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
张彩(1464年—1510年),字尚质,号西麓,陕西巩昌府安定县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庚戌进士。正德初年,依附权阉刘瑾,官吏部尚书。刘瑾伏诛后,张彩被捕,死于狱中。
张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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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吏部尚书 | |
籍贯 | 陕西承宣布政使司巩昌府安定县军籍 |
字号 | 字尚质,号西麓 |
出生 | 天顺八年(1464年)二月十八日[1] 陕西巩昌府安定县 |
逝世 | 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十六日[2] 直隶顺天府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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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陕西乡试第四十五名举人。弘治三年(1490年)中式庚戌科会试第五十九名,二甲第六十八名进士[3][4]。授吏部主事,历文选司郎中,为尚书马文升器用。此后五疏移疾离去,均被马文升坚持挽留。给事中李贯举荐其有将才,而杨一清亦举荐其代替自己的三边总督职位。当时焦芳因张彩与刘瑾同乡,而向刘瑾举荐。升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一年后超拜吏部右侍郎。官至吏部尚书[5]。刘瑾被诛后,张彩因是阉党,以交结近侍论死,遇赦当免。改拟同刘瑾谋反,病死狱中,仍锉尸于市,籍其家,妻子流放海南[6]。
家族
参考文献
- ^ 1.0 1.1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三年庚戌科进士登科录》
-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八》:“吏部尚书张彩有罪伏诛”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306):张彩,安定人。弘治三年进士。授吏部主事,历文选司郎中。彩议论便利,善伺权贵指。初矫饰彻声誉,尚书马文升等皆爱之。给事中刘郤尝劾其颠倒选法数事,文升悉为辩析,且誉其聪明刚正,为上下所推服。诏令办事如故。彩即五疏移疾去,文升固留不得,时论称之。越数日,给事中李贯荐彩有将略。杨一清总制三边,亦荐彩自代。而焦芳以彩与刘瑾同乡,力荐于瑾。瑾欲致之,因著令,病过期不赴者,斥为民。彩乃就道。既见瑾,高冠鲜衣,貌白晳修伟,须眉蔚然,词辩泉涌。瑾大敬爱,执手移时,曰:“子神人也,我何以得遇子!”时文选郎刘永已迁通政,次当验封郎石确。疏既入,瑾令尚书许进追原疏,以彩易之。彩自是一意事瑾。瑾恶进不附己,彩因媒孽去进,以刘宇代之。宇虽为尚书,铨政率由彩,多不关白宇,即白宇,宇必温言降接。彩抱案立语,宇俯偻不敢当。居文选半载,擢左佥都御史,与户部右侍郎韩鼎同廷谢。鼎老,拜起不如仪,为谷大用、张永辈所窃笑。瑾方惭,而彩丰采英毅,大用等皆称羡,瑾乃喜。越二日罢鼎,而彩逾年超拜吏部右侍郎。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306):以交结近侍论死,遇赦当免。改拟同瑾谋反,瘐死狱中,仍锉尸于市,籍其家,妻子流海南。
延伸阅读
[编]
- 《国朝献征录·卷之二十四》,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 《明史卷三百〇六》,出自《明史》
相关条目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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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刘宇 |
明朝吏部尚书 正德四年—五年(1509年—1510年) |
继任: 刘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