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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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公法》(英語: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直譯為《國際法原理》,是美國法學家亨利·惠頓寫的一部國際法著作,於1836年出版。這部著作出版後,被翻譯成西方各國語言;隨後被翻譯成漢語和日語,對近代國際法體系有著深遠的影響。
萬國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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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 |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作者 | 亨利·惠頓 |
译者 | 丁韙良 |
语言 | 英語 |
主题 | 國際法 |
發行信息 | |
出版机构 | Carey, Lea and Blanchard [1] |
出版時間 | 1836年 |
出版地點 | 美國 [1] |
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美國駐華公使華若翰、蒲安臣的建議下,將這部著作譯成中文,後來得到總理衙門的官員崇厚的支持,於1863年完成。1864年,由京都(京師)崇實館刊行,定中文譯名為《萬國公法》,1865年正月進呈御覽。同年,丁韙良被聘為為同文館教習,本書成為同文館生徒修習的重要課目。[2]恭亲王奕訢称此书与“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遂令总理衙门拨银500两以助刊印。总理衙门刊印300部,颁发各省督抚备用。 [3]该书首次向中国人介绍了领水理论,清朝官員曾運用成功處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对鼓舞清政府引进西方国际法起了很大作用。 [3][4][5]
《萬國公法》中文譯本出版後,流傳到日本。勝海舟對此書大為讚賞。開成所(江戶幕府開設的洋學研究機構)將其翻刻,最早的日文版是堤殼士志的《萬國公法譯義》和重野安繹《和譯萬國公法》。明治政府設計國家體制時,很大程度上參考了此書。
目錄
- 第一卷 釋公法之義,明其本源,題其大旨
- 第一章 釋義明源
- 第二章 論邦國自治、自主之權
- 第二卷 論諸國自然之權
- 第一章 論其自護、自主之權
- 第二章 論制定律法之權
- 第三章 論諸國平行之權
- 第四章 論各國掌物之權
- 第三卷 論諸國平時往來之權
- 第一章 論通使之權
- 第二章 論商議立約之權
- 第四卷 論交戰條規
- 第一章 論戰始
- 第二章 論敵國交戦之權
- 第三章 論戰時局外之權
- 第四章 論和約章程
參見
腳註
- ^ 1.0 1.1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Google Books. [2010-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0).
- ^ 王爾敏. 總理衙門譯印《萬國公法》以吸取西方外交經驗.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2007-06, (37期) [2023-06-03]. doi:10.6243/BHR.2007.037.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1).
- ^ 3.0 3.1 万国公法. 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失效連結]
- ^ 刘利民. 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 光明日报. 2007年4月13日.
- ^ 何勤华. 《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 (PDF). 《法学研究》. 2001年, (第5期) [2023-06-0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