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cam/著作權問題探討

關於「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

來源:special:permalink/71652075#WP:NFCC#2和Template:Non-free historic image有關問題的說明

最近DRV有好幾個提案(包括:一張攝影一張報道中的攝影一張視頻中的截圖等,以後都會存檔在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1月)都涉及了

有很多編輯通過各種方式,專門就這兩個問題發表了疑問。我感到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就社群而言,如果我們所有人(或至少是資深編輯)都能充分理解這個問題的話,社群在合理使用圖像方面往後能少走很多彎路;就我個人而言,詳細闡述的我的裁定理由(一如本人RfA時倡導和承諾的)、儘可能解答疑問,有利於增強各位對我的信任。我把自己這兩天就這個問題研究出來的成果,跟各位匯報一下,期待能幫助加深各位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或哪怕至少有些啟示。

問題1:什麼叫「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
回答1:理解這個問題要將油畫和油畫裏的人物、照片和照片裏的建築、視頻和視頻裏的事件等相分開,合理使用這些作品的條目只能是油畫、照片、視頻的條目,不能是對應人物、建築、事件的條目,下面舉幾個理解:
  • (KirkLU虛構的例子):有一幅油畫《劉德華划船圖》,運用在 油畫條目「《劉德華划船圖》」中是允許的(條目評論的對象就是油畫本身),運用在 人物條目「劉德華」中不行(評論的對象不是油畫本身,而是人);
  • (Wcam君提供的真實例子):油畫《青年女歌手》圖片,運用在 該油畫的條目「青年女歌手」中可以(評論的對象就是油畫本身),運用在條目「彭麗媛」(油畫中的主人公)中不行(評論的對象不是油畫本身,而是人)。
  • 存廢覆核的其中一案[錨點失效]):該申請所涉是一幅照片《某社會事件現場圖》 ,運用在照片的條目「《某社會事件現場圖》」中可以(評論的對象就是照片本身),運用在這個社會事件本身的條目「某社會事件」中不行(評論的對象不是照片本身)。
問題2:什麼叫「取代原始著作權介質所具有的市場作用」?
回答2:通俗來說就是,原作者利用圖像來做什麼,維基編輯也用這張圖做性質相同或相似的事情,就是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其市場作用:
  • 以「一張攝影」的存廢覆核案為例,攝影師拍攝照片是期待報道、描述這個社會事件,維基編輯也用這張圖在條目中描述這個社會事件,這就是取代了。這種情況下就有一些潛在後果,比如,相對於在條目中給出本照片的外部連結,觀看本照片的人不再必然需要進入攝影師的Facebook網站,也就合理預期有可能流失了一部分潛在的商業合作對象(當然這是各種潛在損失的一種,也是為什麼「取代作用要被避免」)。
問題3:前面兩者好像有因果聯繫?
回答3:沒錯!你很sharp-minded!你會發現2和1有因果聯繫,因為要避免「有取代作用」,所以要求「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具體來說:
  • 靳尚誼先生畫油畫《青年女歌手》描繪了彭麗媛的形象,條目彭麗媛也是在向讀者說明、描繪其形象,兩者意旨相重合了,所以要避免。但是如果「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即將該油畫用於油畫條目青年女歌手中,那條目的意旨則為評論、描繪油畫(而不是人),這個時候就沒有直接的重合取代了;
  • 類似的,編輯們也要避免上傳一幅非自由的作品來做與作品市場作用相同的事,用建築的照片來放在建築條目中描繪建築、用事件的視頻放在事件條目中來描繪事件。
以上,希望足夠通俗易懂。--Kirk★ # 2021年1月9日 (六) 15:43 (UTC)

關於圖片是否屬於「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來源:special:permalink/71651942#關於政府公示中的人物照片版權

您好,希望向您請教,像是[1]這種市級幹部任職前公示里的照片,能算c:Template:PD-PRC-exempt中「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的一部分嗎,感覺貼邊,但在維基共享資源中沒找到任何這樣做的例子。這種照片相當高質量,如果是公有領域,能用於相關人物條目。

