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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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區劃,自東周春秋時代因統治者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需求而產生。戰國時代,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成熟。至秦滅六國,郡縣制推廣至全國,完成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塑造[1]。其後歷經多代演變,綿延至今。

歷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區設置,管理土地、人民,執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還同時存在着許多邊疆民族建立的政權,其行政區劃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區的設置,可歷千年,但其管轄範圍並不見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行政區劃沿革

制度萌芽、成型

中國行政區劃有悠久的歷史,今普遍使用的等行政區單位名稱甚至可追溯至先秦上古時代。《尚書》中的《夏書·禹貢》記載,大禹的時候,天下分為九州,分別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環繞豫州。

真正的行政區劃制度則是萌芽發展於東周春秋時期。此前,西周時期,國家政治實行分封制周天子並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給親屬、大臣,建立諸侯國。諸侯國再分封卿大夫。東周時,周天子「王命不行」,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現的劃分,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的雛形出現。在對縣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內在矛盾是其演進的原始動力,君主專制是其演進的理論指導,統治者爭奪土地、人口是演進的客觀物質基礎[1]

秦滅六國後,郡縣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參見:先秦行政區劃。從秦朝起,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時代
  2.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道、路時代
  3. 元明清時期,行省時代

州郡時期(前221年-583年)

秦朝行政區劃分為兩級,以郡統縣。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國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個郡。縣共有1000多個,一個郡一般管十幾到二三十個縣。

到了漢朝,有些郡分封給諸侯王,稱為王國。漢朝初年諸侯王掌有王國的實權,一可以有幾個郡。從漢景帝漢武帝以後,撤銷了諸侯王的統治權,規定一國只能管一郡,王國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國在行政區劃制度上已沒有了區別,不同的只是名稱而已(王國的稅收不交給朝廷)。漢武帝時,把全國的郡國分為13個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個郡稱為司隸校尉部。這是一種監察區域,並不是行政區域,刺史只負責監察地方長官,不管地方行政。這些刺史部的名稱大多以《禹貢》、《職方》裏的州名命名,所以當時人常稱一部為一西漢後期,全國有103個郡、國。到東漢中期,又在邊境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了屬國,相當於郡一級的政區。

黃巾起義後,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這種格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維持了大約400年的時間。三國時,曹魏有12州,東吳有4州,蜀漢只有1州。西晉統一時共有19州,173郡國。西晉末年,增設兩州,共有21州。之後州的轄區逐步縮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個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個,郡增加到600多個。此時平均一個州只管2個郡,每個郡只管2、3個縣。州郡縣三級制的意義已經完全喪失了。所以到了後期,只有州刺史和縣令長到任理事,郡的太守並不上任理事,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州縣二級制。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於是撤銷了郡,只剩下州和縣。

隋文帝廢郡後,由於全國範圍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近200個州非常困難。到了隋煬帝時又將州改稱郡,模仿漢武帝時的制度,設置了若干監察吏治的官員,分部巡查。但是由於缺少相關的詳細資料,具體情況現在已經很難了解了。

道路時期(627年-1276年)

唐朝初年,又將郡改稱為州。當時有300多個州,由於朝廷難於管理,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又將全國分為十個道,每個道有時置官,有時不置官,也是監察性的。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改為15道,設置採訪處置使,相當於漢武帝時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後,還將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稱為。至唐末共有十幾個府。安史之亂以後,形成了以掌兵權的節度使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一個節度使管幾個州,其轄區也叫道,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全國分為40多個道,每道少則2、3州,多則10多州。原來的採訪處置使已經撤銷。

北宋初年,取消了節度使的實權,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但是為了便於管理,到了宋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置了。宋朝時的路不歸一個機構管轄,而是分屬好幾個機構,分管各自的職權。路的性質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時有一個特別的現象。每一個州還有一個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則是別名。郡名大都沿襲唐朝時的舊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會賞賜一個郡名,沒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時一些重要的州也升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到了南宋時,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個,是當時州的總數的1/7強。此外,還有軍、監兩種地位低於州的州級行政區劃。

遼代全境分為5道,州一級的有府、州、軍、城四種。金代全境分為20多路,州一級的初期有府、州、軍三種,後來把軍都升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行省時期(1276年-1911年)

