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條詔書

五條詔書西晉晉武帝泰始四年(268年)向郡國頒布的一道意在申飭地方吏治的詔書,因詔書有五條,故得名「五條詔書」。該詔書被後代的北齊蕭梁沿用為元會時的禮儀性詔書。

內容

五條詔書內容最早見於《晉書》,內容為:「十二月,班五條詔書於郡國: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1]。但是由於晉書記事太簡,西晉時期完整的五條詔書已不可見,僅有《隋書》載有北齊五條詔書。有學者將北齊五條詔書與2003年郴州蘇仙橋出土的西晉簡牘中的五條詔書殘文相比對後,認定北齊五條詔書就是西晉五條詔書[2]。《隋書》原文如下:

影響

西晉五條詔書在當時雖然只是成為了上計吏戒敕的一個新範本,僅僅成為禮儀性行政文本。但在後世,西晉五條詔書成為西魏蘇綽制定六條詔書這一行政綱領的依據。

參考資料

  1. ^ 參見《晉書·武帝紀
  2. ^ 參見 魏斌.五條詔書小史.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2010(00):1-21.
  3. ^ 據《湖南郴州蘇仙橋遺址晉簡》3-6,「人」字應為「民」字,此為唐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諱而改。參見 魏斌.五條詔書小史.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201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