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管理法规。
简称 | 电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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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8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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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概要
鉴于中国大陆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商机与风险并存,各种依附于电商平台的犯罪活动也增多,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预定隔年起实施。[1]
法规对涉及合同内容、快递物流、电商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子支付等,及发展中比较典型的问题都做了规范。
重点法规
- 加重了电商交易平台者的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方要严审其开店资格,发生意外后视同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 避免大数据杀熟,利用资料分析技术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网页浏览推销商品,此行为应该有设定选项让民众选择不参与。
- 个人信息泄漏问题加重加严处罚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1]
- 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除非消费者自行另选物流商。
- 平台对账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账号注销的方式必须提供,且不得设置条件,但相关交易讯息必须存档三年以上,以备公安办案查询。
- 平台对开店商铺不得用技术手段或条约限制方式,干涉产品价格、干涉与其他平台合作、收取不合理费用。[1]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新華社-電商法全文授權發佈. [2018-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6).
- ^ 央視官方頻道-電商法加重平台職責. [2018-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