也順便問,公立醫院等機構中的人員公示照片,又是否能算作「行政」文件、被翻拍為公有領域(或攝影師決定的協議?)。個人感覺這似乎很難成立,並將面臨諸多問題。--YFdyh000留言) 2022年5月1日 (日) 07:23 (UTC)

@YFdyh000第二個我傾向認為不屬於行政文件。第一個我不確定,但早年在Commons部分用戶認為文件/公文中的「文」字僅僅指狹義上的文本而不包括圖片,且有部分管理員認可這個說法,我不確定這種解釋是否有法律依據。順便ping@Teetrition是否能提供更專業的觀點?--Wcam留言) 2022年5月1日 (日) 17:33 (UTC)
@Wcam:這個問題也是我之前和我同專業的同學討論的話題。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的規定(下稱「第五條」)是否包括圖片,我總結兩方觀點如下:
【共識】官方文件引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理使用)第三人的作品,除非官方與該第三人有關於著作權的協議將該第三人的作品置於公有領域,則該第三人的作品決不可能僅因第五條而屬於公有領域。
【反對觀點】理由主要有:
  • 《伯爾尼公約》(維基百科中的介紹維基文庫中的原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本同盟各成員國對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的官方文件以及這些文件的正式譯本的保護由其國內立法確定。
(英)It shall be a matter for legislation in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to determine the protection to be granted to official texts of a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nature, and to official translations of such texts.
(法)Il est réservé aux législations des pays de l』Union de déterminer la protection à accorder aux textes officiels d』ordre législatif, administratif ou judiciaire, ainsi qu’aux traductions officielles de ces textes.