元朝開始,開始實行行省制。它的全稱為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中書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襲自金朝行尚書省。開始它和金朝一樣,只是一種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由於長時間的戰爭,行省也開始干預地方政務,逐漸變成了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轄範圍很大,改變也比較頻繁。到了中葉,開始穩定下來,將全國分為中書省直轄區(即腹里地區)、宣政院轄地(今西藏),以及10個行中書省。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又將原來歸中書省直轄的地區改為京師直轄的地區,稱為直隸明成祖以後,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北直隸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南直隸宣德以後,全國分為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間一般還是將直隸或布政使司稱為省。

 
1875年時清朝的關內十八省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為「布政使司」,民間仍習慣稱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個省。康熙年間,因湖廣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蘇四省,陝西分出甘肅省。三次分省後,共計十八省,也就是所謂的「關內十八省」或「漢地十八省」。另外在滿洲則設置奉天、吉林、黑龍江3個將軍轄區。新疆由伊犁將軍統轄。外蒙古喀爾喀四部由烏里雅蘇臺將軍庫倫辦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烏梁海也由烏里雅蘇臺將軍管轄。科布多科布多參贊大臣管轄。內蒙古採用札薩克制與制度管理。西藏置駐藏大臣,青海置西寧辦事大臣管理。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將原屬福建的台灣府升為臺灣省。光緒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間(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爾泰,又將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的轄區改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爾泰、青海、西藏等區域。

元明清以來,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各個時期都不相同。元朝時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明朝省下設府、州、縣。清朝省下設府、、縣。明清時的州,清朝的廳有的直屬於省,有的歸府管。元明時期的州有的有縣,有的不轄縣。清朝凡是屬於府的州一律不管縣。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州實際上就是比較重要的縣。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域。

1911年後

1911年辛亥革命後,漢地各省自清朝獨立,即對清廷制定的行政區進行變更。中華民國建立後,在北洋政府時期採用省、道、縣三級體制。國民政府時期,採用二級體制。後,為方便管理縣,於1932年在省、縣之間正式設置行政督察區。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兩岸分治後,行政督察區事實上消亡,未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單位。

中國共產黨自1927年開始武裝革命後,即在己方控制區(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劃分行政區,建立自己的行政區劃制度。其制度與國民政府制度類似,但有所區別。伴隨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它的行政區劃制度被推廣至中國大陸全境。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退守台灣、失去中國大陸統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在2005年,最後一次將中國大陸納入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乃1949年前中華民國之區劃,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漢口(今屬武漢)、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臺灣光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在海南島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1947年,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原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域
 
民國十五年中華民國全圖
 
原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編輯
35、1特別行政區、2地方 14直轄市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江蘇省 鎮江 甘肅省 蘭州 南京市
浙江省 杭州 寧夏省 銀川 上海市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寧 北平市
江西省 南昌 綏遠省 歸綏 青島市
湖北省 武昌 察哈爾省 張垣 天津市
湖南省 長沙 熱河省 承德 重慶市
四川省 成都 遼寧省 瀋陽 大連市
西康省 康定 安東省 通化 哈爾濱市
福建省 福州金門 遼北省 遼源 漢口市
臺灣省 臺北南投 吉林省 吉林 廣州市
廣東省 廣州 松江省 牡丹江 西安市
廣西省 桂林 合江省 佳木斯 瀋陽市
雲南省 昆明 黑龍江省 北安 臺北市
貴州省 貴陽 嫩江省 齊齊哈爾 高雄市
河北省 清苑 興安省 海拉爾
山東省 濟南 新疆省 迪化
河南省 開封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山西省 太原 西藏地方 拉薩
陝西省 西安 蒙古地方 庫倫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前,共計有35、1特別行政區、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轄市。後因1953年政府撤回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以及臺北高雄分別於1967年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轄市。現今之新北臺中臺南直轄市2005年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澳門因外國殖民統治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未有建制。
註2: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5月23日杭州市遷至定海縣1950年5月16日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政府於1957年6月30日臺北市遷移到位於南投縣中興新村。1998年,中華民國修憲實施精省,臺灣省虛級化(實際上是「省」全面虛級化)。資料來源
註5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昆明市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5月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最後於同年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廢除西南行署,至此無實際領有該地。
註6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迪化市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1月16日裁撤。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雅爾塔協定中國政府被迫與蘇聯商定由外蒙古人民獨立公投決定;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之後卻在1953年蘇聯援助中國共產黨、干涉中國內政為由,單方面毀約並宣佈拒絕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加入聯合國之提議,認為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因蘇聯威脅將否決部分非洲小國的入聯案,不得已未否決其再次要求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重新承認蒙古國為主權國家,並設立駐蒙古代表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四級:

