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一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管理法規。
簡稱 | 電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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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2018年8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 |
現狀:施行中 |
概要
鑒於中國大陸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商機與風險並存,各種依附於電商平台的犯罪活動也增多,2013年12月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預定隔年起實施。[1]
法規對涉及合同內容、快遞物流、電商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子支付等,及發展中比較典型的問題都做了規範。
重點法規
- 加重了電商交易平台者的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方要嚴審其開店資格,發生意外後視同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2]
-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 避免大數據殺熟,利用資料分析技術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網頁瀏覽推銷商品,此行為應該有設定選項讓民眾選擇不參與。
- 個人信息洩漏問題加重加嚴處罰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1]
- 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 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除非消費者自行另選物流商。
- 平台對帳號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帳號註銷的方式必須提供,且不得設置條件,但相關交易訊息必須存檔三年以上,以備公安辦案查詢。
- 平台對開店商鋪不得用技術手段或條約限制方式,干涉產品價格、干涉與其他平台合作、收取不合理費用。[1]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新華社-電商法全文授權發佈. [2018-09-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6).
- ^ 央視官方頻道-電商法加重平台職責. [2018-09-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