根據公約第37條第1款第(c)項,在對不同語文文本的解釋發生爭議時,以法文本為準。依法文本「textes」的表述,採取狹義上的文本的解釋更為合適。
  • 即使按照國內法第五條的規定,「及其官方正式譯文」的表述也暗示了採取狹義上的文本的解釋的合理性,因為圖片不會存在「譯文」。
  • 官方文件中的圖片可以單獨作為獨立的作品,該圖片可以看作是被官方文件「引用」了,故圖片和文件的著作權狀態應該分別討論。官方文件整體不受保護不代表圖片也不受保護。
  • 正如前述《伯爾尼公約》所述,如何保護官方文件著作權依照其國內立法的規定。一國以本國立法排除其自身的作品的著作權尚可被理解和接受(畢竟一個自然人也可以將自己的作品捐贈到公有領域;按這種理解,此時國家只不過是採用了立法這一非常特殊的方式將其自己的作品捐贈到公有領域),但如此也排除了同盟內外國官方作品中圖片受保護的可能性,而正如公約中「textes」的用詞,這一做法缺乏公約基礎。
【贊成觀點】理由主要有:
  • 從法理上看,規定這些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理由主要在於促進其傳播。某些官方文件的核心在於其中的圖片,如果沒有其中的圖片則很難達到官方所要達到的目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所附的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
  • 對「textes」作擴大解釋,認為「文本」包括圖片似乎也可以被接受。
  • 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應依其國內法的規定。第五條中的「文件」用詞解釋為包括圖片不會超出公眾的正常預期。將「及其官方正式譯文」理解為文本的譯文,再與前文「文件」所包括的「文本與圖片」並列即可。另外,對日本法(在列舉「法令」等作品類型外,用詞是「もの」)、台灣地區的著作權規範(第9條第1項第1款)作出這種解釋似乎都是合理的,對於美國法(用詞是「work」)、澳門法(用詞是「作品」),只要圖片本身是官方所作,這種解釋更是顯然成立。而這些國家/地區(台灣地區除外)都屬伯爾尼公約下的同盟。
網絡資源
  • 栗田隆:著作権法注釈:關西大學栗田隆教授對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不能成為著作權標的的作品)的解釋,其中「国民による自由利用」(國民的自由使用)一章對於不受保護的判決中的圖像,依據是否是第三者的作品分別討論。按照其論述足以推斷出「文件」及於「圖片」。
另,維基共享資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港澳特區區旗均使用了c:Template:PD-PRC-exempt,如果認為「文件」不包括圖片,則這些文件的許可協議標籤均需作修改。此時,香港區旗甚至似乎難以符合維基共享資源的收錄條件。
我目前偏向於贊成的觀點。但對於幹部任前公示中的照片,由於拍攝者尚不可知,拍攝者與官方間有何協議也難以得知。如果著作權仍由攝影師持有,則根據前述我與我同學的共識,這些照片並不屬於公有領域。由於這種可能性不能排除,我傾向於不能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
為了討論的時效性暫時草草總結如上,對於這個問題我以後還會持續關注。--Teetrition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0:17 (UTC)
@Teetrition感謝全面詳盡的解釋!@YFdyh000--Wcam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4:27 (UTC)
感謝Teetrition的詳細解釋。
  1. 個人認為將「textes」擴大為包含圖片是存疑的,但將中譯本中的「文件」擴大解釋則有可能、取決於可能會有的法律解釋/判例。不知道是否允許正式譯本被擴大解釋為原件所不包含的範疇。
  2. 雖然這些照片的拍攝者不可知,但顯然是統一格式和背景的標準照,如果是專門為此拍攝,我認為應當視作行政活動中捐贈版權到文件材料的一部分,而不是文件始終合理引用有版權的個人作品。但是,中國大陸好像沒有「美國政府作品」那樣明確行政活動中的作品版權歸屬,且因為人像攝影中照片版權默認歸屬攝影師,以及上交標準照作為材料,摳去背景等情況存在,版權歸屬可能不明晰。
  3. 但是,構圖特徵不明顯的標準照/證件照,又是否能算作「時事新聞」中的「圖片新聞」而定為沒有「獨創性」而「不可版權」呢[2]。一篇文章稱「它區別於大眾照相服務的經營者所拍攝的證件照、標準照以及電腦照相之類的機械性拍照。這些照片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文字版圖片版([1]任錫婧.廣告製作中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應該注意哪些問題?[J].電子知識產權,2001(12):57-58.)。也有「xxx標準照」獲版權的案例((2018)粵0306民初17772號,[3]),但該例更貼近廣告用途的人像攝影作品。--YFdyh000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6:04 (UTC)
    1. (1)確實存疑。
      (2)即使「官方正式譯文」不能被擴大解釋,其前文的「……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的「文件」也能被擴大解釋。正如前述【贊成觀點】之第三點所述。
      (3)關於是否有法律解釋和判例,我未對此專門查找,有權解釋我認為應該沒有;對於判例,我個人認為不太可能存在。
    2. 正如您所說,這些圖片「版權歸屬可能不明晰」,故此處不能直接認為該照片屬於公有領域。
    3. (1)2020年《著作權法》修正中,「時事新聞」已被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
      (2)公示照片的證件照與「時事新聞」或「單純事實消息」無關,本問題關鍵在於認定照片是否具有獨創性。如無獨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確實可以看到部分學者有關標準證件照不受保護的觀點。但需要注意,某些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對攝影作品獨創性要求高的同時為不屬於攝影作品的照片提供了鄰接權保護,這一鄰接權通常同樣可以控制複製和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只是相較狹義著作權期限更短或其他限制更多;在獨創性要求低的國家,標準證件照可能也會因為攝影師光線、角度選擇等因素而被認為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進而受到保護。對於中國大陸,有學者認為雖然我國立法在文義上對攝影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接近大陸法系的高標準,但我國不存在保護非攝影作品的照片的鄰接權規定,進而無法對這類照片有效保護,因而實踐中法院一般會降低標準(王遷著《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七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23-124頁)。因此除非有充分的判例支持(時間所限我未對此進行檢索),對於證件照應當採取謹慎的態度。--Teetrition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7:17 (UTC)

台灣官方回應:「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之授權範圍不包括「機關標誌」

來源:c:special:permalink/54738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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