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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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實事求是
在世貿組織的會員名單中,只有「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簡稱中華臺北,絕對沒有中華民國。--Szechwan001 (留言) 2010年6月5日 (六) 06: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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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旨 == *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 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 *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 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 基本原则 == 1.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 ::a)最惠國待遇:成員要平等地對待各成員,給予其他成員同等的貿易條件。 ::b)國民待遇:在國內市場上,成員要平等地對待本地和外國的產品和服務。 2. [[透明度]]原则:成員要向其他成員及時公開本國的貿易政策、體制和法規;貿易規則要有穩定性,成員不應隨意改變貿易條件或規章。 3. [[自由贸易]]原则:致力消除貿易障礙,促進各成員開放市場。 4. [[公平竞争]]原则:致力消除貿易障礙,促進公平、開放的競爭。 5. [[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的原則: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和差別待遇,使它們有較多時間調整和適應 == 决策机制 == 虽然大多数[[国际组织]]依照一个成员国一票或加权投票的方法来做出决定,但世贸组织的很多决定是通过达成共识的方法来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有批评指出这种方法使得世贸组织中[[第一世界]]国家的权力更大,较强大的[[第一世界]]国家可以否决任何他们反对的提议,而又防止其他成员国对一些他们支持的提议提出反对。[[共识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令贸易法律很快获得执行,采用其他任何机制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做出某项决定。但同时那些在讨论中拥有更多畴码的成员国会占得优势,而且决定一旦作出便很难更改。 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有很大的权限来执行其所做出的决定。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可以授权对不遵守贸易协议的成员国施行[[贸易制裁]]。 == 法律框架 ==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稱为附件1A、附件1B及附件1C;附件二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 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主要包括: *#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农产品]]协议。 *#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 装运前检疫协议。 *# [[原产地]]规则协议。 *#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保障措施协议。 *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 [[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 [[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想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 [[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 [[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世界貿易組織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hTLQRYA-8VJlhgMLRL5CD5QihSDA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420002949/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hTLQRYA-8VJlhgMLRL5CD5QihSDA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海峽兩岸在國際組織中的用旗問題
公示多日後未有反對;通過。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7日 (一) 03:01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鑑於APEC、亞開行、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條目添加旗幟模板問題存在爭議。為避免相關條目使用旗幟模板的原創研究問題,經本人與@Tp0910:商議,現聯合提出此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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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 第二款之規定僅適用於國際組織各成員、國際賽事各參賽方會籍名稱所用旗幟,以及國際組織各與會代表、國際賽事各參賽人員(含教練、運動員、行政人員等)會籍所用旗幟。
以上提案作為WP:格式手冊/旗幟的一部分。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11:58 (UTC)
- (+)支持--苞米(☎) 2019年6月1日 (六) 12:21 (UTC)
- (+)支持。話說為什麼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國際組織大多應是以「國家」為基準,地區屬少數。—— Eric Liu 編輯次數突破一萬(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6月1日 (六) 12:41 (UTC)
- 以國家為基準的國際組織,兩岸同時用正式國名加入的,應該沒有吧?--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日 (六) 21:05 (UTC)
- 基本(+)同意,但這規定是否可延伸適用於所有政權實體(即不論中國大陸和臺灣分別是否有參與)?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日 (六) 15:50 (UTC)
- 我的意思是:我認為即使沒有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參與,在第二類情況時也應一律不使用旗幟模板表示該國際組織、國際賽事的各參與方(尤其是該國際組織、國際賽事主辦方不使用旗幟表示參與方的時候)。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2日 (日) 08:29 (UTC)
- 沒有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也就沒有使用旗幟的爭議性,因為那些旗幟是得到母國以及國際的認可。爭議性是討論的焦點,也是引發編輯戰的原因。--Tp091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09:09 (UTC)
- 我的意思是:我認為即使沒有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參與,在第二類情況時也應一律不使用旗幟模板表示該國際組織、國際賽事的各參與方(尤其是該國際組織、國際賽事主辦方不使用旗幟表示參與方的時候)。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2日 (日) 08:29 (UTC)
- (+)支持--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日 (六) 21:05 (UTC)
- (!)意見:
- 參會用旗是否改為參與用旗?
- 標題建議→海峽兩岸或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用旗問題。
- 條文建議→在國際組織、國際賽事相關條目、模板中,凡中國大陸、臺灣同時參與,或其他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參與其中,其旗幟模板用法依照下列規定:--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日 (六) 21:05 (UTC)
- 完成:已作出相應修改。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21:25 (UTC)
- (~)補充:調整為「存在主權爭議的非聯合國會員國」,從而將朝鮮韓國(南北韓)排除。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3日 (一) 12:14 (UTC)
- 完成:已作出相應修改。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21:25 (UTC)
- (?)疑問 「或者其他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參與的」「國際組織、國際賽事主辦方對參與方用旗無明確規定的」,兩者同時出現概率有多高,會不會導致後者出現時,旗幟模板就被廣泛禁用(同一主題可能有相關條目或列表若干個),並引致版式不統一、編輯戰。--YFdyh00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10:26 (UTC)
- 其實,能引發爭議的絕大多數是兩岸旗幟問題,又既然涉及主權爭議,那就乾脆將「存在主權爭議的政治實體」一併納入;以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條目來看,條文2的影響只及於「會員名稱(中華台北、中國香港)與旗幟」,不涉及文章中提到的「國名、法定全稱(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旗幟」。--Tp091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11:45 (UTC)
- (!)意見:YFdyh000的意見,讓我想到是否增加例外?只針對加入該組織的「會員名稱與旗幟」,不包括文章敘述或表格的「國名、法定全稱與旗幟」。前者照規矩來,後者按現實辦。--Tp091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11:45 (UTC)
- 七日無反對意見,現公示七日。如有意見請儘快提出。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8日 (六) 15:34 (UTC)
- (!)意見:想確認是否只針對加入該組織的「會員名稱與旗幟」,不包括文章敘述或表格的「國名、法定全稱與旗幟」,例如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洲以下、世界貿易組織#歷史的內容。--Tp0910(留言) 2019年6月8日 (六) 19:12 (UTC)
- (:)回應@Tp0910:已補充注釋明確第二款規定之適用範圍,請校對。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9日 (日) 23:43 (UTC)
- 瞭解。另「第二款之規定僅適用於國際組織各成員國」的「國」字建議省略。--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0日 (一) 01:08 (UTC)
- (:)回應@Tp0910:已補充注釋明確第二款規定之適用範圍,請校對。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9日 (日) 23: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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