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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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依據在哪裏討論?
六四事件經常有人加入坦克人和民主女神的圖片,但是按照英文維基的討論(中文維基需要遵守美國版權法,英文那邊對美國版權法的討論應該更可靠些),這些圖片只能用於一個專題條目,合理使用範圍不能擴展到六四之類的關聯條目。 --Skyfiler(留言) 2014年1月23日 (四) 06:08 (UTC)
- 我比較想看當時的討論,因為我真的找不到。--KOKUYO(留言) 2014年1月23日 (四) 06:41 (UTC)
- 傳送門--Skyfiler(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17:44 (UTC)
- 這篇我當然有看過,實際上只是意見詢問而已,根本並沒有獲得共識吧。--KOKUYO(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23:46 (UTC)
- The result of the discussion was: Keep with the rationale pared to the single use only --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1:00 (UTC)
- 這篇我當然有看過,實際上只是意見詢問而已,根本並沒有獲得共識吧。--KOKUYO(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23:46 (UTC)
- 傳送門--Skyfiler(留言) 2014年1月25日 (六) 17:44 (UTC)
維基百科:編輯提示需要更新及修正錯誤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創建及編輯在其他名字空間的編輯提示,這是英文維基百科的訊息。--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1月31日 (五) 13:47 (UTC)
這個我之前嘗試過好像不能。我再試試。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14 (UTC)
尋求通過維基百科:遊戲維基規則
方針的產生與進化
剛才看WP:LIVING的頁面歷史中最早版本,與當中的WP:中立最早版本、WP:V最早版本、WP:NOR最早版本的三個重要方針。我大約猜全部是從英語版本翻譯過來的,然後透過衆人修訂完善,並經討論成爲方針。請問是不是當初各方針的出現都是這樣的?有資深的管理員、中文維基人、或一眾知情者可以解説方針的進化過程麽?-- Mountainninja(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2:32 (UTC)
如何保護網友參與編輯的權利和防止管理員濫用權力的問題
如何保護網友參與編輯的權利和防止管理員濫用權力的問題,目前有哪些相關規定?其中一種情況,是管理員以傀儡帳戶為由封禁某個或某類用戶參與編輯維基,前面提出討論沒個結果就存盤了:[1]。而關於是否存在破壞問題,可能也是管理員的一面之辭。正如我前面說:」如果立場不同的內容,一個網友自己認為是貢獻,在另一個不希望看到的人的眼裏可能認為是破壞,反過來也是一樣。所以是否是「破壞」條目不應該單方面認定。至於傀儡帳戶,如果一個人連續用很多帳戶來編輯,一種情況是帳戶被封,不斷被封不斷註冊新賬戶來編輯,那麼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他被剝奪了編輯的權利。在單方面認定「破壞」條目的情況下,又剝奪人註冊帳號編輯發言的權利,這種情況不應該發生吧?是否存在以傀儡帳號為由阻止一個人註冊帳號來編輯、剝奪特定網友編輯權利的情況呢?如果是違規了,應該提示怎麼違規了,就像這裏面很多解答提到的有關規則,這樣好讓網友知道問題在哪裏。「 是否有這種管理員單方面認定破壞以傀儡帳戶名義剝奪網友參與編輯維基的情況?如果有,怎麼防止?或者被剝奪參與編輯維基的用戶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保護參與的權利?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29日 (三) 06:03 (UTC)
百無一用是書生 、 街燈電箱150號在本頁都是活躍用戶,前面[2]提到的十字軍大屠殺傀儡帳號的情況,如果有印象可否說明一下是怎麼回事?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29日 (三) 06:27 (UTC)
關於編輯內容的問題
另外,前面[3]提到的問題還沒解決,剛才MtBell又以傀儡帳號為由撤銷了很多內容,在我看來是破壞條目內容的行為。按前面說的,傀儡帳戶編輯過的版本問題:不管是否判定為傀儡帳戶,如果編輯的版本本身有很大改善,例如,「玄武湖」版本間的差異,「江南」版本間的差異,明顯有重大改善,為什麼要用舊版本?是否應該用完善後的新版本?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8日 (三) 17:47 (UTC) 如果已經是重大完善的版本,為什麼要回退到前面的版本?又沒有盜版侵權,有沒有爭議等行為。難道僅僅僅為多用了帳號編輯就要撤銷用前面更差的版本?有這方面的條款嗎?或者如果傀儡帳號編輯的內容有問題嗎?內容有問題也可以提出來討論吧? --更好版本(留言) 2014年1月9日 (四) 05:44 (UTC)
- 對. 沒有規定要求因為是傀儡就回退貢獻內容. 唯獨principle名字空間之外可就不同, 基本上討論意見和投票都無效. 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1月30日 (四) 02:16 (UTC)
- 回退是因為這位是永久封禁用戶。--Gilgalad 2014年2月3日 (一) 21:33 (UTC)
- 封禁不是為了懲罰用戶。同理,即便是永久封禁用戶做出的非破壞編輯也應該得到保留。--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13:06 (UTC)
- 封禁方針中第一段就寫了。--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13:08 (UTC)
- 封禁不是為了懲罰用戶。同理,即便是永久封禁用戶做出的非破壞編輯也應該得到保留。--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13:06 (UTC)
- 回退是因為這位是永久封禁用戶。--Gilgalad 2014年2月3日 (一) 21:33 (UTC)
提議為新條目推薦設立標準
大家好,請參見維基百科討論:新條目推薦關注小組的討論。由於在下個人認為新條目推薦(DYK)候選的提名規定不明確,已草擬了新條目推薦標準。在下建議本人所擬標準可成為提名DYK的正式標準,本標準譯自英文維基百科新條目推薦標準的簡短版本並作出了寫修改,以確保標準適用於中文維基百科。其完整版本請見此。
歡迎各位發表意見,討論本人所擬標準可否成為正式標準。本人允許任何人對其標準頁面進行修改及改良。
註:「正文內容擴充至少5倍」意思是,正文內容在擴充之後是擴充之前的五倍,遣詞可能有些不清楚,歡迎指正。
投票期為兩周,兩周之後,若支持票佔總票數的3分之2(2/3),將成為中文維基百科新條目推薦的正式標準。--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5日 (三) 12:57 (UTC)
支持
- (+)支持,能改善dyk現有的不足之處--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話不投機半句多2014年2月5日 (三) 13:00 (UTC) - (+)支持,不過建議刪去或修改關於優良條目的評選,如果出現同時參選優良和DYK的情況,需要特別註明。--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4年2月5日 (三) 13:09 (UTC)
- (:)回應:自認為在本站優良條目一入選就有機會上首頁的「優良條目」一欄,經過深思熟慮,已刪除此條。--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5日 (三) 13:33 (UTC)
反對
- (-)反對,「正文內容擴充至少5倍」「正文內容有至少1000字」太嚴格了。--User:Carrotkit <> 請關注其他網上百科對本人條目的侵權 2014年2月5日 (三) 13:58 (UTC)
- (~)補充:另「若支持票佔總票數的3分之2(2/3),將成為中文維基百科新條目推薦的正式標準」是發起投票者的個人意見,還是共識?還有,這是DYK不是GA/FA,太嚴格只是在迫走新手!--User:Carrotkit <> 請關注其他網上百科對本人條目的侵權 2014年2月5日 (三) 14:01 (UTC)
- 再(~)補充:不少人寫維基的最大動力是DYK,請不要把中文維基百科變成只有寫長條目的老手的地方;本人早前推薦兩名新手上DYK的條目,正文內容也沒有1000字。--User:Carrotkit <> 請關注其他網上百科對本人條目的侵權 2014年2月5日 (三) 14:07 (UTC)
- 又再(~)補充:我現在主力在zh-yue:和simple:編輯,在這裏主力反破壞,就是因為那兩處的標準比較寬鬆。--User:Carrotkit <> 請關注其他網上百科對本人條目的侵權 2014年2月5日 (三) 14:17 (UTC)
- (-)反對反對更寬鬆標準,然而1000字未免太過份。嚴重懷疑閣下是否知道英文版的1500characters翻譯到中文能有多少--淺藍雪❉ 2014年2月5日 (三) 21:06 (UTC)
- (-)反對 DYK的投票制度一向令人詬病,拉票、友情票、傀儡票等情況屢見不鮮,發起人完全沒有嘗試解決這問題。--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2月6日 (四) 02:19 (UTC)
- (-)反對,「正文內容擴充至少5倍」太嚴格了。 --Leiem(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06:24 (UTC)
- (-)反對,為何不能允許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何罪過?不能上首頁可以理解,為什麼條目內也不能有?同時,投票不能代替討論,要先討論後投票甚至不許投票,達成共識更重要,更何況如果在互助客棧投票那麼Wikipedia:投票是幹什麼的?怎能不經過討論直接搬上來一套方案投票?--Techyan(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1:30 (UTC)
(~)補充,為什麼是否通過的標準要設定在三分之二?這不是存廢討論。方針要求通過的票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難道三分之二就是一個合理的情況?更合適的不應該是50:50嗎?--Techyan(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1:36 (UTC)
中立
意見
- (!)意見:雖說在下從來不寫DYK,但看到新條目推薦的標準還是拘泥於字數、長度,也沉默不下去了。這好比是大陸教育中,要寫的檢討,從1000字加到3000字的懲罰,沒有多少實際意義。應該在其它地方設立標準,畢竟這裏是工具豐富的維基百科,現在是讀圖時代了。
在下的意見有:
- 一定的「藍鏈」數/正文長度比,防止斷鏈條目。(這個其實容易做到)
- 一定的「鏈入頁面」數/正文長度比,防止孤立條目。(要求名字空間為條目,比如達拉維,只有一個鏈入頁面,可以算孤立條目了)
- 一定的圖片數/正文長度比,要求圖文並茂。
- 要有簡明的infbox模板(除非此條目不合適使用infbox)
- 要有合適的navbox模板(除非該領域的navbox處在爭議中)
另外,譯文一定要與wikidata連上,這應該是譯條目的基本要求吧 --學有機化學,品人生百味 2014年2月5日 (三) 14:59 (UTC)
- (+)支持樓上。--User:Carrotkit <> 請關注其他網上百科對本人條目的侵權 2014年2月5日 (三) 15:29 (UTC)
- 真不知如何條目竟可與毫無內容之檢討相較。另閣下所論實際更為模糊。孤立與否,時或非作者力所能及,若有連入模板尚可,否則些許著名之條目亦不過區區數個連入而已。舉市鎮條目例,其信息框常佔去極大面積。即以千字論尚無餘多加圖片,若要圖文並茂,非近乎萬字節不可得。至於最後所述二條本就理所當然。--淺藍雪❉ 2014年2月5日 (三) 20:42 (UTC)
- (:)回應,閣下誤會在下的意思了,一定的「/」比是指比值要在一個值以上。
- 真不知如何條目竟可與毫無內容之檢討相較。另閣下所論實際更為模糊。孤立與否,時或非作者力所能及,若有連入模板尚可,否則些許著名之條目亦不過區區數個連入而已。舉市鎮條目例,其信息框常佔去極大面積。即以千字論尚無餘多加圖片,若要圖文並茂,非近乎萬字節不可得。至於最後所述二條本就理所當然。--淺藍雪❉ 2014年2月5日 (三) 20:42 (UTC)
比如某人寫了一個條目,去掉信息框、導航模板、參考條目、參考文獻、外部連結之後正文還有1200餘字,來參加DYK評選。 比如此時評選標準是:
- 「藍鏈」數/正文字數比要在1:250以上,1200字應該至少要有5個藍鏈,而正文裏藍鏈數遠遠超過這個值,這一條通過了。
- 「鏈入條目」數/正文字數比要在1:700以上,1200字應該至少要有2個鏈入頁面,這時作者發現自己寫的還是孤立條目,於是就去兩個相關條目擴充一下,這一條也通過了。
- 圖片數/正文字數比要在1:1500以上,1200字應該至少要有1個圖片,而條目中信息框裏已經有一個圖片了,這一條又通過了。
在下認為維基人不是在寫按條目分配的傳統百科全書,而是在寫一個相互連結的知識網絡,一個條目的好與否是需要相關條目的支撐。--學有機化學,品人生百味 2014年2月6日 (四) 03:51 (UTC)
- (?)疑問:以目前提議
- 「新建:在過去5日內,條目……,或者
- 夠長:正文內容有至少1000字」
- 若提一個正文超過1000字,但五日內均未編輯過的條目,是否符合條件--Wolfch (留言)-歡迎擴充基礎條目 2014年2月5日 (三) 15:40 (UTC)
- 根據現有規定,「在推薦日之前修改不間斷超過5天,且5天內創建或進行過重大增訂。」,其實是不符合的,只是中文維基百科比較寬鬆,大多數用戶也不查看頁面歷史。此條其實已是現有規定。--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6日 (四) 08:29 (UTC)
- (?)疑問,為何提問一定要有趣?--凡(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7:00 (UTC)
- 您好,那是因為在英文維基問題是以「that...」開頭的。在本站不適用,已刪此條。--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6日 (四) 08:29 (UTC)
- 不是應該定了案才投票嗎?人家投票了之後又再改,人家又要重新看重新投,那投票有什麼意義?--113.52.126.162(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1:24 (UTC)
由於諸位維基人對標準提出異議及反對,故撤銷並關閉互助客棧討論。--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6日 (四) 12:14 (UTC)
求對於此變更的相關討論。--Gqqnb(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02:03 (UTC)
- 在那頁面的討論頁中留有當初的討論紀錄呀!頁面的新名字適不適合或許還有討論空間,但「詢問處」顯然是個非常容易造成困擾的名字。--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6日 (四) 03:04 (UTC)
令人混淆的大學分類名稱
初時以為Category:悉尼大學是個有關悉尼大學的分類,以為Category:新南威爾斯州大學是個有關新南威爾斯大學的分類。看真點原來Category:悉尼大學收錄位於悉尼的大學,Category:新南威爾斯州大學收錄位於新南威爾斯州的大學。這樣的分類名稱很誤導啊!有沒有方針指引去規管分類的命名?--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9:01 (UTC)
我在英文維基找到快速刪除守則en:WP:C2D,主題分類的命名應該與同名條目配對,但是在中文的快速刪除守則找不到類似的說法。--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9:07 (UTC)
- 中文維基的做法是把條目直接移到新分類,然後舊分類用O4刪了……--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7日 (五) 05:55 (UTC)
- 那麼新分類該如何命名,才不會有歧義?--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0:56 (UTC)
- 悉尼的大學?另外中國的大學分類都是XX高等院校,比如新疆各大學都屬於CAT:新疆高等院校,所以和CAT:新疆大學不會衝突。--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7日 (五) 15:02 (UTC)
- 那麼新分類該如何命名,才不會有歧義?--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0:56 (UTC)
網址裸露
在新條目推薦和同行評審不時見到有人用「網址裸露」為理由反對,但是我想問哪裏有方針或指引寫明不可有網址裸露呢?在英文維基只有一篇論述en:WP:Bare URLs,並不見有連到中文版的跨維基連結。--Quest for Truth(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6:43 (UTC)
- 論述是一種理由,不必是規則,也不必是中文。即便真的民主試驗場我想很多反對票的理由也未必真的是按法來的。--Zhxy 519(留言) 2014年2月2日 (日) 04:04 (UTC)
- 新條目推薦跟同行評審都是意見投票,意思是說只要有資格的用戶覺得反對推薦,並不需要要求每個反對理由都於法有據。如果任何反對理由都需要有方針或指引作基礎的話,那就成為規則審查,如果是規則審查那單純就是合乎規則就通過,違反就失格(例如侵權驗證就是一種規則審查),根本不需要一般用戶投票支持或反對。--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2日 (日) 07:08 (UTC)
- 意見投票並不淩駕於方針之上。如果條目違反了某方針,就算多數人投支持票,負責審理投票的用戶也應該依方針行事,不應使條目通過。這包括有中立性問題,但受一方大力支持的條目。不過,一般的反對票,就算是沒有合理理由的,還是要當做意見算在內。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日 (日) 17:22 (UTC)
- 這就屬於個人意見而反對,就算是覺得文字太多而反對也並無不可阿,畢竟推薦是個很主觀的感受。♠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09:53 (UTC)
- 意見投票並不淩駕於方針之上。如果條目違反了某方針,就算多數人投支持票,負責審理投票的用戶也應該依方針行事,不應使條目通過。這包括有中立性問題,但受一方大力支持的條目。不過,一般的反對票,就算是沒有合理理由的,還是要當做意見算在內。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日 (日) 17:22 (UTC)
封禁系統失靈
封禁系統失靈 "2014年2月9日 (日) 13:41 Outlookxp(對話 | 貢獻)「Labstore(對話 | 貢獻)」(建立帳號已禁用)已被查封,終止時間為1周 (破壞)" "2014年2月9日 (日) 14:48 Labstore(對話 | 貢獻) . . (1,101 個位元組) (-3,323) . . (撤銷Lanwi1(討論)的版本30114434) (撤銷 | 感謝)" 9shi✔緊急聯絡 2014年2月9日 (日) 06:50 (UTC)
- 沒失靈,默認的封禁允許用戶編輯自己的討論頁。--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9日 (日) 06:59 (UTC)
- 除了意大利語版不允許用討論頁申訴,其他都允許。--GZWDer(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11:29 (UTC)
從其他維基翻譯條目不註明在那一個維基的也算侵權
依據CC-BY-SA-3.0協議 , 我們可以
1.分享 — 重製、散佈及傳輸本著作
2.重混 — 修改本著作
惟需遵照下列條件:
姓名標示 — 你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意見有編者表示可以不用
{{已翻譯}}
模板,以免浪費時間,表示這是一個不用理會的方針。還表示
即使字面上禁止,但在實際上是可以那麼做。
想問下各位意見是否需要強制要求每一條翻譯條目的討論頁都要加上
{{已翻譯}}
模板,否須給予提報侵權-- 9shi✔緊急聯絡 2014年2月6日 (四) 16:40 (UTC)
部分引用自Wikipedia:CC-BY-SA-3.0協議文本 9shi✔緊急聯絡 2014年2月6日 (四) 16:42 (UTC)
- 對未掛模版的條目提交侵權?
