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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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指的是中国宋、明、清等朝州的行政长官,雅稱為州牧、郡守、太守、郡尹、刺史等。越南後黎朝、阮朝及朝鮮王朝亦有相同職務。
遼朝沿用唐朝制度,州的長官稱刺史;金朝的州按等級設置不同長官,有刺史、防禦使等名目,參見金朝行政區劃;元朝稱州尹,其上有長官達魯花赤。
宋朝
宋太祖为了削弱节度使的权力,防止唐朝、五代时期軍閥割据的局面重演,规定诸州刺史得直接向朝廷奏报和接受诏令,节度使不得干预除所驻州之外(所谓支郡)的政务。后来,朝廷逐步派遣京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务,全称知某州州军事,俗称知州事、知州、某州、郡守、太守、守臣、使君、两千石、刺史。“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军事”的“州”代表民政,“军”代表军政。由此,刺史非奉特别诏令,不得过问所任州的州务,演化为武臣的迁转之阶,属于正任官之一。
同时,节度使也很快演化成一种地位崇高的官階,成为武臣的最高階官,不再有实际权力与职掌;皇帝会给知州特殊的优待,以表示荣宠。[1]范必大出任知州事,宋高宗亲自斟酒,均系例外施恩。州也就由隶属藩镇变为隶属以转运使为长官的路,以及以留守、知某某府事、尹为长官的府。
元朝
明
明以知州为一州之长,辖數县,從五品;直隶州與府同級,受省(承宣布政使司)管轄,兩者之下管轄縣,但明代的府也會管「散州」(此為延續元制),而明代散州底下仍可轄縣。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究竟是「三級制」還是「四級制」尚有爭議。
清
民国成立以后
民国废府级政区,直隶州与府大致相同,一并废止。1928年以后,在地位比较重要的城镇设市,很多府、直隶州治所及一些散州改设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事实上恢复了府级政区,地区、专区或地级市下辖的县级市,大致相当于明清时的散州。
越南
越南后黎朝黎圣宗重划版图后,在山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州,行政长官为知州,品阶稍逊于知县,多由当地土目担任。1948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将州改设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