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利腾大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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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利腾大公会议(拉丁语:Concilium Tridentinum,又译脱利腾会议、特伦多会议、特伦特会议、特伦托会议或天特会议),是指天主教会于1545年至1563年间在北意大利的特伦托与波隆那召开的大公会议。这是天主教会最重要的大公会议,促使该会议的原因是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也有人把这会议形容为反宗教改革的方案,代表了天主教会对宗教改革的决定性回应。[1]
除了法令之外,会议针对新教发表谴责并定义何谓异端,也对于天主教会的教义和教导作出澄清。这涉及了广泛的神学问题,包括了宗教经典、正典、圣传、原罪、称义、救恩、圣礼、弥撒和敬奉。[2]会议在1545年12月13日至1563年12月4日期间共在特伦托开了25次会议,除了在1547年也在波隆那开了大约9至11次的会议。[3]而会议的召集人教宗保禄三世主持了头八次的会议,而第12至16次会议由教宗儒略三世主持,最后17至25次的会议由教宗庇护四世主持。
该会议也对天主教仪式和实践有显著的影响。在商议的期间,会议用了《武加大译本》作为官方《圣经》版本和委托人创立一个标准的版本,虽然这个版本在1590年代才完成。[1]但在1565年,就在特伦托会议完结后大约一年,庇护四世发布《特利腾信条》(又称《律但丁信条》,Tridentine Creed),以特伦托的拉丁文为信条之名,而他的接班人教宗庇护五世也分别在1566年发布了《罗马教义问答》(Roman Catechism)、1568年发布了《每日颂祷修订版》(The Breviary)和在1570年发布了《弥撒书》(Missal)。这些书引申出维持四百年的脱利腾弥撒仪式,直到350年后的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召开。
背景资料
在十六世纪初期,罗马教会不能忽视这个时期的神学争论,这是很显然的。教会也不愿如此,教会中有许多天主教徒甚至天主教领袖,对改教派所宣扬的某些教义,颇表同情。有许多教义的本身,不是改教派所产生的,而是中古教会的产物,因为中古教会里有些人对于迷信的习俗,与教士的腐化坠落,久已不满。在教宗反对马丁·路德的教谕公布以后,马丁·路德向教会总议会的上诉,不是没有人注意的。反对召开总议会的是教宗本人,他认为这次上诉为不尊重他是“基督的代表”的地位。但要给改教派一个清楚的正式答复,关于天主教教义的认真讨论是有其必要的,这是清清楚楚的事实。
会议前的拦阻及事件
拉特朗第五届大公会议于1517年3月15日停止,当时在讨论不同方面的建议,包括主教的遴选、税收、审查、讲道,停止相应行动,但不包括德意志教会及其他欧洲教会的主要问题。数个月后,1517年10月31日,马丁·路德于维滕贝格发表《九十五条论纲》。
德意志的议会
过了一段时间,马丁·路德在大公会议的地位有所转变,[4]但在1520年,他就反对圣座,上诉到神圣罗马皇帝,提出如有必要,利用德意志议会,[5]开放教宗权。教宗颁布《天主请起来》的敕令,谴责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为异端后,德意志舆论认为举行议会是协调当时分歧的最好方法。日益减少的德意志天主教徒,希望议会能澄清问题。[6] 议会花了接近一代的时间才能兑现,部分原因是教宗的拦阻,因路德要求把教宗从议会中剔除,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国和德意志持续的政治斗争,和土耳其在地中海的威胁。[6]
特伦托会议是罗马天主教内部革新的主轴。正当基督新教兴盛之时,罗马天主教会持续腐化,英国自创英国国教,国王即领袖,凌驾于教宗。天主教会内部召开革新会议的呼声,从下层教士起以至大学里都不绝于耳,最后连查理五世也决定要解决这些宗教问题。查理五世是宗教改革运动的激烈反对者,为了促成基督新教与天主教合一,他多次去不同的地方与人寻求协议。查理五世强烈赞成举行议会,但他需要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的支持,弗朗索瓦一世却在军事上攻击他。
弗朗索瓦一世反对一个常务会议的原因是,法国中有部分新教教徒表示支持,在1533年,他进一步把事情复杂化,提出常务议会中要包含欧洲的天主教和新教的统治者,并就新教与旧教当中的神学纠纷之间作出妥协。这提议因为提议肯定和认同新教徒,以及在教会事务中提升了欧洲世俗君王的地位,高过神职人员之上,遭到教宗的反对。查理当时面对奥斯曼土耳其的攻击,为了保留德意志新教王公的支持,推迟特伦托会议的开始。[7]教宗保禄三世终于在压力之下,同意在1545年召开首次特伦托会议,处理教会改革和应付与日俱增的东正教的威胁,宣告欧洲天主教势力反宗教改革的浪潮的开始。
场合,会议与出席
历程
特伦托会议前后共召开过三轮,初期出席会议者仅意大利、西班牙、德意志与法国等四个地区的教士,英国没有派人参加,其中意大利所派的人数比其他三个地方的总人数还多,因此整个会议都被教宗控制,由教宗所提出的议案几乎都能获得支持而通过。
