翻译、拆分注明出处那段)提升为方针指引吧:P 另外个人意见是,在编辑摘要里注明出处为必须,讨论页挂翻译模板为可选或者事后补救。--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8日 (六) 09:19 (UTC)
建议下放bot权限的申请给管理员
现在行政员只有10位,部分也不活跃,但机器人申请却是常事。现在管理员当选资格已够高,可否考虑让管理员协助处理申请?--Temp3600(留言) 2014年1月31日 (五) 09:04 (UTC)
- 对于权力下放,我有保留。但机器人的申请通过效率确实太低,我的机器人申请已经1个月没有人审理了,此前甚至有两个半月不了了之的申请。我已经提出意见,而且在某些行政员的讨论页上留言,但似乎还没有改善。我建议建立机器人申请期限,在申请页面没有回应或共识一段时间后,可把讨论移至互助客栈。再过一段时间,在得到支持的共识或没有反对声音之后,就应该自动通过。这样可避免行政员长期不须通过(或拒绝)机器人申请的问题。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日 (日) 17:15 (UTC)
- (+)支持钢琴小子建立机器人申请期限与自动通过规则,现今bot权限的申请效率实在太低!♠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10:05 (UTC)
- 自动通过需有人赋权,难度大。--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6:03 (UTC)
- 行政员目前主要是不愿意及时审理及与操作者沟通,如果把这一工作交给社群,而行政员的责任减轻到只须直接批准,这应该可以增加效率。我正在申请机器人任务,最好回避修改相关方针。我会待此次申请完毕后草拟新方针,在此寻求通过。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10日 (一) 20:48 (UTC)
设立了一个新项目页面, 是根据en:WP:RFUD的功能编写的. 这个页面的目的是集中处理用户对已删除页面的内容读取请求. 以前这个流程需要用户单独联络管理员. 可能对新用户有困难且效率不高.
利用条目找回可以快速处理这种请求, 门槛也比存废复核低.
页面还有一小部分功能没有加入, 但已经能正常使用. 现在交给社群做讨论, 商议使用页面是否必要, 使用守则, 或改进建议.
原计划页面全部建设完成再来开辟讨论. 不过两天以来它被两个编辑提请了三次删除. 所以提前放到这里讨论, 以期社群意见.
@乌拉跨氪, yhz1221, 燃玉:@GZWDer, byfserag: Bluedeck 2014年1月28日 (二) 03:09 (UTC)
- (+)支持--byfserag(留言) 2014年1月28日 (二) 05:44 (UTC)
- 这个和RFUD关系不大嘛,而且恢复了要咋办,挂那儿放两三天再删?--Jimmy Xu 论 2014年1月28日 (二) 07:01 (UTC)
- 恢复了之后放在其他名字空间的页面里(比如userfy)然后把永久链接发一份给请求的用户. Bluedeck 2014年1月28日 (二) 07:42 (UTC)
- 这部分就没体现出来。还有目前zhwiki快速删除掉的东西值得userfy的不多,存废讨论掉的更应该走DRV。--Jimmy Xu 论 2014年1月28日 (二) 08:31 (UTC)
- “值得userfy的不多”这样的评论不知道是否有参考来源或具体数据,还是就阁下的记忆而论呢?我自己被速删的内容,只要拿的回来,常常都成为新条目。--上官(留言) 2014年2月2日 (日) 02:57 (UTC)
- 最终还是回到请求管理员单独恢复页面内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28日 (二) 08:56 (UTC)
- 这不是用来代替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而是方便他人将有用而被删掉的非侵权页面(例如这一年来被一小撮人以“关注度不足”推动删除的大量ACGN、公交类条目)在其它网站重建。--Mewaqua(留言) 2014年1月28日 (二) 10:22 (UTC)
- 这部分就没体现出来。还有目前zhwiki快速删除掉的东西值得userfy的不多,存废讨论掉的更应该走DRV。--Jimmy Xu 论 2014年1月28日 (二) 08:31 (UTC)
- 恢复了之后放在其他名字空间的页面里(比如userfy)然后把永久链接发一份给请求的用户. Bluedeck 2014年1月28日 (二) 07:42 (UTC)
- 这个用存废复核来处理不就行了。存废复核里已经说了可以处理:
- 怀疑删除有误,惟无法于见到已删内容前道明理由;
- 恢复至用户页子页以便改进条目,解决致删问题;
- 恢复以便社群讨论。仅有无争议内容可以恢复,再递交而又无所改进之内容可快速删除,恢复至用户页而又无迹象会改善者则可遭提删。
- 这个不就是WP:条目找回页面希望做的事情吗?如果包括的不完全,增加存废复核的处理类型不就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月28日 (二) 12:13 (UTC)
- 存废复核标准太严, 新手请求八成驳回. Bluedeck 2014年1月29日 (三) 03:18 (UTC)
- 此外,要恢复肯定得都恢复了啊,只恢复最后版本署名啥的怎么办。--Jimmy Xu 论 2014年1月29日 (三) 05:52 (UTC)
- 存废复核的核心是讨论条目删除与保留的恰当性;而条目找回不对删除与保留的恰当性进行考量,只要贡献者提出了索取非因侵权而被删除内容的请求,我们都会将发回。乌拉跨氪 2014年1月29日 (三) 17:26 (UTC)
- 要是用户过来说需要最后版本,那么我们也会发送至电子邮箱啊……--广雅 范★ 2014年1月29日 (三) 17:35 (UTC)
- 建立专页就是为了让新用户更容易的索回内容,而不必具体的联系某个管理员。乌拉跨氪 2014年1月29日 (三) 17:52 (UTC)
- 要发回去总归还是要用户验证电子邮件地址嘛。而且如果只是这个目的的话,觉得没有必要设立专页,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应能处理其对话页上的相关请求。--Jimmy Xu 论 2014年1月30日 (四) 13:29 (UTC)
- 若无专页,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如何得知其讨论页上存在这样的请求?而且下面bluedeck也说了,不一定需要通过邮件,只要内容不是侵权之类的。虽然这样用户可以直接找管理员索取,但对于新用户而言有一个专页更好,新用户可以更方便的找到指引,其他老用户也能更方便的指导新用户。乌拉跨氪 2014年1月31日 (五) 07:25 (UTC)
- 此页独有的功能也就是电邮用户了。仅反删除最后版本,不论是挪到哪儿,都是不合适的(有版权问题)。而反删除全部版本已经是DRV的工作了。--Jimmy Xu 论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7 (UTC)
- 你还是没搞懂我的意思。DRV是把条目恢复(其中就涉及了对条目保留与否的判断),而找回只是把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发送给用户(不涉及对该条目是否应该存在的判断)。这完全是两件事。我也很少看到有用户会在WP:DRV提出获取原有内容。关于内容的问题,能找回的肯定不会是由于侵犯版权而删除的内容。乌拉跨氪 2014年2月1日 (六) 06:29 (UTC)
- 此页独有的功能也就是电邮用户了。仅反删除最后版本,不论是挪到哪儿,都是不合适的(有版权问题)。而反删除全部版本已经是DRV的工作了。--Jimmy Xu 论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7 (UTC)
- 若无专页,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如何得知其讨论页上存在这样的请求?而且下面bluedeck也说了,不一定需要通过邮件,只要内容不是侵权之类的。虽然这样用户可以直接找管理员索取,但对于新用户而言有一个专页更好,新用户可以更方便的找到指引,其他老用户也能更方便的指导新用户。乌拉跨氪 2014年1月31日 (五) 07:25 (UTC)
- 要发回去总归还是要用户验证电子邮件地址嘛。而且如果只是这个目的的话,觉得没有必要设立专页,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应能处理其对话页上的相关请求。--Jimmy Xu 论 2014年1月30日 (四) 13:29 (UTC)
- 建立专页就是为了让新用户更容易的索回内容,而不必具体的联系某个管理员。乌拉跨氪 2014年1月29日 (三) 17:52 (UTC)
- 要是用户过来说需要最后版本,那么我们也会发送至电子邮箱啊……--广雅 范★ 2014年1月29日 (三) 17:35 (UTC)
- 关键要让新手知晓被删的页面可以找回。--耶叶爷♥VC XC 2014年1月30日 (四) 19:53 (UTC)
- 好像{{AFDNote}}已经提醒了可以向管理员拿回页面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31日 (五) 02:46 (UTC)
- 不一定要用电邮发回去。关注度、非百科内容或者其他的容许储存在维基系统里,只因为内容方针被删的内容,可以直接userfy,或者不userfy随便放在条目找回/哪个存档里然后发永久链接给用户。我发现条目的主要贡献者不是创建者的情况下,几乎没人会去存档(就算是也是存档的人很少),如果被删则没的办法。前些天的关注度指引修订时,walter grassroot就提出一个问题:条目被批删怎么办?这些条目要是去找来源,都能救活,问题是7天的时间内,只能为部分条目找到来源,剩下的怎么办呢?如果有了条目找回,那么改善条目的时间便一下子从7天变成了无限长,就算一个人3个月没来wiki,来了后看到自己200个条目都被删了,也能一点点找来源,不至于束手无策。把找回变成user friendly的“服务”来做,让人完全没心理压力,这就是rfud的使命吧。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1月31日 (五) 07:09 (UTC)
- 一个问题是现在广告/关注度的标准比较模糊,至少就我操作来说为避免争议,会尽量用关注度,确认有关注度后再看内容语调等,否则以关注度删了就直接删了完事。然后上面的userfy提议应该是拒绝userfy广告内容吧,但如果现在“无条件userfy缺少关注度条目”的话,有可能把事实上的广告恢复出来/被人利用于展示广告。这个问题能解决的话,倒不如以后缺关注度的非广告页面不删了,直接移动到如“Wikipedia:缺乏关注度的条目/<原条目名>”等处。Liangent(留言)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4 (UTC)
- 虽说模糊,但其实早就有订好,只是买不买单罢了...WP:SBST:条目的主题一旦在可靠来源中被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关注度指引之要求,Help:关注度:对主题进行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的数量至少两篇参考文献,即达到条目内容对关注度的要求。♠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2月2日 (日) 10:24 (UTC)
- (编辑冲突)这种反而应该去DRV提userfy。--Jimmy Xu 论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7 (UTC)
- 一个问题是现在广告/关注度的标准比较模糊,至少就我操作来说为避免争议,会尽量用关注度,确认有关注度后再看内容语调等,否则以关注度删了就直接删了完事。然后上面的userfy提议应该是拒绝userfy广告内容吧,但如果现在“无条件userfy缺少关注度条目”的话,有可能把事实上的广告恢复出来/被人利用于展示广告。这个问题能解决的话,倒不如以后缺关注度的非广告页面不删了,直接移动到如“Wikipedia:缺乏关注度的条目/<原条目名>”等处。Liangent(留言)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4 (UTC)
- 不一定要用电邮发回去。关注度、非百科内容或者其他的容许储存在维基系统里,只因为内容方针被删的内容,可以直接userfy,或者不userfy随便放在条目找回/哪个存档里然后发永久链接给用户。我发现条目的主要贡献者不是创建者的情况下,几乎没人会去存档(就算是也是存档的人很少),如果被删则没的办法。前些天的关注度指引修订时,walter grassroot就提出一个问题:条目被批删怎么办?这些条目要是去找来源,都能救活,问题是7天的时间内,只能为部分条目找到来源,剩下的怎么办呢?如果有了条目找回,那么改善条目的时间便一下子从7天变成了无限长,就算一个人3个月没来wiki,来了后看到自己200个条目都被删了,也能一点点找来源,不至于束手无策。把找回变成user friendly的“服务”来做,让人完全没心理压力,这就是rfud的使命吧。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1月31日 (五) 07:09 (UTC)
- 好像{{AFDNote}}已经提醒了可以向管理员拿回页面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31日 (五) 02:46 (UTC)
- (+)支持--辛苦编写那么久,要删除至少还留个全尸送回来XDD♠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2月2日 (日) 10:46 (UTC)
- 如果只是怕userfy后的东西可被搜索引擎收录,而导致广告的话,我目前有个办法防止这个。存档到一个统一页面的历史版本里,后来的覆盖先来的。历史版本不会被收录的。liangent的方法很节省系统资源,但是那样做就有条目存在感太强恐怕社群难以接受的问题。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40 (UTC)
- 那就“User:缺乏关注度的条目/<原条目名>”吧,视作有一个叫“缺乏关注度的条目”的用户每次有条目因关注度被删除后要求userfy到自己的用户页……Liangent(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12:44 (UTC)
- 如果只是怕userfy后的东西可被搜索引擎收录,而导致广告的话,我目前有个办法防止这个。存档到一个统一页面的历史版本里,后来的覆盖先来的。历史版本不会被收录的。liangent的方法很节省系统资源,但是那样做就有条目存在感太强恐怕社群难以接受的问题。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40 (UTC)
只恢复最后版本的话相当于吃掉了所有其他编者对该条目的署名权。如果在维基上恢复历史版本为一方案的话,请以恢复完整历史为前提。--Jimmy Xu 论 2014年2月3日 (一) 10:19 (UTC)
- @Jimmy Xu,不知道是不是我有误解,因为我在WP:条目找回实在是找不到服务项目有包含你所说的只恢复最后版本... ♠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10:01 (UTC)
- (+)支持成立WP:条目找回项目,需要专门页面处理此请求,亦可参考英文版Requests_for_undeletion。--安可 ♪(留言 ) 2014年2月11日 (二) 03:32 (UTC)
- “注意: 本条目找回计划不能用于直接恢复条目, 而是找回页面的最终版本, 以避免您没保存的工作付诸东流. ”--Jimmy Xu 论
- @Jimmy Xu,不知道是不是我有误解,因为我在WP:条目找回实在是找不到服务项目有包含你所说的只恢复最后版本... ♠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10:01 (UTC)
创建新条目时也一起新建讨论页
每一个条目都需要讨论页。但是很多条目却缺失了讨论页。如果创建新条目时也一起新建讨论页成为了硬性规定,也许这样就能促进对于条目的讨论。毕竟很多条目都是一个贡献者在默默无闻地撰写和改进条目。Meow~(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8:43 (UTC)
- 新建讨论页做什么用呢?在必要讨论时可以再建立相应讨论页啊 DGideas(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8:46 (UTC)
- 同DGideas。新建讨论页需要有内容否则徒增G1页面。如果一个编辑创建条目时没的可讨论,就不用建立讨论页。等有了再说,反正都是点按一次,也不麻烦。鼓励讨论又不是强行建立页面就做得到的。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12 (UTC)
- 同意Bluedeck的说法,除非条目有争议性内容才需要加开。--☆YURIY C. HSU★我有话跟你说 2014年2月6日 (四) 15:27 (UTC)
- 可以将条目纳入有评级的WP:专题(例如:Talk:肉骨茶),这样就可以让条目都开个讨论页,详见Wikipedia:条目质量评级专题 。--安可 ♪(留言 ) 2014年2月11日 (二) 08:19 (UTC)
把所有编辑都标记为小编辑是何种行为?
