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策案

鹽法策案是發生於清朝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的一宗案件,與兩淮鹽務有關,引起乾隆皇帝高度重視。

乾隆五十一年九月,僑寓儀徵揚州滁州窮困潦倒的貧苦文人駱愉向兩淮鹽政呈遞《鹽法策》,痛陳兩淮鹽務弊端,揭發兩淮鹽務官員收受鹽商賄賂的行為,以及徽州鹽商江廣達(江春)「被賜南苑宮妃」和「送銀十二萬兩給京中紅人」。駱愉被甘泉縣地方官捉拿,送北京審訊。駱愉供稱,因自己失業貧窮,以為富商寫對聯餬口,其中包括幾家徽州鹽商,如歙縣西溪南村人吳禧祖家,鹽務總商汪晉泰、汪文瑜父子家以及歙縣江村江春家。後來江春拒絕為他代銷書畫,因而痛恨鹽商為富不仁。[1][2]這一簡單案件卻引起乾隆皇帝的高度重視,重點審查兩淮鹽官,對兩淮鹽商採取保護政策。[3][4]最終裁定駱愉誣告,按照大逆罪處斬。

參考

  1. ^ 《乾隆五十一年駱愉因呈遞鹽法策獲罪案》,《歷史檔案》1992年第一期
  2. ^ 王振忠:《徽商與鹽務官僚:從歷史檔案看乾隆後期的兩淮鹽政》,河南高等商業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3月
  3. ^ 余清清:《從鹽法策案看乾隆晚期兩淮鹽務》,《鹽業史研究》2010年01期
  4. ^ 孫明 :《乾隆朝鹽務"三案"對鹽官和鹽商的處理》,《歷史檔案》2012年。乾隆朝鹽務"三案"指發生於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的"兩淮預提鹽引案",乾隆五十一年的"鹽法策案"及乾隆五十九年的"交結聯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