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策案
鹽法策案是發生於清朝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的一宗案件,與兩淮鹽務有關,引起乾隆皇帝高度重視。
乾隆五十一年九月,僑寓儀徵、揚州的滁州窮困潦倒的貧苦文人駱愉向兩淮鹽政呈遞《鹽法策》,痛陳兩淮鹽務弊端,揭發兩淮鹽務官員收受鹽商賄賂的行為,以及徽州鹽商江廣達(江春)「被賜南苑宮妃」和「送銀十二萬兩給京中紅人」。駱愉被甘泉縣地方官捉拿,送北京審訊。駱愉供稱,因自己失業貧窮,以為富商寫對聯餬口,其中包括幾家徽州鹽商,如歙縣西溪南村人吳禧祖家,鹽務總商汪晉泰、汪文瑜父子家以及歙縣江村人江春家。後來江春拒絕為他代銷書畫,因而痛恨鹽商為富不仁。[1][2]這一簡單案件卻引起乾隆皇帝的高度重視,重點審查兩淮鹽官,對兩淮鹽商採取保護政策。[3][4]最終裁定駱愉誣告,按照大逆罪處斬。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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