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

教育类型

特殊教育學教育學的一個分支。是研究特殊教育現象及其規律的科學。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使用一般或特別設計的課程、教材、教法、組織形式和設備對特殊兒童(青、少年)所進行的達到一般的和特殊的培養目標的教育。由於對特殊教育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特殊教育學也可以有兩種理解。廣義的指研究有各種特殊教育需要兒童教育的現象與規律的科學;狹義的多指研究各類殘疾兒童教育現象與規律的科學,在中國又稱「殘疾兒童教育學」、「缺陷兒童教育學」、「障礙兒童教育學」、「治療教育學」等。世界各國多用狹義概念。按具體研究對象又可細分為腦障教育學(腦力障礙教育)盲人教育學(視力障礙教育)、聽障教育學(聽力障礙教育)、智障教育學智能障礙教育)、語言障礙(言語障礙)、肢體障礙(肢體殘障)、腦性麻痺(腦性麻痺障礙)、身體病弱(身體病弱障礙)、情緒行為障礙(情緒管理功能障礙)、學習障礙(學習功能障礙)、多重障礙(多重功能障礙)、自閉症(自閉障礙)、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功能障礙)、認知障礙資賦優異其他障礙等

特殊教育學校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一些進步的教師和醫生曾提出各種理論為特殊教育奠基。逐漸形成了聾教育學、盲教育學、弱智教育學等。19世紀有的醫生和(或兼)教師提出了治療教育學理論。19世紀末心理學的發展使特殊兒童心理學產生,出現了「特殊教育學」。20世紀中期特殊教育概念有所擴大,研究對象從學齡殘疾兒童大規模地擴展到學齡前殘疾兒童的早期診斷與教育訓練,同時特殊教育在較大的範圍內延伸到殘疾青年的中等和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多種學科(教育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語言學哲學電子學聽力學等)在研究殘疾兒童教育、心理和康複方面密切結合和交叉,使特殊教育學發展成為研究有特殊教育需要人的發展規律的一門跨學科的、邊緣的、新興的學科。研究內容包括:特殊教育與社會發展的關係,特殊教育對象的早期發現、早期鑑定與評估,特殊兒童的早期干預,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務,特殊教育的體系、組織形式、方法和內容、手教與教師的培訓體系和方法特段、設備和教具,各級各類特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共性與特殊性等等。研究方法除了一般教育學的方法可以使用外,更多採用正常兒童與特殊兒童教育比較研究的方法。

特殊教育需要協調員(SENCO)

特殊教育需要協調員(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Co-ordinator,簡稱SENCO)是學校內專責協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的教師。特殊教育協調員最先在英國開始,由於1995年英國國會通過《殘疾歧視法案》,學生不得因殘疾問題而使他們得到較其他學生為少的照顧,所以當地教育部門為有一定數量特殊學習需要的學校開設這個職位,使學校能夠符合法例的要求,能夠針對殘疾兒童的弱點而作出「合理安排」,使他們能夠得到均等的學習時間及機會。
在英國擔任特殊教育需求協調員的人員為校長(Head-Teacher)

特教教育形式[1]

  • 集中式特教班:由特教老師全部擔任所有的教學、學童互動的工作。
  • 合作制班:大部分的時間都由特教老師進行教學工作,少部分時間參加普通班
  • 資源教室:學生大部分時間都在普通班接受教學,但有少時間需要特教資源的時候可以來資源教室獲取相關管道。
    • 普通建教班:將學生直接安置在普通班,以肢體障礙學童常見
      • 床邊教學:針對有嚴重疾病而無法離開家、病床的孩童,進行到府教學來協助其課業發展。

輔助學習方法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1. ^ 兒同少年社會工作 child and adolescent social work by 郭靜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