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白色恐怖时期
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是指1949年5月20日—1991年6月3日,从台湾省政府和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发布《台湾省戒严令》,在“台湾地区”实施戒严开始,直到白色恐怖三大恶法中最后一个法令《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废除为止[1]。
台湾白色恐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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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戒严的一部分 | |
位置 | 中华民国台湾省 |
日期 | 1949-1991年 |
目标 | 政治异议人士 |
类型 | 政治肃清,白色恐怖 |
死亡 | 尚待厘清 估计数字见台湾白色恐怖时期#受难者 |
主谋 | 中国国民党控制下的政府 |
由中国国民党主政之中华民国政府借由公权力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塑造对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围之时期。台湾省政府主席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上将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湾省全境实施戒严。同年5月24日经由立法院三读通过《惩治叛乱条例》,为针对中国共产党叛乱的特殊状况而实施,实际上,透过此“特别刑法”造成许多冤假错案,铲除异己、巩固威权主义的领导中心,对于批评或反对政府之异议人士(如主张台湾独立等等)进行整肃迫害,任意冠上意图颠覆政权之罪名,将刑罚范围过分扩张。警总等情治单位,借由特别刑法充当政府整肃异己的工具,罔顾基本人权、民主、自由等、无孔不入地监控人民,对言行可疑人士或异议分子炮制假案、扣上匪谍的帽子,在全国各地滥捕、滥杀、刑求殴打及没收财产,造成大量冤死、冤狱、伤残,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以及心灵上遭受严重损害。
虽然中华民国政府宣告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严,“名义上”白色恐怖已经结束,平民不再受到严厉的军法审判,但是《惩治叛乱条例》以及《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仍然持续镇压与中央政府持不同政见者。
1991年5月9日,法务部调查局干员在未知会国立清华大学校方的情况下,于清晨五时许进入清大学生宿舍,拘提历史研究所硕士生廖伟程,引发台湾社会与大学校园剧烈反弹。5月9日,清大学生到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静坐抗议。5月12日,抗议的教授及学生于中正纪念堂静坐,二十多名教授遭到镇暴警察以棍棒殴打。5月15日,上千名台湾各大学学生发动罢课,并占领台北车站大厅静坐六天五夜,要求“废除惩治叛乱条例、反对政治迫害”。5月17日,立法院通过废除《惩治叛乱条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废止。1998年6月17日立法院通过补偿条例,成立“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十五年间补偿10067件,其中死刑809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孙立人部属郭廷亮案、大力水手事件、李敖、雷震案、美丽岛事件(除了林义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案而坚持不领补偿金)等。但约1500名受难者未提出申请。基金会执行长希望基金会结束营运后,能与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合并成为“国家人权基金会”,继续保障未申请者的权益。
简介
时空背景
1945年二战结束之后,全球进入共产主义快速扩张时期,自1945战后至1950年前后,许多共产国家或政权形成,如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1946年的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1947年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1949年寮国人民军(巴特寮)、194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194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1952年波兰人民共和国。