- 你幫把模版掛上不就好了。
- 履行BY責任時,註明來源的方式之一是直接註明來自維基百科。所以資料既已在維基百科上,跨語言版本也無妨。
- 基於這些理由,我認為沒有任何必要這樣做。Bluedeck 2014年2月6日 (四) 17:06 (UTC)
- 更改為對未掛模版的編者作出警告/提示? 9shi✔緊急聯絡 2014年2月6日 (四) 17:10 (UTC)
- 因為跨語言連結的存在,就算是翻譯過來的內容,中文版的條目也已經建立好一條連往原條目的連結,而原條目的編輯歷史中已經註明提供內容的用戶是哪些人,所以間接的已經滿足要適當表彰原作者的基本要求。反倒是在討論頁上放模板對於此版權要求一點幫助都無,因為討論頁與條目內容是在不同的頁面上,它並沒有提供「連往原內容來源」的導引作用。基本上在討論頁上掛模板只是方便後續用戶維護時的一種便利措施,與版權無關。--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6日 (四) 17:33 (UTC)
- 加模板主要是為了讓別的用戶做改進的時候了解本條目的歷史。另外也防止侵權嫌疑,說明版權來由(否則一般來說那麼多個跨語言連接誰知道是從哪一個語言翻譯過來的)。但不掛就是侵權應該不至於。這是一個上限做法,不是底線。—Snorri(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8:13 (UTC)
- 所以針對翻譯來的條目,應該是要鼓勵添加翻譯來源模板,而不是去懲罰不掛的人與條目,後者可說是走火入魔了。--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6日 (四) 18:21 (UTC)
- 在討論頁掛模板的原因是防止自我引用。翻譯的頁面按照版權要求都得要掛 {{Translated page}},以及在編輯歷史中註明翻譯來源,不過我們似乎目前還沒有一個模板來標註侵權條目。--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8:53 (UTC)
- 如果發現有侵權條目要不是經檢討後被刪除,就是把侵權的內容部分改寫掉或回退,怎可能在被發現到的狀況下還留在維基百科上?既然侵權內容根本不該存在,那放模板來標註侵權條目是有啥意義?--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7日 (五) 02:18 (UTC)
- 我們處理侵權頁面:
- 頁面全部侵權且歷史版本也是—>TW或手工提交WP:CV,使用模板替換全部文本以降低侵權內容可見度並最後刪除。
- 部分侵權或歷史版本可會退—>刪除當前版本的侵權內容並將侵權版本提交WP:RRD。這時不藉助任何模板(不算提交rrd用的revdel)。
- 所以還是有模板來標注侵權頁的。不過那個模板存在的目的倒不如說是要把侵權內容變得讓人難以看到而不是「標注」。Bluedeck 2014年2月7日 (五) 13:40 (UTC)
- 添加來源頁面連結就可以解決的這種翻譯侵權問題,不宜刪除或者回退。有走刪除流程的功夫不如自己加個翻譯來源模板搞定,如果你肯定這是從某個GFDL/CCBYSA維基項目頁面翻譯來的話。我說的掛侵權模板是指不能掛翻譯來源搞定的場合,例如來源不明(多個維基語言的版本的內容基本一致,無法判斷是從哪個語言翻譯),這時候需要通知作者來補充來源信息。在維基文章之間複製文字(例如拆分跑題內容到單獨主題)理論上也需要註明複製來源(除非複製的文字是編者寫的,編者有權將自己的文字在另一篇文章重新以GFDL/CCBYSA釋出)。--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8:11 (UTC)
- 包括我在內的許多人在翻譯之時都沒有注意要標註翻譯來源,甚至從沒有這個概念。在這一點上,方針的指定和推廣並沒有做到家。解決這一問題,決不能是像處理站外侵權一樣「全盤刪除」,因為修復跨語言翻譯無標註來源的解決方法簡單得多:只要發現時自行加上{{已翻譯}}即可。大部份用戶都不是明知故犯的,所以重點應放在教育、推廣。中文維基百科中許多條目都是翻譯而成,所以甚至有必要在編輯頁面頂端加入
- 添加來源頁面連結就可以解決的這種翻譯侵權問題,不宜刪除或者回退。有走刪除流程的功夫不如自己加個翻譯來源模板搞定,如果你肯定這是從某個GFDL/CCBYSA維基項目頁面翻譯來的話。我說的掛侵權模板是指不能掛翻譯來源搞定的場合,例如來源不明(多個維基語言的版本的內容基本一致,無法判斷是從哪個語言翻譯),這時候需要通知作者來補充來源信息。在維基文章之間複製文字(例如拆分跑題內容到單獨主題)理論上也需要註明複製來源(除非複製的文字是編者寫的,編者有權將自己的文字在另一篇文章重新以GFDL/CCBYSA釋出)。--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8:11 (UTC)
- 我們處理侵權頁面:
- 如果發現有侵權條目要不是經檢討後被刪除,就是把侵權的內容部分改寫掉或回退,怎可能在被發現到的狀況下還留在維基百科上?既然侵權內容根本不該存在,那放模板來標註侵權條目是有啥意義?--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7日 (五) 02:18 (UTC)
從其他維基百科語言條目翻譯而成的貢獻亦須標註來源。請在編輯摘要中明確標寫原文鏈接,並在討論頁中加入{{已翻譯}}模板。
從DYK候選頁可以找到許多遺漏來源標註的翻譯條目,有心人從今以後可多多查看。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7日 (五) 23:14 (UTC)
- 把WP:ES(至少是關於翻譯、拆分註明出處那段)提升為方針指引吧:P 另外個人意見是,在編輯摘要里註明出處為必須,討論頁掛翻譯模板為可選或者事後補救。--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8日 (六) 09:19 (UTC)
- 唯獨一不小心保存了,就無法再補寫編輯摘要了。應該是編輯摘要和討論頁模板二選一吧。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8日 (六) 17:43 (UTC)
- 在之後的編輯中補上編輯摘要就可以吧。另外其他用戶在較近摘要中標註「內容翻譯自英文維基百科」是否可行、合理?--YFdyh000(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16 (UTC)
- 可以參考一下simple:的經驗。起初我翻譯後會在摘要中標註"translate from zh.wiki",但有管理員提醒我應用{{translated page}}在討論頁標註(參[4][5][6]);雖然方針說應該指明翻譯版本,不過我習慣只標明語言版本和條目名稱(
好懶)。--User:Carrotkit <> 請關注其他網上百科對本人條目的侵權 2014年2月9日 (日) 05:32 (UTC)- CC-BY-SA協議要求 1.以任何合理方式表彰作者姓名 2.指出本素材是否已被變更。後者「翻譯原文必須特別聲明翻譯,直接copy就寫複製」(改作要求)似乎沒有問題。但是對於第1點:
- 只寫英語維基不標註版本號,是否算合理表彰作者姓名?(因為歷史名單從哪位作者開始算起不明確)結合其他語言維基的要求來看,不註明版本號雖然好一些,但似乎還是有違版權。
- 不在編輯摘要里註明出處,但是只在討論頁掛板是否算「合理方式表彰」?我的理解是,因為一般作者名單都是從歷史記錄獲取的,如果完全不寫翻譯,歷史裏就只有提及翻譯者本人的名字;如果不注意討論頁和編輯者當時的貢獻歷史,很容易誤解為作品是翻譯者獨自貢獻的。
- ja:Wikipedia:翻訳のガイドライン#翻訳記事の投稿の手続き指出,日語維基是在編輯摘要中註明語言連結及版本日期/版本號,好像沒有要求在討論頁掛模板的問題;但是他們也明確說了,打錯了可能就要直接把對應版本刪掉(具體的不會日語我看不懂……)。英文維基有說編輯摘要+討論頁模板,但是具體執行不嚴。日語維基版權嚴格,但他們不要求{{translated page}},所以我覺得這個模板更多在於維護作用,版權要求在於其次。
- 另外就是中文維基編輯的習慣問題。日文維基真的是連IP都會做到翻譯註明來源。(比如這個)。但是中文維基目前普遍沒有這個習慣,而且歷史遺留條目很多,我自己也是2012年底才知道這件事的。像日文維基一樣全部當侵權滅掉顯然不現實。所以我在想有沒有比較平衡的方法,比如既往翻譯的條目討論頁掛個模板就行了,巡查新條目的時候碰到情況給討論頁留個言什麼的。
- PS:如果再說嚴格一些,還有搬運模板、說明文件、計劃頁面,把條目內容複製到自己沙盒這一步的版權狀況,以及翻譯一段保存一段的情況。說起來真的很麻煩……--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9日 (日) 07:53 (UTC)
- 那若是翻譯不完全,或是半翻譯半自創的條目怎麼辦?--Barmy old codger 2014年2月9日 (日) 16:10 (UTC)
- 標註具體翻譯自哪個章節,半翻譯半自創用「部分內容翻譯自xxx」/「翻譯修改自」就行了……--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10日 (一) 05:29 (UTC)
- 那若是翻譯不完全,或是半翻譯半自創的條目怎麼辦?--Barmy old codger 2014年2月9日 (日) 16:10 (UTC)
- CC-BY-SA協議要求 1.以任何合理方式表彰作者姓名 2.指出本素材是否已被變更。後者「翻譯原文必須特別聲明翻譯,直接copy就寫複製」(改作要求)似乎沒有問題。但是對於第1點:
- 可以參考一下simple:的經驗。起初我翻譯後會在摘要中標註"translate from zh.wiki",但有管理員提醒我應用{{translated page}}在討論頁標註(參[4][5][6]);雖然方針說應該指明翻譯版本,不過我習慣只標明語言版本和條目名稱(
- 在之後的編輯中補上編輯摘要就可以吧。另外其他用戶在較近摘要中標註「內容翻譯自英文維基百科」是否可行、合理?--YFdyh000(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16 (UTC)
- 唯獨一不小心保存了,就無法再補寫編輯摘要了。應該是編輯摘要和討論頁模板二選一吧。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8日 (六) 17:43 (UTC)
- 把WP:ES(至少是關於翻譯、拆分註明出處那段)提升為方針指引吧:P 另外個人意見是,在編輯摘要里註明出處為必須,討論頁掛翻譯模板為可選或者事後補救。--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8日 (六) 09:19 (UTC)
建議下放bot權限的申請給管理員
現在行政員只有10位,部分也不活躍,但機械人申請卻是常事。現在管理員當選資格已夠高,可否考慮讓管理員協助處理申請?--Temp3600(留言) 2014年1月31日 (五) 09:04 (UTC)
- 對於權力下放,我有保留。但機械人的申請通過效率確實太低,我的機械人申請已經1個月沒有人審理了,此前甚至有兩個半月不了了之的申請。我已經提出意見,而且在某些行政員的討論頁上留言,但似乎還沒有改善。我建議建立機械人申請期限,在申請頁面沒有回應或共識一段時間後,可把討論移至互助客棧。再過一段時間,在得到支持的共識或沒有反對聲音之後,就應該自動通過。這樣可避免行政員長期不須通過(或拒絕)機械人申請的問題。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日 (日) 17:15 (UTC)
- (+)支持鋼琴小子建立機械人申請期限與自動通過規則,現今bot權限的申請效率實在太低!♠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10:05 (UTC)
- 自動通過需有人賦權,難度大。--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6:03 (UTC)
- 行政員目前主要是不願意及時審理及與操作者溝通,如果把這一工作交給社群,而行政員的責任減輕到只須直接批准,這應該可以增加效率。我正在申請機械人任務,最好迴避修改相關方針。我會待此次申請完畢後草擬新方針,在此尋求通過。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10日 (一) 20:48 (UTC)
設立了一個新項目頁面, 是根據en:WP:RFUD的功能編寫的. 這個頁面的目的是集中處理用戶對已刪除頁面的內容讀取請求. 以前這個流程需要用戶單獨聯絡管理員. 可能對新用戶有困難且效率不高.
利用條目找回可以快速處理這種請求, 門檻也比存廢覆核低.
頁面還有一小部分功能沒有加入, 但已經能正常使用. 現在交給社群做討論, 商議使用頁面是否必要, 使用守則, 或改進建議.
原計劃頁面全部建設完成再來開闢討論. 不過兩天以來它被兩個編輯提請了三次刪除. 所以提前放到這裏討論, 以期社群意見.
