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上议院
上议院(马来语:Dewan Negara;英语:Senate)是马来西亚国会的上院,马来西亚国会上下两院组成,上议院共有70名上议员,其中的26名上议员是由13州的州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的44名上议员则由联邦政府向最高元首推荐任命。上议院负责审查已在下议院通过的立法法案,当两院一致通过一项法案后,才能送交最高元首御准,但是,如果上议院拒绝通过该法案的话,它只能拖延该法案最长一年的时间,之后仍然必须送交给最高元首。
上议院 Dewan Negara Sena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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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届国会上议院 | |
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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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
成立 | 1959年9月11日 |
前身 |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委员会 |
领导 | |
秘书 | 莫哈末苏再里 自2020年2月22日 |
结构 | |
议员 | 57/70名议员 法定人数:23 简单多数:36 修宪要求:47 |
政党 | 截至2024年11月22日[update] 政府 (49) 国民阵线 (16)
希望联盟 (16)
砂拉越政党联盟 (7)
沙巴人民联盟 (3)
独立人士 (7)
反对党 (8) 国民联盟 (8)
空缺 (13) |
委员会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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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1届任期最长为3年(可连任1届) |
授权 | 《1952年国会(特权与权利)法案》 《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案》 |
会议地点 | |
马来西亚吉隆坡国会大厦上议院 | |
网址 | |
www.parlimen.gov.my |
最高元首有权在法案第一次呈上后驳回给上议院,但如果同样的议案被第二次提呈给最高元首之后,最高元首依然有权利不批准,但已没有权利将议案再驳回给上议院或下议院,而且该议案将会依据宪法规定,无论最高元首是否御准也好该议案将在提呈给最高元首的30天之后自动生效。
成员
上院成员称为“上议员”(Ahli Dewan Negara),在马来语中就如同英语中的“参议员”(Senators),任期一共三年,不论任期有无连续均只能连任一次。
其中13州州议会分别选出两位上议员,最高元首从联邦直辖区委任上议员,吉隆坡两位、纳闽以及布城各一位,这些联邦直辖区上议员均由马来西亚首相建议提请元首任命。
其他40位上议员不论他们出身于哪个州,均由首相建议并且元首任命[1],联邦任命的上议员之条件必须在公共服务,或专业领域如农业、工业、商业、文化活动、社会服务或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著保护半岛原住民利益的代表[2]。
在马来西亚宪法原有的组织架构中,最初赋予最高元首最多仅能任命16位上议员(因此这些上议员必须是少数),这个设计是为了让各州在联邦政策可以有更多的话语权,然而之后国阵政府以其国会三份之二绝对优势多次修宪大幅增加联邦政府委任的上议员数量。对此,联邦法院的前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德·萨菲·穆罕默德·哈希姆认为:作为一个联邦机构,这样作是违反宪政精神的;上议院的建立原是为了保护联邦体制,然而联邦政府此举却侵犯了各州的利益[3]。
在资格方面,上议员必须是30岁以上的马来西亚联邦公民,且不能够效忠其他国家(意即不得取得双重国籍),并且没有判处过一年以上的徒刑,且必须没有过被科处两千以上的罚金,此外,上议员不能兼任其它营利性职务。
宪法示意国会可允许每个州增加至三个上议员,也可减少官方委任的上议员,甚至可以完全取消官委上议员。另外上议员委任程序也写在马来西亚宪法第45条[1],宪法示意26位从各州选出的上议员可以采用直接选举,这个条款本身是不具强制性的,需另行通过立法才赋予效力的,但截至2018年为止,上议员仍然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4]。
上议员的任期不受下议院选举影响,即使下议院解散,上议员的任期依旧持续[2]。
上议院主席一般是由上议员相互推选产生,其职责在于确保议会可以依常规运作,并在《议会常规》出现分歧时进行释义[5],如果主席缺席必须由副主席暂代职权[6]。这种运作直到2020年马来西亚政治危机期间出现破例,上议院主席莱士雅丁与副主席莫哈末阿里由身为国会下议员国盟首相慕尤丁提名出任。时任上议院主席莱士雅丁根据议会常规解释,不论是首相或部长,都有资格提名上议院正副主席人选。新一届的上议院主席旺朱乃迪与副主席诺嘉兹兰也经由身为国会下议员希盟首相安华提名出任。
权力与议事程序
上议院可以发起立法,但不包括与金融及财政相关的法案(这个习惯继承自西敏制),同时也可以修改法律,条件是不能涉及财政事务。所有立法草案都必须先在下议院通过,再由上议院进行三读表决:一读是由提案人在会议中提出法案,二读进行辩论,三读针对法案通过与否投票表决,上议院不得正式否决法案,但是允许过程延宕一个月甚至在某些状况可达一年,在草案的通过之后,交由最高元首御准,若元首在30天之中没有通过,法案将退还国会并提出修正建议,法案必须由两院重新通过,然后再次提呈给最高元首,如果元首依旧在30天后没批准,法案将自动成为法律。法律会在宪报上公布后才正式生效[7]。
尽管国会的议员在自由的议事过程通常拥有司法豁免权,依据《煽动法令》,宪法中关于原住民保护的原则是不得受到质疑的,例如宪法第153条[8]。
参考文献
- ^ 1.0 1.1 Shuid, Mahdi & Yunus, Mohd. Fauzi (2001). Malaysian Studies, p. 33. Longman. ISBN 983-74-2024-3.
- ^ 2.0 2.1 Henderson, John William, Vreeland, Nena, Dana, Glenn B., Hurwitz, Geoffrey B., Just, Peter, Moeller, Philip W. & Shinn, R.S. (1977). Area Handbook for Malaysia, p. 217.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D.C., Foreign Area Studies. LCCN 771294.
- ^ Wu, Min Aun & Hickling, R. H. (2003). Hickling's Malaysian Public Law, pp. 26–27. Petaling Jaya: Pearson Malaysia. ISBN 983-74-2518-0.
- ^ Rachagan, S. Sothi (1993). Law and the Electoral Process in Malaysia, p. 8. Kuala Lumpur: University of Malaya Press. ISBN 967-9940-45-4.
- ^ "President"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0-02-01.. Retrieved Feb. 15, 2006.
- ^ "Deputy President"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6-02-14.. Retrieved Feb. 15, 2006.
- ^ Shuid & Yunus, p. 34.
- ^ Means, Gordon P. (1991). Malaysian Politics: The Second Generation, pp. 14, 1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88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