红色势力急速扩张,美国为了防堵共产势力扩张[2][3],在欧洲成立北约,继而成立东南亚条约组织、美日安保条约,而台湾也被纳入反共的岛链之中,早在1938年,美国就有众议院非美调查委员会HUAC已将目光聚焦在国内共产势力的调查,麦卡锡主义的兴起,至1950年的麦卡伦国内安全法,都是一系列反共封锁的过程[4][5]。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1946年沈崇案后声望一落千丈,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在知识分子间流传并广为宣传形成牢不可破的力量,1947年国共会战,中华民国国军战事失利节节败退,也出现了明显的西瓜效应,沦陷区越来越大,很多人认为一两年内中华民国政府可能瓦解。
甚至1948年四六事件发生时,学生游行唱的都是你是灯塔这类红歌[6],已不再遮掩对意识形态的支持,中央政府高级官员也传出叛变如陈仪,直到1949年惩治叛乱条例公布施行后共党势力在台扩张才得以遏止,同时,也是当时国际冷战结构逐渐形成的开始,国民政府开始处决特工,等于是在美国漠视下开始对人权的一种侵害[5]。
此“特别刑法”成为白色恐怖的根源,许多日治时期参加学运的领袖及菁英竟在短短几年内遭到逮捕及枪决[7],如参与谢娥反日事件的唐志堂[8]、主张台湾革命独立的国军抗日将领李友邦中将、前往中国大陆参加抗战的锺浩东[9]、寻找祖国的林如堉与吴思汉[8]、阅读反日禁书遭逮捕的李苍降[10]、东京兴汉会蓝明谷[11]、反日的台大学生张璧坤与李水井等[6],皆魂断马场町;李妻曾碧丽怀孕亦遭下狱刑求至胎盘剥落而大出血早产[12]。
1949年8月《光明报》事件曝光后,中国共产党台湾省工作委员会面临第一次瓦解,全省大搜捕,残馀党员由陈福星领导,依退守保干政策退入苗栗山区,1950年6月韩战爆发,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巡防台海。
中共“解放台湾”的可能性减低,麦卡锡主义在美国抬头,中华民国政府于此时开始对叛乱犯采取高压政策[10],自1950年2月之后开始密集枪决省工委成员与中共派遣隐避战线成员,几乎每周都有省工委成员在马场町刑场遭枪决,1953年开始,蒋经国改采怀柔政策要求改变立场,瓦解省工委、台盟在台势力及台湾共和国临时政府,然而拒绝改变立场者则仍遭到判决死刑。
近年来由于社会氛围改变,越来越多的白色恐怖受难者,愿意将过去的经历与受到不当用刑的经历,透过口述历史与回忆录的方式陈述,如陈明忠、颜世鸿、黄华昌、陈英泰等,就读台大经济系记忆力惊人的陈英泰,由同学郑文峰吸收入党,几乎钜细靡遗的纪录了组织成员、在监狱所有见过的人与出狱后难友的状况[13],并积极参与成立台湾地区政治受难人互助会、五零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进会等团体。
立法与判刑
1949年5月24日,中华民国立法院为了处置中国共产党叛乱,通过了《惩治叛乱条例》[14][15]。后为吓阻台湾人民不得反抗政府,于1950年通过《动员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扩充了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纵容情治单位机关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动[16][17],通行的标语与口号就是“消灭万恶共匪”、“杀绝朱毛匪帮”、“检举匪谍人人有责”、“匪谍就在你身边”、“杀朱拔毛”、“枪毙共产党”等。只要是共匪、匪谍、嫌疑犯、曾经去过延安者、亲共者、思念大陆家乡者、或有异见者、异言者,均可不经审判,或由简易的军事法庭加以逮捕,当场执行枪决,或拉去刑场枪决,少数行为较轻者则判刑入狱。人民为求自保,告密者到处都是,经常造成冤死、冤狱,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感尽失,人心惶惶不可终日,惊恐到了极点,台湾人民的性格遭到极度扭曲。国家公权力在长期戒严中受到滥用,人民的基本权利完全失去保障。[18][19]
加上当时为戒严时期,政治案件受军法审判,而蒋中正身为军事长官有核覆权,经蒋核覆的案件有8成以上加重刑期,其中3成改判死刑。而核覆未经过蒋的案件,近6成减刑,不到5%改判死刑,显然蒋中正是否介入审判,也决定了政治案受难者的量刑[20]。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14条规定,因匪谍案没收之财产,承办人员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奖金,其物资报酬也造成当时冤案、错案、假案的发生从无停止。后因警总在裁撤时大量销毁档案,让当时因奖金而发生的案子有多少,难以考究。[21]
根据中华民国法务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报告的资料显示,戒严时期,军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计的无辜被害者约14万人。根据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约6、7万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计算,受军事审判的政治受难人,应当在20万人以上[22][23][24],他们就是“白色恐怖”的最直接牺牲者。[25]其中,1960年那一年,执政当局将12万6875人列为“行踪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由此推论,当时受迫害致死的人数应极为庞大。[26]