第二轮于1551年召开,于1552年教宗儒略三世时中断。1562年,教宗庇护四世召开第三轮特伦托会议。会议上,罗马受到来自法国和西班牙的压力,但庇护四世仍然取得了满意的成果。会议致力于对当时天主教会内部的改革,建立培养神职人员的修道院等。会议的结果最终颁布为《天特会议信纲》(Professio fidei tridentina,又译脱利腾信德宣言)。当大会于1563年12月4日闭幕的时候,前后共召开过二十五场讨论,用了近十八年的时间。共有四位教宗使节、三位宗主教、二十五位总主教、一百二十九位主教、七位修道院院长、七位天主教特别团体的领袖,十位检察官与欧洲一些天主教国家的大使联合起来,共同签署这个大会所通过的繁多谕令。庇护四世当时正卧病在床,但回应此会议的结论说:“这一切都是天主圣神所感动出来的成果。”一位枢机曾这样描述:“在教会史上,没有任何大会决定过这么多问题,确立过这么多教义,或者制定过这么多法规。”
议决摘要
是次为罗马天主教会之革新运动,被称为“反改教运动”。部分议决内容兹摘要如下:
- 取消会吏长一职:会吏长即总执事,初期由主教任命,协助主教处理事务。中世纪时,由于权力增大,时有妄用职权之弊,故在特伦托会议中予以取消。
- 第三次特伦托会议重申教徒必须缴付什一税。
- 废止售卖赎罪券的议案在第三次特伦托会议上被提出,到了1567年获教宗庇护五世批准。
- 对于喀尔文一向秉持为教义的“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神学观念,特伦托会议颁布,认为秉持此观念者,应该被处以破门律:“如果有人说,一旦称义便不会失去救恩,因此,跌倒犯罪的人从来就没有称义过!这人应该处以破门律的。”
- 为了对抗基督新教的影响,特伦托会议重新肯定叶理诺的《武加大译本》为圣经权威版本,会议委托教宗制定一部标准文本。
- 制定脱利腾弥撒礼仪,即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前用拉丁文举行的弥撒礼仪。
- 在教理方面,教会采取“完全闭关主义”,对任何中世纪教理的攻击不作妥协的主张,也不加修改[8][9]
对新教的回应
对于马丁·路德极力攻击的各项教义问题,天特会议有以下的决议:
- 罗马教会之一切教会圣传,与《圣经》具有同等地位。
- 所有基督徒必须承认教宗之地位。
- 宣布马丁·路德所谓因信仰而获赎罪(因信称义)之说为异端。
- 罗马教会之所有圣职者、主教及总主教都必须以基督之清静生活为道德标准。[10]
特伦托会议针对马丁·路德的各种“反改革”议决,很大程度上却改变基督教式。
影响
查理五世决心惩罚德意志的基督新教王公,此会议显出教宗制度的成功,肯定了教宗的最高权柄;纠正许多教会弊端;为圣职人员预备更好的教育,也对神职人员有些规定:在大城市教会中,规定要向会众讲解圣经及得救之道;教士要驻在任职,不得兼任数职等。总的而言,特伦托会议给了罗马天主教在往后世纪有明确立场,对其后展开的布道宣教及宗教战争有极大的帮助。
书目
原始文献
版本有:
- Concilium Tridentinum. Diariorum, actorum, epistularum, tractatuum nova collectio,Görres会编,共13卷,1901—2001
- Enchiridion symbolorum definitionum et declarationum de rebus fidei et morum: Kompendium der Glaubensbekenntnisse und kirchlichen Lehrentscheidungen(选编,有拉丁文、德文对照)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Trent, Council of" in Cross, F. L. (ed.)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 Wetterau, Bruce. World Histor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94.
- ^ Hubert Jedin, Konciliengeschichte, Verlag Herder, Freiburg, [p.?] 138
- ^ Jedin, Hubert (1959), Konziliengeschichte, Herder, p. 80
- ^ An den Adel deutscher Nation (in German), 1520
- ^ 6.0 6.1 Jedin 81
- ^ Jedin 79–82
- ^ 华尔克著。《基督教会史》。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90)661-2
- ^ 祁伯尔著。林静芝译。《历史的轨迹──二千年教会史》。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03)283-4
- ^ 冯作民,《西洋全史八─宗教改革》,(台北:燕京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6),150-152。
外部链接
- Council of Trent. 天主教百科全书.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13.
- The text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ranslated by J. Waterworth, 1848
- Documents of the Council in lati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