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理解性

哲学中,与感官相比,可理解性是指从心灵理解的部分。可理解的方法是思考思想本身,或从人的思想反思自己。柏拉图提到了数学、绝对、第一原理、逻辑推论辩证法均为可理解的领域。思考可理解性的领域不一定需要任何视觉图像、感官印象和精神内容的物质原因。笛卡尔提到了这种思考自己的思想方法,而没有感觉上的幻想。康德先验知识也有类似的主张,但先验知识被认为与经验的内容无关。

用法

具有可理解性的对象或概念可以称为可理解性。一些可能的例子是数字不矛盾律的逻辑定律

可理解的事物与可见的事物之间存在区别。例如,柏拉图就以线喻作出区分,称为可理解的世界和可见的世界。 [1]

例子

一般认为绝对性仅是部分可理解的。绝对是无条件的现实概念,它超越有限、有条件的存在。它有时被用作神学的术语。其他类似的概念还有“第一因”和“不动之动者”

参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