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为例,国民党政府在台湾处死了4,000至5,000人,甚至于有8,000名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谍、知识份子、文化人、工人和农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这就是一般所谓的“台湾五零年代白色恐怖”。[16]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后两个在1950年代的终身监禁的政治犯林书扬与李金木,在坐满34年又6个月以上的牢后,才释放出狱。[27]
1991年废除《惩治叛乱条例》,以及1992年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终结了言论叛乱罪的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台湾白色恐怖的真正结束。[28][29]
立法院于1998年制定《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
受难者
对于白色恐怖受难人数,根据“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呈报行政院的数据,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为止,申请补偿的件数为8,500件,已领补偿金者为13,000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执行长倪子修表示,这些只是领取受难补偿的人数,并非确切受难人数。
至2009年7月“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的确实统计,台湾在二二八事件后期到解严后两年的白色恐怖共43年期间,因思想、言论涉及叛乱罪,被依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条例逮捕受难者有8296人,其中1061人被执行死刑[30]。
政府迁台早期许多只身来台的外省人成为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但他们可能没有亲人替他们追求平反。许多本省人与外省人的案情由于世事变迁、人事不存,受难的讯息不能流通。
- 根据法务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报告的资料显示,戒严时期,军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计的无辜被害者约14万人。根据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约6、7万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计算,受军事审判的政治受难人,应当在20万人以上[22][23][24],他们是戒严的最直接牺牲者。[31][32]又国史馆集刊的论文推计,从1950年代算起,到1987年解严,政治案件牵涉受难人数为14万人,其中被处决人数为3000到4000[33]。
根据“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所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在已知的白色恐怖受难者中,本省人约占60%,外省人约占40%,虽然本省人受难的人数比外省人还多,但是外省人中的受难比例较高,因为外省人只占当时总人口数的15%[34]。
依据《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现行法律或证据法则审查,经认定触犯内乱罪、外患罪确有实据者”,不得申请补偿。意即真正的“匪谍”和“共产党员”不能得到补偿。
据中共官方媒体环球时报报导,1949年前后中共共派出1500馀名特工进入台湾,被中华民国军事法庭公审处决的有1100馀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联络部于2013年12月在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无名英雄广场来纪念这些被处决特工。[35]
争议
2009年,前总统府国策顾问谢聪敏(1964年与彭明敏、魏廷朝起草《台湾人民自救宣言》而被判10年、又在1971年花旗银行爆炸案遭诬陷被捕入狱15年)与白色恐怖政治受难者团体指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当年发布的戒严令未依法按级呈报代总统李宗仁,再由总统提交立法院追认,因此,依法无效。国民党政府依无效的戒严令侵害部分人士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但司法院大法官却不受理释宪,他们要求监察院弹劾大法官、纠举大法官失职。[36][37]