用户:Pig369369的所有编辑都是小编辑,我先前已经提醒过他,没有改正。我也不知道这是否是破坏,是否可以“警告”他。若拒不改正,是否可以封禁?--Gqqnb(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02:05 (UTC)
- 该用户虽然经常以不合规则的方式编辑条目(例如大量使用英文版的外连替代中文维基的内连,或是自己乱编译名),但是,使用说明:小修改这页面内容严格来说写得有点模棱两可,感觉起来把所有的编辑动作都标示是小修改虽然会造成部分用户在巡视时的困扰,但似乎又没严重到可视为是破坏的程度。--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6日 (四) 03:28 (UTC)
- 老实说,我认为一段以下的所有编辑就是小修改--为陆运会而疯狂的 Wolffy.C跟我去齐齐跑奖牌·赛程·违规 2014年2月6日 (四) 03:46 (UTC)
- 我除了错字之外都不标小修改 >.> Bluedeck 2014年2月11日 (二) 14:17 (UTC)
关于消歧义
在下认为“XXX (消歧义)”根本无须存在,应直接已“XXX”做为消歧义页,其理据如下:
- 搜寻“XXX”仍可至消歧义页连结至欲阅读的条目,以及“XXX (消歧义)”维基使用者极少,甚至不晓得应该以此做为搜寻。
- 存在“XXX (消歧义)”若是无于“XXX”加上{{Redirect}}模板,维基使用者则无法知晓该页面有消歧义页,搜寻者则会认为维基百科尚无欲搜寻的条目,如此则不便于搜寻。
- 若已较知名的页面做为主页面,甚至重定向,则会存在较知名的判断问题,通常都是主观的认为哪个较知名,如此则可能存在地域问题,请见:WP:BIAS。
以上--bnb674(talk) 2014年2月10日 (一) 16:08 (UTC)
- 这种消歧义页面通常出现在主从式的消歧义状况,也就是同名事物中有某者具有压倒性的知名度,所以由其占据主条目,反而将消歧义页移至标有标签的页面底下。由于使用此种消歧义法时一定会在主条目上面放otheruses模板作为引导说明,所以并不存在‘维基使用者则无法知晓该页面有消歧义页’的状况,而且会使用主从式的消歧义就是因为我们优先希望读者寻找到的是知名度压倒性高的那一页,而不是包括消歧义页面在内的其他同名条目,所以‘“XXX (消歧义)”维基使用者极少’是我们之所以如此安排的主要目的,自然就不会是个问题了。
- 至于某同名事物是否具有压倒性知名度的确有需要用户们主观判断的必要,但这可透过社群讨论达成,何况通常有这种需要的条目几乎都可以在客观上判断出知名度的落差,若不是如此根本没有使用主从消歧义的必要。地域问题不会是个障碍,因为先前讨论过的共识是一定要是在两岸多地都具有压倒性知名度的人事物,才有资格使用主从式消歧义。这类状况著名的例子如李登辉,虽然他是台湾人,但对中国大陆用户或香港用户而言他仍然是家喻户晓、知名度远比李登辉 (消歧义)条目中列名的其他人物高,因此无分地域、大部分的用户都同意消歧义如此安排是可以接受的。--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0日 (一) 17:31 (UTC)
- @SElephant:其实仍然存在‘维基使用者则无法知晓该页面有消歧义页’的状况,毕竟不是所有维基人知晓细部的编排方式,有些维基人仅是有人如此使用即跟着使用,自然而然就疏漏了一些流程如添加otheruses。而有些人创建“XXX (XX)”的理由为“XXX”已经存在,更没有考量其中谁的知名度较高,只好创建“XXX (XX)”,如此则无随之创建“XXX (消歧义)”以及无于主条目加上otheruses。不会所有维基人都是老手,条目之多老手也无法完全兼顾到新手的疏漏,未了避免诸多状况存在,故提请此讨论。--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2:02 (UTC)
- 怎可以因为某些人可能会犯错或疏漏而取消某件正确的事?如果看到有错误之处修正就是,这根本不是理由。完美无瑕绝无错误从来就不是维基百科的风格,在不断的修正中达到更佳的状态才是我们的目标。--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1日 (二) 14:12 (UTC)
- @SElephant:无意间又见例子七律·长征没有添加otheruses,但是存在七律·长征 (歌曲),甚至未建置七律·长征 (消歧义)。何来正确的事之说,会存在多种问题就不能冠以正确之名,再者会犯这些疏漏的事情绝对不是某些人仅此而已,而是压倒性的多于会完整做完流程的人,老手<新手+IP用户是肯定的吧,如果死规则做事就不可能达到更佳状态,很多事情若是改变作法以后,不用再有其他维基人去善后,如此才称得上是渐入佳境。另不要因为反对而反对这不是一个求进步的社群该有的现象,在这个社群我看到过多的盲从,不是真正发表想法及意见,以致多年来没有太大的进步。--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7:23 (UTC)
- 随意巡又见例子浪客剑心没有添加otheruses,但是存在浪客剑心 (电影),甚至未建置浪客剑心 (消歧义),有多少懂流程的用户可以去修补不懂的用户犯的疏漏,我想这永远都补不完,更没有所谓最佳状态,因为新手+IP用户>老手是不变的定律。再者就算是老手都不见得知道该这么做,因为维基的方针指引实在太多了,还望阁下细想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做讨论。--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7:46 (UTC)
又见不同错误的例子存在APP (消歧义)消歧义页,APP没有添加otheruses。--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7:53 (UTC)- 随机抽查又见圆月弯刀没有添加otheruses,但是存在圆月弯刀 (电影)、圆月弯刀 (电视剧),甚至未建置圆月弯刀 (消歧义),基本上这样的状况对于欲搜寻歧义的外来使用者便无处可寻。--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8:34 (UTC)
- 又见不同错误的例子孤恋花未建置,却存在孤恋花 (消歧义),孤恋花 (2013年电视剧)。这样的状况阁下又是怎么看?阁下所叙不存在的问题,却轻易的就可以寻见。--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8:42 (UTC)
- 我想这些例子已足以应证种种问题是严重存在的,基本上会如此就是存在以下几种用户作法1.看到有“XXX”,所以建置“XXX (XX)”,未建置“XXX (消歧义)”或无于“XXX”添加otheruses。2.看到“XXX (消歧义)”,所以建置,“XXX (XX)”,甚至不管有无“XXX”存在。这就是因为“XXX”以及“XXX (消歧义)”都可能会是消歧义页所造成的问题。若统一使用“XXX”或“XXX (消歧义)”其中一种做为消歧义页方式则可避免之。但是若使用“XXX (消歧义)”做为消歧义页面,则“XXX”会存在要用哪个做为主页面的问题,且很多页面会存在难以辨识知名度问题,甚至认知不同会出现A用户认为“XXX (A)”应为主页面,B用户认为“XXX (B)”应为主页面,则会出现移动编辑战,甚至地域问题,故使用“XXX”做为消歧义页面则可避免之。--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8:58 (UTC)
- 没就补呗,“完美无瑕绝无错误从来就不是维基百科的风格,在不断的修正中达到更佳的状态才是我们的目标。”,非要揪着人家的错然后把一件正确的事弄错,何必呢?连写都懒,还会什么?耍嘴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2日 (三) 00:40 (UTC)
- @cwek:什么叫耍嘴皮?阁下的言论正在践踏互助客栈。在下先前已经修补数篇去了,是为了举证才暂且无修补,反倒是阁下见后未改,甚至出言不慎。在我看来少有做事的人,果真不懂的真正做事的人的辛苦之处。见到问题提出讨论,看怎样的做法可以避免问题,甚至可以尽善尽美才是一个社群该有的,是反馈更好的应变措施,而不是出言不慎。--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本来可以自己改掉的事,非要拿出来当特例来说,不是找事算什么?你上面写这么多字换成修复消歧义的字都绰绰有余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2日 (三) 05:02 (UTC)
- PS.签名去哪儿?——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2日 (三) 05:02 (UTC)
- @cwek:哪有什么事情是不能改的?如此说来维基百科的所有方针与指引请阁下提请删除,因为错误都是可以改的。遇到问题本来提出讨论是否有更佳的做法本来就是一个社群该有的,不是如同你这般回应就罢了,补什么"耍嘴皮?"见了就让人火大,是要引笔战?也许阁下不是这个意思,但是阁下却已经失去人与人应有的尊重。--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cwek:什么叫耍嘴皮?阁下的言论正在践踏互助客栈。在下先前已经修补数篇去了,是为了举证才暂且无修补,反倒是阁下见后未改,甚至出言不慎。在我看来少有做事的人,果真不懂的真正做事的人的辛苦之处。见到问题提出讨论,看怎样的做法可以避免问题,甚至可以尽善尽美才是一个社群该有的,是反馈更好的应变措施,而不是出言不慎。--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不过是几个编辑错误的例子能证明什么?要不要我随手找十个编辑方式正确的例子,来证明更多的用户知道该如何编辑?如果连这种错误都怕,干脆禁止不会编辑消歧义页的人编辑维基百科好了,但真的那样还得了!--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2日 (三) 03:33 (UTC)
- 怎可以因为某些人可能会犯错或疏漏而取消某件正确的事?如果看到有错误之处修正就是,这根本不是理由。完美无瑕绝无错误从来就不是维基百科的风格,在不断的修正中达到更佳的状态才是我们的目标。--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1日 (二) 14:12 (UTC)
