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綵
張綵(1464年—1510年),字尚質,號西麓,陝西鞏昌府安定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庚戌進士。正德初年,依附權閹劉瑾,官吏部尚書。劉瑾伏誅後,張綵被捕,死於獄中。
張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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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吏部尚書 | |
籍貫 | 陝西承宣佈政使司鞏昌府安定縣軍籍 |
字號 | 字尚質,號西麓 |
出生 | 天順八年(1464年)二月十八日[1] 陝西鞏昌府安定縣 |
逝世 | 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十六日[2] 直隸順天府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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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陝西鄉試第四十五名舉人。弘治三年(1490年)中式庚戌科會試第五十九名,二甲第六十八名進士[3][4]。授吏部主事,歷文選司郎中,為尚書馬文升器用。此後五疏移疾離去,均被馬文升堅持挽留。給事中李貫舉薦其有將才,而楊一清亦舉薦其代替自己的三邊總督職位。當時焦芳因張彩與劉瑾同鄉,而向劉瑾舉薦。升任都察院左僉都御史,一年後超拜吏部右侍郎。官至吏部尚書[5]。劉瑾被誅後,張彩因是閹黨,以交結近侍論死,遇赦當免。改擬同劉瑾謀反,病死獄中,仍剉屍於市,籍其家,妻子流放海南[6]。
家族
參考文獻
- ^ 1.0 1.1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三年庚戌科進士登科錄》
- ^ 《大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八》:「吏部尚書張綵有罪伏誅」
-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306):張彩,安定人。弘治三年進士。授吏部主事,歷文選司郎中。彩議論便利,善伺權貴指。初矯飾徹聲譽,尚書馬文升等皆愛之。給事中劉郤嘗劾其顛倒選法數事,文升悉為辯析,且譽其聰明剛正,為上下所推服。詔令辦事如故。彩即五疏移疾去,文升固留不得,時論稱之。越數日,給事中李貫薦彩有將略。楊一清總制三邊,亦薦彩自代。而焦芳以彩與劉瑾同鄉,力薦於瑾。瑾欲致之,因著令,病過期不赴者,斥為民。彩乃就道。既見瑾,高冠鮮衣,貌白晳修偉,須眉蔚然,詞辯泉湧。瑾大敬愛,執手移時,曰:「子神人也,我何以得遇子!」時文選郎劉永已遷通政,次當驗封郎石確。疏既入,瑾令尚書許進追原疏,以彩易之。彩自是一意事瑾。瑾惡進不附己,彩因媒孽去進,以劉宇代之。宇雖為尚書,銓政率由彩,多不關白宇,即白宇,宇必溫言降接。彩抱案立語,宇俯僂不敢當。居文選半載,擢左僉都禦史,與戶部右侍郎韓鼎同廷謝。鼎老,拜起不如儀,為谷大用、張永輩所竊笑。瑾方慚,而彩豐采英毅,大用等皆稱羨,瑾乃喜。越二日罷鼎,而彩逾年超拜吏部右侍郎。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306):以交結近侍論死,遇赦當免。改擬同瑾謀反,瘐死獄中,仍剉屍於市,籍其家,妻子流海南。
延伸閱讀
[編]
- 《國朝獻徵錄·卷之二十四》,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 《明史卷三百〇六》,出自《明史》
相關條目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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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劉宇 |
明朝吏部尚書 正德四年—五年(1509年—1510年) |
繼任: 劉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