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寀 (万历辛丑进士)

王之寀(1571年—1626年),字心一陕西朝邑县(今大荔)人。晚明政治人物,属东林党

王之寀
《江苏丹徒王氏宗谱》之王之寀像
《江苏丹徒王氏宗谱》之王之寀像
大明刑部右侍郎
籍贯陕西朝邑县
字号字心一
出生隆庆五年(1571年)
逝世天启六年(1626年)
出身
  •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辛丑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王之寀为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进士。除清苑知县,迁刑部主事。曾处理梃击案的主角张差,用饭菜引诱他:“实招与饭,不招当饥死。”张差低头,又说:“不敢说。”王之寀命众人回避,亲自审问。张差的供言,结果供出是郑贵妃手下太监庞保刘成指使。当时万历帝不见群臣二十五年,力主从轻发落。

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京官考核,给事中徐绍吉、御史韩浚弹劾王之寀贪财,于是削籍为民。

天启初年,廷臣多为他伸冤,召回恢复旧职。历任尚宝少卿、太仆少卿、太仆寺卿。天启四年(1624年)秋天,拜刑部右侍郎。天启五年卷入汪文言案中,岳骏声又控其勒索郑国泰二万两,下诏追查。魏忠贤专权,修《三朝要典》时,“梃击案”以王之寀为首犯。

后又被府尹刘志选弹劾,逮下诏狱,坐赃八千,之寀竟瘐死狱中。[1]

崇祯初年,得到平反,复官,赐予救济。

参考文献

  1. ^ 《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明人传记资料索引》2:王之宷,字心一,朝邑人。万历二十九年进士,官刑部主事,首发张差梃击事。天启初上复雠疏,言方从哲、崔文昇等误用药之罪,累迁刑部侍郎。魏忠贤窃柄,首翻梃击案,天启六年下狱死。
官衔
前任:
刘济
明朝清苑县知县
万历三十一年任
继任:
周诗
前任:
倪天秩
明朝无极县知县
1602年-1605年
继任:
胡行知
前任:
祈有代
明朝庆云县知县
1611年-1613年
继任:
陈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