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法 (日本)
日本法律
《地方自治法》(日语:地方自治法/ちほうじちほう Chihō jichi hō */?)是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法律,其主要内容为权力下放,定义都道府县、市町村区等“地方公共团体”的成立及运作准则,是日本当代地方政府结构和行政区划的雏形。
地方自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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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通称、简称 | 地自法 |
编号 | 昭和22年法律第67号 |
种类 | 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法 |
效力 | 现行法 |
成立 | 1947年3月28日 |
公布 | 1947年4月17日 |
施行 | 1947年5月3日 |
所管 | 总务省 |
内容 | 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 |
相关 | 日本国宪法、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公职选挙法、大都市地域特别区设置法、合并特例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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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基于《日本国宪法》第92条订定,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于1947年(昭和22年)3月28日通过[1],并在同年4月17日作为第67号法律由昭和天皇颁布。[2][3]
地方公共团体
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団体,chihō kōkyō dantai)包含以下几类[4][5]:
常规地方公共团体是基层地方政府。常规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主要区别与日本宪法有关。[5][7]日本宪法赋予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特权,包括:
- 直接选举权(第93.2条)
- 立法权(第94条)
- 在制定任何影响地方公共团体的法规之前的公民投票权(第95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不享有以上权限。
日本地方公共团体在很多方面都是自治的,但仍需间接向总务省报告。由此总务省通过这些报告监督地方公共团体的施政、地方公共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7]
修订
2011年1月,总务省宣布修改法律,旨在使政府能够调查地方公共团体制订的法律是否合法,并在地方公共团体未能纠正其行为时对其提起诉讼。[6]
另见
参考文献
- ^ National Diet Library, Nihon hōrei sakuin ("Index of Japanese laws and ordinances"): Legislative history of the Local Autonomy bil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e-gov database of legal texts: Chihōjichih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Ministry of Justice, Japanese Law Translation Database System: Local Autonomy Ac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日本的地方自治概要 (PDF). [2019年11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11月17日) (中文).
- ^ 5.0 5.1 地方自治 (PDF). Web Japan. [2019年11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3月1日) (中文).
- ^ 6.0 6.1 夏维勇:地方自治与日本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改革. www.guancha.cn. [2019-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7).
- ^ 7.0 7.1 地方自治法. [2019年11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9月29日)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