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英語:duty),指應盡的責任[1],應該要做的事。義務可能來自於宗教、倫理道德、社會關係、法律等規定。

字源

這個名詞譯自英語:Duty。最早源自拉丁語deberedebitum,本來是指債務,變成古法語devoir的過去分詞due。變成中古英文duete,最終成為英文名詞,意指虧欠的債務,應該要做的事。類似的名詞還有obligationliability等。

漢語譯名最早來自丁韙良譯《萬國公法》,其中使用了權利與義務的譯語。這個譯作流傳至日本後,影響了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日語箕作麟祥,箕作麟祥的著作又反過來影響了中國。

有兩個意思:

  • 一個人在法律或道義上所應負的責任,如兵役贍養等,包括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
  • 一個人在沒有責任的情況下無償地做一件事,如義務勞動義工等。

宗教義務

道德義務


法律義務

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是法律規定人們應當作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界限。

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義務的對應詞是權利。

雖然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中占據重要位置,「法學乃是權利與義務之學」,但對於權利及義務的概念仍是莫衷一是。

參考資料

  1.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編). 现代汉语词典 第6版.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12年. ISBN 978-7-100-09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