- @SElephant:很多正确的例子都是经由他人事后编修,况且不是怕,而是提出讨论看如何能尽善尽美,甚至降低问题。阁下所言主从式的消歧义用于具有压倒性的知名度者,以辞典、字典,还是百科的角度来看,是没有如此做区分的,但做法改变以便于使用者也是应当的。故在下也认为主从式消歧义有几分合理,但出现问题是否应当设想适当的方式解决呢?我想这问题是必然的。像是什么时候该使用主从式消歧义这样的问题,现在的的作法是个人主观的断定,以致出现使用仅有主页面,以及歧义页面,却没有消歧义页面;甚至没有主页面,仅有消歧义页面及歧义页面等问题。在下认为可以建置一个主从式条目列表,通过社群共识的条目名称得使用,未于列表所列之条目则遵循主页面做为消歧义页面,如欲增加或修改列表中项目需再次共识得已增加。如此利于维护主从式及非主从式的消歧义页面,再者便是如此有个正确的消歧义作法指标,而在不是个人主观,导致出现A用户认为“XXX (A)”应为主页面,B用户认为“XXX (B)”应为主页面之类的争议。阁下怎么看,在下认为一个好的社群具有共识、良好的讨论以及反馈更好的作法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食古不化,如有更好的解决之道,望阁下反馈以利社群更理想。--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4:50 (UTC)
- 维基百科的收录范围是没有界线的,所以想要用正面列表的方式列出一个“主从式条目列表”,然后禁止其他的条目使用主从式消歧义,那是永远做不到的事(因为不可能事先预期有哪些条目会被建立)。维基百科并不“事前审核”条目的建立与否及建立的方式,真的遇到争议时再事后讨论也不迟。--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2日 (三) 06:41 (UTC)
- @SElephant:是可以做得到只是要不要有个基准而已,并非事先预期哪些条目会被建立,首先建立的条目名称暂无消歧义这是自然,有歧义时原页面自然是移动至“XXX (XX)”原页面则改为消歧义页面,如果认为哪个页面得已主从式,则至主从式列表讨论提请并取得社群共识方可加入。--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为何要先取得同意才能用主从式消歧义?而不是遇到争议时再后取得同意保留或取消主从式消歧义?如此一来没有争议的使用状况就不需浪费时间去讨论与争取同意。您的提议只是让事情变得更复杂,且在某些无争议的状况下绕远路浪费大家力气而已。--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2日 (三) 08:52 (UTC)
- @SElephant:阁下所叙确有几分道理,之所以提此做法是因为如此消歧义页才有个较统一的流程,而非看见有怎样的页面而仿造造成漏做一些程序,导致出现各种创建消歧义的模式。现阶段就维持原样吧!等到有比较明显的问题积累出来自然会有维基人提出探讨。感谢阁下耐心回应、反馈问题讨论,祝编安。--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9:11 (UTC)
-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为何要先取得同意才能用主从式消歧义?而不是遇到争议时再后取得同意保留或取消主从式消歧义?如此一来没有争议的使用状况就不需浪费时间去讨论与争取同意。您的提议只是让事情变得更复杂,且在某些无争议的状况下绕远路浪费大家力气而已。--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2日 (三) 08:52 (UTC)
- @SElephant:是可以做得到只是要不要有个基准而已,并非事先预期哪些条目会被建立,首先建立的条目名称暂无消歧义这是自然,有歧义时原页面自然是移动至“XXX (XX)”原页面则改为消歧义页面,如果认为哪个页面得已主从式,则至主从式列表讨论提请并取得社群共识方可加入。--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维基百科的收录范围是没有界线的,所以想要用正面列表的方式列出一个“主从式条目列表”,然后禁止其他的条目使用主从式消歧义,那是永远做不到的事(因为不可能事先预期有哪些条目会被建立)。维基百科并不“事前审核”条目的建立与否及建立的方式,真的遇到争议时再事后讨论也不迟。--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2日 (三) 06:41 (UTC)
- 感谢您的理解。其实我理解您要表达的意思,之所以参与讨论主要也是想要说明,维基百科的运作方式常常是先放手让编者去做之后,在遇到问题时再透过讨论寻求修改的共识。小至哪些条目适合使用哪种消歧义,大到整个网站的运作方针,几乎都是秉持这原则在运行。算是这里的一个特色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12日 (三) 09:24 (UTC)
行政员之职责
目前Wikipedia:机器人/申请上积压工作已有两个半月之久。一直以来似乎是User:Kegns和User:Bencmq处理机器人申请的审批工作,但两位行政员在多人多次提醒下仍未能及时处理,如此耽误了不少机器人的工作。审批机器人是行政员的职责,所以我在此征召有意担起这项责任的行政员,恢复维基百科应有的工作效率。我认为有必要在WP:BOT上明确公示负责的行政员,以避免申请页面再次荒废,不了了之。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8日 (六) 04:34 (UTC)
- 维基还有活跃的行政员吗?--218.191.82.231(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9:39 (UTC)
- 据我所知,以上两位行政员是活跃的,但就是不审理机器人申请。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9日 (日) 17:09 (UTC)
- bencmq好像在休假吧。 --达师 - 276 - 465 2014年2月13日 (四) 09:45 (UTC)
- 据我所知,以上两位行政员是活跃的,但就是不审理机器人申请。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9日 (日) 17:09 (UTC)
- 维基还有活跃的行政员吗?--218.191.82.231(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9:39 (UTC)
关于维基百科:保护方针的修改意见
- 保护MediaWiki的名字空间,以及transcluded的页面,这些页面会影响所有用户的系统界面;
- 若用户被封禁后,被用于重复破坏的用户讨论页及其子页(一般情况下,被禁用户的讨论页仍可被编辑);
用户页作为用户自己编辑的页面,应该在WP:NOT及WP:善意推定的前提下获得对其页面管理的自由。部分用户的用户页因种种原因多次收到IP用户等的攻击,建议向WP:保护方针永久或半永久保护一章节中补充:对于用户页遭破坏的,用户本人有权利申请对用户页进行永久半保护最长一年的半保护。
请大家讨论。
DGideas(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8:40 (UTC)
(+)赞成。有被破坏了一次就可以保护起来。用户页这种东西不涉及共识修改什么的,开放但经常遭破坏者会白白浪费用户的精力,不利于专心写百科。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08 (UTC)
- WP:PT一直都允许申请对自己用户页或讨论页的保护,这是要修改什么?乌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13 (UTC)
- 大概是他嫌保护的时间有点短。我也这么想。虽然我的用户页不需要保护。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16 (UTC)
- 保护的方式和时长是根据破坏的程度确定的,所以保护时间短可能是因为破坏程度低而已。乌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30 (UTC)
- 去请求保护本身就有点浪费时间,在用户页上和破坏者斗无谓浪费精力。永久半保护岂不方便。outlookxp在rfa的诉苦也可不复存在。不过outlookxp这样的massive的例子倒是不多,等以后大量问题显现了再来确定永久半保护也不迟。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45 (UTC)
- 写个保护请求能废多少事啊。乌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51 (UTC)
- 去请求保护本身就有点浪费时间,在用户页上和破坏者斗无谓浪费精力。永久半保护岂不方便。outlookxp在rfa的诉苦也可不复存在。不过outlookxp这样的massive的例子倒是不多,等以后大量问题显现了再来确定永久半保护也不迟。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45 (UTC)
- 保护的方式和时长是根据破坏的程度确定的,所以保护时间短可能是因为破坏程度低而已。乌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30 (UTC)
- 大概是他嫌保护的时间有点短。我也这么想。虽然我的用户页不需要保护。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16 (UTC)
- ~不费多少事啦~ Bluedeck 新年快乐! 2014年2月2日 (日) 16:57 (UTC)
- 如没有反对意见,本修正案将被视为通过。--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6:00 (UTC)
- (-)反对,乌拉跨氪提出的问题未继续获得回应。 --达师 - 277 - 465 2014年2月14日 (五) 18:04 (UTC)
- @temp3600:显然有反对意见的好不好. Bluedeck 2014年2月17日 (一) 16:52 (UTC)
- @Bluedeck:这个...是我改了他才反对的,我怎能每天看着这个讨论啊....--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7日 (一) 17:32 (UTC)
关于删除守则
投票结果里面的“7 天后”是不是说最近的一票过了 7 天就可以决定处理结果了?--=★= 2014年2月16日 (日) 14:45 (UTC)
- 如果投票无共识就需要延长讨论。--黄居士(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18日 (二) 09:41 (UTC)
- 不过“7天后”指的是“提删7天后”。--黄居士(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18日 (二) 10:04 (UTC)
- 光要求“提删7天后”恐怕不够吧--=★= 2014年2月18日 (二) 14:02 (UTC)
被封禁用户可以通过匿名IP绕过封禁?
