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業務的最高主管機關,為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業務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核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的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
審計部 National Audit Office(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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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料 | |
所屬部門 | 監察院 |
授權法源 | 審計法、審計部組織法 |
主要官員 | |
審計長 | 陳瑞敏 |
副審計長 | 曾石明、 |
主任秘書 | 詹美玲 |
任命者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6廳、2室、2處 |
附屬機關 | 2中央審計處、6直轄市審計處、15縣市審計室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8年2月 |
聯絡資料 | |
審計大樓 | |
地址 | 100010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
網站 | www |
歷史
- 北洋政府
- 國民政府
- 1925年,7月國民政府在廣州成立;8月成立監察院,院內第二局設審計科。
- 1927年11月,監察院第三司掌理中央與地方審計業務。
- 1928年7月,國民政府成立審計院。
- 1931年2月,審計院改制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 1947年頒行《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1972年5月,修正審計法後完成地方審計建制,明定審計部於各省市政府成立審計處、縣市政府成立審計室。
- 1993-94年,裁撤國庫審計處、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 2001年,精省後裁撤臺灣省審計處、福建省審計處,另設立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
- 2021年11月30日,因應政府數位轉型發展,接軌國際審計趨勢,立法院三讀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審計部將增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同時也成立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歷任首長
- 國務院審計處總辦
- 陳錦濤:1912年9月-1913年
- 國民政府審計院院長
- 于右任:1928年3月-1931年2月
- 審計部部長
- 審計長
組織
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掌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另於各直轄市設審計處[註 1],以及各縣市(連江縣除外)設有審計室,分別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
- 審計會議
- 審計長
- 副審計長
- 審計官
- 主任秘書
- 副審計長
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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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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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依據《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部的主要功能分別如下:
- 審核政府財務收支,提高政府財務報表之公信力:此類審計工作,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提高財務報表之公信力。其功能主要係對立法部門提供服務。
- 考核財務效能,提供財務管理顧問之服務: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並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此等功能,乃向行政部門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 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匡正財務紀律: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財務警察之性質,也是審計機關對監察部門及司法檢察部門提供之服務。
- 審核機關經管財物之損失、核定財務賠償責任:此為《審計法》授予之準司法權,一般亦稱為「政府財務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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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大樓大門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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