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

教育类型

特殊教育学教育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特殊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使用一般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青、少年)所进行的达到一般的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由于对特殊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特殊教育学也可以有两种理解。广义的指研究有各种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教育的现象与规律的科学;狭义的多指研究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现象与规律的科学,在中国又称“残疾儿童教育学”、“缺陷儿童教育学”、“障碍儿童教育学”、“治疗教育学”等。世界各国多用狭义概念。按具体研究对象又可细分为脑障教育学(脑力障碍教育)盲人教育学(视力障碍教育)、听障教育学(听力障碍教育)、智障教育学智能障碍教育)、语言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肢体残障)、脑性麻痹(脑性麻痹障碍)、身体病弱(身体病弱障碍)、情绪行为障碍(情绪管理功能障碍)、学习障碍(学习功能障碍)、多重障碍(多重功能障碍)、自闭症(自闭障碍)、发展迟缓(发展迟缓功能障碍)、认知障碍资赋优异其他障碍等

特殊教育学校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一些进步的教师和医生曾提出各种理论为特殊教育奠基。逐渐形成了聋教育学、盲教育学、弱智教育学等。19世纪有的医生和(或兼)教师提出了治疗教育学理论。19世纪末心理学的发展使特殊儿童心理学产生,出现了“特殊教育学”。20世纪中期特殊教育概念有所扩大,研究对象从学龄残疾儿童大规模地扩展到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与教育训练,同时特殊教育在较大的范围内延伸到残疾青年的中等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多种学科(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语言学哲学电子学听力学等)在研究残疾儿童教育、心理和康复方面密切结合和交叉,使特殊教育学发展成为研究有特殊教育需要人的发展规律的一门跨学科的、边缘的、新兴的学科。研究内容包括:特殊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特殊教育对象的早期发现、早期鉴定与评估,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务,特殊教育的体系、组织形式、方法和内容、手教与教师的培训体系和方法特段、设备和教具,各级各类特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共性与特殊性等等。研究方法除了一般教育学的方法可以使用外,更多采用正常儿童与特殊儿童教育比较研究的方法。

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SENCO)

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Co-ordinator,简称SENCO)是学校内专责协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教师。特殊教育协调员最先在英国开始,由于1995年英国国会通过《残疾歧视法案》,学生不得因残疾问题而使他们得到较其他学生为少的照顾,所以当地教育部门为有一定数量特殊学习需要的学校开设这个职位,使学校能够符合法例的要求,能够针对残疾儿童的弱点而作出“合理安排”,使他们能够得到均等的学习时间及机会。
在英国担任特殊教育需求协调员的人员为校长(Head-Teacher)

特教教育形式[1]

  • 集中式特教班:由特教老师全部担任所有的教学、学童互动的工作。
  • 合作制班:大部分的时间都由特教老师进行教学工作,少部分时间参加普通班
  • 资源教室: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普通班接受教学,但有少时间需要特教资源的时候可以来资源教室获取相关管道。
    • 普通建教班:将学生直接安置在普通班,以肢体障碍学童常见
      • 床边教学:针对有严重疾病而无法离开家、病床的孩童,进行到府教学来协助其课业发展。

辅助学习方法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

参考资料

  1. ^ 儿同少年社会工作 child and adolescent social work by 郭静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