WP:RFCU里经常有管理员说,因为CU不能透露IP与账户的关系,所以无法核查被封禁用户是否在以匿名IP的方式继续编辑。这样一来,封禁岂不就失去意义了?--Gilgalad 2014年2月7日 (五) 13:25 (UTC)
隐私政策比反破坏要重要。但是,过于明显的绕过封禁管理员可以直接封禁,而持有checkuser的管理员最好避嫌。--Kegns(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5:21 (UTC)
- 最好有方针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Gilgalad 2014年2月8日 (六) 02:42 (UTC)
- 除非改破坏方针或者CU方针,目前的体系下的确无能为力。-Mys_721tx (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03:27 (UTC)
- 正确的应该说:我们可以查IP,但不能把IP公布出来。而什么时候可以公布,基本上meta:CheckUser policy#Release: Policy on Release of Data已经规定得很清楚,如果认为不足的话,恐怕真的要提请元维基甚至基金会去改才行。--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4年2月8日 (六) 11:11 (UTC)
- 记得经常也有用户虽然没有CU证据,但是没人蛋疼的情况下也被认定为傀儡。比如田中罗密欧,比如WP:KAGE里面的一堆IP。--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14:50 (UTC)
- 田中罗密欧是因为被查出他滥用傀儡,不是他是Blacklotux的傀儡。WP:KAGE基本上可以 一望而知。--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05 (UTC)
- 对啊,CU在判断是否为“一望而知”方面也是有一定话语权的,就像上面说的,元维基和中文维基的方针都只说“不要公开IP”但是没说不能查,所以某CU也可以“为了保险起见”查一下某个IP,如果确认了就说 一望而知,如果不确认,也就不说 一望而知了,或者干脆不受理。--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1:42 (UTC)
- CU中用了一望而知就说明没有查过,否则应该是 已确认--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9:49 (UTC)
- 一定不吗?很可能看到一个一望而知的帐号,但是这也可能是其他人模仿的,查一查有问题吗?如果不查,那么陷害人岂不是很容易。而且一般用户不可能知道CU查了什么,据我的经验很多时候CU在解释具体查了什么的时候也是敷衍敷衍,拿隐私、经验这类理由推托以下没问题。--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05:06 (UTC)
- 为了保障用户的隐私,所以cu不能再查一遍 一望而知的用户。--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10:55 (UTC)
- 这句话的方针依据是什么?--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11:22 (UTC)
- 为了保障用户的隐私,所以cu不能再查一遍 一望而知的用户。--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10:55 (UTC)
- 对啊,CU在判断是否为“一望而知”方面也是有一定话语权的,就像上面说的,元维基和中文维基的方针都只说“不要公开IP”但是没说不能查,所以某CU也可以“为了保险起见”查一下某个IP,如果确认了就说 一望而知,如果不确认,也就不说 一望而知了,或者干脆不受理。--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1:42 (UTC)
- 田中罗密欧是因为被查出他滥用傀儡,不是他是Blacklotux的傀儡。WP:KAGE基本上可以 一望而知。--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05 (UTC)
- 记得经常也有用户虽然没有CU证据,但是没人蛋疼的情况下也被认定为傀儡。比如田中罗密欧,比如WP:KAGE里面的一堆IP。--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14:50 (UTC)
- 正确的应该说:我们可以查IP,但不能把IP公布出来。而什么时候可以公布,基本上meta:CheckUser policy#Release: Policy on Release of Data已经规定得很清楚,如果认为不足的话,恐怕真的要提请元维基甚至基金会去改才行。--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4年2月8日 (六) 11:11 (UTC)
- 回复User:Kegns:持有checkuser的只能是行政员,而且需年满18岁。--黄居士(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18日 (二) 10:18 (UTC)
- @HYH.124:checkuser从管理员中选出,和是否是行政员无关--Kegns(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13:07 (UTC)
Clithering严重违规,特此公告
Clithering(讨论 | 贡献 | 封禁 (日志))操纵下述IP傀儡破坏 条目(违反WP:SOCK),待管理员 半保护条目后,再登录Clithering账号破坏条目,规避 半保护。
下述IP傀儡,经WHOIS查证皆采用CSL或PCCW品牌的流动上网服务,推断Clithering也用CSL或PCCW流动上网,无须WP:CUP, 一望而知。
- 120.88.228.164(讨论+、标记、贡献、已删除的贡献、日志、滥用日志、封禁(傀儡)·日志、SUL、用户查核·日志)
- 14.0.207.93(讨论+、标记、贡献、已删除的贡献、日志、滥用日志、封禁(傀儡)·日志、SUL、用户查核·日志)
- 14.0.207.105(讨论+、标记、贡献、已删除的贡献、日志、滥用日志、封禁(傀儡)·日志、SUL、用户查核·日志)
- 202.4.201.62(讨论+、标记、贡献、已删除的贡献、日志、滥用日志、封禁(傀儡)·日志、SUL、用户查核·日志)
- 14.0.207.39(讨论+、标记、贡献、已删除的贡献、日志、滥用日志、封禁(傀儡)·日志、SUL、用户查核·日志)
- 14.0.207.6(讨论+、标记、贡献、已删除的贡献、日志、滥用日志、封禁(傀儡)·日志、SUL、用户查核·日志)
- 14.0.207.12(讨论+、标记、贡献、已删除的贡献、日志、滥用日志、封禁(傀儡)·日志、SUL、用户查核·日志)
--220.246.163.120(留言) 2014年2月20日 (四) 11:14 (UTC)
- 先不管Clithering是否真的有滥用IP账号、是否有破坏行为,见到阁下这种如此熟悉各种维基规则术语、格式的IP用户,我第一个感想就是如果您不是某老用户的IP分身的话,真的会让人佩服到五体投地!--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21日 (五) 10:56 (UTC)
- 请不要stereotype(假定一定是这样)。IP用户不是新手,有些经验丰富的用户坚持不注册账户,英文维基百科就很多,比如我在注册账户之前编辑维基百科一年多,这期间已逐渐悉各方针规定。
- 再者,您的讨论页竟永久半保护,要是有IP用户或不方便登录的用户(如一些因防火墙而无奈的大陆用户)要联络您怎么办?--黄居士(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21日 (五) 13:32 (UTC)
- 该IP用户所使用的各种模板与引述的规则,有些连我这流连快十年的人都不见得会用,说他只是一个经验丰富但坚持不注册的善意IP用户实在很难让人信服。无法留言给我就算了,反正就算留言我也不见得想回复,如果是针对互助客栈或条目的讨论,直接在公开场合发言就好。--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21日 (五) 14:35 (UTC)
- 屡次看到Clithering被某些IP用户指责滥用傀儡,真的让我很无言。因此我才说这名用户似乎是心存恶意。--黄居士(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 2014年2月21日 (五) 15:27 (UTC)
(:)回应泅水大象:该条目目前 半保护,如果我本身是一位“老用户”(自动确认用户),理应登录该账户回退破坏。可惜我只是IP用户,有心无力,只好在此“击鼓鸣冤”。
(:)回应黄居士:我不了解Clithering的往事,但是你写“屡次看到Clithering被某些IP用户指责滥用傀儡”,代表这不是个案。既然Clithering曾被不同的人指控操纵傀儡,理应立案调查。
2014年2月1日04时55分(UTC),14.0.207.12破坏英国国民(海外)条目。18分钟之后,Clithering便发表昆士兰殖民地条目的编辑。14.0.207.12与Clithering破坏后的英国国民(海外)内容(分别为30025406及30012221版本)完全一致,由此可见操纵傀儡指控属实。
之前有人问可靠来源若有不同说法该如何处理?我想询问几个问题
之前有人问可靠来源若有不同说法该如何处理?大概看了一下,我想询问几个问题:
- WP:可供查证#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性是这么写:可供查证的要求只是为了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真实存在于可靠来源,而非由编辑者自行创造,但这并不意味可查证来源的内容就有绝对的正确性。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也可能是错的,因此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有可能会被删除。但若该内容是重要少数观点,则一般不应被删除,而应在按比重提及该内容时,同时提及其他可靠来源称其为错误的有关理据。
- 有没有范例可以参考,怎样情况才能适用于“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也可能是错的,因此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有可能会被删除”这样做法?
- 有没有范例可以参考,怎样情况才能适用于“若该内容是重要少数观点,则一般不应被删除,而应在按比重提及该内容时,同时提及其他可靠来源称其为错误的有关理据”这样做法?
- 以上两种做法是不是都算“翻案”?哪一种做法比较极端或著不妥,你觉得不鼓励使用?
- 再怎样的官方机构或研究单位,再怎样要求严谨的可靠来源,无论是谁都总有出错或瑕疵之处,若是由条目作者或著由你们自行去翻案(指拿B来源验证A来源的错误来认定B来源的正确),会不会使执行翻案的那个人因为自以为是(坚持自己理由),陷入查证错误却还自鸣得意地认定自己是对的,对于这种情况该怎办?当然这种情况不会有人会说是误导别人,因为查证结果也有可能来源没问题,都可以一起陈列,也有可能是真的来源有问题,所以自有他的理由坚持是对的,但合不合理不能被个人的自以为是,而一直用自己的道理去推翻大家讨论过程中提出的质疑或建议的做法,那么为了这种人老是搞也不是办法,无形中变成很奇怪的现象:“大家都是错的,只有他是对的。”--114.46.8.150(留言) 2014年2月15日 (六) 12:09 (UTC)
- 因为在我观念中一直认为,若非夸张或超出常理的情况,应该不能随意选择特定的来源引用而筛除掉别的来源,即使按照WP:可供查证#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性来做,也不一定能保证谁去做都不会有错,最好做法就是全部来源都陈列给读者看,由读者自行去判断,并不是由我们去选择给读者,否则易造成误解:“以为这答案就是唯一”,所以我才不明白为何还是有人喜欢坚持自己理由,非得硬去选出能合他意的来源去引用,这样做哪里比较好?既然不能保证其正确性与合理性,又不能负什么责任,却不肯配合将来源全部陈列(排除任何人为的筛选),这不是很奇怪吗?这样子似乎给人有种“玩弄知识”的感受。--114.46.8.150(留言) 2014年2月15日 (六) 12:24 (UTC)
- 一、冥王星原本是列为太阳系的九大行星,这在先前的可靠来源中是不用质疑的;但是在2006年统一改变定义后,现在继续坚持以“太阳系有九大行星,而冥王星是其中之一”作为条目主要叙述观点便是不宜的。
- 二、奥萨玛·本·拉登之死后来除了美国官方的说法外,另外出现了几本参与行动人士撰写的书,但是与原先的官方说法并不符合而引起回响。但是由于整起事件中,美国官方说法始终是被许多可靠来源承认的,因此应该以此为主、其他为辅。
- --KOKUYO(留言) 2014年2月17日 (一) 16:30 (UTC)
- 可靠来源不能凌驾在中立的观点之上。即便出自可靠来源,少数观点只能占有合适的合适的篇幅。-Mys_721tx (留言) 2014年2月22日 (六) 01:05 (UTC)
- 还有比如对于宇宙的认识,一开始是地心说,后来是日心说,一直到现在....虽然地心说,日心说现在证明是错的,但不能否认其历史意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2月18日 (二) 01:01 (UTC)
- 只能随便喷了。--爱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1:35 (UTC)
条目内文使用称谓
最近我在李绍鸿条目中(另可参见Talk:李绍鸿),在内文提到“而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医生和高永文等都有撰写挽词”,但其后Snorri多次删去条目中有关“医生”的陈述,主要理由是“中文维基百科不使用敬称,这是至今所有人物条目都遵守的惯例”。不过,我的看法是维基百科方针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范,事实上又的确有不少条目在内文使用称谓,因此我的看法是,只要通篇条目的行文保持通顺,条目主编就应该拥有自主权选择是否在条目内文加入称谓。我认为这符合维基百科作为自由的百科的精神。Snorri明显不同意我的看法,虽然我呼吁他不应回退条目,把事件交由社群讨论,但Snorri未有理会,因此只好由我在此发起讨论征求各位意见。Snorri认为:
- 有很多著名医学家和教授条目都没有在内文使用称谓(但当我列举不少在内文有使用称谓的条目例子,他却指这些条目只属“少数”);
- 有很多优良条目医学家和教授条目都没有在内文使用称谓(但当我指出我也有不少优良条目都有在内文使用称谓时,他却指“优良审核无法承担对条目内容审查的责任”)
鉴于Snorri只是以惯例和一些主观意见来支持其看法,我认为不甚妥当,因此希望社群提出意见,以研究维基百科应否就称谓的使用订定明文规范,或尊重主编者的选择。如您是Snorri本人,请您不要删改以上内容,在下面发表您的意见(如有)。--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7:20 (UTC)
参照同比优良条目
- 保罗·狄拉克(剑桥大学的卢卡斯数学教授)
- 爱德华·泰勒(乔治华盛顿大学物理学教授、柏克莱加州大学物理学教授)
- 弗里德里希·尼采(巴塞尔大学的古典哲学教授)
- 威廉·奥斯特瓦尔德(里加综合技术学院化学教授、莱比锡大学的化学教授)