@烏拉跨氪, yhz1221, 燃玉:@GZWDer, byfserag: Bluedeck 2014年1月28日 (二) 03:09 (UTC)
- (+)支持--byfserag(留言) 2014年1月28日 (二) 05:44 (UTC)
- 這個和RFUD關係不大嘛,而且恢復了要咋辦,掛那兒放兩三天再刪?--Jimmy Xu 論 2014年1月28日 (二) 07:01 (UTC)
- 恢復了之後放在其他名字空間的頁面裏(比如userfy)然後把永久連結發一份給請求的用戶. Bluedeck 2014年1月28日 (二) 07:42 (UTC)
- 這部分就沒體現出來。還有目前zhwiki快速刪除掉的東西值得userfy的不多,存廢討論掉的更應該走DRV。--Jimmy Xu 論 2014年1月28日 (二) 08:31 (UTC)
- 「值得userfy的不多」這樣的評論不知道是否有參考來源或具體數據,還是就閣下的記憶而論呢?我自己被速刪的內容,只要拿的回來,常常都成為新條目。--上官(留言) 2014年2月2日 (日) 02:57 (UTC)
- 最終還是回到請求管理員單獨恢復頁面內容。——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28日 (二) 08:56 (UTC)
- 這不是用來代替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而是方便他人將有用而被刪掉的非侵權頁面(例如這一年來被一小撮人以「關注度不足」推動刪除的大量ACGN、公交類條目)在其它網站重建。--Mewaqua(留言) 2014年1月28日 (二) 10:22 (UTC)
- 這部分就沒體現出來。還有目前zhwiki快速刪除掉的東西值得userfy的不多,存廢討論掉的更應該走DRV。--Jimmy Xu 論 2014年1月28日 (二) 08:31 (UTC)
- 恢復了之後放在其他名字空間的頁面裏(比如userfy)然後把永久連結發一份給請求的用戶. Bluedeck 2014年1月28日 (二) 07:42 (UTC)
- 這個用存廢覆核來處理不就行了。存廢覆核里已經說了可以處理:
- 懷疑刪除有誤,惟無法於見到已刪內容前道明理由;
- 恢復至用戶頁子頁以便改進條目,解決致刪問題;
- 恢復以便社群討論。僅有無爭議內容可以恢復,再遞交而又無所改進之內容可快速刪除,恢復至用戶頁而又無跡象會改善者則可遭提刪。
- 這個不就是WP:條目找回頁面希望做的事情嗎?如果包括的不完全,增加存廢覆核的處理類型不就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月28日 (二) 12:13 (UTC)
- 存廢覆核標準太嚴, 新手請求八成駁回. Bluedeck 2014年1月29日 (三) 03:18 (UTC)
- 此外,要恢復肯定得都恢復了啊,只恢復最後版本署名啥的怎麼辦。--Jimmy Xu 論 2014年1月29日 (三) 05:52 (UTC)
- 存廢覆核的核心是討論條目刪除與保留的恰當性;而條目找回不對刪除與保留的恰當性進行考量,只要貢獻者提出了索取非因侵權而被刪除內容的請求,我們都會將發回。烏拉跨氪 2014年1月29日 (三) 17:26 (UTC)
- 要是用戶過來說需要最後版本,那麼我們也會發送至電子郵箱啊……--廣雅 范★ 2014年1月29日 (三) 17:35 (UTC)
- 建立專頁就是為了讓新用戶更容易的索回內容,而不必具體的聯繫某個管理員。烏拉跨氪 2014年1月29日 (三) 17:52 (UTC)
- 要發回去總歸還是要用戶驗證電子郵件地址嘛。而且如果只是這個目的的話,覺得沒有必要設立專頁,執行刪除的管理員應能處理其對話頁上的相關請求。--Jimmy Xu 論 2014年1月30日 (四) 13:29 (UTC)
- 若無專頁,執行刪除的管理員如何得知其討論頁上存在這樣的請求?而且下面bluedeck也說了,不一定需要通過郵件,只要內容不是侵權之類的。雖然這樣用戶可以直接找管理員索取,但對於新用戶而言有一個專頁更好,新用戶可以更方便的找到指引,其他老用戶也能更方便的指導新用戶。烏拉跨氪 2014年1月31日 (五) 07:25 (UTC)
- 此頁獨有的功能也就是電郵用戶了。僅反刪除最後版本,不論是挪到哪兒,都是不合適的(有版權問題)。而反刪除全部版本已經是DRV的工作了。--Jimmy Xu 論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7 (UTC)
- 你還是沒搞懂我的意思。DRV是把條目恢復(其中就涉及了對條目保留與否的判斷),而找回只是把內容以一定的方式發送給用戶(不涉及對該條目是否應該存在的判斷)。這完全是兩件事。我也很少看到有用戶會在WP:DRV提出獲取原有內容。關於內容的問題,能找回的肯定不會是由於侵犯版權而刪除的內容。烏拉跨氪 2014年2月1日 (六) 06:29 (UTC)
- 此頁獨有的功能也就是電郵用戶了。僅反刪除最後版本,不論是挪到哪兒,都是不合適的(有版權問題)。而反刪除全部版本已經是DRV的工作了。--Jimmy Xu 論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7 (UTC)
- 若無專頁,執行刪除的管理員如何得知其討論頁上存在這樣的請求?而且下面bluedeck也說了,不一定需要通過郵件,只要內容不是侵權之類的。雖然這樣用戶可以直接找管理員索取,但對於新用戶而言有一個專頁更好,新用戶可以更方便的找到指引,其他老用戶也能更方便的指導新用戶。烏拉跨氪 2014年1月31日 (五) 07:25 (UTC)
- 要發回去總歸還是要用戶驗證電子郵件地址嘛。而且如果只是這個目的的話,覺得沒有必要設立專頁,執行刪除的管理員應能處理其對話頁上的相關請求。--Jimmy Xu 論 2014年1月30日 (四) 13:29 (UTC)
- 建立專頁就是為了讓新用戶更容易的索回內容,而不必具體的聯繫某個管理員。烏拉跨氪 2014年1月29日 (三) 17:52 (UTC)
- 要是用戶過來說需要最後版本,那麼我們也會發送至電子郵箱啊……--廣雅 范★ 2014年1月29日 (三) 17:35 (UTC)
- 關鍵要讓新手知曉被刪的頁面可以找回。--耶葉爺♥VC XC 2014年1月30日 (四) 19:53 (UTC)
- 好像{{AFDNote}}已經提醒了可以向管理員拿回頁面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31日 (五) 02:46 (UTC)
- 不一定要用電郵發回去。關注度、非百科內容或者其他的容許儲存在維基系統裏,只因為內容方針被刪的內容,可以直接userfy,或者不userfy隨便放在條目找回/哪個存檔裏然後發永久鏈接給用戶。我發現條目的主要貢獻者不是創建者的情況下,幾乎沒人會去存檔(就算是也是存檔的人很少),如果被刪則沒的辦法。前些天的關注度指引修訂時,walter grassroot就提出一個問題:條目被批刪怎麼辦?這些條目要是去找來源,都能救活,問題是7天的時間內,只能為部分條目找到來源,剩下的怎麼辦呢?如果有了條目找回,那麼改善條目的時間便一下子從7天變成了無限長,就算一個人3個月沒來wiki,來了後看到自己200個條目都被刪了,也能一點點找來源,不至於束手無策。把找回變成user friendly的「服務」來做,讓人完全沒心理壓力,這就是rfud的使命吧。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1月31日 (五) 07:09 (UTC)
- 一個問題是現在廣告/關注度的標準比較模糊,至少就我操作來說為避免爭議,會儘量用關注度,確認有關注度後再看內容語調等,否則以關注度刪了就直接刪了完事。然後上面的userfy提議應該是拒絕userfy廣告內容吧,但如果現在「無條件userfy缺少關注度條目」的話,有可能把事實上的廣告恢復出來/被人利用於展示廣告。這個問題能解決的話,倒不如以後缺關注度的非廣告頁面不刪了,直接移動到如「Wikipedia:缺乏關注度的條目/<原條目名>」等處。Liangent(留言)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4 (UTC)
- 雖說模糊,但其實早就有訂好,只是買不買單罷了...WP:SBST:條目的主題一旦在可靠來源中被有效介紹,便能滿足通用關注度指引之要求,Help:關注度:對主題進行深入介紹的獨立可靠文獻的數量至少兩篇參考文獻,即達到條目內容對關注度的要求。♠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2月2日 (日) 10:24 (UTC)
- (編輯衝突)這種反而應該去DRV提userfy。--Jimmy Xu 論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7 (UTC)
- 一個問題是現在廣告/關注度的標準比較模糊,至少就我操作來說為避免爭議,會儘量用關注度,確認有關注度後再看內容語調等,否則以關注度刪了就直接刪了完事。然後上面的userfy提議應該是拒絕userfy廣告內容吧,但如果現在「無條件userfy缺少關注度條目」的話,有可能把事實上的廣告恢復出來/被人利用於展示廣告。這個問題能解決的話,倒不如以後缺關注度的非廣告頁面不刪了,直接移動到如「Wikipedia:缺乏關注度的條目/<原條目名>」等處。Liangent(留言) 2014年1月31日 (五) 12:54 (UTC)
- 不一定要用電郵發回去。關注度、非百科內容或者其他的容許儲存在維基系統裏,只因為內容方針被刪的內容,可以直接userfy,或者不userfy隨便放在條目找回/哪個存檔裏然後發永久鏈接給用戶。我發現條目的主要貢獻者不是創建者的情況下,幾乎沒人會去存檔(就算是也是存檔的人很少),如果被刪則沒的辦法。前些天的關注度指引修訂時,walter grassroot就提出一個問題:條目被批刪怎麼辦?這些條目要是去找來源,都能救活,問題是7天的時間內,只能為部分條目找到來源,剩下的怎麼辦呢?如果有了條目找回,那麼改善條目的時間便一下子從7天變成了無限長,就算一個人3個月沒來wiki,來了後看到自己200個條目都被刪了,也能一點點找來源,不至於束手無策。把找回變成user friendly的「服務」來做,讓人完全沒心理壓力,這就是rfud的使命吧。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1月31日 (五) 07:09 (UTC)
- 好像{{AFDNote}}已經提醒了可以向管理員拿回頁面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1月31日 (五) 02:46 (UTC)
- (+)支持--辛苦編寫那麼久,要刪除至少還留個全屍送回來XDD♠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2月2日 (日) 10:46 (UTC)
- 如果只是怕userfy後的東西可被搜尋引擎收錄,而導致廣告的話,我目前有個辦法防止這個。存檔到一個統一頁面的歷史版本裏,後來的覆蓋先來的。歷史版本不會被收錄的。liangent的方法很節省系統資源,但是那樣做就有條目存在感太強恐怕社群難以接受的問題。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40 (UTC)
- 那就「User:缺乏關注度的條目/<原條目名>」吧,視作有一個叫「缺乏關注度的條目」的用戶每次有條目因關注度被刪除後要求userfy到自己的用戶頁……Liangent(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12:44 (UTC)
- 如果只是怕userfy後的東西可被搜尋引擎收錄,而導致廣告的話,我目前有個辦法防止這個。存檔到一個統一頁面的歷史版本裏,後來的覆蓋先來的。歷史版本不會被收錄的。liangent的方法很節省系統資源,但是那樣做就有條目存在感太強恐怕社群難以接受的問題。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40 (UTC)
只恢復最後版本的話相當於吃掉了所有其他編者對該條目的署名權。如果在維基上恢復歷史版本為一方案的話,請以恢復完整歷史為前提。--Jimmy Xu 論 2014年2月3日 (一) 10:19 (UTC)
- @Jimmy Xu,不知道是不是我有誤解,因為我在WP:條目找回實在是找不到服務項目有包含你所說的只恢復最後版本... ♠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10:01 (UTC)
- (+)支持成立WP:條目找回項目,需要專門頁面處理此請求,亦可參考英文版Requests_for_undeletion。--安可 ♪(留言 ) 2014年2月11日 (二) 03:32 (UTC)
- 「注意: 本條目找回計劃不能用於直接恢復條目, 而是找回頁面的最終版本, 以避免您沒保存的工作付諸東流. 」--Jimmy Xu 論
- @Jimmy Xu,不知道是不是我有誤解,因為我在WP:條目找回實在是找不到服務項目有包含你所說的只恢復最後版本... ♠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2月8日 (六) 10:01 (UTC)
創建新條目時也一起新建討論頁
每一個條目都需要討論頁。但是很多條目卻缺失了討論頁。如果創建新條目時也一起新建討論頁成為了硬性規定,也許這樣就能促進對於條目的討論。畢竟很多條目都是一個貢獻者在默默無聞地撰寫和改進條目。Meow~(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8:43 (UTC)
- 新建討論頁做什麼用呢?在必要討論時可以再建立相應討論頁啊 DGideas(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8:46 (UTC)
- 同DGideas。新建討論頁需要有內容否則徒增G1頁面。如果一個編輯創建條目時沒的可討論,就不用建立討論頁。等有了再說,反正都是點按一次,也不麻煩。鼓勵討論又不是強行建立頁面就做得到的。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12 (UTC)
- 同意Bluedeck的說法,除非條目有爭議性內容才需要加開。--☆YURIY C. HSU★我有話跟你說 2014年2月6日 (四) 15:27 (UTC)
- 可以將條目納入有評級的WP:專題(例如:Talk:肉骨茶),這樣就可以讓條目都開個討論頁,詳見Wikipedia:條目質量評級專題 。--安可 ♪(留言 ) 2014年2月11日 (二) 08:19 (UTC)
把所有編輯都標記為小編輯是何種行為?
