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

驗屍官和人口動態統計專家使用的死亡類別

非正常死亡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自然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老死。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各地异同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公安机关常见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7-10日)[1]

美国

在美国,绝大部分死亡方式都可被归类为以下六种可能中所描述的某一个类别,其中除第一种情况外均为非自然死亡[2][3][4]

  • 自然(Natural
  • 事故(Accident
  • 自杀(Suicide
  • 他杀(Homicide
  • 未知(Undetermined
  • 待办(Pending

日本

在日本,异常尸体(日语:異状死体)通常由警察机关统一收集处理,其中除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由交通课处理之外、其余情况均由刑事课进行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5]。刑事课根据犯罪嫌疑有无的观点对尸体进行尸检分析、并通过其特征将异常尸体分类为“犯罪尸体”(犯罪死体)、“存疑尸体”(変死体)以及“非犯罪尸体”(非犯罪死体)三种[5]

    • 自然死(老衰死、通常の病死など)
    • 変死の疑いのある死体(自然死か不自然死か不明の死体で、不自然死の疑いがあり、かつ犯罪によるものかどうか不明なもの)
    • 不自然死
      • 犯罪死(杀人过失致死など)
      • 変死者(犯罪による死亡ではないかという疑いのあるもの)
      • 非犯罪死(水泳中の溺死、众人环视の中での飞び降り自杀、落雷による感电死など)

— 司法研修所検察教官室编‘検察讲义案 平成15年版’法曹会,2004.p.22., 中根宪一‘我が国の検死制度―现状と课题―’[5]

参见

参考文献

  1. ^ 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2-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0-29) (中文). 
  2. ^ The Crime MuseumCause, Mechanism, and Manner of Death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April 27, 2019
  3. ^ Bryant, Clifton D. Handbook of death & dying .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2003: 968. ISBN 0-7619-2514-7. 
  4. ^ Snohomish County Government, Washington Cause & Manner of Death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April 27, 2019
  5. ^ 5.0 5.1 5.2 中根宪一. 我が国の検死制度―現状と課題― (PDF). 国立国会図书馆. 2007-02 [2022-03-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