- 奥古斯托·罗亚·巴斯托斯(图卢兹大学瓜拉尼语及西班牙语文学教授)
- 爱米尔·涂尔干(波尔多大学社会学教授)
- 马克斯·韦伯(弗莱堡大学的经济学教授)
-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西德弗赖堡大学的教授)
从以上结果来看,除了Clithering自己编辑的条目以外,没有人会在行文里面使用“教授”称呼。事实上绝大部分的条目如白求恩、奥斯瓦尔德·埃弗里、弗雷德里克·班廷、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格蒂·科里、朱尔·博尔代、巴甫洛夫、布鲁斯·博伊特勒、帕特里克·斯特普托、罗伯特·爱德华兹、卡米洛·高尔基、埃黎耶·埃黎赫·梅契尼可夫、约翰·斯诺、约翰·赫顿·爱德华兹,这些人都是生物学、医学上的卓有成就的人物,都有医生、教授头衔,但维基百科行文中也没有使用“医生”、“教授”称谓。毛泽东广被称呼“毛泽东主席”,蒋中正广被称呼“蒋委员长”,周恩来广被称呼“周恩来总理”、里根广被称呼“里根总统”,但维基百科不会这样去称呼他们。既然如此,为何对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士就要使用尊称呢?而且从以上举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不使用“教授”、“医生”、“博士”来称呼人物是大多数编者编写人物条目时候的默认共识。维基百科不应该对某些人表现出特别的尊敬,使用尊称来称呼他们。—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7:30 (UTC)
- Clithering指出了3到4个使用称谓的条目,并认为是“不少条目”,我为了证明这些例子只是少数,在上方举出了8个优良条目和14个普通条目。这些条目属于10个以上的贡献者。无论从条目数量、质量,还是涉及编辑者的数量来看,谁是多数谁是少数,清除无疑。—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7:33 (UTC)
- (:)回应,我认为您的个人意见可作参考,但不等如维基百科已有方针可依。我希望各位“执行”自己的看法时,并不带有人治的色彩。另外,我已在Talk:李绍鸿回复您的看法。--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7:42 (UTC)
- 医学或生物学方面的教授、医生:白求恩、奥斯瓦尔德·埃弗里、弗雷德里克·班廷、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格蒂·科里、朱尔·博尔代、巴甫洛夫、布鲁斯·博伊特勒、帕特里克·斯特普托、罗伯特·爱德华兹、卡米洛·高尔基、埃黎耶·埃黎赫·梅契尼可夫、约翰·斯诺、约翰·赫顿·爱德华兹
- 数学、物理学、自然科学方面的教授:约翰·恩瑟·李特尔伍德、戈弗雷·哈罗德·哈代、爱德华·梅特兰·赖特、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维尔纳·海森堡、玛丽·居里、阿尔伯特·迈克耳孙、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卡尔·皮尔逊、威廉·伦琴、罗伯特·密立根、威廉·维恩、德瑞克·约翰·德索拉·普莱斯、沃尔夫冈·泡利
- 政治、经济、历史、文学方面的教授:约翰·梅纳德·凯恩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克劳德·李维-史陀、阿诺尔德·J·汤因比、迈克·阿里斯、弗兰克·梅利·斯坦顿、文安立、赫伯特·乔治·威尔斯、费正清、傅高义、德鲁·吉尔平·福斯特、唐纳德·F.拉赫、彼得·盖伊、魏斐德
以上仅为随手搜索所得,全部不使用“教授”、“医生”等尊称。相信体现了大多数编者的写作方式和在此方面的共识:不加尊称。—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7:59 (UTC)
- (:)回应,共识是由讨论达成,不是由搜寻器达成的,尤其是当不少例子都是残缺不完整的条目。另外,您在上面把不同情形都炒作一碟,这点无助于讨论细节。必须指出的是,您上面提到"毛泽东主席"的例子,我认为是不适用的,因为"主席"本身只是一个职称,很可能在条目中已提到"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无需写成”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主席”。现在我在李绍鸿条目中用到"医生"这个称谓是一个"专业",不是"职位"。在行文中提到"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医生",而且只用一次,条目后面再提到有关人物时不再累赘地再加上"医生"。这种做法我认为是合宜的。--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49 (UTC)
- (:)回应:既然“不能用搜寻器达成”,为何你一开始又“随手搜”了“不少条目”作为例证呢?这样你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如果我随手一搜的数量就甚于你十倍,这当然说明多数人在编写条目的时候习惯于不加尊称了,也对不加尊称没有异议。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不容得你否认。再就内容来说,我正是举了内容多和内容少的条目来当例子,说明无论是新手还是老手,都默认不加尊称的惯例。如果一个惯例已经被多数人在修改的时候默认遵守,那就更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没有讨论”这一点正好说明了“不加尊称”共识的存在性。最后,你认为“合宜”是你个人的主观意见,可作一定参考,但维基百科不是只遵照某个个体的个人主观意见的地方,你应该也尊重其他编者在编辑人物条目的时候形成的写作风格。—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8:56 (UTC)
- (:)回应,任您在上面如何看似浩瀚地列出一些例子,您始终不能否认维基百科的确有条目内文采用称谓的例子。您总不能思维简单地以多压少,正如我们不会因为大部分条目都没有在内文加入跨语言链接,就结论即使没有方针明文规定,也不准在条目使用跨语言链接,反之亦然。--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22 (UTC)
- (:)回应:你这个例子是错误的类比:跨语言链接正是在经过了多次讨论之后,才开始有了规范的使用方法。而不用尊称这个做法除了你以外并没有什么异议,反而是我现在在对你的做法持有异议。另外以多胜少不是惯例,但除了你编写的条目以外,就只有零零碎碎几个条目是这样写的,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妥协一下,遵守绝大多数编者的习惯呢?—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30 (UTC)
- (:)回应,我高兴您理解到"多次的讨论"是很重要的。我欢迎社群就此议题发表看法,我随时准备因应社群的共识而妥协。--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5 (UTC)
- (:)回应:“多次的讨论”是无奈的努力,是低效率的表现,虽然就机制上讲很重要,但实际操作上应该是尽量避免的。各位编者之间互相体谅,达成默契比“多次的讨论”更好也更重要。你只顾着使用自己的风格来撰写条目,不理会绝大多数编者的习惯,拒绝妥协,还要将事情闹到这么大,实在是令人扼腕。我能理解上次你因为在勋衔投票上采用人海战术赢了而感到的自信,但我相信管理员和明智客观的编者会尊重大多数默默贡献的编者所建立的共识:“不加尊称”。投票上(尽管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你也许有自己的秘密武器,但我相信即便再次有人海战术的出现,读者和编者最终会倒向合理的一方。—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45 (UTC)
- (:)回应,您一口说"少数服从多数"、另一边却又酸溜溜的说我用什么"人海战术",这不是有点矛盾吗?我的所谓秘密武器,无他,就是相信真理愈辩愈明,您我的理据这里所有人都看到,我相信社群的意见大家要尊重。有错的地方我一定要纠正,但总不能把您个人的主观意愿视作方针。--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4日 (二) 01:22 (UTC)
- (:)回应:“多次的讨论”是无奈的努力,是低效率的表现,虽然就机制上讲很重要,但实际操作上应该是尽量避免的。各位编者之间互相体谅,达成默契比“多次的讨论”更好也更重要。你只顾着使用自己的风格来撰写条目,不理会绝大多数编者的习惯,拒绝妥协,还要将事情闹到这么大,实在是令人扼腕。我能理解上次你因为在勋衔投票上采用人海战术赢了而感到的自信,但我相信管理员和明智客观的编者会尊重大多数默默贡献的编者所建立的共识:“不加尊称”。投票上(尽管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你也许有自己的秘密武器,但我相信即便再次有人海战术的出现,读者和编者最终会倒向合理的一方。—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45 (UTC)
- (:)回应,我高兴您理解到"多次的讨论"是很重要的。我欢迎社群就此议题发表看法,我随时准备因应社群的共识而妥协。--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5 (UTC)
- (:)回应:你这个例子是错误的类比:跨语言链接正是在经过了多次讨论之后,才开始有了规范的使用方法。而不用尊称这个做法除了你以外并没有什么异议,反而是我现在在对你的做法持有异议。另外以多胜少不是惯例,但除了你编写的条目以外,就只有零零碎碎几个条目是这样写的,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妥协一下,遵守绝大多数编者的习惯呢?—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30 (UTC)
- (:)回应,任您在上面如何看似浩瀚地列出一些例子,您始终不能否认维基百科的确有条目内文采用称谓的例子。您总不能思维简单地以多压少,正如我们不会因为大部分条目都没有在内文加入跨语言链接,就结论即使没有方针明文规定,也不准在条目使用跨语言链接,反之亦然。--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22 (UTC)
- (:)回应:既然“不能用搜寻器达成”,为何你一开始又“随手搜”了“不少条目”作为例证呢?这样你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如果我随手一搜的数量就甚于你十倍,这当然说明多数人在编写条目的时候习惯于不加尊称了,也对不加尊称没有异议。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不容得你否认。再就内容来说,我正是举了内容多和内容少的条目来当例子,说明无论是新手还是老手,都默认不加尊称的惯例。如果一个惯例已经被多数人在修改的时候默认遵守,那就更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没有讨论”这一点正好说明了“不加尊称”共识的存在性。最后,你认为“合宜”是你个人的主观意见,可作一定参考,但维基百科不是只遵照某个个体的个人主观意见的地方,你应该也尊重其他编者在编辑人物条目的时候形成的写作风格。—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8:56 (UTC)
- (:)回应,共识是由讨论达成,不是由搜寻器达成的,尤其是当不少例子都是残缺不完整的条目。另外,您在上面把不同情形都炒作一碟,这点无助于讨论细节。必须指出的是,您上面提到"毛泽东主席"的例子,我认为是不适用的,因为"主席"本身只是一个职称,很可能在条目中已提到"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无需写成”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主席”。现在我在李绍鸿条目中用到"医生"这个称谓是一个"专业",不是"职位"。在行文中提到"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医生",而且只用一次,条目后面再提到有关人物时不再累赘地再加上"医生"。这种做法我认为是合宜的。--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49 (UTC)
百科全书是否应该使用尊称:传统百科全书的例子
以下仅以传统的纸质中文百科全书上的用例来看是否应该加尊称:
-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爱因斯坦条目:[7],不加尊称“教授”。白求恩条目:[8],不加医生。
- 《中华百科全书典藏版》1983年,爱因斯坦条目:[9],不加尊称“教授”。林奈条目:[10],不加尊称“医生”。
从传统百科全书用例来看,也是不对人物加“教授”、“医生”尊称的(两本百科全书内文体例各自都是一致的,因此仅各举一例)。—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8:33 (UTC)
- (:)回应:您引用的其中一个连结正正在内文写到:"继任已故凡特荷甫(Van't Hoff)教授的讲座"。--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55 (UTC)
- (:)回应:这是因为内文中就在谈与教授职位直接有关的事情!在其中提到的是“爱因斯坦继任已故凡特荷甫(Van't Hoff)教授的讲座”,谈的是“教授的讲座”,这是你断句错误造成的。你怎么不提前后文中提到的:
- (:)回应:您引用的其中一个连结正正在内文写到:"继任已故凡特荷甫(Van't Hoff)教授的讲座"。--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55 (UTC)
当时许多权威科学家如物理学者韦拔(H. F. Weber)、数学家侯威兹(Hurwitz)等都在这里讲学。
第一任院长哈奈克(Adolf Harnack)听从蒲郎克(Planck)与涅恩斯特(Nerst)的劝告,决定邀请物理学界的红人爱因斯坦来柏林担任计划中的物理研究所第一任所长。
这两句呢?H.F.韦伯是苏黎世综合理工大学的物理学教授,侯威兹是柯尼斯堡大学数学教授,普朗克是基尔大学理论物理学教授,涅恩斯特是哥廷根大学物理学教授,但都没有提到教授,可见你举的仅仅是接替教授职位时的“教授的讲座”特例罢了。再说,如果真的要称呼凡特荷甫为“教授”,应当放在英文名之前,放在英文名之后(而且英文名中也没有Professor),说明原文的文意应该是说凡特荷甫(Van't Hoff)(所担任的)“教授的讲座”。另外再看其余三例,也完全没有使用教授、医生尊称的例子,显然说明不用尊称是传统维基百科的惯例。—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07 (UTC)
- (:)回应,先不论您是否把自己的例子愈描愈黑。如果您要奉所谓的"传统百科"为金科玉律,就应该一并建议日后条目命名只需使用姓氏,不需理会维基百科使用全称的方针。--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2 (UTC)
