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理解性

哲學中,與感官相比,可理解性是指從心靈理解的部份。可理解的方法是思考思想本身,或從人的思想反思自己。柏拉圖提到了數學、絕對、第一原理、邏輯推論辯證法均為可理解的領域。思考可理解性的領域不一定需要任何視覺圖像、感官印象和精神內容的物質原因。笛卡爾提到了這種思考自己的思想方法,而沒有感覺上的幻想。康德先驗知識也有類似的主張,但先驗知識被認為與經驗的內容無關。

用法

具有可理解性的對象或概念可以稱為可理解性。一些可能的例子是數字不矛盾律的邏輯定律

可理解的事物與可見的事物之間存在區別。例如,柏拉圖就以線喻作出區分,稱為可理解的世界和可見的世界。 [1]

例子

一般認為絕對性僅是部分可理解的。絕對是無條件的現實概念,它超越有限、有條件的存在。它有時被用作神學的術語。其他類似的概念還有「第一因」和「不動之動者」

參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