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法律上的刑罚等处罚
(重定向自判刑)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2年7月17日) |
刑罰(英語:crimial sanction、penalty)是對觸犯法律行為之惩罚,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在藥物治療、基因改造(基因治療)、晶片控制、高精準度測謊技術與儀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準確性、穩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對社會、自然環境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之前,只能以教育、傳播、心理治療、刑罰、儘可能不疏失錯誤的偵察和調查系統(包括偵防科技、鑑識科技與體系、制度和監控記錄設備的佈置)等其他方式來預防、矯治直接或間接影響大眾權益的行為。如果能使違法者戒過從善,變成更有能力、意願有益社會及補償受害相關者的人,更能提升社會效益、減少損失,但為了嚇阻他人再犯,仍必須有需求剝奪或給予不欲之事物的處罰(使不得或減少獲得所需、使失去或增加損失所需、增加或給予其不欲)。對於愈有高僥倖心態或自大妄為的犯行者,愈不能疏漏任何一次其各程度的犯行,皆要以相反於其需求模式的方式處罰。
刑罰的種類
刑罰的手段
刑罰的性質
- 主刑
- 從刑(中華民國):褫奪公權。
- 附加刑
参考文献
-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5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各地刑罰
- 中華民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
- 澳門:
- 新加坡:
- 日本:
- 大韓民國:
延伸阅读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