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寀 (萬曆辛丑進士)

王之寀(1571年—1626年),字心一陝西朝邑縣(今大荔)人。晚明政治人物,属東林黨

王之寀
《江苏丹徒王氏宗谱》之王之寀像
《江苏丹徒王氏宗谱》之王之寀像
大明刑部右侍郎
籍貫陝西朝邑縣
字號字心一
出生隆慶五年(1571年)
逝世天啓六年(1626年)
出身
  • 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辛丑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王之寀為萬歷二十九年(1601年)進士。除清苑知縣,遷刑部主事。曾處理梃擊案的主角張差,用飯菜引誘他:「實招與飯,不招當飢死。」張差低頭,又說:「不敢說。」王之寀命眾人迴避,親自審問。張差的供言,結果供出是鄭貴妃手下太監龐保劉成指使。當時萬曆帝不見群臣二十五年,力主從輕發落。

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京官考核,给事中徐绍吉、御史韩浚弹劾王之寀贪财,于是削籍为民。

天启初年,廷臣多为他伸冤,召回恢复旧职。歷任尚宝少卿、太仆少卿、太仆寺卿。天启四年(1624年)秋天,拜刑部右侍郎。天启五年捲入汪文言案中,岳骏声又控其勒索郑国泰二万两,下诏追查。魏忠賢專權,修《三朝要典》時,“梃击案”以王之寀为首犯。

後又被府尹劉志選彈劾,逮下詔獄,坐贓八千,之寀竟瘐死獄中。[1]

崇禎初年,得到平反,復官,赐予救济。

参考文献

  1.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2:王之宷,字心一,朝邑人。萬曆二十九年進士,官刑部主事,首發張差梃擊事。天啟初上復讐疏,言方從哲、崔文昇等誤用藥之罪,累遷刑部侍郎。魏忠賢竊柄,首翻梃擊案,天啟六年下獄死。
官衔
前任:
劉濟
明朝清苑县知县
萬曆三十一年任
繼任:
周诗
前任:
倪天秩
明朝無極縣知縣
1602年-1605年
繼任:
胡行知
前任:
祈有代
明朝慶雲縣知縣
1611年-1613年
繼任:
陳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