- (:)回应:“越描越黑”原句奉还。你自己费尽心机以为找到一个反例,结果实际上是你自己断句错误,实属可笑。另外,我没有用“所谓的传统百科为金科玉律”,我也没有说过要用传统百科的规则来取代已有的维基百科方针规则。你的不当延伸犯了滑坡谬误,是逻辑错误。恰恰相反地是,我所引用的传统百科实例,正正说明了在这一处尚未有明文规定的地方,绝大多数维基百科的编者和传统百科的编者采用的是同样的习惯:“不加尊称”。虽然只是作为参考,但也不无益处,更加说明不用尊称的合理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40 (UTC)
- (:)回应,先不论您是否把自己的例子愈描愈黑。如果您要奉所谓的"传统百科"为金科玉律,就应该一并建议日后条目命名只需使用姓氏,不需理会维基百科使用全称的方针。--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2 (UTC)
(:)回应:我个人觉得,就本条目来说,去掉“医生”二字更好,显得更通顺。但是其余观点,我倾向于支持Clithering。我同意“只要通篇条目的行文保持通顺,条目主编就应该拥有自主权选择是否在条目内文加入称谓”这个观点。比如:“清华大学XXX教授认为……”就比“清华大学XXX认为……”好,因为如果采用后者,读者就不知道发表这个观点的是个教授还是学生,分量也会差得远。综上,我觉得不能全盘禁止尊称。--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23:57 (UTC)
- 我觉得还可以考虑“清华大学教授XXX认为……”的说法,不是吗?—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06 (UTC)
- 对的。我觉得两种说法都可以。--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08 (UTC)
- 那你觉得“XXX校长”、“XXX法官”、“XXX将军”、“XXX律师”、“XXX记者”、“XXX主播”、“XXX老师”也可以吗?—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14 (UTC)
- 视情况而定。这些我觉得都有适用的语境。当然,比如A是校长,我的意思绝不是说每次条目里提到A都要写“A校长”。而且,像你所说,写成“清华校长XXX”、“济南中院法官XXX”等,亦可。总之,我的意思是怎么通顺怎么来,而不是用方针规定必须不能用。--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24 (UTC)
- 我认为像开篇首句不应该用,“XXX教授是中国著名的XXX学家”这样的介绍。另外在叙述是不应该介绍“XXX大学理事会理事XXX医生出席了XXX典礼”。我认为没有理由对“教授”、“医生”、“博士”这三个头衔给出特别的尊重。如果要用的话,那么“XXX总统”、“XXX总理”、“XXX律师”什么的也要使用,这样会让维基百科条目进一步失去中立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36 (UTC)
- 我倒不觉得加上“教授”、“医生”这些算是尊重。我认为可以加上是因为它们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比如你举的例子“XXX大学理事会理事XXX医生出席了XXX典礼”,大学理事会理事可以由任何专业背景的人担任,所以“医生”一词可以看做对“XXX”身份的补充。所以如果“医生”这个信息与文章内容有关或对读者阅读有帮助就可以加上。同理其他头衔也可以使用。毕竟只是事实性描述,没有失去中立性那么严重。--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51 (UTC)
- 那你觉得“XXX校长”、“XXX法官”、“XXX将军”、“XXX律师”、“XXX记者”、“XXX主播”、“XXX老师”也可以吗?—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2:15 (UTC)
- 另外你是认为“如果“医生”这个信息与文章内容有关或对读者阅读有帮助就可以加上”,那么如果“医生”和文章内容并非直接相关就没有必要加上了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2:39 (UTC)
- 没错。--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12 (UTC)
- 那你认为人物模板里面也不应该用“XXX医生”、“XXX博士”的称呼吧?人物模板没有任何上下文,应该用本名来填写资料里面的“name”,而不应该用尊称来填写。—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41 (UTC)
- (:)回应,事实是现时的infobox模版都有前缀和后缀尊称的栏位,可供在姓名前后加入文字。--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4日 (二) 03:50 (UTC)
- 那你认为人物模板里面也不应该用“XXX医生”、“XXX博士”的称呼吧?人物模板没有任何上下文,应该用本名来填写资料里面的“name”,而不应该用尊称来填写。—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41 (UTC)
- (:)回应,参考一些例句,例如"案件由马道立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和陈兆恺常任法官主审",以及"受降仪式由解放军XX军区司令YYY将军主持",我看不出有何违反中立以及按"惯例"需要禁制的理由。--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4日 (二) 03:32 (UTC)
- 没错。--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12 (UTC)
- 我倒不觉得加上“教授”、“医生”这些算是尊重。我认为可以加上是因为它们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比如你举的例子“XXX大学理事会理事XXX医生出席了XXX典礼”,大学理事会理事可以由任何专业背景的人担任,所以“医生”一词可以看做对“XXX”身份的补充。所以如果“医生”这个信息与文章内容有关或对读者阅读有帮助就可以加上。同理其他头衔也可以使用。毕竟只是事实性描述,没有失去中立性那么严重。--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51 (UTC)
- 我认为像开篇首句不应该用,“XXX教授是中国著名的XXX学家”这样的介绍。另外在叙述是不应该介绍“XXX大学理事会理事XXX医生出席了XXX典礼”。我认为没有理由对“教授”、“医生”、“博士”这三个头衔给出特别的尊重。如果要用的话,那么“XXX总统”、“XXX总理”、“XXX律师”什么的也要使用,这样会让维基百科条目进一步失去中立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36 (UTC)
- 视情况而定。这些我觉得都有适用的语境。当然,比如A是校长,我的意思绝不是说每次条目里提到A都要写“A校长”。而且,像你所说,写成“清华校长XXX”、“济南中院法官XXX”等,亦可。总之,我的意思是怎么通顺怎么来,而不是用方针规定必须不能用。--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24 (UTC)
- 那你觉得“XXX校长”、“XXX法官”、“XXX将军”、“XXX律师”、“XXX记者”、“XXX主播”、“XXX老师”也可以吗?—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14 (UTC)
- 对的。我觉得两种说法都可以。--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08 (UTC)
- 各位注意一下,“医生”、“教授”这些其实是称谓,不是一定都是尊称。
- 首先,在文中加入与内文叙述内容无关的称谓只会显得句子无意义及臃肿,如“张三医生与李四会计共同出席了王麻子教授家的婚宴”(无意义),“张三医生、李四医生以及王麻子医生一同毕业于医科大学”(臃肿)。
- 同时,称谓不是爵位,数量并不确定。一个人可以同时存在少则数个多则数十个的称谓。比如达尔文,他是博物学家、生物学家、地质学家、探险家、遗传学家等等。若其称谓与内文内容不相关,那应该选哪个?不知道。
- 最后,各种辞书的文笔风格多不加称谓。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其文笔风格就应该与百科辞书的风格靠拢,而不是人物传记。
- Clithering可以坚持自己的写法,但其他用户也可以不认同。这种争议不存在多措,只有哪个方式更好而已。乌拉跨氪 2014年2月4日 (二) 06:58 (UTC)
- (!)意见:上面超长的一堆实在懒得一一细看,但简单来说,我认为在百科全书里面并不需要某某教授、某某医生这种称谓,不管这称谓是否带有尊称的意味……--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5日 (三) 03:36 (UTC)
- 同意大象所言,否则什么什么先生、什么什么小姐女士都可以写进条目里面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2月5日 (三) 08:48 (UTC)
- (!)意见:在需要让读者明白某人职务与条目中描述对象的关系的时候,可以写上职务作为补充说明,在语法结构上是同位语,而且最多写一次就够了。尊称、敬称、爵位、头衔之类对条目描述对象没有任何说明意义的,就没有必要写上去了。以Cli提到的例子来说:“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医生和高永文等都有撰写挽词”——“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可以写上,“医生”这种头衔则没有必要。--Gilgalad 2014年2月5日 (三) 18:26 (UTC)
- 以上几位的意见都说明,除了在极少数的例外情形里面,即某人的“教授”、“医生”、“博士”和上下文有直接紧密联系,比如说“XXX教授宣布离职”、“XXX医生入职XX医院”等,可以加入这种称呼,否则在名字后面写“教授”、“医生”、“博士”都是多余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5:55 (UTC)
爵位
(!)意见那爵位呢?特别是英国与香港等共和联邦许多名人的条目。--Ellery(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6:54 (UTC)
- (:)回应:按照Clithering的说法,勋衔是人物名字的一部分。不过这里的“教授”、“医生”、“博士”显然不是名字的一部分了。—Snorri(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6:59 (UTC)
- (:)回应:爵位在人物条目首段第一次介绍主题时当然可以写出,但是,会有必要在内文中每一次提及该人物时都加上爵位吗?Elton John是英女王策封的爵士,但连英国人也没有强求在每次提及他时都加上Sir……--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5日 (三) 18:19 (UTC)
- (:)回应,我想您的说法未免有点离题。上面的讨论是讲在内文第一次提及有关人物时使用可反映其身份背景的称谓(例如分清教授还是博士),从没有说无时无刻都要用称谓。--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2:49 (UTC)
- (:)回应:没有离题。我是说“可以在某A的条目首段第一次提及某A时加上“爵士”这类的称谓”,但您是在“某B的条目中提及某A时加上称谓”,上面提到“每次提及时”并不限于同一个条目中多次提及的场合,您在介绍某B、某C、某D与某E的条目中提及某A时加上称谓,纵使每个条目都只提及一次,一样也符合“每次提及时都加”的情况。如果您觉得上面举的例子与您的用法不同感到不满的话我也可以换个条目举例,纵使是英国人也没有强求在介绍The Diving Board这张唱片的条目中第一次提及Elton John时去强调“这张唱片是Sir Elton John的作品”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6日 (四) 14:54 (UTC)
- (:)回应,我认为每个条目都是作独立看待的,因此即使在不同条目第一次提及某人时都加上合适的称谓,我个人认为是合宜的。当然我指的合适是要依据条目的实际情况决定,很难一概而论。以您提及Elton John的例子为例,我非常相信英文维基同时存在不少条目在文中使用Sir Elton John(当然并非不断使用)。话说回来,上面的讨论焦点不是爵位,而是其他专业称谓。--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5:31 (UTC)
- (:)回应:没有离题。我是说“可以在某A的条目首段第一次提及某A时加上“爵士”这类的称谓”,但您是在“某B的条目中提及某A时加上称谓”,上面提到“每次提及时”并不限于同一个条目中多次提及的场合,您在介绍某B、某C、某D与某E的条目中提及某A时加上称谓,纵使每个条目都只提及一次,一样也符合“每次提及时都加”的情况。如果您觉得上面举的例子与您的用法不同感到不满的话我也可以换个条目举例,纵使是英国人也没有强求在介绍The Diving Board这张唱片的条目中第一次提及Elton John时去强调“这张唱片是Sir Elton John的作品”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6日 (四) 14:54 (UTC)
- (:)回应,我想您的说法未免有点离题。上面的讨论是讲在内文第一次提及有关人物时使用可反映其身份背景的称谓(例如分清教授还是博士),从没有说无时无刻都要用称谓。--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2:49 (UTC)
- (:)回应:爵位在人物条目首段第一次介绍主题时当然可以写出,但是,会有必要在内文中每一次提及该人物时都加上爵位吗?Elton John是英女王策封的爵士,但连英国人也没有强求在每次提及他时都加上Sir……--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5日 (三) 18:19 (UTC)
Wikipedia:格式手册/传记及Wikipedia:命名常规对荣衔和爵位的明确的指引,可供各位参考。--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6: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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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所以如果我在条目中写了“张钧甯硕士曾参与多出电视剧的演出”(为了说明此人物是中央大学硕士毕业)、“普利斯莱驾驶员曾演唱过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为了说明此人物是卡车司机出身),阁下也认为很恰当吗?我是觉得别扭万分,大概是因为硕士听起来没有博士高贵,驾驶员听起来没医生响亮的缘故吧?所以说穿了这些“称谓”根本不是为了说明职业背景而被如此使用,完全就是一种尊称,若非如此为何职业与学位一换印象就丕变?还有,要达到“说明人物的身份背景”也有其他符合百科全书体例、不会产生争议的写法,与其写“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教授”为何不写成“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内科医学教授沈祖尧”?后面这种写法能提供的资讯更准确详尽,但又不会有称谓争议,请考虑改成这样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6日 (四) 18:14 (UTC)
