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上議院
上議院(馬來語:Dewan Negara;英語:Senate)是馬來西亞國會的上院,馬來西亞國會上下兩院組成,上議院共有70名上議員,其中的26名上議員是由13州的州議會間接選舉產生,另外的44名上議員則由聯邦政府向最高元首推薦任命。上議院負責審查已在下議院通過的立法法案,當兩院一致通過一項法案後,才能送交最高元首御准,但是,如果上議院拒絕通過該法案的話,它只能拖延該法案最長一年的時間,之後仍然必須送交給最高元首。
上議院 Dewan Negara Sena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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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屆國會上議院 | |
種類 | |
種類 | |
歷史 | |
成立 | 1959年9月11日 |
前身 |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委員會 |
領導 | |
秘書 | 莫哈末蘇再里 自2020年2月22日 |
結構 | |
議員 | 56/70名議員 法定人數:23 簡單多數:36 修憲要求:47 |
政黨 | 截至2024年10月25日[update] 政府 (49) 國民陣線 (16)
希望聯盟 (16)
砂拉越政黨聯盟 (7)
沙巴人民聯盟 (3)
獨立人士 (7)
反對黨 (7) 國民聯盟 (7)
空缺 (14) |
委員會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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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1屆任期最長為3年(可連任1屆) |
授權 | 《1952年國會(特權與權利)法案》 《1980年國會議員(薪酬)法案》 |
會議地點 | |
馬來西亞吉隆坡國會大廈上議院 | |
網址 | |
www.parlimen.gov.my |
最高元首有權在法案第一次呈上後駁回給上議院,但如果同樣的議案被第二次提呈給最高元首之後,最高元首依然有權利不批准,但已沒有權利將議案再駁回給上議院或下議院,而且該議案將會依據憲法規定,無論最高元首是否御準也好該議案將在提呈給最高元首的30天之後自動生效。
成員
上院成員稱為「上議員」(Ahli Dewan Negara),在馬來語中就如同英語中的「參議員」(Senators),任期一共三年,不論任期有無連續均只能連任一次。
其中13州州議會分別選出兩位上議員,最高元首從聯邦直轄區委任上議員,吉隆坡兩位、納閩以及布城各一位,這些聯邦直轄區上議員均由馬來西亞首相建議提請元首任命。
其他40位上議員不論他們出身於哪個州,均由首相建議並且元首任命[1],聯邦任命的上議員之條件必須在公共服務,或專業領域如農業、工業、商業、文化活動、社會服務或少數民族的代表,或著保護半島原住民利益的代表[2]。
在馬來西亞憲法原有的組織架構中,最初賦予最高元首最多僅能任命16位上議員(因此這些上議員必須是少數),這個設計是為了讓各州在聯邦政策可以有更多的話語權,然而之後國陣政府以其國會三份之二絕對優勢多次修憲大幅增加聯邦政府委任的上議員數量。對此,聯邦法院的前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德·薩菲·穆罕默德·哈希姆認為:作為一個聯邦機構,這樣作是違反憲政精神的;上議院的建立原是為了保護聯邦體制,然而聯邦政府此舉卻侵犯了各州的利益[3]。
在資格方面,上議員必須是30歲以上的馬來西亞聯邦公民,且不能夠效忠其他國家(意即不得取得雙重國籍),並且沒有判處過一年以上的徒刑,且必須沒有過被科處兩千以上的罰金,此外,上議員不能兼任其它營利性職務。
憲法示意國會可允許每個州增加至三個上議員,也可減少官方委任的上議員,甚至可以完全取消官委上議員。另外上議員委任程序也寫在馬來西亞憲法第45條[1],憲法示意26位從各州選出的上議員可以採用直接選舉,這個條款本身是不具強制性的,需另行通過立法才賦予效力的,但截至2018年為止,上議員仍然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產生[4]。
上議員的任期不受下議院選舉影響,即使下議院解散,上議員的任期依舊持續[2]。
上議院主席一般是由上議員相互推選產生,其職責在於確保議會可以依常規運作,並在《議會常規》出現分歧時進行釋義[5],如果主席缺席必須由副主席暫代職權[6]。這種運作直到2020年馬來西亞政治危機期間出現破例,上議院主席萊士雅丁與副主席莫哈末阿里由身為國會下議員國盟首相慕尤丁提名出任。時任上議院主席萊士雅丁根據議會常規解釋,不論是首相或部長,都有資格提名上議院正副主席人選。新一屆的上議院主席旺朱乃迪與副主席諾嘉茲蘭也經由身為國會下議員希盟首相安華提名出任。
權力與議事程序
上議院可以發起立法,但不包括與金融及財政相關的法案(這個習慣繼承自西敏制),同時也可以修改法律,條件是不能涉及財政事務。所有立法草案都必須先在下議院通過,再由上議院進行三讀表決:一讀是由提案人在會議中提出法案,二讀進行辯論,三讀針對法案通過與否投票表決,上議院不得正式否決法案,但是允許過程延宕一個月甚至在某些狀況可達一年,在草案的通過之後,交由最高元首御准,若元首在30天之中沒有通過,法案將退還國會並提出修正建議,法案必須由兩院重新通過,然後再次提呈給最高元首,如果元首依舊在30天後沒批准,法案將自動成為法律。法律會在憲報上公布後才正式生效[7]。
儘管國會的議員在自由的議事過程通常擁有司法豁免權,依據《煽動法令》,憲法中關於原住民保護的原則是不得受到質疑的,例如憲法第153條[8]。
參考文獻
- ^ 1.0 1.1 Shuid, Mahdi & Yunus, Mohd. Fauzi (2001). Malaysian Studies, p. 33. Longman. ISBN 983-74-2024-3.
- ^ 2.0 2.1 Henderson, John William, Vreeland, Nena, Dana, Glenn B., Hurwitz, Geoffrey B., Just, Peter, Moeller, Philip W. & Shinn, R.S. (1977). Area Handbook for Malaysia, p. 217.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D.C., Foreign Area Studies. LCCN 771294.
- ^ Wu, Min Aun & Hickling, R. H. (2003). Hickling's Malaysian Public Law, pp. 26–27. Petaling Jaya: Pearson Malaysia. ISBN 983-74-2518-0.
- ^ Rachagan, S. Sothi (1993). Law and the Electoral Process in Malaysia, p. 8. Kuala Lumpur: University of Malaya Press. ISBN 967-9940-45-4.
- ^ "President"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0-02-01.. Retrieved Feb. 15, 2006.
- ^ "Deputy President"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6-02-14.. Retrieved Feb. 15, 2006.
- ^ Shuid & Yunus, p. 34.
- ^ Means, Gordon P. (1991). Malaysian Politics: The Second Generation, pp. 14, 1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588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