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Forju!欢迎加入维基百科!

感谢您对维基百科的兴趣与贡献,希望您会喜欢这里。除了欢迎辞外,也请您了解以下重要文章:

政策
政策
GNU
GNU
版权问题解答
贡献内容必须是您所著或获得授权
同意在GFDL条款下发布
手册
手册
问号
问号
有问题?请到互助客栈询问,或在我的对话页提出。别忘记:讨论后要签名,方式之一是留下4个波浪纹“~~~~”。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Chinese Wikipedia,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KEGNS 2008年12月9日 (二) 03:53 (UTC)回复

你知道吗?
你知道吗?

恭喜您!您最近创建或大幅改进的条目无权代理经推荐后,获选于首页作新条目展示。如果希望推荐其他您关注的条目,欢迎前往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提名。在您创建或大幅改进的所有条目中,总计有1篇条目获推荐作首页新条目展示。

1

请补充档案File:ICTR-Logo.svg的版权或来源信息

欢迎参与维基百科。您所上载的档案File:ICTR-Logo.svg由于没有注明上载页面所要求的所有资讯,将作快速删除处理。请补充所需的所有资讯,包括填写上载页面的虚线方块内所有栏目,以及使用了适当的档案版权标志。维基百科严格规范图片上载手续,是为了避免侵犯版权所致,多谢您的注意和合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8月26日 (四) 01:28 (UTC)回复

嗯,已经补充了,如果还是不ok,那就直接删掉吧!不用保留了!

给维基人的一封信

你好,我是维基人Edouardlicn。就是否开放IP用户创建条目的投票上我看到了你的支持,在此衷心感谢。首先表明我自己的态度,我是支持IP用户拥有条目创建权的。但有维基人在讨论页中提出若干问题:

  1. 浮动IP者可被多人共用,若某甲滥用浮动IP破坏条目而被封锁,导致无辜的某乙也无法使用该浮动IP。
  2. 若某IP(固定或浮动IP)是多人共用的Proxy,或是某公司的对外IP,禁封会牵连太多无辜者。
  3. 某些广告软件“可以自动切换Proxy IP,自动发表广告”,要不要我破坏你们个人用户页示范一下?
  4. 最快两年内会启动IPv6,两种IP用户页要如何对应关系?亦或IP用户页将成长8*10^28倍?

本人认为目前尚未有维基人能够解答以上问题。

另外,有维基人在投了反对票的维基人的选票下加上自己的意见,本人认为这是一种对维基人的理性判断的干扰。本人就此事与相关人士联系,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方案提出后24小时内在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士上线的情况下本人未有得到任何答复。所以,本人在此表示对此次投票的公正性的怀疑,并请你在仔细阅读讨论页面后,再重新考虑你的选票是否客观表示你对此次投票的真实意图。再次感谢你对此段文字的关注。—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16日 (四) 14:25 (UTC)回复


隋朝参选特色条目

隋朝参选特色条目中,希望阁下能前往评定、或是给予建议,谢谢你--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0年10月10日 (日) 08:28 (UTC)回复


维基百科: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 (第二次)已经开始

维基百科: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 (第二次)已经开始了。由于上次组织者的缺乏经验导致最后结果产生争议,现经过上次共识的三个月试行,相信各位用户已经对开放IP创文权有一定的认识,希望您可以再次前往参与。—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12月20日 (一) 05:12 (UTC)回复

唐朝参选恢复特色条目

唐朝参选维基百科:特色条目候选中,唐朝包含文化各段落已大幅扩充,量足质精,本条目堪称杰作,绝对可以成为特色条目,希望阁下能前往关注评选,谢谢。--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1年1月1日 (六) 13:22 (UTC)回复

对翻译条目的建议

建议翻译的时候及时挂上{{inuse}}模版和{{translating}}模版,同时把要翻译的内容复制过来,以免参考资料格式错误。祝好。-iamchenzetianTalk:iamchenzetian 2011年7月23日 (六) 10:59 (UTC)回复

法律上判定死亡

请问在台湾一个人如何在法律上被认定死亡呢?如果像荣总那个案子,若该囚已“依法”走完“死亡认定程序”,那么即使被发现还有自主呼吸,该囚在法律上已经是个死人,为何要被送回刑场补枪呢?如此司法部门是否有触犯损坏尸体罪?如果该囚未“依法”走完“死亡认定程序”便送去摘器官,台湾的司法机关及医疗体系相关人员是否有触犯任何刑法? Qrfqr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9:32 (UTC)回复

