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利騰大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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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騰大公會議(拉丁語:Concilium Tridentinum,又譯脫利騰會議、特倫多會議、特倫特會議、特倫托會議或天特會議),是指天主教會於1545年至1563年間在北義大利的特倫托與波隆那召開的大公會議。這是天主教會最重要的大公會議,促使該會議的原因是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也有人把這會議形容為反宗教改革的方案,代表了天主教會對宗教改革的決定性回應。[1]
除了法令之外,會議針對新教發表譴責並定義何謂異端,也對於天主教會的教義和教導作出澄清。這涉及了廣泛的神學問題,包括了宗教經典、正典、聖傳、原罪、稱義、救恩、聖禮、彌撒和敬奉。[2]會議在1545年12月13日至1563年12月4日期間共在特倫托開了25次會議,除了在1547年也在波隆那開了大約9至11次的會議。[3]而會議的召集人教宗保祿三世主持了頭八次的會議,而第12至16次會議由教宗儒略三世主持,最後17至25次的會議由教宗庇護四世主持。
該會議也對天主教儀式和實踐有顯著的影響。在商議的期間,會議用了《武加大譯本》作為官方《聖經》版本和委託人創立一個標準的版本,雖然這個版本在1590年代才完成。[1]但在1565年,就在特倫托會議完結後大約一年,庇護四世發佈《特利騰信條》(又稱《律但丁信條》,Tridentine Creed),以特倫托的拉丁文為信條之名,而他的接班人教宗庇護五世也分別在1566年發佈了《羅馬教義問答》(Roman Catechism)、1568年發佈了《每日頌禱修訂版》(The Breviary)和在1570年發佈了《彌撒書》(Missal)。這些書引申出維持四百年的脫利騰彌撒儀式,直到350年後的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召開。
背景資料
在十六世紀初期,羅馬教會不能忽視這個時期的神學爭論,這是很顯然的。教會也不願如此,教會中有許多天主教徒甚至天主教領袖,對改教派所宣揚的某些教義,頗表同情。有許多教義的本身,不是改教派所產生的,而是中古教會的產物,因為中古教會裡有些人對於迷信的習俗,與教士的腐化墜落,久已不滿。在教宗反對馬丁·路德的教諭公佈以後,馬丁·路德向教會總議會的上訴,不是沒有人注意的。反對召開總議會的是教宗本人,他認為這次上訴為不尊重他是「基督的代表」的地位。但要給改教派一個清楚的正式答覆,關於天主教教義的認真討論是有其必要的,這是清清楚楚的事實。
會議前的攔阻及事件
拉特朗第五屆大公會議於1517年3月15日停止,當時在討論不同方面的建議,包括主教的遴選、稅收、審查、講道,停止相應行動,但不包括德意志教會及其他歐洲教會的主要問題。數個月後,1517年10月31日,馬丁·路德於維滕貝格發表《九十五條論綱》。
德意志的議會
過了一段時間,馬丁·路德在大公會議的地位有所轉變,[4]但在1520年,他就反對聖座,上訴到神聖羅馬皇帝,提出如有必要,利用德意志議會,[5]開放教宗權。教宗頒布《天主請起來》的敕令,譴責路德的《九十五條論綱》為異端後,德意志輿論認為舉行議會是協調當時分歧的最好方法。日益減少的德意志天主教徒,希望議會能澄清問題。[6] 議會花了接近一代的時間才能兌現,部分原因是教宗的攔阻,因路德要求把教宗從議會中剔除,另一方面是因為法國和德意志持續的政治鬥爭,和土耳其在地中海的威脅。[6]
特倫托會議是羅馬天主教內部革新的主軸。正當基督新教興盛之時,羅馬天主教會持續腐化,英國自創英國國教,國王即領袖,凌駕於教宗。天主教會內部召開革新會議的呼聲,從下層教士起以至大學裡都不絕於耳,最後連查理五世也決定要解決這些宗教問題。查理五世是宗教改革運動的激烈反對者,為了促成基督新教與天主教合一,他多次去不同的地方與人尋求協議。查理五世強烈贊成舉行議會,但他需要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的支持,弗朗索瓦一世卻在軍事上攻擊他。
弗朗索瓦一世反對一個常務會議的原因是,法國中有部分新教教徒表示支持,在1533年,他進一步把事情複雜化,提出常務議會中要包含歐洲的天主教和新教的統治者,並就新教與舊教當中的神學糾紛之間作出妥協。這提議因為提議肯定和認同新教徒,以及在教會事務中提升了歐洲世俗君王的地位,高過神職人員之上,遭到教宗的反對。查理當時面對鄂圖曼土耳其的攻擊,為了保留德意志新教王公的支持,推遲特倫托會議的開始。[7]教宗保祿三世終於在壓力之下,同意在1545年召開首次特倫托會議,處理教會改革和應付與日俱增的東正教的威脅,宣告歐洲天主教勢力反宗教改革的浪潮的開始。
場合,會議與出席
歷程
特倫托會議前後共召開過三輪,初期出席會議者僅義大利、西班牙、德意志與法國等四個地區的教士,英國沒有派人參加,其中義大利所派的人數比其他三個地方的總人數還多,因此整個會議都被教宗控制,由教宗所提出的議案幾乎都能獲得支持而通過。
