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

驗屍官和人口動態統計專家使用的死亡類別

非正常死亡法醫學上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自然災難;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與之相對的正常死亡(自然死亡),則指由內在的健康原因導致的死亡,例如病死老死。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為非正常死亡,在確定死因之後被重新歸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各地異同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公安機關常見規定:對懷疑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檢驗以查明死因。死者親屬對檢驗結果有異。另外,家屬要求保留屍體的,經批准後應允許保留一段時間(7-10日)[1]

美國

在美國,絕大部分死亡方式都可被歸類為以下六種可能中所描述的某一個類別,其中除第一種情況外均爲非自然死亡[2][3][4]

  • 自然(Natural
  • 事故(Accident
  • 自殺(Suicide
  • 他殺(Homicide
  • 未知(Undetermined
  • 待辦(Pending

日本

在日本,異常屍體(日語:異状死体)通常由警察機關統一收集處理,其中除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死亡由交通課處理之外、其餘情況均由刑事課進行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5]。刑事課根據犯罪嫌疑有無的觀點對屍體進行屍檢分析、並通過其特徵將異常屍體分類爲「犯罪屍體」(犯罪死体)、「存疑屍體」(変死体)以及「非犯罪屍體」(非犯罪死体)三種[5]

    • 自然死(老衰死、通常の病死など)
    • 変死の疑いのある死體(自然死か不自然死か不明の死體で、不自然死の疑いがあり、かつ犯罪によるものかどうか不明なもの)
    • 不自然死
      • 犯罪死(殺人過失致死など)
      • 変死者(犯罪による死亡ではないかという疑いのあるもの)
      • 非犯罪死(水泳中の溺死、衆人環視の中での飛び降り自殺、落雷による感電死など)

— 司法研修所検察教官室編『検察講義案 平成15年版』法曹會,2004.p.22., 中根憲一『我が國の検死制度―現狀と課題―』[5]

參見

參考文獻

  1. ^ 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 1992-08-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10-29) (中文). 
  2. ^ The Crime MuseumCause, Mechanism, and Manner of Deat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trieved April 27, 2019
  3. ^ Bryant, Clifton D. Handbook of death & dying .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2003: 968. ISBN 0-7619-2514-7. 
  4. ^ Snohomish County Government, Washington Cause & Manner of Deat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trieved April 27, 2019
  5. ^ 5.0 5.1 5.2 中根憲一. 我が国の検死制度―現状と課題― (PDF). 國立國會図書館. 2007-02 [2022-03-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