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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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实事求是
在世贸组织的会员名单中,只有“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中华台北,绝对没有中华民国。--Szechwan001 (留言) 2010年6月5日 (六) 06: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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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旨 == *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 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 *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 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 基本原则 == 1.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 ::a)最惠國待遇:成員要平等地對待各成員,給予其他成員同等的貿易條件。 ::b)國民待遇:在國內市場上,成員要平等地對待本地和外國的產品和服務。 2. [[透明度]]原则:成員要向其他成員及時公開本國的貿易政策、體制和法規;貿易規則要有穩定性,成員不應隨意改變貿易條件或規章。 3. [[自由贸易]]原则:致力消除貿易障礙,促進各成員開放市場。 4. [[公平竞争]]原则:致力消除貿易障礙,促進公平、開放的競爭。 5. [[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的原則: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和差別待遇,使它們有較多時間調整和適應 == 决策机制 == 虽然大多数[[国际组织]]依照一个成员国一票或加权投票的方法来做出决定,但世贸组织的很多决定是通过达成共识的方法来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有批评指出这种方法使得世贸组织中[[第一世界]]国家的权力更大,较强大的[[第一世界]]国家可以否决任何他们反对的提议,而又防止其他成员国对一些他们支持的提议提出反对。[[共识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令贸易法律很快获得执行,采用其他任何机制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做出某项决定。但同时那些在讨论中拥有更多畴码的成员国会占得优势,而且决定一旦作出便很难更改。 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有很大的权限来执行其所做出的决定。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可以授权对不遵守贸易协议的成员国施行[[贸易制裁]]。 == 法律框架 ==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稱为附件1A、附件1B及附件1C;附件二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 附件1A: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这些协议主要包括: *#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农产品]]协议。 *#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 装运前检疫协议。 *# [[原产地]]规则协议。 *#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保障措施协议。 *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 [[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 [[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想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 [[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 [[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附件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世界贸易组织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hTLQRYA-8VJlhgMLRL5CD5QihSDA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420002949/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hTLQRYA-8VJlhgMLRL5CD5QihSDA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海峡两岸在国际组织中的用旗问题
公示多日后未有反对;通过。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7日 (一) 03:01 (UTC)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鉴于APEC、亚开行、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条目添加旗帜模板问题存在争议。为避免相关条目使用旗帜模板的原创研究问题,经本人与@Tp0910:商议,现联合提出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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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 第二款之规定仅适用于国际组织各成员、国际赛事各参赛方会籍名称所用旗帜,以及国际组织各与会代表、国际赛事各参赛人员(含教练、运动员、行政人员等)会籍所用旗帜。
以上提案作为WP:格式手册/旗帜的一部分。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11:58 (UTC)
- (+)支持--苞米(☎) 2019年6月1日 (六) 12:21 (UTC)
- (+)支持。话说为什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跟中华民国?国际组织大多应是以“国家”为基准,地区属少数。—— Eric Liu 编辑次数突破一万(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6月1日 (六) 12:41 (UTC)
- 以国家为基准的国际组织,两岸同时用正式国名加入的,应该没有吧?--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日 (六) 21:05 (UTC)
- 基本(+)同意,但这规定是否可延伸适用于所有政权实体(即不论中国大陆和台湾分别是否有参与)?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1日 (六) 15:50 (UTC)
- 我的意思是:我认为即使没有存在主权争议的政治实体参与,在第二类情况时也应一律不使用旗帜模板表示该国际组织、国际赛事的各参与方(尤其是该国际组织、国际赛事主办方不使用旗帜表示参与方的时候)。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2日 (日) 08:29 (UTC)
- 没有存在主权争议的政治实体,也就没有使用旗帜的争议性,因为那些旗帜是得到母国以及国际的认可。争议性是讨论的焦点,也是引发编辑战的原因。--Tp091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09:09 (UTC)
- 我的意思是:我认为即使没有存在主权争议的政治实体参与,在第二类情况时也应一律不使用旗帜模板表示该国际组织、国际赛事的各参与方(尤其是该国际组织、国际赛事主办方不使用旗帜表示参与方的时候)。Σανμοσα 2019年6月2日 (日) 08:29 (UTC)
- (+)支持--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日 (六) 21:05 (UTC)
- (!)意见:
- 参会用旗是否改为参与用旗?
- 标题建议→海峡两岸或存在主权争议的政治实体用旗问题。
- 条文建议→在国际组织、国际赛事相关条目、模板中,凡中国大陆、台湾同时参与,或其他存在主权争议的政治实体参与其中,其旗帜模板用法依照下列规定:--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日 (六) 21:05 (UTC)
- 完成:已作出相应修改。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21:25 (UTC)
- (~)补充:调整为“存在主权争议的非联合国会员国”,从而将朝鲜韩国(南北韩)排除。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3日 (一) 12:14 (UTC)
- 完成:已作出相应修改。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1日 (六) 21:25 (UTC)
- (?)疑问 “或者其他存在主权争议的政治实体参与的”“国际组织、国际赛事主办方对参与方用旗无明确规定的”,两者同时出现概率有多高,会不会导致后者出现时,旗帜模板就被广泛禁用(同一主题可能有相关条目或列表若干个),并引致版式不统一、编辑战。--YFdyh00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10:26 (UTC)
- 其实,能引发争议的绝大多数是两岸旗帜问题,又既然涉及主权争议,那就干脆将“存在主权争议的政治实体”一并纳入;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条目来看,条文2的影响只及于“会员名称(中华台北、中国香港)与旗帜”,不涉及文章中提到的“国名、法定全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旗帜”。--Tp091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11:45 (UTC)
- (!)意见:YFdyh000的意见,让我想到是否增加例外?只针对加入该组织的“会员名称与旗帜”,不包括文章叙述或表格的“国名、法定全称与旗帜”。前者照规矩来,后者按现实办。--Tp0910(留言) 2019年6月2日 (日) 11:45 (UTC)
- 七日无反对意见,现公示七日。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8日 (六) 15:34 (UTC)
- (!)意见:想确认是否只针对加入该组织的“会员名称与旗帜”,不包括文章叙述或表格的“国名、法定全称与旗帜”,例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洲以下、世界贸易组织#历史的内容。--Tp0910(留言) 2019年6月8日 (六) 19:12 (UTC)
- (:)回应@Tp0910:已补充注释明确第二款规定之适用范围,请校对。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9日 (日) 23:43 (UTC)
- 了解。另“第二款之规定仅适用于国际组织各成员国”的“国”字建议省略。--Tp0910(留言) 2019年6月10日 (一) 01:08 (UTC)
- (:)回应@Tp0910:已补充注释明确第二款规定之适用范围,请校对。Jyxyl9批判一番 2019年6月9日 (日) 23: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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