- (:)回应,我认为您提出的例子较为极端——正如我们总不能说“为何木头车不能跟汽车一样开到公路”。“博士”、“教授”和“医生”一类专业称谓有完整的规范,应该可以因应社交场合按条目的实际情况使用,并不应对编者在这方面施加较大的规范。“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教授”与“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内科医学教授沈祖尧”哪个较好,个人认为很难作出比较,应该由条目编者自行决定。--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7日 (五) 16:47 (UTC)
- (:)回应:木头做的车子如果能通过车辆检测标准一样可以挂牌上路,所以决定能不能的是车辆设计技术与交通法规,不是文法或称谓问题,拿来这里当比喻令人无法理解到底要表达的是啥意思。回归原题:“博士”这种称谓哪有啥完整规范,说穿了也不过就是因为拿到博士学位的人比较稀有所以会被特别提出而已。至于教授与医生的称谓哪有啥专业,不过就是因为这几种职业的社会地位较高所以会被用来当作尊称。在商店餐厅里店长比店员社会地位高,所以会用某某店长当尊称,但没人会说某某店员;在校园中教授或老师比工友社会地位高,所以会有人使用某某教授、某某老师的称呼,但没人会特别称呼人某某工友;在公司行号中总裁或经理地位高,所以会出现某某总裁、某某经理这种称呼方式,但没人会称呼打杂的小员工某某助理什么的。这一切的重点都在于“这个称谓会不会给人尊敬感”而不是啥可以说明专业之类的技术问题,也因此如果是不能给人尊敬感的学位、职务或职业,通常不会被使用作为称谓。然后,个人认为中文维基条目内容的撰写方式不该由条目编者自行决定,而是由社群讨论后的共识决定,且“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教授”与“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内科医学教授沈祖尧”哪个较好哪有很难做出比较,前者的用法会产生上面这一大篇的争议讨论,但是后面这种写法有人认为不妥吗?如果没有,显然后者比前者更适合使用。维基百科应该以较多人能接受、较符合共识、可避免争议的写法作为格式上的依归。--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7日 (五) 17:17 (UTC)
- (:)回应,“木头车”如果能通过车辆检测标准开上公路,这部木头车应该已符合相关法例下对“汽车”的定义,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检测标准的,才能使用一些具规范的称谓。话说回头,店长、总裁等您提及的称谓只是对一项职位的简称,会随时间变动。我所说的专业称谓,一般都是终身的,博士头衔通常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教授头衔通常是获得大学教授席后取得,而医生头衔通常是要通过相关地方的规管机构考核才可使用,具有规范。当然,这些专业称谓及其规范最初源于西方,但至今已完全融入到华人社会。至于您提出的例子“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内科医学教授沈祖尧”,突然在众多公职之中把其中一个放到“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后面,我反而认为有点突兀。但我的看法是,如果您在编写条目时采用这种写法,我不会刻意改动;但我认为“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教授”同样是合适的(正如在网上也搜查到不少同样的描述),并不存在只有其中一种是正确,这样如斯没有弹性的规范。最后,我在此讨论的目的是希望表达清楚我的看法,我欢迎社群继续发表意见。--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7日 (五) 18:39 (UTC)
- (:)回应:学士学位也是要通过大学教育之后才能取得,终身都有效,为何博士是专业称谓,却没听过有人用学士当作称谓?职业汽车驾驶资格一样是要通过主管机关的考核才能取得,为何医生头衔有规范可以是专业称谓,但计程车司机或公车司机不行?而且除非犯了规被吊销或是没去定期更换执照,职业汽车驾驶资格也是终身适用的,所以说因为是终身的所以是专业称谓而不是尊称,实在很牵强。说穿了上述常被使用的称谓全都是因为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所致,所以那些都是尊称,根本不是啥专业称谓。如果您觉得在人名前突然插入“内科医学教授”很突兀,那不就等于是在说人名后插入“教授”两字也一样突兀吗?如果觉得该人物的教授身份与上下文无关的话直接就写“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不就得了,反正废话写在前面或后面都是废话,并不会因为写后面就变得比较专业。网上的搜寻结果并不能直接用来证明维基百科适合比照使用,毕竟大部分的情况下那都是因为被当作尊称使用,但百科全书内文不适合使用尊称。--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7日 (五) 19:15 (UTC)
- (+)同意以上意见。百科全书内容中写入尊称一般是不适合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9:58 (UTC)
- (:)回应,为何有博士和教授一类的头衔而没有人用学士当头衔,我想这是社会文化环境等使然,维基百科在行文中使用专业头衔(professional title),只要符合社会文化环境便不应加诸限制。“计程车司机”如果是社会常用的专业头衔,我认为加入条目行文中是合宜的。但既然“计程车司机”在现实中根本不是任何常用的专业头衔,将之比作教授和博士等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至于条目中那些措词是废话、那些不是,我认为是十分主观的判断,很难回应。最后,我认为即使不在条目行文中加入任何专业头衔,也应该在条目中的Infobox使用,以反映有关人士拥有专业资历下相应的专业头衔。--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14日 (五) 17:44 (UTC)
- (:)回应:将计程车司机排除于所谓的专业头衔外,而将“博士”、“医生”、“教授”作为所谓的“专业头衔”,本来就是一种荒谬的结论。何者是“专业头衔”何者不是,根本没有一个客观的判定标准。正因为如此,在行文中加入所谓的“专业头衔”作为尊称是不恰当不合理的做法。至于infobox里面的name标签既然是“name”,就应该直接写姓名,什么尊称、专业头衔之类的不应该放在“name”这一栏。—Snorri(留言) 2014年2月14日 (五) 19:01 (UTC)
- (:)回应,为何有博士和教授一类的头衔而没有人用学士当头衔,我想这是社会文化环境等使然,维基百科在行文中使用专业头衔(professional title),只要符合社会文化环境便不应加诸限制。“计程车司机”如果是社会常用的专业头衔,我认为加入条目行文中是合宜的。但既然“计程车司机”在现实中根本不是任何常用的专业头衔,将之比作教授和博士等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至于条目中那些措词是废话、那些不是,我认为是十分主观的判断,很难回应。最后,我认为即使不在条目行文中加入任何专业头衔,也应该在条目中的Infobox使用,以反映有关人士拥有专业资历下相应的专业头衔。--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14日 (五) 17:44 (UTC)
- (+)同意以上意见。百科全书内容中写入尊称一般是不适合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9:58 (UTC)
- (:)回应:学士学位也是要通过大学教育之后才能取得,终身都有效,为何博士是专业称谓,却没听过有人用学士当作称谓?职业汽车驾驶资格一样是要通过主管机关的考核才能取得,为何医生头衔有规范可以是专业称谓,但计程车司机或公车司机不行?而且除非犯了规被吊销或是没去定期更换执照,职业汽车驾驶资格也是终身适用的,所以说因为是终身的所以是专业称谓而不是尊称,实在很牵强。说穿了上述常被使用的称谓全都是因为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所致,所以那些都是尊称,根本不是啥专业称谓。如果您觉得在人名前突然插入“内科医学教授”很突兀,那不就等于是在说人名后插入“教授”两字也一样突兀吗?如果觉得该人物的教授身份与上下文无关的话直接就写“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不就得了,反正废话写在前面或后面都是废话,并不会因为写后面就变得比较专业。网上的搜寻结果并不能直接用来证明维基百科适合比照使用,毕竟大部分的情况下那都是因为被当作尊称使用,但百科全书内文不适合使用尊称。--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7日 (五) 19:15 (UTC)
- (:)回应,“木头车”如果能通过车辆检测标准开上公路,这部木头车应该已符合相关法例下对“汽车”的定义,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检测标准的,才能使用一些具规范的称谓。话说回头,店长、总裁等您提及的称谓只是对一项职位的简称,会随时间变动。我所说的专业称谓,一般都是终身的,博士头衔通常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教授头衔通常是获得大学教授席后取得,而医生头衔通常是要通过相关地方的规管机构考核才可使用,具有规范。当然,这些专业称谓及其规范最初源于西方,但至今已完全融入到华人社会。至于您提出的例子“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内科医学教授沈祖尧”,突然在众多公职之中把其中一个放到“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后面,我反而认为有点突兀。但我的看法是,如果您在编写条目时采用这种写法,我不会刻意改动;但我认为“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教授”同样是合适的(正如在网上也搜查到不少同样的描述),并不存在只有其中一种是正确,这样如斯没有弹性的规范。最后,我在此讨论的目的是希望表达清楚我的看法,我欢迎社群继续发表意见。--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7日 (五) 18:39 (UTC)
- (:)回应:木头做的车子如果能通过车辆检测标准一样可以挂牌上路,所以决定能不能的是车辆设计技术与交通法规,不是文法或称谓问题,拿来这里当比喻令人无法理解到底要表达的是啥意思。回归原题:“博士”这种称谓哪有啥完整规范,说穿了也不过就是因为拿到博士学位的人比较稀有所以会被特别提出而已。至于教授与医生的称谓哪有啥专业,不过就是因为这几种职业的社会地位较高所以会被用来当作尊称。在商店餐厅里店长比店员社会地位高,所以会用某某店长当尊称,但没人会说某某店员;在校园中教授或老师比工友社会地位高,所以会有人使用某某教授、某某老师的称呼,但没人会特别称呼人某某工友;在公司行号中总裁或经理地位高,所以会出现某某总裁、某某经理这种称呼方式,但没人会称呼打杂的小员工某某助理什么的。这一切的重点都在于“这个称谓会不会给人尊敬感”而不是啥可以说明专业之类的技术问题,也因此如果是不能给人尊敬感的学位、职务或职业,通常不会被使用作为称谓。然后,个人认为中文维基条目内容的撰写方式不该由条目编者自行决定,而是由社群讨论后的共识决定,且“香港中文大学校长沈祖尧教授”与“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内科医学教授沈祖尧”哪个较好哪有很难做出比较,前者的用法会产生上面这一大篇的争议讨论,但是后面这种写法有人认为不妥吗?如果没有,显然后者比前者更适合使用。维基百科应该以较多人能接受、较符合共识、可避免争议的写法作为格式上的依归。--泅水大象™ 讦谯☎ 2014年2月7日 (五) 17:17 (UTC)
- 头衔应在有助于读者理解上下文,而其缺失无助于理解的时候情况下才加入。对于上下文来说可有可无的头衔,不应加入。比如介绍某大学校务时,用校长头衔而不应该用医学教授,而介绍其学术观点时,用医学教授头衔而不用校长头衔。不应该指定一个头衔作为通用标准。--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8:57 (UTC)
- 基本(+)同意以上意见。除非其缺失会导致上下文的文意无法理解,否则没有必要的时候不应加入“教授”、“医生”、“博士”之类的头衔。—Snorri(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9:58 (UTC)
- 我同意只要行文合宜,主编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加入专业头衔,我反对维基百科要就此加入任何有机会收紧编辑自由的限制。--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14日 (五) 17:44 (UTC)
- 我认为将编辑者分为“主编”和“其他人”已经是一种实质歧视。维基编者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另外“编辑自由”是你自己提出的个人概念。众所周知自由是相对的,不是只有添加内容才是编辑自由,删减内容也是编辑自由。而且维基百科显然是建立在妥协和共识上的。上次加勋衔的事情即便我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也仍然接受共识,作出妥协。将自己摆在高于他人的“主编”地位,不接受共识、拒绝妥协,是违背维基百科的根本精神的举动,不是拿什么“收紧编辑自由”做挡箭牌就能糊弄过去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14日 (五) 18:56 (UTC)
总结
讨论至此已经超过10日。从以上讨论看来,绝大多数的参与者(大象、SiuMai、Gilgalad、Snorri、Skyfiler、Chmarkine)认同的共识是:人物姓名之后不应加入专业头衔,无论是否是作为尊称使用,除非其缺失会导致上下文的文意无法理解。对于上下文来说可有可无的头衔,不应加入。—Snorri(留言) 2014年2月14日 (五) 17:57 (UTC)
- 讨论结束已经超过20日,总结列出已经10日,没有异议,说明共识已经达成。下一步将把此共识加入格式手册。—Snorri(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23:24 (UTC)
提议增加来源标示位置释例
- 1. 若对某句内容标示来源,请附加在该句最后一字与句号(或标点符号)之间。
- 2. 若对某段内容标示来源,请附加在该段落最后的句号(或标点符号)的后面。