用戶:Pig369369的所有編輯都是小編輯,我先前已經提醒過他,沒有改正。我也不知道這是否是破壞,是否可以「警告」他。若拒不改正,是否可以封禁?--Gqqnb(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02:05 (UTC)
- 該用戶雖然經常以不合規則的方式編輯條目(例如大量使用英文版的外連替代中文維基的內連,或是自己亂編譯名),但是,使用說明:小修改這頁面內容嚴格來說寫得有點模稜兩可,感覺起來把所有的編輯動作都標示是小修改雖然會造成部分用戶在巡視時的困擾,但似乎又沒嚴重到可視為是破壞的程度。--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6日 (四) 03:28 (UTC)
- 老實說,我認為一段以下的所有編輯就是小修改--為陸運會而瘋狂的 Wolffy.C跟我去齊齊跑獎牌·賽程·違規 2014年2月6日 (四) 03:46 (UTC)
- 我除了錯字之外都不標小修改 >.> Bluedeck 2014年2月11日 (二) 14:17 (UTC)
關於消歧義
在下認為「XXX (消歧義)」根本無須存在,應直接已「XXX」做為消歧義頁,其理據如下:
- 搜尋「XXX」仍可至消歧義頁連結至欲閱讀的條目,以及「XXX (消歧義)」維基使用者極少,甚至不曉得應該以此做為搜尋。
- 存在「XXX (消歧義)」若是無於「XXX」加上{{Redirect}}模板,維基使用者則無法知曉該頁面有消歧義頁,搜尋者則會認為維基百科尚無欲搜尋的條目,如此則不便於搜尋。
- 若已較知名的頁面做為主頁面,甚至重定向,則會存在較知名的判斷問題,通常都是主觀的認為哪個較知名,如此則可能存在地域問題,請見:WP:BIAS。
以上--bnb674(talk) 2014年2月10日 (一) 16:08 (UTC)
- 這種消歧義頁面通常出現在主從式的消歧義狀況,也就是同名事物中有某者具有壓倒性的知名度,所以由其佔據主條目,反而將消歧義頁移至標有標籤的頁面底下。由於使用此種消歧義法時一定會在主條目上面放otheruses模板作為引導說明,所以並不存在『維基使用者則無法知曉該頁面有消歧義頁』的狀況,而且會使用主從式的消歧義就是因為我們優先希望讀者尋找到的是知名度壓倒性高的那一頁,而不是包括消歧義頁面在內的其他同名條目,所以『「XXX (消歧義)」維基使用者極少』是我們之所以如此安排的主要目的,自然就不會是個問題了。
- 至於某同名事物是否具有壓倒性知名度的確有需要用戶們主觀判斷的必要,但這可透過社群討論達成,何況通常有這種需要的條目幾乎都可以在客觀上判斷出知名度的落差,若不是如此根本沒有使用主從消歧義的必要。地域問題不會是個障礙,因為先前討論過的共識是一定要是在兩岸多地都具有壓倒性知名度的人事物,才有資格使用主從式消歧義。這類狀況著名的例子如李登輝,雖然他是台灣人,但對中國大陸用戶或香港用戶而言他仍然是家喻戶曉、知名度遠比李登輝 (消歧義)條目中列名的其他人物高,因此無分地域、大部分的用戶都同意消歧義如此安排是可以接受的。--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0日 (一) 17:31 (UTC)
- @SElephant:其實仍然存在『維基使用者則無法知曉該頁面有消歧義頁』的狀況,畢竟不是所有維基人知曉細部的編排方式,有些維基人僅是有人如此使用即跟着使用,自然而然就疏漏了一些流程如添加otheruses。而有些人創建「XXX (XX)」的理由為「XXX」已經存在,更沒有考量其中誰的知名度較高,只好創建「XXX (XX)」,如此則無隨之創建「XXX (消歧義)」以及無於主條目加上otheruses。不會所有維基人都是老手,條目之多老手也無法完全兼顧到新手的疏漏,未了避免諸多狀況存在,故提請此討論。--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2:02 (UTC)
- 怎可以因為某些人可能會犯錯或疏漏而取消某件正確的事?如果看到有錯誤之處修正就是,這根本不是理由。完美無瑕絕無錯誤從來就不是維基百科的風格,在不斷的修正中達到更佳的狀態才是我們的目標。--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1日 (二) 14:12 (UTC)
- @SElephant:無意間又見例子七律·長征沒有添加otheruses,但是存在七律·長征 (歌曲),甚至未建置七律·長征 (消歧義)。何來正確的事之說,會存在多種問題就不能冠以正確之名,再者會犯這些疏漏的事情絕對不是某些人僅此而已,而是壓倒性的多於會完整做完流程的人,老手<新手+IP用戶是肯定的吧,如果死規則做事就不可能達到更佳狀態,很多事情若是改變作法以後,不用再有其他維基人去善後,如此才稱得上是漸入佳境。另不要因為反對而反對這不是一個求進步的社群該有的現象,在這個社群我看到過多的盲從,不是真正發表想法及意見,以致多年來沒有太大的進步。--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7:23 (UTC)
- 隨意巡又見例子浪客劍心沒有添加otheruses,但是存在浪客劍心 (電影),甚至未建置浪客劍心 (消歧義),有多少懂流程的用戶可以去修補不懂的用戶犯的疏漏,我想這永遠都補不完,更沒有所謂最佳狀態,因為新手+IP用戶>老手是不變的定律。再者就算是老手都不見得知道該這麼做,因為維基的方針指引實在太多了,還望閣下細想其中存在的問題在做討論。--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7:46 (UTC)
又見不同錯誤的例子存在APP (消歧義)消歧義頁,APP沒有添加otheruses。--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7:53 (UTC)- 隨機抽查又見圓月彎刀沒有添加otheruses,但是存在圓月彎刀 (電影)、圓月彎刀 (電視劇),甚至未建置圓月彎刀 (消歧義),基本上這樣的狀況對於欲搜尋歧義的外來使用者便無處可尋。--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8:34 (UTC)
- 又見不同錯誤的例子孤戀花未建置,卻存在孤戀花 (消歧義),孤戀花 (2013年電視劇)。這樣的狀況閣下又是怎麼看?閣下所敘不存在的問題,卻輕易的就可以尋見。--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8:42 (UTC)
- 我想這些例子已足以應證種種問題是嚴重存在的,基本上會如此就是存在以下幾種用戶作法1.看到有「XXX」,所以建置「XXX (XX)」,未建置「XXX (消歧義)」或無於「XXX」添加otheruses。2.看到「XXX (消歧義)」,所以建置,「XXX (XX)」,甚至不管有無「XXX」存在。這就是因為「XXX」以及「XXX (消歧義)」都可能會是消歧義頁所造成的問題。若統一使用「XXX」或「XXX (消歧義)」其中一種做為消歧義頁方式則可避免之。但是若使用「XXX (消歧義)」做為消歧義頁面,則「XXX」會存在要用哪個做為主頁面的問題,且很多頁面會存在難以辨識知名度問題,甚至認知不同會出現A用戶認為「XXX (A)」應為主頁面,B用戶認為「XXX (B)」應為主頁面,則會出現移動編輯戰,甚至地域問題,故使用「XXX」做為消歧義頁面則可避免之。--bnb674(talk) 2014年2月11日 (二) 18:58 (UTC)
- 沒就補唄,「完美無瑕絕無錯誤從來就不是維基百科的風格,在不斷的修正中達到更佳的狀態才是我們的目標。」,非要揪着人家的錯然後把一件正確的事弄錯,何必呢?連寫都懶,還會什麼?耍嘴皮?——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2日 (三) 00:40 (UTC)
- @cwek:什麼叫耍嘴皮?閣下的言論正在踐踏互助客棧。在下先前已經修補數篇去了,是為了舉證才暫且無修補,反倒是閣下見後未改,甚至出言不慎。在我看來少有做事的人,果真不懂的真正做事的人的辛苦之處。見到問題提出討論,看怎樣的做法可以避免問題,甚至可以盡善盡美才是一個社群該有的,是反饋更好的應變措施,而不是出言不慎。--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本來可以自己改掉的事,非要拿出來當特例來說,不是找事算什麼?你上面寫這麼多字換成修復消歧義的字都綽綽有餘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2日 (三) 05:02 (UTC)
- PS.簽名去哪兒?——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2日 (三) 05:02 (UTC)
- @cwek:哪有什麼事情是不能改的?如此說來維基百科的所有方針與指引請閣下提請刪除,因為錯誤都是可以改的。遇到問題本來提出討論是否有更佳的做法本來就是一個社群該有的,不是如同你這般回應就罷了,補什麼"耍嘴皮?"見了就讓人火大,是要引筆戰?也許閣下不是這個意思,但是閣下卻已經失去人與人應有的尊重。--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cwek:什麼叫耍嘴皮?閣下的言論正在踐踏互助客棧。在下先前已經修補數篇去了,是為了舉證才暫且無修補,反倒是閣下見後未改,甚至出言不慎。在我看來少有做事的人,果真不懂的真正做事的人的辛苦之處。見到問題提出討論,看怎樣的做法可以避免問題,甚至可以盡善盡美才是一個社群該有的,是反饋更好的應變措施,而不是出言不慎。--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不過是幾個編輯錯誤的例子能證明什麼?要不要我隨手找十個編輯方式正確的例子,來證明更多的用戶知道該如何編輯?如果連這種錯誤都怕,乾脆禁止不會編輯消歧義頁的人編輯維基百科好了,但真的那樣還得了!--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2日 (三) 03:33 (UTC)
- 怎可以因為某些人可能會犯錯或疏漏而取消某件正確的事?如果看到有錯誤之處修正就是,這根本不是理由。完美無瑕絕無錯誤從來就不是維基百科的風格,在不斷的修正中達到更佳的狀態才是我們的目標。--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1日 (二) 14:12 (UTC)
- @SElephant:很多正確的例子都是經由他人事後編修,況且不是怕,而是提出討論看如何能盡善盡美,甚至降低問題。閣下所言主從式的消歧義用於具有壓倒性的知名度者,以辭典、字典,還是百科的角度來看,是沒有如此做區分的,但做法改變以便於使用者也是應當的。故在下也認為主從式消歧義有幾分合理,但出現問題是否應當設想適當的方式解決呢?我想這問題是必然的。像是什麼時候該使用主從式消歧義這樣的問題,現在的的作法是個人主觀的斷定,以致出現使用僅有主頁面,以及歧義頁面,卻沒有消歧義頁面;甚至沒有主頁面,僅有消歧義頁面及歧義頁面等問題。在下認為可以建置一個主從式條目列表,通過社群共識的條目名稱得使用,未於列表所列之條目則遵循主頁面做為消歧義頁面,如欲增加或修改列表中項目需再次共識得已增加。如此利於維護主從式及非主從式的消歧義頁面,再者便是如此有個正確的消歧義作法指標,而在不是個人主觀,導致出現A用戶認為「XXX (A)」應為主頁面,B用戶認為「XXX (B)」應為主頁面之類的爭議。閣下怎麼看,在下認為一個好的社群具有共識、良好的討論以及反饋更好的作法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食古不化,如有更好的解決之道,望閣下反饋以利社群更理想。--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4:50 (UTC)
- 維基百科的收錄範圍是沒有界線的,所以想要用正面列表的方式列出一個「主從式條目列表」,然後禁止其他的條目使用主從式消歧義,那是永遠做不到的事(因為不可能事先預期有哪些條目會被建立)。維基百科並不「事前審核」條目的建立與否及建立的方式,真的遇到爭議時再事後討論也不遲。--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2日 (三) 06:41 (UTC)
- @SElephant:是可以做得到只是要不要有個基準而已,並非事先預期哪些條目會被建立,首先建立的條目名稱暫無消歧義這是自然,有歧義時原頁面自然是移動至「XXX (XX)」原頁面則改為消歧義頁面,如果認為哪個頁面得已主從式,則至主從式列表討論提請並取得社群共識方可加入。--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為何要先取得同意才能用主從式消歧義?而不是遇到爭議時再後取得同意保留或取消主從式消歧義?如此一來沒有爭議的使用狀況就不需浪費時間去討論與爭取同意。您的提議只是讓事情變得更複雜,且在某些無爭議的狀況下繞遠路浪費大家力氣而已。--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2日 (三) 08:52 (UTC)
- @SElephant:閣下所敘確有幾分道理,之所以提此做法是因為如此消歧義頁才有個較統一的流程,而非看見有怎樣的頁面而仿造造成漏做一些程序,導致出現各種創建消歧義的模式。現階段就維持原樣吧!等到有比較明顯的問題積累出來自然會有維基人提出探討。感謝閣下耐心回應、反饋問題討論,祝編安。--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9:11 (UTC)
-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為何要先取得同意才能用主從式消歧義?而不是遇到爭議時再後取得同意保留或取消主從式消歧義?如此一來沒有爭議的使用狀況就不需浪費時間去討論與爭取同意。您的提議只是讓事情變得更複雜,且在某些無爭議的狀況下繞遠路浪費大家力氣而已。--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2日 (三) 08:52 (UTC)
- @SElephant:是可以做得到只是要不要有個基準而已,並非事先預期哪些條目會被建立,首先建立的條目名稱暫無消歧義這是自然,有歧義時原頁面自然是移動至「XXX (XX)」原頁面則改為消歧義頁面,如果認為哪個頁面得已主從式,則至主從式列表討論提請並取得社群共識方可加入。--bnb674(talk) 2014年2月12日 (三) 08:34 (UTC)
- 維基百科的收錄範圍是沒有界線的,所以想要用正面列表的方式列出一個「主從式條目列表」,然後禁止其他的條目使用主從式消歧義,那是永遠做不到的事(因為不可能事先預期有哪些條目會被建立)。維基百科並不「事前審核」條目的建立與否及建立的方式,真的遇到爭議時再事後討論也不遲。--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2日 (三) 06:41 (UTC)
- 感謝您的理解。其實我理解您要表達的意思,之所以參與討論主要也是想要說明,維基百科的運作方式常常是先放手讓編者去做之後,在遇到問題時再透過討論尋求修改的共識。小至哪些條目適合使用哪種消歧義,大到整個網站的運作方針,幾乎都是秉持這原則在運行。算是這裏的一個特色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12日 (三) 09:24 (UTC)
行政員之職責
目前Wikipedia:機械人/申請上積壓工作已有兩個半月之久。一直以來似乎是User:Kegns和User:Bencmq處理機械人申請的審批工作,但兩位行政員在多人多次提醒下仍未能及時處理,如此耽誤了不少機械人的工作。審批機械人是行政員的職責,所以我在此徵召有意擔起這項責任的行政員,恢復維基百科應有的工作效率。我認為有必要在WP:BOT上明確公示負責的行政員,以避免申請頁面再次荒廢,不了了之。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8日 (六) 04:34 (UTC)
- 維基還有活躍的行政員嗎?--218.191.82.231(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9:39 (UTC)
- 據我所知,以上兩位行政員是活躍的,但就是不審理機械人申請。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9日 (日) 17:09 (UTC)
- bencmq好像在休假吧。 --達師 - 276 - 465 2014年2月13日 (四) 09:45 (UTC)
- 據我所知,以上兩位行政員是活躍的,但就是不審理機械人申請。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9日 (日) 17:09 (UTC)
- 維基還有活躍的行政員嗎?--218.191.82.231(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9:39 (UTC)
關於維基百科:保護方針的修改意見
- 保護MediaWiki的名字空間,以及transcluded的頁面,這些頁面會影響所有用戶的系統界面;
- 若用戶被封禁後,被用於重複破壞的用戶討論頁及其子頁(一般情況下,被禁用戶的討論頁仍可被編輯);
用戶頁作為用戶自己編輯的頁面,應該在WP:NOT及WP:善意推定的前提下獲得對其頁面管理的自由。部分用戶的用戶頁因種種原因多次收到IP用戶等的攻擊,建議向WP:保護方針永久或半永久保護一章節中補充:對於用戶頁遭破壞的,用戶本人有權利申請對用戶頁進行永久半保護最長一年的半保護。
請大家討論。
DGideas(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08:40 (UTC)
(+)贊成。有被破壞了一次就可以保護起來。用戶頁這種東西不涉及共識修改什麼的,開放但經常遭破壞者會白白浪費用戶的精力,不利於專心寫百科。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08 (UTC)
- WP:PT一直都允許申請對自己用戶頁或討論頁的保護,這是要修改什麼?烏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13 (UTC)
- 大概是他嫌保護的時間有點短。我也這麼想。雖然我的用戶頁不需要保護。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16 (UTC)
- 保護的方式和時長是根據破壞的程度確定的,所以保護時間短可能是因為破壞程度低而已。烏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30 (UTC)
- 去請求保護本身就有點浪費時間,在用戶頁上和破壞者鬥無謂浪費精力。永久半保護豈不方便。outlookxp在rfa的訴苦也可不復存在。不過outlookxp這樣的massive的例子倒是不多,等以後大量問題顯現了再來確定永久半保護也不遲。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45 (UTC)
- 寫個保護請求能廢多少事啊。烏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51 (UTC)
- 去請求保護本身就有點浪費時間,在用戶頁上和破壞者鬥無謂浪費精力。永久半保護豈不方便。outlookxp在rfa的訴苦也可不復存在。不過outlookxp這樣的massive的例子倒是不多,等以後大量問題顯現了再來確定永久半保護也不遲。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45 (UTC)
- 保護的方式和時長是根據破壞的程度確定的,所以保護時間短可能是因為破壞程度低而已。烏拉跨氪 2014年2月2日 (日) 16:30 (UTC)
- 大概是他嫌保護的時間有點短。我也這麼想。雖然我的用戶頁不需要保護。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16 (UTC)
- ~不費多少事啦~ Bluedeck 新年快樂! 2014年2月2日 (日) 16:57 (UTC)
- 如沒有反對意見,本修正案將被視為通過。--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6:00 (UTC)
- (-)反對,烏拉跨氪提出的問題未繼續獲得回應。 --達師 - 277 - 465 2014年2月14日 (五) 18:04 (UTC)
- @temp3600:顯然有反對意見的好不好. Bluedeck 2014年2月17日 (一) 16:52 (UTC)
- @Bluedeck:這個...是我改了他才反對的,我怎能每天看着這個討論啊....--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7日 (一) 17:32 (UTC)
關於刪除守則
投票結果裏面的「7 天后」是不是說最近的一票過了 7 天就可以決定處理結果了?--=★= 2014年2月16日 (日) 14:45 (UTC)
- 如果投票無共識就需要延長討論。--黃居士(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18日 (二) 09:41 (UTC)
- 不過「7天後」指的是「提刪7天後」。--黃居士(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18日 (二) 10:04 (UTC)
- 光要求「提刪7天後」恐怕不夠吧--=★= 2014年2月18日 (二) 14:02 (UTC)
被封禁用戶可以通過匿名IP繞過封禁?