2010年,监察委员黄煌雄等提出调查报告指出1948至1949年有三次戒严令,1949年5月20号发布的第二次戒严令是否有依戒严法第3条送立法院追认无从考究,1949年11月22日第三次的戒严令如未经总统宣告发布(李宗仁代总统当时并不在中华民国境内,不可能签字公告,不符宪法第39条规定),形式要件不完整,法定程序有瑕疵,则戒严令因欠缺形式法效而失效,军事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就有瑕疵,戒严时期因案被宣告没收之财产“恐须重新审酌”,当然也会发生其后的救济问题。但最终相关法律的认定是司法院大法官会议。[38][37][39][40]
谢聪敏等人对监院的调查结果感到振奋,他们表示自己因为在戒严时期遭到军法审判而坐牢,如果监委认定戒严令有瑕疵,那么当时的审判就站不住脚,他们将根据这项调查报告向大法官声请释宪、争取平反及冤狱赔偿。[37]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管碧玲表示没有依照宪法程序实施戒严令是违法、不合法的,“不合法的戒严令实施后,使多少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因此受到剥夺、被军事审判,这些怎么办?应该要慎重研议国家补救的体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立委蔡同荣也说:台湾人很无辜,实施戒严令让海内外的乡亲受害很大,他因此在美国30年却有家归不得,他要求政府应该追查相关法律责任、补偿。[41]
2013年,有白色恐怖(匪谍案)受害者直系海外家属出面要求平反补偿长达十年的受害监禁确切案件,但被中华民国政府拒绝。“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于2013年6月30号面临停止作业。[42]这30多件未了案子中的受害者及家属们曾上书陈情于马英九总统请求延期,但他们的陈情书都一致的被总统府转送给“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于是都不了了之。而且2013年初也曾有案子中旅美华人受害者直系家属越洋上书陈情立法委员林郁方要求协助延期,但被林郁方委员室以“机构已停办,无事可做”理由回绝。形成强烈对比的,当二二八事件在2013年又出现了30几个案子因过期无法申请,民进党立法委员就立刻提案修法[43],因此现在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已经过立法院修案又延期申请赔偿四年。
对于白色恐怖的牺牲者之所以未被平反,白色恐怖受难者林书扬解释:“思想问题,是最难解决的……对国民党来说,到目前仍认为当年的反共国策是无需质疑的。同情共产主义者,仿彿就是一种原罪……国民党只是就当年的‘执法程序’作检讨,但从不愿比照二二八事件,作公开道歉。” [44]
平反
2017年12月5日,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促进转型正义条例》。2018年5月31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开始陆续对白色恐怖时期案件进行平反。
2018年10月5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以函文方式公告第一批撤销有罪判决人员之名单,撤销林庆云等1270人之有罪判决[45]。
2018年12月7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以函文方式公告第二批撤销有罪判决人员之名单,撤销黄藻儒等1505人之有罪判决[46]。其中受难者崔乃彬君等5人以类似判决书之司法不法决定书形式撤销有罪判决。
2019年2月27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以会议决议方式公告第三批撤销有罪判决人员之名单,撤销黄顶君等1056人之有罪判决[47]。其中受难者王锡和等6人以类似判决书之司法不法决定书形式撤销有罪判决。
2019年5月30日,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以会议决议方式公告第四批撤销有罪判决人员之名单,撤销徐维琛君等2006人之有罪判决[48]。其中受难者刘永祥君等7人以类似判决书之司法不法决定书形式撤销有罪判决。
部份案件
1940年代
- 陈仪匪谍案。
- 李友邦匪谍案。
- 朱枫、吴石、聂曦匪谍案。
- 四六事件(1948年)
- 杨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 锺浩东、蒋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学“《光明报》案”(1949年-1951年)
- 澎湖七一三事件:本事件受害者几乎为山东人,又称为“外省人的二二八事件”,为白色恐怖时代受害人数最多的单一事件[49]。
- 中华民国海军白色恐怖事件
1950年代
- 1950年
- 谢瑞仁、林书扬等人的“麻豆案”(1950年)
- 邓锡章、张伯哲等人的“台中案”(1950年)
- 林清良等人的“桃园案”(1950年)
- 黄纪男、廖史豪等人的“台湾再解放联盟”案(1950年)
- 1950年1月:台北市工委会案
- 1950年1月:警察界郑臣严案
- 1950年1月:新民主主义青年同盟案
- 1950年2月:邮电总支部案
- 1950年2月:吴石、朱谌之间谍案
- 1950年3月:汪声和、李朋案
- 1950年3月:台中武装工委会案
- 1950年3月:台中市工委会案