第二輪於1551年召開,於1552年教宗儒略三世時中斷。1562年,教宗庇護四世召開第三輪特倫托會議。會議上,羅馬受到來自法國和西班牙的壓力,但庇護四世仍然取得了滿意的成果。會議致力於對當時天主教會內部的改革,建立培養神職人員的修道院等。會議的結果最終頒布為《天特會議信綱》(Professio fidei tridentina,又譯脫利騰信德宣言)。當大會於1563年12月4日閉幕的時候,前後共召開過二十五場討論,用了近十八年的時間。共有四位教宗使節、三位宗主教、二十五位總主教、一百二十九位主教、七位修道院院長、七位天主教特別團體的領袖,十位檢察官與歐洲一些天主教國家的大使聯合起來,共同簽署這個大會所通過的繁多諭令。庇護四世當時正臥病在床,但回應此會議的結論說:「這一切都是天主聖神所感動出來的成果。」一位樞機曾這樣描述:「在教會史上,沒有任何大會決定過這麼多問題,確立過這麼多教義,或者制定過這麼多法規。」
議決摘要
是次為羅馬天主教會之革新運動,被稱為「反改教運動」。部分議決內容茲摘要如下:
- 取消會吏長一職:會吏長即總執事,初期由主教任命,協助主教處理事務。中世紀時,由於權力增大,時有妄用職權之弊,故在特倫托會議中予以取消。
- 第三次特倫托會議重申教徒必須繳付什一稅。
- 廢止售賣贖罪券的議案在第三次特倫托會議上被提出,到了1567年獲教宗庇護五世批准。
- 對於喀爾文一向秉持為教義的「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神學觀念,特倫托會議頒布,認為秉持此觀念者,應該被處以破門律:「如果有人說,一旦稱義便不會失去救恩,因此,跌倒犯罪的人從來就沒有稱義過!這人應該處以破門律的。」
- 為了對抗基督新教的影響,特倫托會議重新肯定葉理諾的《武加大譯本》為聖經權威版本,會議委託教宗制定一部標準文本。
- 制定脫利騰彌撒禮儀,即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前用拉丁文舉行的彌撒禮儀。
- 在教理方面,教會採取「完全閉關主義」,對任何中世紀教理的攻擊不作妥協的主張,也不加修改[8][9]
對新教的回應
對於馬丁·路德極力攻擊的各項教義問題,天特會議有以下的決議:
- 羅馬教會之一切教會聖傳,與《聖經》具有同等地位。
- 所有基督徒必須承認教宗之地位。
- 宣佈馬丁·路德所謂因信仰而獲贖罪(因信稱義)之說為異端。
- 羅馬教會之所有聖職者、主教及總主教都必須以基督之清靜生活為道德標準。[10]
特倫托會議針對馬丁·路德的各種「反改革」議決,很大程度上卻改變基督教式。
影響
查理五世決心懲罰德意志的基督新教王公,此會議顯出教宗制度的成功,肯定了教宗的最高權柄;糾正許多教會弊端;為聖職人員預備更好的教育,也對神職人員有些規定:在大城市教會中,規定要向會眾講解聖經及得救之道;教士要駐在任職,不得兼任數職等。總的而言,特倫托會議給了羅馬天主教在往後世紀有明確立場,對其後展開的佈道宣教及宗教戰爭有極大的幫助。
書目
原始文獻
版本有:
- Concilium Tridentinum. Diariorum, actorum, epistularum, tractatuum nova collectio,Görres會編,共13卷,1901—2001
- Enchiridion symbolorum definitionum et declarationum de rebus fidei et morum: Kompendium der Glaubensbekenntnisse und kirchlichen Lehrentscheidungen(選編,有拉丁文、德文對照)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Trent, Council of" in Cross, F. L. (ed.)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 Wetterau, Bruce. World Histor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94.
- ^ Hubert Jedin, Konciliengeschichte, Verlag Herder, Freiburg, [p.?] 138
- ^ Jedin, Hubert (1959), Konziliengeschichte, Herder, p. 80
- ^ An den Adel deutscher Nation (in German), 1520
- ^ 6.0 6.1 Jedin 81
- ^ Jedin 79–82
- ^ 華爾克著。《基督教會史》。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0)661-2
- ^ 祁伯爾著。林靜芝譯。《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3)283-4
- ^ 馮作民,《西洋全史八─宗教改革》,(台北:燕京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76),150-152。
外部連結
- Council of Trent. 天主教百科全書.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13.
- The text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ranslated by J. Waterworth, 1848
- Documents of the Council in lati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