稍早曾求助于互助客栈——引用来源的位置,得知虽然中文维基百科有上述明文规定,但因没有相关“明确范例”,致使历来引述来源摆放的位置随个人习惯而有所不同,认知差异也造成引用格式未见统一,甚至错误。故提议增加维基百科:列明来源“来源标示位置”两段文字的释例,也可避免类似疑义再次发生却无解的情况。欢迎大家表示意见。--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1:41 (UTC)
- 我不知道中文学术书籍的惯常做法。许多条目都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其中的来源脚注一概位于标点符号之后,所以译者一个个修改未免浪费时间,不切实际。且看社群看法如何。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2日 (六) 17:49 (UTC)
(+)支持,中文维基百科存在更多的是缺乏来源或尚未编撰的条目,不能因为之前是错误的(既往不咎?),之后还要跟着继续错下去。起码现在纠正了,之后不用再“二次加工”,是比较有效率的做法。--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2:42 (UTC)
- (?)疑问:我倒想问当时这个规则是怎么决定下来的?是中文出版物的惯常做法吗?我只知道英文出版物有把脚注放在标点符号后面的习惯,所以这并无对错之分。我只觉得如果中文脚注规则和英文的不同,会对翻译者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2日 (六) 22:20 (UTC)
- (:)回应:“英文出版物有把脚注放在标点符号后面”跟中文维基上说“某段内容标示来源,请附加在该段落最后的标点符号后面”意思是一样的,还是说这样字面上的解释是两种做法? (个人因此提议加上一则释例让中文维基跟英文接轨。)--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8:37 (UTC)
- 举个例子说明,像英文版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正文第一段为:The park is located at the headwaters of the Yellowstone River, from which it takes its historical name. Near the end of the 18th century, French trappers named the river "Roche Jaune", which is probably a translation of the Minnetaree name "Mi tsi a-da-zi" (Rock Yellow River).[13] Later, American trappers rendered the French name in English as "Yellow Stone". Although it is commonly believed that the river was named for the yellow rocks seen in the Grand Canyon of the Yellowstone, the Native American name source is not clear.[14]
- 可是中文版黄石国家公园却显示:黄石公园因位于黄石河的源头而得名。18世纪末,一群法裔加拿大的捕猎人将这条河命名为“Roche Jaune”(法语,意为“黄色的岩石”),这可能是翻译希达察人对这条河的称呼“Mi tsi a-da-zi”[12]。 之后,美国的捕猎人又将之翻译为英语“Yellow Stone”。尽管美洲原住民的命名来源至今仍然没有定论,人们还是普遍认为这是因为黄石大峡谷的黄色石头[13]。
- 如果该段的引述再多一点,就变成是灾难了:黄石公园因位于黄石河的源头而得名。18世纪末,一群法裔加拿大的捕猎人将这条河命名为“Roche Jaune”(法语,意为“黄色的岩石”),这可能是翻译希达察人对这条河的称呼“Mi tsi a-da-zi”[1][2][3][4]。 之后,美国的捕猎人又将之翻译为英语“Yellow Stone”[5][6]。尽管美洲原住民的命名来源至今仍然没有定论,人们还是普遍认为这是因为黄石大峡谷的黄色石头[7][8][9][10][11][12][13]。
- 所以个人才会觉得为什么不是(跟英文版一样的做法):黄石公园因位于黄石河的源头而得名。18世纪末,一群法裔加拿大的捕猎人将这条河命名为“Roche Jaune”(法语,意为“黄色的岩石”)[1],这可能是翻译希达察人对这条河的称呼“Mi tsi a-da-zi”[2]。[3][4] 之后,美国的捕猎人又将之翻译为英语“Yellow Stone”[5][6]。尽管美洲原住民的命名来源至今仍然没有定论,人们还是普遍认为这是因为黄石大峡谷的黄色石头[7][8]。[9][10][11][12][13]
- --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9:31 (UTC)
- 请注意一个中英文的区别:英文的句点和下一句第一个词之间有一个空格,中文是没有的。中文的句点是占了一个全角位,可以说空格被包含在了句点符号其中。这样造成把脚注放在中文句号后面,就一定会远离上一句,紧贴下一句。各位想象一下英文里面这样用:
The park is located at the headwaters of the Yellowstone River, from which it takes its historical name. Near the end of the 18th century, French trappers named the river "Roche Jaune", which is probably a translation of the Minnetaree name "Mi tsi a-da-zi" (Rock Yellow River). [13]Later, American trappers rendered the French name in English as "Yellow Stone". Although it is commonly believed that the river was named for the yellow rocks seen in the Grand Canyon of the Yellowstone, the Native American name source is not clear. [14]
- 这也是有些别扭的。而中文更明显。—Snorri(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1:49 (UTC)
- (+)支持。Snorrri 说的对,的确有这个困扰,我资瓷。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3:58 (UTC)
- (:)回应:先举个生活上的例子,像商务人士平时待在办公室里多半是穿衬衫(衬衫在正式的场合被视为内衣),所以即便是外头天气再炎热,还是要著正式西装去面对(尤其是重大的)客户,这是社交上基本的常识。学术上也是如此,像是吴怀晨. 〈论巴塔耶的滥费思想:以商文明之祭祀为例〉. 新竹: 清华中文学报. 2010-12(民99.12), (4):185-224.中所引述的方式就是比较讲究的做法,似乎并存在您所说的那种困扰(因为规定就是这样),这也是为什么要提出来探讨的原因。--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0:39 (UTC)。--11:52 (UTC)
- 附带说一下,英文每一个单字和单字之间都是分开的,所以引述跟下一个字词之间理应也是分开(如果用这样比拟中文的话,英文单字全部挤在一起,还能阅读吗?)。中文则是字字相连,引述跟下一个字辞之间也就无分开的必要(如果用这样比拟英文的话,中文每个辞藻间全部空一格,还是能够相当程度的阅读,这是两者字体结构上最大的区别。)。--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1:30 (UTC)
- 不知说过多少次了......不同院校或学术期刊都有各自的格式,根本就没有统一放标点前或后的标准,也没有正确或错误的用法,只要全文统一便可。这根本不是中文或英文习惯的问题...Oneam 01:00 AM(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4:13 (UTC)
- (:)回应:现在的症结在于百科不可能是在同一时间、地点和人力来完成,那跟个人论文或期刊的发表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当读者在阅读A条目的时候,他点进B条目想要更深入了解内容时,虽然各自行文引用在单一条目统一,但A和B两个条目如果是由不同的两批人各自完成,引述的方式可能是全然不同。如果说习惯上普遍怎么用,为什么不将相关的规范制定得更为严谨,或附上几个释例不就解决这一切了,“不知说过多少次”就表示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大家都装没事。--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3:54 (UTC)。
- 不知说过多少次了......不同院校或学术期刊都有各自的格式,根本就没有统一放标点前或后的标准,也没有正确或错误的用法,只要全文统一便可。这根本不是中文或英文习惯的问题...Oneam 01:00 AM(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4:13 (UTC)
- 这个的确没有定法,比如 ACS 和 Nature 就不一样。Snorri 说的问题的确存在;这是网络百科,排版是基本要素,而且都靠每个编者来实现;不像学术期刊投稿,人家杂志的格式都定好的,你作为作者反正都改不了。
- 我提一点(!)意见,就是在
</ref>
后面空一格,或者直接回车一次;这样阅读页面和编辑框就都美观了。我反正经常这么做。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4:31 (UTC)- (+)支持:这个建议我会把它记下来,太棒了。--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3:54 (UTC)
- (-)反对:对不起,我并不赞成在
</ref>
后加空格。首先目前的格式守则是不加空格,所以至少阁下的当前做法是不正确的。至于日后我也不建议加空格,因为中文字句之间并无加空格的惯例,而脚注只是额外插入性的东西,不应影响原先的中文规则。另外,既然没有统一的出版物格式规范,那么维基百科可以自订规则。我站在实际操作可行性的角度上,希望规则尽可能靠近其他语言版本(特别是英文),这可大大方便翻译(中文版一个举足轻重的内容来源)。那么日文版是怎样的做法?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3日 (日) 06:34 (UTC) - 再补充一点。如果把来源规定全部放在标点符号的后面(或者前面),可以方便机器人操作,统一格式。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3日 (日) 06:38 (UTC)
- (+)支持:维基如果也算是一个组织的话,就要统一内部的格式,连这点细节都没法达成共识真的令人感到遗憾。--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4:56 (UTC)。
- @钢琴小子,日文版是脚注前置,放到后面都会被人改过来。--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2月23日 (日) 10:04 (UTC)
- @Yinweichen::不能这么说;维基上面有很多中文格式的东西都没有实现,比如(《》)。这几个连续的标点符号,在 Microsoft Word 里边会互相挨拢变得紧凑,而在维基上面就不行。还有机器人的事情我不太懂,不应该是直接抓 <ref> 和 </ref> 么?就算是抓标点符号,顺序和逆序读取应该影响不大吧?
- 总之,为了翻译方便,这个我的确同意;但不能过度牺牲美观。——对了,说到美观,你们一般都是以什么浏览器为准?我的是 chrome ,想了解一下会不会太小众。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15:16 (UTC)
- 我用的是Chrome,现在是全球市场份额最大的浏览器([11])。现在的格式标准要先知道来源是针对一短句还是整个句子或段落。我的意思是,这种做法不易于大量人手或自动化修正,因为每一次都要先去看看来源与前文的关系。以后来源脚注要么全放前,要么全放后。搜寻一番后,发现《物理学报》[12]等各大中文期刊都把脚注放在标点符号之前。这样确实更符合中文无字符分隔、全形标点的特点。所以我现在认为,所有脚注应置于标点之前,所有统一化工作可以完全用机器人自动化完成(我可以帮忙写机器人)。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3日 (日) 16:52 (UTC)
- 你肯定 各大中文期刊 都是放标点之前吗?另回上面:“不知说过多少次”是因为我根本不觉得这是个问题。所谓的引述误解只不过是A Style的人看不惯B Style、又或者维基编辑本身没做好条目全文格式统一。如果只是出于担心的话,释义已经可以了,为什么已经说到要用机器人把全部条目改成标点前?Oneam 01:00 AM(留言) 2014年2月24日 (一) 00:20 (UTC)
- 我用的是Chrome,现在是全球市场份额最大的浏览器([11])。现在的格式标准要先知道来源是针对一短句还是整个句子或段落。我的意思是,这种做法不易于大量人手或自动化修正,因为每一次都要先去看看来源与前文的关系。以后来源脚注要么全放前,要么全放后。搜寻一番后,发现《物理学报》[12]等各大中文期刊都把脚注放在标点符号之前。这样确实更符合中文无字符分隔、全形标点的特点。所以我现在认为,所有脚注应置于标点之前,所有统一化工作可以完全用机器人自动化完成(我可以帮忙写机器人)。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3日 (日) 16:52 (UTC)
- 总之,为了翻译方便,这个我的确同意;但不能过度牺牲美观。——对了,说到美观,你们一般都是以什么浏览器为准?我的是 chrome ,想了解一下会不会太小众。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15:16 (UTC)
- 指示清晰就可以了,我认为不应该过分要求行文的规格。——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24日 (一) 00:42 (UTC)
- 不,我不肯定所有都是置于标点前,谢谢提供相反的论证。我的想法逻辑如下:
- 在可行的情况下,脚注格式有统一的需要。
- 太多条目格式各异,人工修复过于繁复,浪费精力,最好能用机器人自动化。
- 目前的规则“半前半后”,不易机器人或真人判断。
- “全前”或“全后”有助自动统一格式。
- 各大中文文献规则都不同,维基百科因此可自行决定。
最后,我倾向于“全前”的做法。钢琴小子 打个招呼 查看贡献 2014年2月24日 (一) 01:16 (UTC)
- 我觉得呢,机器人互相统一,不要打架就好。人工的话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吧,毕竟有的时候明显是整句、整段的来源,后置还是更好的。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4日 (一) 03:4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