WP:RFCU里經常有管理員說,因為CU不能透露IP與賬戶的關係,所以無法核查被封禁用戶是否在以匿名IP的方式繼續編輯。這樣一來,封禁豈不就失去意義了?--Gilgalad 2014年2月7日 (五) 13:25 (UTC)
私隱政策比反破壞要重要。但是,過於明顯的繞過封禁管理員可以直接封禁,而持有checkuser的管理員最好避嫌。--Kegns(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5:21 (UTC)
- 最好有方針明文規定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Gilgalad 2014年2月8日 (六) 02:42 (UTC)
- 除非改破壞方針或者CU方針,目前的體系下的確無能為力。-Mys_721tx (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03:27 (UTC)
- 正確的應該說:我們可以查IP,但不能把IP公佈出來。而甚麼時候可以公佈,基本上meta:CheckUser policy#Release: Policy on Release of Data已經規定得很清楚,如果認為不足的話,恐怕真的要提請元維基甚至基金會去改才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4年2月8日 (六) 11:11 (UTC)
- 記得經常也有用戶雖然沒有CU證據,但是沒人蛋疼的情況下也被認定為傀儡。比如田中羅密歐,比如WP:KAGE裏面的一堆IP。--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14:50 (UTC)
- 田中羅密歐是因為被查出他濫用傀儡,不是他是Blacklotux的傀儡。WP:KAGE基本上可以 一望而知。--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05 (UTC)
- 對啊,CU在判斷是否為「一望而知」方面也是有一定話語權的,就像上面說的,元維基和中文維基的方針都只說「不要公開IP」但是沒說不能查,所以某CU也可以「為了保險起見」查一下某個IP,如果確認了就說 一望而知,如果不確認,也就不說 一望而知了,或者乾脆不受理。--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1:42 (UTC)
- CU中用了一望而知就說明沒有查過,否則應該是 已確認--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9:49 (UTC)
- 一定不嗎?很可能看到一個一望而知的帳號,但是這也可能是其他人模仿的,查一查有問題嗎?如果不查,那麼陷害人豈不是很容易。而且一般用戶不可能知道CU查了什麼,據我的經驗很多時候CU在解釋具體查了什麼的時候也是敷衍敷衍,拿私隱、經驗這類理由推託以下沒問題。--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05:06 (UTC)
- 為了保障用戶的私隱,所以cu不能再查一遍 一望而知的用戶。--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10:55 (UTC)
- 這句話的方針依據是什麼?--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11:22 (UTC)
- 為了保障用戶的私隱,所以cu不能再查一遍 一望而知的用戶。--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9日 (三) 10:55 (UTC)
- 對啊,CU在判斷是否為「一望而知」方面也是有一定話語權的,就像上面說的,元維基和中文維基的方針都只說「不要公開IP」但是沒說不能查,所以某CU也可以「為了保險起見」查一下某個IP,如果確認了就說 一望而知,如果不確認,也就不說 一望而知了,或者乾脆不受理。--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1:42 (UTC)
- 田中羅密歐是因為被查出他濫用傀儡,不是他是Blacklotux的傀儡。WP:KAGE基本上可以 一望而知。--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3:05 (UTC)
- 記得經常也有用戶雖然沒有CU證據,但是沒人蛋疼的情況下也被認定為傀儡。比如田中羅密歐,比如WP:KAGE裏面的一堆IP。--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14:50 (UTC)
- 正確的應該說:我們可以查IP,但不能把IP公佈出來。而甚麼時候可以公佈,基本上meta:CheckUser policy#Release: Policy on Release of Data已經規定得很清楚,如果認為不足的話,恐怕真的要提請元維基甚至基金會去改才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4年2月8日 (六) 11:11 (UTC)
- 回復User:Kegns:持有checkuser的只能是行政員,而且需年滿18歲。--黃居士(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18日 (二) 10:18 (UTC)
- @HYH.124:checkuser從管理員中選出,和是否是行政員無關--Kegns(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13:07 (UTC)
Clithering嚴重違規,特此公告
Clithering(討論 | 貢獻 | 封禁 (日誌))操縱下述IP傀儡破壞 條目(違反WP:SOCK),待管理員 半保護條目後,再登錄Clithering帳號破壞條目,規避 半保護。
下述IP傀儡,經WHOIS查證皆採用CSL或PCCW品牌的流動上網服務,推斷Clithering也用CSL或PCCW流動上網,無須WP:CUP, 一望而知。
- 120.88.228.164(討論+、標記、貢獻、已刪除的貢獻、日誌、濫用日誌、封禁(傀儡)·日誌、SUL、用戶查核·日誌)
- 14.0.207.93(討論+、標記、貢獻、已刪除的貢獻、日誌、濫用日誌、封禁(傀儡)·日誌、SUL、用戶查核·日誌)
- 14.0.207.105(討論+、標記、貢獻、已刪除的貢獻、日誌、濫用日誌、封禁(傀儡)·日誌、SUL、用戶查核·日誌)
- 202.4.201.62(討論+、標記、貢獻、已刪除的貢獻、日誌、濫用日誌、封禁(傀儡)·日誌、SUL、用戶查核·日誌)
- 14.0.207.39(討論+、標記、貢獻、已刪除的貢獻、日誌、濫用日誌、封禁(傀儡)·日誌、SUL、用戶查核·日誌)
- 14.0.207.6(討論+、標記、貢獻、已刪除的貢獻、日誌、濫用日誌、封禁(傀儡)·日誌、SUL、用戶查核·日誌)
- 14.0.207.12(討論+、標記、貢獻、已刪除的貢獻、日誌、濫用日誌、封禁(傀儡)·日誌、SUL、用戶查核·日誌)
--220.246.163.120(留言) 2014年2月20日 (四) 11:14 (UTC)
- 先不管Clithering是否真的有濫用IP帳號、是否有破壞行為,見到閣下這種如此熟悉各種維基規則術語、格式的IP用戶,我第一個感想就是如果您不是某老用戶的IP分身的話,真的會讓人佩服到五體投地!--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21日 (五) 10:56 (UTC)
- 請不要stereotype(假定一定是這樣)。IP用戶不是新手,有些經驗豐富的用戶堅持不註冊賬戶,英文維基百科就很多,比如我在註冊賬戶之前編輯維基百科一年多,這期間已逐漸悉各方針規定。
- 再者,您的討論頁竟永久半保護,要是有IP用戶或不方便登錄的用戶(如一些因防火牆而無奈的大陸用戶)要聯絡您怎麼辦?--黃居士(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21日 (五) 13:32 (UTC)
- 該IP用戶所使用的各種模板與引述的規則,有些連我這流連快十年的人都不見得會用,說他只是一個經驗豐富但堅持不註冊的善意IP用戶實在很難讓人信服。無法留言給我就算了,反正就算留言我也不見得想回覆,如果是針對互助客棧或條目的討論,直接在公開場合發言就好。--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21日 (五) 14:35 (UTC)
- 屢次看到Clithering被某些IP用戶指責濫用傀儡,真的讓我很無言。因此我才說這名用戶似乎是心存惡意。--黃居士(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21日 (五) 15:27 (UTC)
(:)回應泅水大象:該條目目前 半保護,如果我本身是一位「老用戶」(自動確認用戶),理應登錄該帳戶回退破壞。可惜我只是IP用戶,有心無力,只好在此「擊鼓鳴冤」。
(:)回應黃居士:我不了解Clithering的往事,但是你寫「屢次看到Clithering被某些IP用戶指責濫用傀儡」,代表這不是個案。既然Clithering曾被不同的人指控操縱傀儡,理應立案調查。
2014年2月1日04時55分(UTC),14.0.207.12破壞英國國民(海外)條目。18分鐘之後,Clithering便發表昆士蘭殖民地條目的編輯。14.0.207.12與Clithering破壞後的英國國民(海外)內容(分別為30025406及30012221版本)完全一致,由此可見操縱傀儡指控屬實。
之前有人問可靠來源若有不同說法該如何處理?我想詢問幾個問題
之前有人問可靠來源若有不同說法該如何處理?大概看了一下,我想詢問幾個問題:
- WP:可供查證#可供查證不等同正確性是這麼寫:可供查證的要求只是為了確保編輯者撰寫的內容真實存在於可靠來源,而非由編輯者自行創造,但這並不意味可查證來源的內容就有絕對的正確性。來自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也可能是錯的,因此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則有可能會被刪除。但若該內容是重要少數觀點,則一般不應被刪除,而應在按比重提及該內容時,同時提及其他可靠來源稱其為錯誤的有關理據。
- 有沒有範例可以參考,怎樣情況才能適用於「來自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也可能是錯的,因此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則有可能會被刪除」這樣做法?
- 有沒有範例可以參考,怎樣情況才能適用於「若該內容是重要少數觀點,則一般不應被刪除,而應在按比重提及該內容時,同時提及其他可靠來源稱其為錯誤的有關理據」這樣做法?
- 以上兩種做法是不是都算「翻案」?哪一種做法比較極端或著不妥,你覺得不鼓勵使用?
- 再怎樣的官方機構或研究單位,再怎樣要求嚴謹的可靠來源,無論是誰都總有出錯或瑕疵之處,若是由條目作者或著由你們自行去翻案(指拿B來源驗證A來源的錯誤來認定B來源的正確),會不會使執行翻案的那個人因為自以為是(堅持自己理由),陷入查證錯誤卻還自鳴得意地認定自己是對的,對於這種情況該怎辦?當然這種情況不會有人會說是誤導別人,因為查證結果也有可能來源沒問題,都可以一起陳列,也有可能是真的來源有問題,所以自有他的理由堅持是對的,但合不合理不能被個人的自以為是,而一直用自己的道理去推翻大家討論過程中提出的質疑或建議的做法,那麼為了這種人老是搞也不是辦法,無形中變成很奇怪的現象:「大家都是錯的,只有他是對的。」--114.46.8.150(留言) 2014年2月15日 (六) 12:09 (UTC)
- 因為在我觀念中一直認為,若非誇張或超出常理的情況,應該不能隨意選擇特定的來源引用而篩除掉別的來源,即使按照WP:可供查證#可供查證不等同正確性來做,也不一定能保證誰去做都不會有錯,最好做法就是全部來源都陳列給讀者看,由讀者自行去判斷,並不是由我們去選擇給讀者,否則易造成誤解:「以為這答案就是唯一」,所以我才不明白為何還是有人喜歡堅持自己理由,非得硬去選出能合他意的來源去引用,這樣做哪裏比較好?既然不能保證其正確性與合理性,又不能負什麼責任,卻不肯配合將來源全部陳列(排除任何人為的篩選),這不是很奇怪嗎?這樣子似乎給人有種「玩弄知識」的感受。--114.46.8.150(留言) 2014年2月15日 (六) 12:24 (UTC)
- 一、冥王星原本是列為太陽系的九大行星,這在先前的可靠來源中是不用質疑的;但是在2006年統一改變定義後,現在繼續堅持以「太陽系有九大行星,而冥王星是其中之一」作為條目主要敘述觀點便是不宜的。
- 二、奧薩瑪·本·拉登之死後來除了美國官方的說法外,另外出現了幾本參與行動人士撰寫的書,但是與原先的官方說法並不符合而引起迴響。但是由於整起事件中,美國官方說法始終是被許多可靠來源承認的,因此應該以此為主、其他為輔。
- --KOKUYO(留言) 2014年2月17日 (一) 16:30 (UTC)
- 可靠來源不能凌駕在中立的觀點之上。即便出自可靠來源,少數觀點只能佔有合適的合適的篇幅。-Mys_721tx (留言) 2014年2月22日 (六) 01:05 (UTC)
- 還有比如對於宇宙的認識,一開始是地心說,後來是日心說,一直到現在....雖然地心說,日心說現在證明是錯的,但不能否認其歷史意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2月18日 (二) 01:01 (UTC)
- 只能隨便噴了。--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 2014年2月18日 (二) 01:35 (UTC)
條目內文使用稱謂
最近我在李紹鴻條目中(另可參見Talk:李紹鴻),在內文提到「而前世界衞生組織總幹事陳馮富珍醫生和高永文等都有撰寫輓詞」,但其後Snorri多次刪去條目中有關「醫生」的陳述,主要理由是「中文維基百科不使用敬稱,這是至今所有人物條目都遵守的慣例」。不過,我的看法是維基百科方針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範,事實上又的確有不少條目在內文使用稱謂,因此我的看法是,只要通篇條目的行文保持通順,條目主編就應該擁有自主權選擇是否在條目內文加入稱謂。我認為這符合維基百科作為自由的百科的精神。Snorri明顯不同意我的看法,雖然我呼籲他不應回退條目,把事件交由社群討論,但Snorri未有理會,因此只好由我在此發起討論徵求各位意見。Snorri認為:
- 有很多著名醫學家和教授條目都沒有在內文使用稱謂(但當我列舉不少在內文有使用稱謂的條目例子,他卻指這些條目只屬「少數」);
- 有很多優良條目醫學家和教授條目都沒有在內文使用稱謂(但當我指出我也有不少優良條目都有在內文使用稱謂時,他卻指「優良審核無法承擔對條目內容審查的責任」)
鑑於Snorri只是以慣例和一些主觀意見來支持其看法,我認為不甚妥當,因此希望社群提出意見,以研究維基百科應否就稱謂的使用訂定明文規範,或尊重主編者的選擇。如您是Snorri本人,請您不要刪改以上內容,在下面發表您的意見(如有)。--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7:20 (UTC)
參照同比優良條目
- 保羅·狄拉克(劍橋大學的盧卡斯數學教授)
- 愛德華·泰勒(喬治華盛頓大學物理學教授、柏克萊加州大學物理學教授)
- 弗里德里希·尼采(巴塞爾大學的古典哲學教授)
- 威廉·奧斯特瓦爾德(里加綜合技術學院化學教授、萊比錫大學的化學教授)
- 奧古斯托·羅亞·巴斯托斯(圖盧茲大學瓜拉尼語及西班牙語文學教授)
- 愛米爾·涂爾幹(波爾多大學社會學教授)
- 馬克斯·韋伯(弗萊堡大學的經濟學教授)
-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西德弗賴堡大學的教授)
從以上結果來看,除了Clithering自己編輯的條目以外,沒有人會在行文裏面使用「教授」稱呼。事實上絕大部分的條目如白求恩、奧斯瓦爾德·埃弗里、弗雷德里克·班廷、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格蒂·科里、朱爾·博爾代、巴甫洛夫、布魯斯·博伊特勒、帕特里克·斯特普托、羅伯特·愛德華茲、卡米洛·高爾基、埃黎耶·埃黎赫·梅契尼可夫、約翰·斯諾、約翰·赫頓·愛德華茲,這些人都是生物學、醫學上的卓有成就的人物,都有醫生、教授頭銜,但維基百科行文中也沒有使用「醫生」、「教授」稱謂。毛澤東廣被稱呼「毛澤東主席」,蔣中正廣被稱呼「蔣委員長」,周恩來廣被稱呼「周恩來總理」、里根廣被稱呼「里根總統」,但維基百科不會這樣去稱呼他們。既然如此,為何對某些特殊職業的人士就要使用尊稱呢?而且從以上舉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不使用「教授」、「醫生」、「博士」來稱呼人物是大多數編者編寫人物條目時候的默認共識。維基百科不應該對某些人表現出特別的尊敬,使用尊稱來稱呼他們。—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7:30 (UTC)
- Clithering指出了3到4個使用稱謂的條目,並認為是「不少條目」,我為了證明這些例子只是少數,在上方舉出了8個優良條目和14個普通條目。這些條目屬於10個以上的貢獻者。無論從條目數量、質量,還是涉及編輯者的數量來看,誰是多數誰是少數,清除無疑。—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7:33 (UTC)
- (:)回應,我認為您的個人意見可作參考,但不等如維基百科已有方針可依。我希望各位「執行」自己的看法時,並不帶有人治的色彩。另外,我已在Talk:李紹鴻回覆您的看法。--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7:42 (UTC)
- 醫學或生物學方面的教授、醫生:白求恩、奧斯瓦爾德·埃弗里、弗雷德里克·班廷、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格蒂·科里、朱爾·博爾代、巴甫洛夫、布魯斯·博伊特勒、帕特里克·斯特普托、羅伯特·愛德華茲、卡米洛·高爾基、埃黎耶·埃黎赫·梅契尼可夫、約翰·斯諾、約翰·赫頓·愛德華茲
- 數學、物理學、自然科學方面的教授:約翰·恩瑟·李特爾伍德、戈弗雷·哈羅德·哈代、愛德華·梅特蘭·賴特、阿爾伯特·愛因斯坦、維爾納·海森堡、瑪麗·居里、阿爾伯特·邁克耳孫、托馬斯·羅伯特·馬爾薩斯、卡爾·皮爾遜、威廉·倫琴、羅伯特·密立根、威廉·維恩、德瑞克·約翰·德索拉·普萊斯、沃爾夫岡·泡利
- 政治、經濟、歷史、文學方面的教授:約翰·梅納德·凱恩斯、阿爾弗雷德·馬歇爾、克勞德·李維-史陀、阿諾爾德·J·湯因比、邁克·阿里斯、弗蘭克·梅利·斯坦頓、文安立、赫伯特·喬治·威爾斯、費正清、傅高義、德魯·吉爾平·福斯特、唐納德·F.拉赫、彼得·蓋伊、魏斐德
以上僅為隨手搜索所得,全部不使用「教授」、「醫生」等尊稱。相信體現了大多數編者的寫作方式和在此方面的共識:不加尊稱。—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7:59 (UTC)