  1. 全國分為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四個類別的國家一級行政區
  2. 省、自治區分為地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
  3. 縣、自治縣分為民族鄉鄉級行政區,鄉級為基層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各類行政區劃單位分佈2024年 編輯
第一級行政區 第二級行政區 第三級行政區 第四級行政區
自治區 地級市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自治州地區
省直轄縣級市
(除海南省所有縣級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的12個縣級市外,僅有4個縣級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河南省濟源市由省直轄)
街道

民族鄉
省直轄
(僅海南省全部的由省直轄)

民族鄉
其他省直轄縣級行政區
(僅湖北省神農架林區1例)
直轄市 市轄區 街道

民族鄉
自治縣
特別行政區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在行政區域管理實際中,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了清末以來四級行政架構之模式。除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外,每個自治區以下行政區劃仍按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三級管理,這也是中國大陸特色政治在行政區劃管理上的體現。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內蒙古),其機構設置上除了各有側重以外其他大同小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的行政級別,最高行政長官也按照行政區的行政級別對應。如「副省級城市」最高行政長官對應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依此類推。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4個直轄市、22個省、5個民族自治區。此外,還有2個「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示意圖(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代碼 名稱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代碼 名稱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11 北京市 通州區 華北 43 湖南省 長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河西區 44 廣東省 廣州市
13 河北省 石家莊市 45 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寧市
14 山西省 太原市 46 海南省 海口市
15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2] 呼和浩特市 50 重慶市 渝中區 西南
21 遼寧省 瀋陽市 東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長春市 52 貴州省 黔/貴 貴陽市
23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 53 雲南省 滇/雲 昆明市
31 上海市 黃浦區 華東 54 西藏自治區 拉薩市
32 江蘇省 南京市 61 陝西省 陝/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62 甘肅省 甘/隴 蘭州市
34 安徽省 合肥市 63 青海省 西寧市
35 福建省 福州市 64 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市
36 江西省 南昌市 6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
37 山東省 濟南市 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南
41 河南省 鄭州市 中南 82 澳門特別行政區 -
42 湖北省 武漢市 83 台灣省 台北市 華東
  • 註:台灣省以及福建省的金門、烏坵、馬祖未實際管轄。

周恩來曾把中國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編成一首七言詩,以便記憶(當時重慶市海南省尚未建立,分別屬於四川省廣東省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尚未回歸,分別為英屬香港葡屬澳門。):[3]

兩湖兩廣兩河山(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河南、河北、山東、山西)
五江雲貴福吉安(江蘇、浙江、江西、黑龍江、新疆、雲南、貴州、福建、吉林、安徽)
四西二寧青甘陝(四川、西藏、寧夏、遼寧、青海、甘肅、陝西)
還有內台北上天(內蒙古、台灣、北京、上海和天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界定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1946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正式承認蒙古國(外蒙古獨立)之前的版圖因為狀似「秋海棠」,曾是過去的通稱,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版圖狀似公雞,台灣方面也稱之為「老母雞」。雖然《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其疆域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中華民國政府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簽訂的國界協定,但依照其法律將涉及中國大陸的範圍設定為「中共控制之地區」,2010年代起台灣民主進步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多次宣稱「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以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之交界,由東北逆時針略述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版圖之差異。

註釋

參考文獻

引用

  1. ^ 1.0 1.1 張華軍. 《夏、秦之间“县”的演进析》. 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北京市: 首都師範大學). 2008, (2008年第3期): 154–156. ISSN 1004-914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9) (簡體中文). 
  2. ^ 内蒙古自治区简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入門網站. 北京. [2009-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2) (中文(簡體)). 內蒙古自治區簡稱內蒙古 
  3. ^ 中國市縣地名知識知多少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天津市規劃局,2011年3月30日

來源

書籍
  • 譚其驤:《歷代行政區劃略說》,《中國古代文化史講座》(中國傳統文化經要叢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6月. ISBN 7-5633-3938-8.)
文章
  • 石在添:《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臺北:中華民國內政部,1993年2月).
網頁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