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振光(1582年—1616年),字明初直隸常州府武進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萬曆庚戌進士,官至河南許州知州。

鄭振光
大明河南許州知州
籍貫直隸常州府武進縣
字號字明初
出生壬午四月二十二日
逝世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
配偶娶謝氏
親屬鄭振先
(子)鄭安孫、姪 鄭鄤
出身
  • 萬曆三十七年己酉科舉人
  • 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進士出身

生平

己酉應天府鄉試第十三名舉人,萬曆三十八年(1610年)庚戌科會試一百九十一名,廷試二甲十五名進士。通政司觀政,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授河南許州知州,政績卓著。

鄭振光迎養母親於許州署邸,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母親去世,鄭振光哀傷過度而極為消瘦,扶櫬歸鄉途中卒於杞縣,因貧困,以麻衣斂屍歸葬,其妻宜人出售髮簪、耳環、佩飾。經許州士民呈請,入祀名宦祠

政績

鄭振光任知州時,正當壯年,「稂莠鋤、嘉禾殖」,壓抑地方豪強,遏止惡徒不姑息;大小獄案都必定詳查案情,至當事人完全服罪為止。勵精圖治,不分晝夜、不辭勞苦,興辦新政、改革弊病,在許州鮮少遭遇阻撓。巡視州境時,鄭振光見到大龍口、白龍坡有荒蕪沼澤地數百頃、居民流亡外地,即捐資開挖溝渠、堆築堤防、建立莊園、發給耕牛與種子,該地於是逐漸豐腴。

許州有驛站,傳驛事務「衝疲」,地方盡全力供應輿馬需要,有些養馬戶、馬頭因此傾家蕩產,鄭振光上書極力申請將私幫支出改為公派,以免除里甲賠償拖累,使薪資跟驛站銀不混淆,杜絕驛遞扣留俸銀,並增加驛站編畝,使官馬一百六十匹不再擾民;上級官員同意該措施,並以之為定製。革除長夫走遞工額、稍草領價。鄭振光委任官吏辦事時,即以羨餘款項為獎勵金;多善政,不常發動許州的勞役,不課徵重賦,胥吏也不壓榨人民,獲舉卓異第一。鄭振光每個月二次向諸生講授理解經義,談及科舉考試技巧則深入剖析,娓娓說明;整修文廟、學舍,修建謹庸堂、強恕堂,每個月考試州學生。

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鄭振光為了許州人文運勢,主持在州城東南方修建文明寺塔,捐銀二百兩,並由薪俸、耗羨補貼工程費用,歷時八個月完工。又建邵文莊公祠,表彰節孝。致力振興教化,積勞成疾,患病一年餘,不因食少事煩而懈怠。

家族

曾祖鄭溱,光祿寺錄事;祖父鄭栢,監生;本生祖父鄭梓(光祿寺錄事),父鄭邦煜,封承德郎兵部主事;母董氏(封安人)。具慶下。兄振元(監生);鄭振先(乙未進士、禮部主事、欽降四川宣撫司經歷)[1]

參考資料

  1. ^ 《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序齒錄》:民籍,治《書經》,年二十八歲中式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第二甲第十五名進士。壬午四月二十二日生,行四,曾祖鄭溱,光祿寺錄事;祖鄭栢,監生;父鄭邦煜,封承德郎兵部主事;母董氏(封安人)。具慶下,妻謝氏,生祖梓(光祿寺錄事),兄振元(監生);鄭振先(乙未進士禮部主事欽降四川宣撫司經歷),子安孫。由學生中式己酉鄉試十三名舉人會試中式一百九十一名。通政司觀政癸丑授河南許州知州,癸丑授河南許州知州卒。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二十五·人物·孝友·頁八
  • 民國《許昌縣志》卷八·官師·宦蹟·頁二十八
官銜
前任:
李化春
明朝許州知州
1613年-1616年
繼任:
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