- (:)回應,共識是由討論達成,不是由搜尋器達成的,尤其是當不少例子都是殘缺不完整的條目。另外,您在上面把不同情形都炒作一碟,這點無助於討論細節。必須指出的是,您上面提到"毛澤東主席"的例子,我認為是不適用的,因為"主席"本身只是一個職稱,很可能在條目中已提到"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無需寫成」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主席」。現在我在李紹鴻條目中用到"醫生"這個稱謂是一個"專業",不是"職位"。在行文中提到"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陳馮富珍醫生",而且只用一次,條目後面再提到有關人物時不再累贅地再加上"醫生"。這種做法我認為是合宜的。--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49 (UTC)
- (:)回應:既然「不能用搜尋器達成」,為何你一開始又「隨手搜」了「不少條目」作為例證呢?這樣你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臉嗎?如果我隨手一搜的數量就甚於你十倍,這當然說明多數人在編寫條目的時候習慣於不加尊稱了,也對不加尊稱沒有異議。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不容得你否認。再就內容來說,我正是舉了內容多和內容少的條目來當例子,說明無論是新手還是老手,都默認不加尊稱的慣例。如果一個慣例已經被多數人在修改的時候默認遵守,那就更沒有討論的必要了。「沒有討論」這一點正好說明了「不加尊稱」共識的存在性。最後,你認為「合宜」是你個人的主觀意見,可作一定參考,但維基百科不是只遵照某個個體的個人主觀意見的地方,你應該也尊重其他編者在編輯人物條目的時候形成的寫作風格。—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8:56 (UTC)
- (:)回應,任您在上面如何看似浩瀚地列出一些例子,您始終不能否認維基百科的確有條目內文採用稱謂的例子。您總不能思維簡單地以多壓少,正如我們不會因為大部份條目都沒有在內文加入跨語言連結,就結論即使沒有方針明文規定,也不准在條目使用跨語言連結,反之亦然。--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22 (UTC)
- (:)回應:你這個例子是錯誤的類比:跨語言連結正是在經過了多次討論之後,才開始有了規範的使用方法。而不用尊稱這個做法除了你以外並沒有什麼異議,反而是我現在在對你的做法持有異議。另外以多勝少不是慣例,但除了你編寫的條目以外,就只有零零碎碎幾個條目是這樣寫的,那麼為什麼就不能妥協一下,遵守絕大多數編者的習慣呢?—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30 (UTC)
- (:)回應,我高興您理解到"多次的討論"是很重要的。我歡迎社群就此議題發表看法,我隨時準備因應社群的共識而妥協。--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5 (UTC)
- (:)回應:「多次的討論」是無奈的努力,是低效率的表現,雖然就機制上講很重要,但實際操作上應該是儘量避免的。各位編者之間互相體諒,達成默契比「多次的討論」更好也更重要。你只顧着使用自己的風格來撰寫條目,不理會絕大多數編者的習慣,拒絕妥協,還要將事情鬧到這麼大,實在是令人扼腕。我能理解上次你因為在勛銜投票上採用人海戰術贏了而感到的自信,但我相信管理員和明智客觀的編者會尊重大多數默默貢獻的編者所建立的共識:「不加尊稱」。投票上(儘管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你也許有自己的秘密武器,但我相信即便再次有人海戰術的出現,讀者和編者最終會倒向合理的一方。—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45 (UTC)
- (:)回應,您一口說"少數服從多數"、另一邊卻又酸溜溜的說我用甚麼"人海戰術",這不是有點矛盾嗎?我的所謂秘密武器,無他,就是相信真理愈辯愈明,您我的理據這裏所有人都看到,我相信社群的意見大家要尊重。有錯的地方我一定要糾正,但總不能把您個人的主觀意願視作方針。--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4日 (二) 01:22 (UTC)
- (:)回應:「多次的討論」是無奈的努力,是低效率的表現,雖然就機制上講很重要,但實際操作上應該是儘量避免的。各位編者之間互相體諒,達成默契比「多次的討論」更好也更重要。你只顧着使用自己的風格來撰寫條目,不理會絕大多數編者的習慣,拒絕妥協,還要將事情鬧到這麼大,實在是令人扼腕。我能理解上次你因為在勛銜投票上採用人海戰術贏了而感到的自信,但我相信管理員和明智客觀的編者會尊重大多數默默貢獻的編者所建立的共識:「不加尊稱」。投票上(儘管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你也許有自己的秘密武器,但我相信即便再次有人海戰術的出現,讀者和編者最終會倒向合理的一方。—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45 (UTC)
- (:)回應,我高興您理解到"多次的討論"是很重要的。我歡迎社群就此議題發表看法,我隨時準備因應社群的共識而妥協。--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5 (UTC)
- (:)回應:你這個例子是錯誤的類比:跨語言連結正是在經過了多次討論之後,才開始有了規範的使用方法。而不用尊稱這個做法除了你以外並沒有什麼異議,反而是我現在在對你的做法持有異議。另外以多勝少不是慣例,但除了你編寫的條目以外,就只有零零碎碎幾個條目是這樣寫的,那麼為什麼就不能妥協一下,遵守絕大多數編者的習慣呢?—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30 (UTC)
- (:)回應,任您在上面如何看似浩瀚地列出一些例子,您始終不能否認維基百科的確有條目內文採用稱謂的例子。您總不能思維簡單地以多壓少,正如我們不會因為大部份條目都沒有在內文加入跨語言連結,就結論即使沒有方針明文規定,也不准在條目使用跨語言連結,反之亦然。--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22 (UTC)
- (:)回應:既然「不能用搜尋器達成」,為何你一開始又「隨手搜」了「不少條目」作為例證呢?這樣你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臉嗎?如果我隨手一搜的數量就甚於你十倍,這當然說明多數人在編寫條目的時候習慣於不加尊稱了,也對不加尊稱沒有異議。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不容得你否認。再就內容來說,我正是舉了內容多和內容少的條目來當例子,說明無論是新手還是老手,都默認不加尊稱的慣例。如果一個慣例已經被多數人在修改的時候默認遵守,那就更沒有討論的必要了。「沒有討論」這一點正好說明了「不加尊稱」共識的存在性。最後,你認為「合宜」是你個人的主觀意見,可作一定參考,但維基百科不是只遵照某個個體的個人主觀意見的地方,你應該也尊重其他編者在編輯人物條目的時候形成的寫作風格。—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8:56 (UTC)
- (:)回應,共識是由討論達成,不是由搜尋器達成的,尤其是當不少例子都是殘缺不完整的條目。另外,您在上面把不同情形都炒作一碟,這點無助於討論細節。必須指出的是,您上面提到"毛澤東主席"的例子,我認為是不適用的,因為"主席"本身只是一個職稱,很可能在條目中已提到"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無需寫成」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主席」。現在我在李紹鴻條目中用到"醫生"這個稱謂是一個"專業",不是"職位"。在行文中提到"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陳馮富珍醫生",而且只用一次,條目後面再提到有關人物時不再累贅地再加上"醫生"。這種做法我認為是合宜的。--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49 (UTC)
百科全書是否應該使用尊稱:傳統百科全書的例子
以下僅以傳統的紙質中文百科全書上的用例來看是否應該加尊稱:
-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版,愛因斯坦條目:[7],不加尊稱「教授」。白求恩條目:[8],不加醫生。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1983年,愛因斯坦條目:[9],不加尊稱「教授」。林奈條目:[10],不加尊稱「醫生」。
從傳統百科全書用例來看,也是不對人物加「教授」、「醫生」尊稱的(兩本百科全書內文體例各自都是一致的,因此僅各舉一例)。—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8:33 (UTC)
- (:)回應:您引用的其中一個連結正正在內文寫到:"繼任已故凡特荷甫(Van't Hoff)教授的講座"。--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55 (UTC)
- (:)回應:這是因為內文中就在談與教授職位直接有關的事情!在其中提到的是「愛因斯坦繼任已故凡特荷甫(Van't Hoff)教授的講座」,談的是「教授的講座」,這是你斷句錯誤造成的。你怎麼不提前後文中提到的:
- (:)回應:您引用的其中一個連結正正在內文寫到:"繼任已故凡特荷甫(Van't Hoff)教授的講座"。--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8:55 (UTC)
當時許多權威科學家如物理學者韋拔(H. F. Weber)、數學家侯威茲(Hurwitz)等都在這裏講學。
第一任院長哈奈克(Adolf Harnack)聽從蒲郎克(Planck)與涅恩斯特(Nerst)的勸告,決定邀請物理學界的紅人愛因斯坦來柏林擔任計劃中的物理研究所第一任所長。
這兩句呢?H.F.韋伯是蘇黎世綜合理工大學的物理學教授,侯威茲是柯尼斯堡大學數學教授,普朗克是基爾大學理論物理學教授,涅恩斯特是哥廷根大學物理學教授,但都沒有提到教授,可見你舉的僅僅是接替教授職位時的「教授的講座」特例罷了。再說,如果真的要稱呼凡特荷甫為「教授」,應當放在英文名之前,放在英文名之後(而且英文名中也沒有Professor),說明原文的文意應該是說凡特荷甫(Van't Hoff)(所擔任的)「教授的講座」。另外再看其餘三例,也完全沒有使用教授、醫生尊稱的例子,顯然說明不用尊稱是傳統維基百科的慣例。—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07 (UTC)
- (:)回應,先不論您是否把自己的例子愈描愈黑。如果您要奉所謂的"傳統百科"為金科玉律,就應該一併建議日後條目命名只需使用姓氏,不需理會維基百科使用全稱的方針。--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2 (UTC)
- (:)回應:「越描越黑」原句奉還。你自己費盡心機以為找到一個反例,結果實際上是你自己斷句錯誤,實屬可笑。另外,我沒有用「所謂的傳統百科為金科玉律」,我也沒有說過要用傳統百科的規則來取代已有的維基百科方針規則。你的不當延伸犯了滑坡謬誤,是邏輯錯誤。恰恰相反地是,我所引用的傳統百科實例,正正說明了在這一處尚未有明文規定的地方,絕大多數維基百科的編者和傳統百科的編者採用的是同樣的習慣:「不加尊稱」。雖然只是作為參考,但也不無益處,更加說明不用尊稱的合理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9:40 (UTC)
- (:)回應,先不論您是否把自己的例子愈描愈黑。如果您要奉所謂的"傳統百科"為金科玉律,就應該一併建議日後條目命名只需使用姓氏,不需理會維基百科使用全稱的方針。--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3日 (一) 19:32 (UTC)
(:)回應:我個人覺得,就本條目來說,去掉「醫生」二字更好,顯得更通順。但是其餘觀點,我傾向於支持Clithering。我同意「只要通篇條目的行文保持通順,條目主編就應該擁有自主權選擇是否在條目內文加入稱謂」這個觀點。比如:「清華大學XXX教授認為……」就比「清華大學XXX認為……」好,因為如果採用後者,讀者就不知道發表這個觀點的是個教授還是學生,分量也會差得遠。綜上,我覺得不能全盤禁止尊稱。--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23:57 (UTC)
- 我覺得還可以考慮「清華大學教授XXX認為……」的說法,不是嗎?—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06 (UTC)
- 對的。我覺得兩種說法都可以。--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08 (UTC)
- 那你覺得「XXX校長」、「XXX法官」、「XXX將軍」、「XXX律師」、「XXX記者」、「XXX主播」、「XXX老師」也可以嗎?—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14 (UTC)
- 視情況而定。這些我覺得都有適用的語境。當然,比如A是校長,我的意思絕不是說每次條目里提到A都要寫「A校長」。而且,像你所說,寫成「清華校長XXX」、「濟南中院法官XXX」等,亦可。總之,我的意思是怎麼通順怎麼來,而不是用方針規定必須不能用。--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24 (UTC)
- 我認為像開篇首句不應該用,「XXX教授是中國著名的XXX學家」這樣的介紹。另外在敘述是不應該介紹「XXX大學理事會理事XXX醫生出席了XXX典禮」。我認為沒有理由對「教授」、「醫生」、「博士」這三個頭銜給出特別的尊重。如果要用的話,那麼「XXX總統」、「XXX總理」、「XXX律師」什麼的也要使用,這樣會讓維基百科條目進一步失去中立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36 (UTC)
- 我倒不覺得加上「教授」、「醫生」這些算是尊重。我認為可以加上是因為它們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比如你舉的例子「XXX大學理事會理事XXX醫生出席了XXX典禮」,大學理事會理事可以由任何專業背景的人擔任,所以「醫生」一詞可以看做對「XXX」身份的補充。所以如果「醫生」這個信息與文章內容有關或對讀者閱讀有幫助就可以加上。同理其他頭銜也可以使用。畢竟只是事實性描述,沒有失去中立性那麼嚴重。--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51 (UTC)
- 那你覺得「XXX校長」、「XXX法官」、「XXX將軍」、「XXX律師」、「XXX記者」、「XXX主播」、「XXX老師」也可以嗎?—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2:15 (UTC)
- 另外你是認為「如果「醫生」這個信息與文章內容有關或對讀者閱讀有幫助就可以加上」,那麼如果「醫生」和文章內容並非直接相關就沒有必要加上了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2:39 (UTC)
- 沒錯。--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12 (UTC)
- 那你認為人物模板裏面也不應該用「XXX醫生」、「XXX博士」的稱呼吧?人物模板沒有任何上下文,應該用本名來填寫資料裏面的「name」,而不應該用尊稱來填寫。—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41 (UTC)
- (:)回應,事實是現時的infobox模版都有前綴和後綴尊稱的欄位,可供在姓名前後加入文字。--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4日 (二) 03:50 (UTC)
- 那你認為人物模板裏面也不應該用「XXX醫生」、「XXX博士」的稱呼吧?人物模板沒有任何上下文,應該用本名來填寫資料裏面的「name」,而不應該用尊稱來填寫。—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41 (UTC)
- (:)回應,參考一些例句,例如"案件由馬道立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和陳兆愷常任法官主審",以及"受降儀式由解放軍XX軍區司令YYY將軍主持",我看不出有何違反中立以及按"慣例"需要禁制的理由。--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4日 (二) 03:32 (UTC)
- 沒錯。--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3:12 (UTC)
- 我倒不覺得加上「教授」、「醫生」這些算是尊重。我認為可以加上是因為它們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比如你舉的例子「XXX大學理事會理事XXX醫生出席了XXX典禮」,大學理事會理事可以由任何專業背景的人擔任,所以「醫生」一詞可以看做對「XXX」身份的補充。所以如果「醫生」這個信息與文章內容有關或對讀者閱讀有幫助就可以加上。同理其他頭銜也可以使用。畢竟只是事實性描述,沒有失去中立性那麼嚴重。--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51 (UTC)
- 我認為像開篇首句不應該用,「XXX教授是中國著名的XXX學家」這樣的介紹。另外在敘述是不應該介紹「XXX大學理事會理事XXX醫生出席了XXX典禮」。我認為沒有理由對「教授」、「醫生」、「博士」這三個頭銜給出特別的尊重。如果要用的話,那麼「XXX總統」、「XXX總理」、「XXX律師」什麼的也要使用,這樣會讓維基百科條目進一步失去中立性。—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36 (UTC)
- 視情況而定。這些我覺得都有適用的語境。當然,比如A是校長,我的意思絕不是說每次條目里提到A都要寫「A校長」。而且,像你所說,寫成「清華校長XXX」、「濟南中院法官XXX」等,亦可。總之,我的意思是怎麼通順怎麼來,而不是用方針規定必須不能用。--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24 (UTC)