- 1950年4月:山地工委会简吉案
- 1950年4月:台中商职自治会案
- 1950年4月:中部山地林禄山案
- 1950年5月:西螺台湾再解放联盟案
- 1950年5月:铁路支部案
- 1950年5月:麻豆案
- 1950年6月:王臣滨案
- 1950年7月:王再兴案
- 1950年8月:基隆市工作委员会案
- 1950年9月:台北电信局支部案
- 1950年9月:台北街头支部案
- 1950年9月:李玉堂中将案
- 1950年9月:朴子蔡瑞钦案
- 1950年10月:阿里山汤守仁案
- 1950年10月:南化后掘基地李凯南案
- 1950年11月:台湾青年自治同盟案
- 1950年11月:桃园街头支部案
- 1950年11月:新竹市社会主义青年大同盟案
- 1950年12月:江泰勇案
- 1951年
- 李友邦的“台湾独立革命党案”(1951年)
- 1951年1月:陈力群案
- 1951年1月:松山傅庆华案
- 1951年1月:龟山陈盛妙案
- 1951年2月:军法处梁锺濬案
- 1951年2月:陆军于成志案
- 1951年5月:新竹市铁路支部案
- 1951年7月:中坜姚锦案(又称“客家中坜事件”)
- 1951年7月:大溪郭成案
- 1951年8月:台湾独立党案
- 1951年8月:蓬莱民族自救斗争青年同盟案 [50]
- 1951年10月:桃园无线电台支部案
- 1952年
- 黄温恭的“台湾省工委会燕巢支部案”(1952年)
- 鹿窟基地案:吕赫若、郑定国等人的石碇“鹿窟基地案”(1952年-1953年)
- 1952年:欧阳剑华案
- 1952年1月:学术研究会案
- 1952年1月:台大支部案、“虎尾地区工作委会会莿桐支部”郭庆等案 [51]
- 1952年1月:佳冬郑团麟案
- 1952年2月:铜锣黄逢开案
- 1952年2月:阿里山李瑞东案
- 1952年2月:阿里山支部案
- 1952年4月:番路台湾前锋青年协会案
- 1952年6月:林金木案
- 1952年6月:五结宜兰中兴纸厂案
- 1952年6月:铜锣徐金生案
- 1952年7月:台湾人民同盟案
- 1952年8月:段沄中将案
- 1952年10月:苗栗油厂支部案
- 1953年
- 1954年
- 高一生、汤守仁等人的“高砂民族自治会案”(1954年)
- 台北市木工支部案
- 1954年6月:陶普斯号事件
- 1954年8月:孙立人案
- 1954年8月:陈明贵案
- 1954年12月:林日高案
- 吴丽水、丁窈窕、施水环、方玉琴等人的台南市委会邮电支部案(1954-1956年)
- 1955年-1959年
- 1955年,孙立人兵变案,又称郭廷亮匪谍案,牵连者约三百馀人。
- 1955年8月:大武陆军范立志案
- “任方旭、任显群案”(1956年)
- 1956年7月:月员林江火社台独案
- 1957年3月:刘自然事件
- 1958年4月:林文安案
- 1958年4月:海军台独案
- 1959年12月:武汉大旅社案 [52]
1960年代
- 雷震、傅正等人的“雷震事件”(1960年)
- 黄纪男等人的“台湾民主独立党台湾地下工作委员会案”(1961年)
- 苏东启、詹益仁等人的“苏东启案”及“廖启川案”(1961年)
- 陈智雄等人的“同心社案”(1961年)
- 施明德等人的“亚细亚同盟案”(1962年)
- 彭明敏、谢聪敏、魏廷朝等人的“《台湾自救运动宣言》案”(1964年)
- 谢东荣“厕所叛乱案”(1966年)
- 姚勇来、沈嫄璋、李世杰、蒋海溶、单建周、路世坤、童尚经等人的“《新生报》案”(1966年)
- 林水泉、颜尹谟、黄华、许曹德等人的“全国青年团结促进会案”(1967年)
- 陈泉福等人的“台湾大众幸福党案”(1967年)
- 李敖“妨碍公务”案(1967年)
- “崔小萍案”(1968年)
- 柏杨的“大力水手事件”(1968年)
- 陈映真、李作成、吴耀忠、陈述孔、丘延亮等人的“民主台湾联盟案”(1968年)
- 许席图等人的“统中会案”(1969年)
- “陈中统案”(1969年)
- 李义平、高阵明等人的“山地青年团案”(1969年)
1970年代
- 江炳兴、郑金河、陈良、谢东荣、詹天增等人的“泰源监狱案”(1970年)
- 谢聪敏、魏廷朝、李敖等人的“叛乱案”(1971年)
- 蔡俊军、吴荣元、锺俊隆、吴俊宏、陈钦生、邓伯宸等人的“成大共产党案”(1972年)
- 台大哲学系事件(1972年-1975年)
- 郑评等人的“台湾独立革命军案”(1974年)
- 吕文华等人的“台湾原住民独立运动案”(1974年)
- “白雅灿案”(1975年)
- “中坜事件”(1977年)
- “余登发案”(1979年)
- 黄信介、吕秀莲、姚嘉文、施明德等人的“美丽岛事件”(1979年-1980年)
1980年代
- “林宅血案”(1980年)
- 陈文成事件(1981年)
- 二二八受刑人案(1982年)
- 江南案(1984年)
- 三七事件“东岗惨案”(1987年)
- 蔡有全、许曹德的“台湾独立案”(1987年)
- 郑南榕自焚案(1989年)
1990年代
- 该案判决为有罪,此时台湾已经解严,而台湾民意也反对以国家暴力反台独,而民意也逼迫立法院废除各项限制言论自由的法令。
- 郭廷亮案(1991年)
流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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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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