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特殊行政區劃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特別區)為中華民國曾存在之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通常作為行政區預備改制前的過渡性單位。

類型

準備建省

1914年,北洋政府设立察哈爾特別區綏遠特別區熱河特別區川邊特別區等4個特別行政區,乃軍政合一的都統轄區(川邊為鎮守使),性質上屬於中央直轄道,共同特徵是當地漢人定居者日增,漸有納入內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與新設治之府(道)、縣相參雜,為使兩套不同的行政體系相容而設置特別行政區,以因應當地蒙(藏)族與漢人之關係。

國民黨北伐後,認為孫中山遺教裡並未提到特別區之設置,於是將上述各地皆改制為,即察哈爾省綏遠省熱河省西康省(川邊特別區)。此後特別行政區被視為「準省」,定位變成建省前置作業之建制。依此準則設立的第一個特別行政區為海南特別行政區,轄區為海南島南海諸島。海南島於1950年因內戰失守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不復存在,但中華民國政府仍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入行政區序列之中,至2005年方予以取消;至於南海諸島,則自1979年起由甫升格為直轄市高雄市代管。

抗戰時期,汪兆銘政權亦曾先於1942年劃江蘇省的徐海道1市17縣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縣,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1944年改制為淮海省,抗戰勝利後撤銷。

自外國政权收回的領土

國民政府收回外國侵佔地後,為處理當地在外國統治期間與中國本土產生的差異環境,因而設置具過渡性質的行政區,計有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等2地。東省特別區是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回鐵路路權時,基於司法上的考慮,將中東路沿線定為特別司法區,設東省特別區法院處理該區之司法案件;中國於1922年收回中東鐵路主權後,於1923年成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主管區內行政、軍警、外交、司法等事項。威海衛則於1930年自英收回後,成立威海衛行政區直屬於行政院,適用法律比照直轄市

其他類似的行政區

除了特別行政區之外,中華民國曾存在過其他特殊的行政區劃與地方政府組織:

参考文献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