- 那你覺得「XXX校長」、「XXX法官」、「XXX將軍」、「XXX律師」、「XXX記者」、「XXX主播」、「XXX老師」也可以嗎?—Snorri(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14 (UTC)
- 對的。我覺得兩種說法都可以。--Chmarkine(留言) 2014年2月4日 (二) 00:08 (UTC)
- 各位注意一下,「醫生」、「教授」這些其實是稱謂,不是一定都是尊稱。
- 首先,在文中加入與內文敘述內容無關的稱謂只會顯得句子無意義及臃腫,如「張三醫生與李四會計共同出席了王麻子教授家的婚宴」(無意義),「張三醫生、李四醫生以及王麻子醫生一同畢業於醫科大學」(臃腫)。
- 同時,稱謂不是爵位,數量並不確定。一個人可以同時存在少則數個多則數十個的稱謂。比如達爾文,他是博物學家、生物學家、地質學家、探險家、遺傳學家等等。若其稱謂與內文內容不相關,那應該選哪個?不知道。
- 最後,各種辭書的文筆風格多不加稱謂。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其文筆風格就應該與百科辭書的風格靠攏,而不是人物傳記。
- Clithering可以堅持自己的寫法,但其他用戶也可以不認同。這種爭議不存在多措,只有哪個方式更好而已。烏拉跨氪 2014年2月4日 (二) 06:58 (UTC)
- (!)意見:上面超長的一堆實在懶得一一細看,但簡單來說,我認為在百科全書裏面並不需要某某教授、某某醫生這種稱謂,不管這稱謂是否帶有尊稱的意味……--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5日 (三) 03:36 (UTC)
- 同意大象所言,否則什麼什麼先生、什麼什麼小姐女士都可以寫進條目裏面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2月5日 (三) 08:48 (UTC)
- (!)意見:在需要讓讀者明白某人職務與條目中描述對象的關係的時候,可以寫上職務作為補充說明,在語法結構上是同位語,而且最多寫一次就夠了。尊稱、敬稱、爵位、頭銜之類對條目描述對象沒有任何說明意義的,就沒有必要寫上去了。以Cli提到的例子來說:「前世界衞生組織總幹事陳馮富珍醫生和高永文等都有撰寫輓詞」——「前世界衞生組織總幹事」可以寫上,「醫生」這種頭銜則沒有必要。--Gilgalad 2014年2月5日 (三) 18:26 (UTC)
- 以上幾位的意見都說明,除了在極少數的例外情形裏面,即某人的「教授」、「醫生」、「博士」和上下文有直接緊密聯繫,比如說「XXX教授宣佈離職」、「XXX醫生入職XX醫院」等,可以加入這種稱呼,否則在名字後面寫「教授」、「醫生」、「博士」都是多餘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6日 (四) 15:55 (UTC)
爵位
(!)意見那爵位呢?特別是英國與香港等英聯邦許多名人的條目。--Ellery(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6:54 (UTC)
- (:)回應:按照Clithering的說法,勳銜是人物名字的一部分。不過這裏的「教授」、「醫生」、「博士」顯然不是名字的一部分了。—Snorri(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6:59 (UTC)
- (:)回應:爵位在人物條目首段第一次介紹主題時當然可以寫出,但是,會有必要在內文中每一次提及該人物時都加上爵位嗎?Elton John是英女王策封的爵士,但連英國人也沒有強求在每次提及他時都加上Sir……--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5日 (三) 18:19 (UTC)
- (:)回應,我想您的說法未免有點離題。上面的討論是講在內文第一次提及有關人物時使用可反映其身份背景的稱謂(例如分清教授還是博士),從沒有說無時無刻都要用稱謂。--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2:49 (UTC)
- (:)回應:沒有離題。我是說「可以在某A的條目首段第一次提及某A時加上「爵士」這類的稱謂」,但您是在「某B的條目中提及某A時加上稱謂」,上面提到「每次提及時」並不限於同一個條目中多次提及的場合,您在介紹某B、某C、某D與某E的條目中提及某A時加上稱謂,縱使每個條目都只提及一次,一樣也符合「每次提及時都加」的情況。如果您覺得上面舉的例子與您的用法不同感到不滿的話我也可以換個條目舉例,縱使是英國人也沒有強求在介紹The Diving Board這張唱片的條目中第一次提及Elton John時去強調「這張唱片是Sir Elton John的作品」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6日 (四) 14:54 (UTC)
- (:)回應,我認為每個條目都是作獨立看待的,因此即使在不同條目第一次提及某人時都加上合適的稱謂,我個人認為是合宜的。當然我指的合適是要依據條目的實際情況決定,很難一概而論。以您提及Elton John的例子為例,我非常相信英文維基同時存在不少條目在文中使用Sir Elton John(當然並非不斷使用)。話說回來,上面的討論焦點不是爵位,而是其他專業稱謂。--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5:31 (UTC)
- (:)回應:沒有離題。我是說「可以在某A的條目首段第一次提及某A時加上「爵士」這類的稱謂」,但您是在「某B的條目中提及某A時加上稱謂」,上面提到「每次提及時」並不限於同一個條目中多次提及的場合,您在介紹某B、某C、某D與某E的條目中提及某A時加上稱謂,縱使每個條目都只提及一次,一樣也符合「每次提及時都加」的情況。如果您覺得上面舉的例子與您的用法不同感到不滿的話我也可以換個條目舉例,縱使是英國人也沒有強求在介紹The Diving Board這張唱片的條目中第一次提及Elton John時去強調「這張唱片是Sir Elton John的作品」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6日 (四) 14:54 (UTC)
- (:)回應,我想您的說法未免有點離題。上面的討論是講在內文第一次提及有關人物時使用可反映其身份背景的稱謂(例如分清教授還是博士),從沒有說無時無刻都要用稱謂。--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2:49 (UTC)
- (:)回應:爵位在人物條目首段第一次介紹主題時當然可以寫出,但是,會有必要在內文中每一次提及該人物時都加上爵位嗎?Elton John是英女王策封的爵士,但連英國人也沒有強求在每次提及他時都加上Sir……--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5日 (三) 18:19 (UTC)
Wikipedia:格式手冊/傳記及Wikipedia:命名常規對榮銜和爵位的明確的指引,可供各位參考。--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6日 (四) 16:23 (UTC)
返回對稱謂的討論
(:)回應:所以如果我在條目中寫了「張鈞甯碩士曾參與多齣電視劇的演出」(為了說明此人物是中央大學碩士畢業)、「普利斯萊駕駛員曾演唱過許多膾炙人口的歌曲」(為了說明此人物是卡車司機出身),閣下也認為很恰當嗎?我是覺得彆扭萬分,大概是因為碩士聽起來沒有博士高貴,駕駛員聽起來沒醫生響亮的緣故吧?所以說穿了這些「稱謂」根本不是為了說明職業背景而被如此使用,完全就是一種尊稱,若非如此為何職業與學位一換印象就丕變?還有,要達到「說明人物的身份背景」也有其他符合百科全書體例、不會產生爭議的寫法,與其寫「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教授」為何不寫成「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內科醫學教授沈祖堯」?後面這種寫法能提供的資訊更準確詳盡,但又不會有稱謂爭議,請考慮改成這樣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6日 (四) 18:14 (UTC)
- (:)回應,我認為您提出的例子較為極端——正如我們總不能說「為何木頭車不能跟汽車一樣開到公路」。「博士」、「教授」和「醫生」一類專業稱謂有完整的規範,應該可以因應社交場合按條目的實際情況使用,並不應對編者在這方面施加較大的規範。「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教授」與「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內科醫學教授沈祖堯」哪個較好,個人認為很難作出比較,應該由條目編者自行決定。--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7日 (五) 16:47 (UTC)
- (:)回應:木頭做的車子如果能通過車輛檢測標準一樣可以掛牌上路,所以決定能不能的是車輛設計技術與交通法規,不是文法或稱謂問題,拿來這裏當比喻令人無法理解到底要表達的是啥意思。回歸原題:「博士」這種稱謂哪有啥完整規範,說穿了也不過就是因為拿到博士學位的人比較稀有所以會被特別提出而已。至於教授與醫生的稱謂哪有啥專業,不過就是因為這幾種職業的社會地位較高所以會被用來當作尊稱。在商店餐廳裏店長比店員社會地位高,所以會用某某店長當尊稱,但沒人會說某某店員;在校園中教授或老師比工友社會地位高,所以會有人使用某某教授、某某老師的稱呼,但沒人會特別稱呼人某某工友;在公司行號中總裁或經理地位高,所以會出現某某總裁、某某經理這種稱呼方式,但沒人會稱呼打雜的小員工某某助理什麼的。這一切的重點都在於「這個稱謂會不會給人尊敬感」而不是啥可以說明專業之類的技術問題,也因此如果是不能給人尊敬感的學位、職務或職業,通常不會被使用作為稱謂。然後,個人認為中文維基條目內容的撰寫方式不該由條目編者自行決定,而是由社群討論後的共識決定,且「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教授」與「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內科醫學教授沈祖堯」哪個較好哪有很難做出比較,前者的用法會產生上面這一大篇的爭議討論,但是後面這種寫法有人認為不妥嗎?如果沒有,顯然後者比前者更適合使用。維基百科應該以較多人能接受、較符合共識、可避免爭議的寫法作為格式上的依歸。--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7日 (五) 17:17 (UTC)
- (:)回應,「木頭車」如果能通過車輛檢測標準開上公路,這部木頭車應該已符合相關法例下對「汽車」的定義,也就是說只有通過檢測標準的,才能使用一些具規範的稱謂。話說回頭,店長、總裁等您提及的稱謂只是對一項職位的簡稱,會隨時間變動。我所說的專業稱謂,一般都是終身的,博士頭銜通常是獲得博士學位後取得,教授頭銜通常是獲得大學教授席後取得,而醫生頭銜通常是要通過相關地方的規管機構考核才可使用,具有規範。當然,這些專業稱謂及其規範最初源於西方,但至今已完全融入到華人社會。至於您提出的例子「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內科醫學教授沈祖堯」,突然在眾多公職之中把其中一個放到「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後面,我反而認為有點突兀。但我的看法是,如果您在編寫條目時採用這種寫法,我不會刻意改動;但我認為「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教授」同樣是合適的(正如在網上也搜查到不少同樣的描述),並不存在只有其中一種是正確,這樣如斯沒有彈性的規範。最後,我在此討論的目的是希望表達清楚我的看法,我歡迎社群繼續發表意見。--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7日 (五) 18:39 (UTC)
- (:)回應:學士學位也是要通過大學教育之後才能取得,終身都有效,為何博士是專業稱謂,卻沒聽過有人用學士當作稱謂?職業汽車駕駛資格一樣是要通過主管機關的考核才能取得,為何醫生頭銜有規範可以是專業稱謂,但計程車司機或公車司機不行?而且除非犯了規被吊銷或是沒去定期更換執照,職業汽車駕駛資格也是終身適用的,所以說因為是終身的所以是專業稱謂而不是尊稱,實在很牽強。說穿了上述常被使用的稱謂全都是因為具有較高社會地位所致,所以那些都是尊稱,根本不是啥專業稱謂。如果您覺得在人名前突然插入「內科醫學教授」很突兀,那不就等於是在說人名後插入「教授」兩字也一樣突兀嗎?如果覺得該人物的教授身份與上下文無關的話直接就寫「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不就得了,反正廢話寫在前面或後面都是廢話,並不會因為寫後面就變得比較專業。網上的搜尋結果並不能直接用來證明維基百科適合比照使用,畢竟大部分的情況下那都是因為被當作尊稱使用,但百科全書內文不適合使用尊稱。--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7日 (五) 19:15 (UTC)
- (+)同意以上意見。百科全書內容中寫入尊稱一般是不適合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9:58 (UTC)
- (:)回應,為何有博士和教授一類的頭銜而沒有人用學士當頭銜,我想這是社會文化環境等使然,維基百科在行文中使用專業頭銜(professional title),只要符合社會文化環境便不應加諸限制。「計程車司機」如果是社會常用的專業頭銜,我認為加入條目行文中是合宜的。但既然「計程車司機」在現實中根本不是任何常用的專業頭銜,將之比作教授和博士等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至於條目中那些措詞是廢話、那些不是,我認為是十分主觀的判斷,很難回應。最後,我認為即使不在條目行文中加入任何專業頭銜,也應該在條目中的Infobox使用,以反映有關人士擁有專業資歷下相應的專業頭銜。--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14日 (五) 17:44 (UTC)
- (:)回應:將計程車司機排除於所謂的專業頭銜外,而將「博士」、「醫生」、「教授」作為所謂的「專業頭銜」,本來就是一種荒謬的結論。何者是「專業頭銜」何者不是,根本沒有一個客觀的判定標準。正因為如此,在行文中加入所謂的「專業頭銜」作為尊稱是不恰當不合理的做法。至於infobox裏面的name標籤既然是「name」,就應該直接寫姓名,什麼尊稱、專業頭銜之類的不應該放在「name」這一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14日 (五) 19:01 (UTC)
- (:)回應,為何有博士和教授一類的頭銜而沒有人用學士當頭銜,我想這是社會文化環境等使然,維基百科在行文中使用專業頭銜(professional title),只要符合社會文化環境便不應加諸限制。「計程車司機」如果是社會常用的專業頭銜,我認為加入條目行文中是合宜的。但既然「計程車司機」在現實中根本不是任何常用的專業頭銜,將之比作教授和博士等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至於條目中那些措詞是廢話、那些不是,我認為是十分主觀的判斷,很難回應。最後,我認為即使不在條目行文中加入任何專業頭銜,也應該在條目中的Infobox使用,以反映有關人士擁有專業資歷下相應的專業頭銜。--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14日 (五) 17:44 (UTC)
- (+)同意以上意見。百科全書內容中寫入尊稱一般是不適合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9:58 (UTC)
- (:)回應:學士學位也是要通過大學教育之後才能取得,終身都有效,為何博士是專業稱謂,卻沒聽過有人用學士當作稱謂?職業汽車駕駛資格一樣是要通過主管機關的考核才能取得,為何醫生頭銜有規範可以是專業稱謂,但計程車司機或公車司機不行?而且除非犯了規被吊銷或是沒去定期更換執照,職業汽車駕駛資格也是終身適用的,所以說因為是終身的所以是專業稱謂而不是尊稱,實在很牽強。說穿了上述常被使用的稱謂全都是因為具有較高社會地位所致,所以那些都是尊稱,根本不是啥專業稱謂。如果您覺得在人名前突然插入「內科醫學教授」很突兀,那不就等於是在說人名後插入「教授」兩字也一樣突兀嗎?如果覺得該人物的教授身份與上下文無關的話直接就寫「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不就得了,反正廢話寫在前面或後面都是廢話,並不會因為寫後面就變得比較專業。網上的搜尋結果並不能直接用來證明維基百科適合比照使用,畢竟大部分的情況下那都是因為被當作尊稱使用,但百科全書內文不適合使用尊稱。--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7日 (五) 19:15 (UTC)
- (:)回應,「木頭車」如果能通過車輛檢測標準開上公路,這部木頭車應該已符合相關法例下對「汽車」的定義,也就是說只有通過檢測標準的,才能使用一些具規範的稱謂。話說回頭,店長、總裁等您提及的稱謂只是對一項職位的簡稱,會隨時間變動。我所說的專業稱謂,一般都是終身的,博士頭銜通常是獲得博士學位後取得,教授頭銜通常是獲得大學教授席後取得,而醫生頭銜通常是要通過相關地方的規管機構考核才可使用,具有規範。當然,這些專業稱謂及其規範最初源於西方,但至今已完全融入到華人社會。至於您提出的例子「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內科醫學教授沈祖堯」,突然在眾多公職之中把其中一個放到「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後面,我反而認為有點突兀。但我的看法是,如果您在編寫條目時採用這種寫法,我不會刻意改動;但我認為「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教授」同樣是合適的(正如在網上也搜查到不少同樣的描述),並不存在只有其中一種是正確,這樣如斯沒有彈性的規範。最後,我在此討論的目的是希望表達清楚我的看法,我歡迎社群繼續發表意見。--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7日 (五) 18:39 (UTC)
