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诏书
五条诏书是西晋时晋武帝于泰始四年(268年)向郡国颁布的一道意在申饬地方吏治的诏书,因诏书有五条,故得名“五条诏书”。该诏书被后代的北齐与萧梁沿用为元会时的礼仪性诏书。
内容
五条诏书内容最早见于《晋书》,内容为:“十二月,班五条诏书于郡国: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1]。但是由于晋书记事太简,西晋时期完整的五条诏书已不可见,仅有《隋书》载有北齐五条诏书。有学者将北齐五条诏书与2003年郴州苏仙桥出土的西晋简牍中的五条诏书残文相比对后,认定北齐五条诏书就是西晋五条诏书[2]。《隋书》原文如下:
“ | 一曰,政在正身,在爱人,去残贼,择良吏,正决狱,平徭赋。 二曰,人[3]生在勤,勤则不匮,其劝率田桑,无或烦扰。 三曰,六极之人,务加宽养,必使生有以自救,没有以自给。 四曰,长吏华浮,奉客以求小誉,逐末舍本,政之所疾,宜谨察之。 五曰,人事意气,干乱奉公,外内溷淆,纲纪不设,所宜纠劾。 |
” |
——隋书·礼仪志 |
影响
西晋五条诏书在当时虽然只是成为了上计吏戒敕的一个新范本,仅仅成为礼仪性行政文本。但在后世,西晋五条诏书成为西魏时苏绰制定六条诏书这一行政纲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