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潛華(1904年—?年),字黔化。吉林省永吉縣人。民國37年(1948年)在吉林省選區當選第一屆立法委員

張潛華
個人資料
字黔化
出生1904年?月?日
著作《西南民族問題》

生平[1]

  • 畢業於北平法政大學,歷任東北日報社總編輯,天津特別市秘書,西北剿匪總司令部戰地黨政工作指導委員會設計委員,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務委員會秘書,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設計委員
  • 吉林省選出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 民國37年,當選立法委員,曾出席第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外交委員會、經濟及資源委員會、財政及金融委員會
  • 1949年4月1日,國民黨和談代表團離開南京飛往北平,立法院主和派立法委員都到機場送行,預祝和談成功。懋辛劉不同陳建晨金紹先張潛華肖覺天等在機場上發出《我們對於和談的認識與態度》書面聲明,指出:「歷史是一面無情的鏡子,由於國民黨領導階層遠離了革命的本旨,所以便遭遇到它難以洗刷的創痛。」「我們既然受到這種慘痛的教訓,就應當有勇氣承認失敗,重新領悟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感召,和中共誠摯地謀取和平!」 1949年8月13日,在香港的國民黨高級人士發表《我們對於現階段中國革命的認識與主張》的聲明,嚴厲斥責蔣介石集團背叛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投靠帝國主義、實行法西斯獨裁的反動行為,表示擁護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主義的新民主主義革命,號召有愛國心的國民黨員立即與蔣介石及其反動集團決裂,堅決地向人民靠攏,為建設新民主主義的新中國而共同努力。聲明由黃紹竑龍雲劉斐李默庵領銜,簽署的還有賀耀祖羅翼群劉建緒李任仁胡庶華舒宗鎏李覺周一志潘裕昆覃異之張潛華諶小岑李薦廷朱惠清黃統金紹先高宗禹陳汝舟李宗理楊玉清唐鴻烈麥朝樞林式增黃翔駱介子毛健吾祝平駱美輪李炯朱敬瞿綏如羅大凡郭漢鳴徐天深劉紹武王慧民郭威白黃耀彭覺之楊德昭,計44名立法委員、高級將領、黨國耆老。[2]10月28日被國民政府以「叛國投匪」罪免官奪勛通緝。1949年10月下旬離港回大陸。
  • 民國40年,奉通緝在案,並經內政部彙案函准立法院查明於第四會期未報到出席,依法註銷名籍[3]

參考文獻

  1. ^ 「張潛華、T. H. Chang、Chang Tsien-hua T. H. CHANG, government official; born at Yunchi, Kirin; member of Planning Committee of Political Department of National Military Council; member' of Planning Committee of War Zone Party and Political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member of Party Affairs Committee of Kuomintang Central Party Headquarters; now, member of People's Political Council; author of following books: "Tientsin Incident and Japanese Imperialism," published by Ta Knnj Puo; "The Problems of SouthWest Racial Groups," published by Youth Book Store.」,《Who's Who in China》,上海密勒氏評論報,1950
  2. ^ 張振文:「黎明前的覺醒——國民黨立法委員香港起義始末」,《黨史縱橫》,1999年第8期第29-30頁。
  3. ^ 「江蘇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葛克信,浙江省第一區立委當選人葛敬恩,山東省第二區立委當選人張匯文,山東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范予遂,山東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初香山,山東省第六區立委當選人陳名豫、孔令燦,青島市立委當選人崔紉秋(女),安徽省第二區立委當選人黃夢飛,安徽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李蔭五,江西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王又庸,江西省第四區立委當選人羅運炎,河北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盧郁文、秦榮甲,湖北省第一區立委當選人萬燦,湖南省第七區立委當選人諶小岑,湖南省婦女立委當選人譚惕吾,廣西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黃啟漢,貴州省第一區立委當選人李仲公,貴州省婦女立委當選人陳明仙,重慶市立委當選人胡子昂,吉林省立委當選人張潛華,安東省立委當選人劉不同,新疆省立委當選人華聲慕,甘肅省第三區立委當選人李世軍,工礦業南區立委當選人鄭家俊,農礦業技師立委當選人鄒樹文,中醫師公會立委當選人施今墨等二十八人均奉通緝在案,並經內政部彙案函准立法院查明於第四會期均未報到出席,依法自應分別註銷名籍。案內劉不同缺額,依法應以候補人姜慶元遞補,俟查明其動態後再辦遞補手續,其餘葛克信等二十七人缺額均不予辦理遞補手續」,(40)台統(一)字第379號(40.08.30),《總統府公報》第3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