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审计部
审计部是中华民国有关政府审计业务的最高主管机关,为隶属于监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门,主要业务职责为审核各级政府机关之财务收支、考核财务效能、审核决算、稽察财务上之违失、核定财务责任等。审计权之行使对象,与监察院的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相同,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之有关人员;范围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基金及公有(营)事业、公私合营事业及受公款补助之私人团体暨公设财团法人等。
审计部 National Audit Office(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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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基本信息 | |
所属部门 | 监察院 |
授权法源 | 审计法、审计部组织法 |
主要官员 | |
审计长 | 陈瑞敏 |
副审计长 | 曾石明、 |
主任秘书 | 詹美玲 |
任命者 | 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 |
组织编制 | |
内部单位 | 6厅、2室、2处 |
附属机关 | 2中央审计处、6直辖市审计处、15县市审计室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8年2月 |
联络信息 | |
审计大楼 | |
地址 | 100010 台北市中正区杭州北路1号 |
网站 | www |
历史
- 北洋政府
- 国民政府
- 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8月成立监察院,院内第二局设审计科。
- 1927年11月,监察院第三司掌理中央与地方审计业务。
- 1928年7月,国民政府成立审计院。
- 1931年2月,审计院改制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
- 1947年颁行《中华民国宪法》,明定审计权为监察权之一。《中华民国宪法》第104条规定,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条规定,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
- 1972年5月,修正审计法后完成地方审计建制,明定审计部于各省市政府成立审计处、县市政府成立审计室。
- 1993-94年,裁撤国库审计处、台湾省审计处省库审计室。
- 2001年,精省后裁撤台湾省审计处、福建省审计处,另设立教育农林审计处及交通建设审计处。
- 2021年11月30日,因应政府数位转型发展,接轨国际审计趋势,立法院三读通过《审计部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审计部将增设第六厅,掌理数位及科技发展审计事项;同时也成立资讯处,掌理资讯系统发展、资讯设备维运及资讯安全管理事项。
历任首长
- 国务院审计处总办
- 陈锦涛:1912年9月-1913年
- 国民政府审计院院长
- 于右任:1928年3月-1931年2月
- 审计部部长
- 审计长
组织
审计部及所属教育农林审计处暨交通建设审计处,掌理中央政府各机关审计事务;另于各直辖市设审计处[注 1],以及各县市(连江县除外)设有审计室,分别掌理各该地方政府各机关审计事务。
- 审计会议
- 审计长
- 副审计长
- 审计官
- 主任秘书
- 副审计长
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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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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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依据《审计法》第2条规定,审计部的主要功能分别如下:
- 审核政府财务收支,提高政府财务报表之公信力:此类审计工作,目的在审核政府预算执行结果及财务状况,提高财务报表之公信力。其功能主要系对立法部门提供服务。
- 考核财务效能,提供财务管理顾问之服务:审计机关考核各机关之绩效,并于政府编拟年度概算前,提供审核以前年度预算执行之有关资料及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意见。此等功能,乃向行政部门提供管理顾问之服务。
- 稽察机关人员财务上之违失,匡正财务纪律: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财务警察之性质,也是审计机关对监察部门及司法检察部门提供之服务。
- 审核机关经管财物之损失、核定财务赔偿责任:此为《审计法》授予之准司法权,一般亦称为“政府财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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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大楼大门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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