- (:)回應:木頭做的車子如果能通過車輛檢測標準一樣可以掛牌上路,所以決定能不能的是車輛設計技術與交通法規,不是文法或稱謂問題,拿來這裏當比喻令人無法理解到底要表達的是啥意思。回歸原題:「博士」這種稱謂哪有啥完整規範,說穿了也不過就是因為拿到博士學位的人比較稀有所以會被特別提出而已。至於教授與醫生的稱謂哪有啥專業,不過就是因為這幾種職業的社會地位較高所以會被用來當作尊稱。在商店餐廳裏店長比店員社會地位高,所以會用某某店長當尊稱,但沒人會說某某店員;在校園中教授或老師比工友社會地位高,所以會有人使用某某教授、某某老師的稱呼,但沒人會特別稱呼人某某工友;在公司行號中總裁或經理地位高,所以會出現某某總裁、某某經理這種稱呼方式,但沒人會稱呼打雜的小員工某某助理什麼的。這一切的重點都在於「這個稱謂會不會給人尊敬感」而不是啥可以說明專業之類的技術問題,也因此如果是不能給人尊敬感的學位、職務或職業,通常不會被使用作為稱謂。然後,個人認為中文維基條目內容的撰寫方式不該由條目編者自行決定,而是由社群討論後的共識決定,且「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沈祖堯教授」與「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內科醫學教授沈祖堯」哪個較好哪有很難做出比較,前者的用法會產生上面這一大篇的爭議討論,但是後面這種寫法有人認為不妥嗎?如果沒有,顯然後者比前者更適合使用。維基百科應該以較多人能接受、較符合共識、可避免爭議的寫法作為格式上的依歸。--泅水大象™ 訐譙☎ 2014年2月7日 (五) 17:17 (UTC)
- 頭銜應在有助於讀者理解上下文,而其缺失無助於理解的時候情況下才加入。對於上下文來說可有可無的頭銜,不應加入。比如介紹某大學校務時,用校長頭銜而不應該用醫學教授,而介紹其學術觀點時,用醫學教授頭銜而不用校長頭銜。不應該指定一個頭銜作為通用標準。--Skyfiler(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8:57 (UTC)
- 基本(+)同意以上意見。除非其缺失會導致上下文的文意無法理解,否則沒有必要的時候不應加入「教授」、「醫生」、「博士」之類的頭銜。—Snorri(留言) 2014年2月7日 (五) 19:58 (UTC)
- 我同意只要行文合宜,主編有權自由決定是否加入專業頭銜,我反對維基百科要就此加入任何有機會收緊編輯自由的限制。--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2月14日 (五) 17:44 (UTC)
- 我認為將編輯者分為「主編」和「其他人」已經是一種實質歧視。維基編者本質上應當是平等的。另外「編輯自由」是你自己提出的個人概念。眾所周知自由是相對的,不是只有添加內容才是編輯自由,刪減內容也是編輯自由。而且維基百科顯然是建立在妥協和共識上的。上次加勛銜的事情即便我提出了合理的反對理由,也仍然接受共識,作出妥協。將自己擺在高於他人的「主編」地位,不接受共識、拒絕妥協,是違背維基百科的根本精神的舉動,不是拿什麼「收緊編輯自由」做擋箭牌就能糊弄過去的。—Snorri(留言) 2014年2月14日 (五) 18:56 (UTC)
總結
討論至此已經超過10日。從以上討論看來,絕大多數的參與者(大象、SiuMai、Gilgalad、Snorri、Skyfiler、Chmarkine)認同的共識是:人物姓名之後不應加入專業頭銜,無論是否是作為尊稱使用,除非其缺失會導致上下文的文意無法理解。對於上下文來說可有可無的頭銜,不應加入。—Snorri(留言) 2014年2月14日 (五) 17:57 (UTC)
- 討論結束已經超過20日,總結列出已經10日,沒有異議,說明共識已經達成。下一步將把此共識加入格式手冊。—Snorri(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23:24 (UTC)
提議增加來源標示位置釋例
- 1. 若對某句內容標示來源,請附加在該句最後一字與句號(或標點符號)之間。
- 2. 若對某段內容標示來源,請附加在該段落最後的句號(或標點符號)的後面。
稍早曾求助於互助客棧——引用來源的位置,得知雖然中文維基百科有上述明文規定,但因沒有相關「明確範例」,致使歷來引述來源擺放的位置隨個人習慣而有所不同,認知差異也造成引用格式未見統一,甚至錯誤。故提議增加維基百科:列明來源「來源標示位置」兩段文字的釋例,也可避免類似疑義再次發生卻無解的情況。歡迎大家表示意見。--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1:41 (UTC)
- 我不知道中文學術書籍的慣常做法。許多條目都是從英文翻譯過來的,其中的來源腳註一概位於標點符號之後,所以譯者一個個修改未免浪費時間,不切實際。且看社群看法如何。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2日 (六) 17:49 (UTC)
(+)支持,中文維基百科存在更多的是缺乏來源或尚未編撰的條目,不能因為之前是錯誤的(既往不咎?),之後還要跟着繼續錯下去。起碼現在糾正了,之後不用再「二次加工」,是比較有效率的做法。--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2:42 (UTC)
- (?)疑問:我倒想問當時這個規則是怎麼決定下來的?是中文出版物的慣常做法嗎?我只知道英文出版物有把腳註放在標點符號後面的習慣,所以這並無對錯之分。我只覺得如果中文腳註規則和英文的不同,會對翻譯者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2日 (六) 22:20 (UTC)
- (:)回應:「英文出版物有把腳註放在標點符號後面」跟中文維基上說「某段內容標示來源,請附加在該段落最後的標點符號後面」意思是一樣的,還是說這樣字面上的解釋是兩種做法? (個人因此提議加上一則釋例讓中文維基跟英文接軌。)--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8:37 (UTC)
- 舉個例子說明,像英文版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正文第一段為:The park is located at the headwaters of the Yellowstone River, from which it takes its historical name. Near the end of the 18th century, French trappers named the river "Roche Jaune", which is probably a translation of the Minnetaree name "Mi tsi a-da-zi" (Rock Yellow River).[13] Later, American trappers rendered the French name in English as "Yellow Stone". Although it is commonly believed that the river was named for the yellow rocks seen in the Grand Canyon of the Yellowstone, the Native American name source is not clear.[14]
- 可是中文版黃石國家公園卻顯示:黃石公園因位於黃石河的源頭而得名。18世紀末,一群法裔加拿大的捕獵人將這條河命名為「Roche Jaune」(法語,意為「黃色的岩石」),這可能是翻譯希達察人對這條河的稱呼「Mi tsi a-da-zi」[12]。 之後,美國的捕獵人又將之翻譯為英語「Yellow Stone」。儘管美洲原住民的命名來源至今仍然沒有定論,人們還是普遍認為這是因為黃石大峽谷的黃色石頭[13]。
- 如果該段的引述再多一點,就變成是災難了:黃石公園因位於黃石河的源頭而得名。18世紀末,一群法裔加拿大的捕獵人將這條河命名為「Roche Jaune」(法語,意為「黃色的岩石」),這可能是翻譯希達察人對這條河的稱呼「Mi tsi a-da-zi」[1][2][3][4]。 之後,美國的捕獵人又將之翻譯為英語「Yellow Stone」[5][6]。儘管美洲原住民的命名來源至今仍然沒有定論,人們還是普遍認為這是因為黃石大峽谷的黃色石頭[7][8][9][10][11][12][13]。
- 所以個人才會覺得為什麼不是(跟英文版一樣的做法):黃石公園因位於黃石河的源頭而得名。18世紀末,一群法裔加拿大的捕獵人將這條河命名為「Roche Jaune」(法語,意為「黃色的岩石」)[1],這可能是翻譯希達察人對這條河的稱呼「Mi tsi a-da-zi」[2]。[3][4] 之後,美國的捕獵人又將之翻譯為英語「Yellow Stone」[5][6]。儘管美洲原住民的命名來源至今仍然沒有定論,人們還是普遍認為這是因為黃石大峽谷的黃色石頭[7][8]。[9][10][11][12][13]
- --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09:31 (UTC)
- 請注意一個中英文的區別:英文的句點和下一句第一個詞之間有一個空格,中文是沒有的。中文的句點是佔了一個全形位,可以說空格被包含在了句點符號其中。這樣造成把腳註放在中文句號後面,就一定會遠離上一句,緊貼下一句。各位想像一下英文裏面這樣用:
The park is located at the headwaters of the Yellowstone River, from which it takes its historical name. Near the end of the 18th century, French trappers named the river "Roche Jaune", which is probably a translation of the Minnetaree name "Mi tsi a-da-zi" (Rock Yellow River). [13]Later, American trappers rendered the French name in English as "Yellow Stone". Although it is commonly believed that the river was named for the yellow rocks seen in the Grand Canyon of the Yellowstone, the Native American name source is not clear. [14]
- 這也是有些彆扭的。而中文更明顯。—Snorri(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1:49 (UTC)
- (+)支持。Snorrri 說的對,的確有這個困擾,我資瓷。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3:58 (UTC)
- (:)回應:先舉個生活上的例子,像商務人士平時待在辦公室裏多半是穿襯衫(襯衫在正式的場合被視為內衣),所以即便是外頭天氣再炎熱,還是要著正式西裝去面對(尤其是重大的)客戶,這是社交上基本的常識。學術上也是如此,像是吳懷晨. 〈論巴塔耶的濫費思想:以商文明之祭祀為例〉. 新竹: 清華中文學報. 2010-12(民99.12), (4):185-224.中所引述的方式就是比較講究的做法,似乎並存在您所說的那種困擾(因為規定就是這樣),這也是為什麼要提出來探討的原因。--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0:39 (UTC)。--11:52 (UTC)
- 附帶說一下,英文每一個單字和單字之間都是分開的,所以引述跟下一個字詞之間理應也是分開(如果用這樣比擬中文的話,英文單字全部擠在一起,還能閱讀嗎?)。中文則是字字相連,引述跟下一個字辭之間也就無分開的必要(如果用這樣比擬英文的話,中文每個辭藻間全部空一格,還是能夠相當程度的閱讀,這是兩者字體結構上最大的區別。)。--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1:30 (UTC)
- 不知說過多少次了......不同院校或學術期刊都有各自的格式,根本就沒有統一放標點前或後的標準,也沒有正確或錯誤的用法,只要全文統一便可。這根本不是中文或英文習慣的問題...Oneam 01:00 AM(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4:13 (UTC)
- (:)回應:現在的癥結在於百科不可能是在同一時間、地點和人力來完成,那跟個人論文或期刊的發表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當讀者在閱讀A條目的時候,他點進B條目想要更深入了解內容時,雖然各自行文引用在單一條目統一,但A和B兩個條目如果是由不同的兩批人各自完成,引述的方式可能是全然不同。如果說習慣上普遍怎麼用,為什麼不將相關的規範制定得更為嚴謹,或附上幾個釋例不就解決這一切了,「不知說過多少次」就表示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但大家都裝沒事。--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3:54 (UTC)。
- 不知說過多少次了......不同院校或學術期刊都有各自的格式,根本就沒有統一放標點前或後的標準,也沒有正確或錯誤的用法,只要全文統一便可。這根本不是中文或英文習慣的問題...Oneam 01:00 AM(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4:13 (UTC)
- 這個的確沒有定法,比如 ACS 和 Nature 就不一樣。Snorri 說的問題的確存在;這是網絡百科,排版是基本要素,而且都靠每個編者來實現;不像學術期刊投稿,人家雜誌的格式都定好的,你作為作者反正都改不了。
- 我提一點(!)意見,就是在
</ref>
後面空一格,或者直接回車一次;這樣閱讀頁面和編輯框就都美觀了。我反正經常這麼做。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04:31 (UTC)- (+)支持:這個建議我會把它記下來,太棒了。--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3:54 (UTC)
- (-)反對:對不起,我並不贊成在
</ref>
後加空格。首先目前的格式守則是不加空格,所以至少閣下的當前做法是不正確的。至於日後我也不建議加空格,因為中文字句之間並無加空格的慣例,而腳註只是額外插入性的東西,不應影響原先的中文規則。另外,既然沒有統一的出版物格式規範,那麼維基百科可以自訂規則。我站在實際操作可行性的角度上,希望規則盡可能靠近其他語言版本(特別是英文),這可大大方便翻譯(中文版一個舉足輕重的內容來源)。那麼日文版是怎樣的做法?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3日 (日) 06:34 (UTC) - 再補充一點。如果把來源規定全部放在標點符號的後面(或者前面),可以方便機械人操作,統一格式。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3日 (日) 06:38 (UTC)
- (+)支持:維基如果也算是一個組織的話,就要統一內部的格式,連這點細節都沒法達成共識真的令人感到遺憾。--Choufanging(留言)2014年2月23日 (日) 14:56 (UTC)。
- @鋼琴小子,日文版是腳註前置,放到後面都會被人改過來。--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2月23日 (日) 10:04 (UTC)
- @Yinweichen::不能這麼說;維基上面有很多中文格式的東西都沒有實現,比如(《》)。這幾個連續的標點符號,在 Microsoft Word 裏邊會互相挨攏變得緊湊,而在維基上面就不行。還有機械人的事情我不太懂,不應該是直接抓 <ref> 和 </ref> 麼?就算是抓標點符號,順序和逆序讀取應該影響不大吧?
- 總之,為了翻譯方便,這個我的確同意;但不能過度犧牲美觀。——對了,說到美觀,你們一般都是以什麼瀏覽器為準?我的是 chrome ,想了解一下會不會太小眾。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15:16 (UTC)
- 我用的是Chrome,現在是全球市場份額最大的瀏覽器([11])。現在的格式標準要先知道來源是針對一短句還是整個句子或段落。我的意思是,這種做法不易於大量人手或自動化修正,因為每一次都要先去看看來源與前文的關係。以後來源腳註要麼全放前,要麼全放後。搜尋一番後,發現《物理學報》[12]等各大中文期刊都把腳註放在標點符號之前。這樣確實更符合中文無字符分隔、全形標點的特點。所以我現在認為,所有腳註應置於標點之前,所有統一化工作可以完全用機械人自動化完成(我可以幫忙寫機械人)。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3日 (日) 16:52 (UTC)
- 你肯定 各大中文期刊 都是放標點之前嗎?另回上面:「不知說過多少次」是因為我根本不覺得這是個問題。所謂的引述誤解只不過是A Style的人看不慣B Style、又或者維基編輯本身沒做好條目全文格式統一。如果只是出於擔心的話,釋義已經可以了,為什麼已經說到要用機械人把全部條目改成標點前?Oneam 01:00 AM(留言) 2014年2月24日 (一) 00:20 (UTC)
- 我用的是Chrome,現在是全球市場份額最大的瀏覽器([11])。現在的格式標準要先知道來源是針對一短句還是整個句子或段落。我的意思是,這種做法不易於大量人手或自動化修正,因為每一次都要先去看看來源與前文的關係。以後來源腳註要麼全放前,要麼全放後。搜尋一番後,發現《物理學報》[12]等各大中文期刊都把腳註放在標點符號之前。這樣確實更符合中文無字符分隔、全形標點的特點。所以我現在認為,所有腳註應置於標點之前,所有統一化工作可以完全用機械人自動化完成(我可以幫忙寫機械人)。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3日 (日) 16:52 (UTC)
- 總之,為了翻譯方便,這個我的確同意;但不能過度犧牲美觀。——對了,說到美觀,你們一般都是以什麼瀏覽器為準?我的是 chrome ,想了解一下會不會太小眾。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3日 (日) 15:16 (UTC)
- 指示清晰就可以了,我認為不應該過分要求行文的規格。——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24日 (一) 00:42 (UTC)
- 不,我不肯定所有都是置於標點前,謝謝提供相反的論證。我的想法邏輯如下:
- 在可行的情況下,腳註格式有統一的需要。
- 太多條目格式各異,人工修復過於繁複,浪費精力,最好能用機械人自動化。
- 目前的規則「半前半後」,不易機械人或真人判斷。
- 「全前」或「全後」有助自動統一格式。
- 各大中文文獻規則都不同,維基百科因此可自行決定。
最後,我傾向於「全前」的做法。鋼琴小子 打個招呼 查看貢獻 2014年2月24日 (一) 01:16 (UTC)
- 我覺得呢,機械人互相統一,不要打架就好。人工的話還是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吧,畢竟有的時候明顯是整句、整段的來源,後置還是更好的。SzMithrandir(留言) 2014年2月24日 (一) 03:4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