台湾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死亡,如果是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来看的话,那死亡是以“脑死”为准。至于刑法上的死亡如何认定,学说是有很多种见解,实务上的话是以综合判断脉搏停止、呼吸停止和脑干停止。
那荣总那个案件,问题是在于当医生准备摘除器官时被发现死刑犯居然还能自行呼吸,站在医生的立场,此时要他去摘除器官,无异于杀人一般,因此医生不愿意做这种移植手术。而移植器官最大的问题在于时效性,对于死刑犯移植器官而言,根本不可能依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范的程序来进行脑死判定,否则很多器官都会不能使用。才会由法医判定死亡后,就直接送医院进行器官捐赠。或许可以说,法律上的死亡和生理上的死亡是会有脱勾的地方(像是民法中的死亡宣告,也是一种法律上死亡和生理上死亡会脱勾的情况,一个人可能被死亡宣告,但却还活在人世上),此时医生要进行器官捐赠手术,基本上不会有问题。但站在医生的角度,死亡应该只有生理上的死亡,法律上的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医生不愿意用自己的手去结束死刑犯的生命,所以最后只好再把该名死刑犯送回刑场,再一次执行枪决,让他在生理上真的死亡。
不过,这个案子在台湾法律界曾经引发过,既然死刑已经执行了,国家刑罚权已经实施了,怎么可以再执行第二次的讨论?但既然死刑犯还能呼吸,表示还没生理上死亡,国家刑罚权应该还没有获得满足,因此再一次执行枪决应该是可以的。至于毁损尸体的问题,应该是没有这个问题,因为那个人既然还没死,就代表他不是尸体,自然不会构成毁损尸体罪。而杀人罪的部分,这些行刑者是基于法律而杀人,因此都可以获得阻却违法。
而若该囚未“依法”走完“死亡认定程序”便送去摘器官,台湾的司法机关及医疗体系相关人员是否有触犯任何刑法?这种事情基本上不太可能发生,因为根据执行死刑规则,死刑犯要捐赠器官,要于执行死刑后由莅场检察官会同法医师或医师立即覆验。对捐赠器官之受刑人,执行枪毙,经判定死亡执行完毕,始移至摘取器官医院摘取器官。而如果真的发生,基本上要看该死刑犯是否真的已经死亡,如果确实已经死亡,基本上也不会有任何问题。如果还没死亡,而法定程序也没进行完成,医生居然就真的进行器官捐赠手术,那医生可能就会有故意杀人罪、业务过失致死罪这类的问题了。

您好,很高兴看到您编辑的法律及人权条目

您好

我是2012 年7月加入的新手台湾用户 我也是学法律的、对人权议题很关心, 好开心,偶然看到您编的 正当法律程序条目, 从而发现您参与编辑许多我也有兴趣的条目,特别是 国际正义 领域。 若未来您编写相关条目,也欢迎告诉我,我来一起参与 若我写了条目,也会请您看看,提供意见。

我看到您的讨论区,刚好谈到 台湾死刑犯器官移植问题 我前些天 编写“对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及良心犯器官的指控” 过了七天,被删除了...其实,已有相当的品质,我还会继续编写,再提复核, 过程中,也对两岸当局 处理死刑犯器官的作法 多了些了解。

请多多指教 很高兴认识您 Wetrace留言2012年11月13日 (二) 13:31 (UTC)回复

修订版本删除申请

君安,该修订删除申请涉及监督,请循监督申请指引递交申请,以免引起好奇,保障事主隐私。--J.Wong 2015年5月21日 (四) 00:49 (UTC)回复

该文部分修订已经监督,如有异议,请提出。--J.Wong 2015年5月21日 (四) 01:14 (UTC)回复


Template:Sex-notice

请阁下审阅Template:Sex-notice是否已可以了?另,了下是否需要机器人协助挂模板?--Cosine02 2015年8月7日 (五) 06:50 (UTC)回复

感谢阁下增进维基百科的品质

感谢阁下设置Sex-notice模版使维基百科更加美好,此举可避免未成年人士产生社会问题,感恩不尽。

Template:Sex-notice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Template:Sex-notice”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以到存废复核请求处按格式提出请求,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KOKUYO留言2015年8月8日 (六) 22:17 (UTC)回复

Template:Sex-notice的快速删除通知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条目内容,您可联络管理员或者至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申请,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M940504留言2015年8月10日 (一) 18:04 (UTC)回复

United States v. Shi

Hi! Are you interested in making a Chinese version of en:United States v. Shi? This subject involves a Chinese national and, since you write articles about U.S. court cases, it may be of interest to you. WhisperToMe留言2016年7月29日 (五) 02:05 (UTC)回复

智能个人助理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智能个人助理”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请不要自行移除页面存废模板,讨论是因为有编者认为页面不适合维基百科。请参与页面存废讨论,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在讨论期间欢迎继续完善原先的页面,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Googol19980904留言2020年8月8日 (六) 16:46 (UTC)回复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不属于欧洲联盟。 Au-chiu Jîn-koân Kong-iok hām Au-chiu Jîn-koân Hoat-īⁿ bô sio̍k-tī Au-chiu Liân-bêng. Pêng-an! – Kaihsu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11:21 (UTC)回复

邀请您参与管理人员任免及仲裁委员会制度讨论

注:此通告由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于2024年9月21日 (六) 13:43 (UTC)寄送。若您未来长期或目前暂时不欲接收任何类似讯息,可考虑婉拒消息发送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