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1990年12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1][2]。
简称 | 缔结条约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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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公布日期 | 1990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1990年12月28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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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下位法
2017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
2023年1月,《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生效,完善和优化缔结条约相关程序[4]。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12-28, Wikidata Q18841030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12月28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6月10日).
-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中国政府网. [2022-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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