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寶
姜寶(1514年—1593年),字廷善,一字惟善,號鳳阿,直隸鎮江府丹陽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姜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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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少保南京禮部尚書 | |
籍貫 | 南直隸丹陽縣 |
出生 | 正德九年甲戌八月初九日 |
逝世 | 萬曆二十一年 |
配偶 | 娶劉氏,繼娶賀氏 |
親屬 | (子)士𪊲、士麃、士慶、士鏖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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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應天府鄉試第六十九名舉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式癸丑科二甲第四十九名進士[1][2]。改翰林院庶吉士,丁憂,三十六年六月服闋起復,授編修,三十九年五月升四川提學僉事。歷官南京太常寺少卿,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升提督謄黃右通政。
隆慶二年(1568年)三月升南京國子監祭酒,四年以魏國公徐鵬舉去長子立幼子之事被彈劾,勒令回籍聽勘[3]。五年九月南京法司受大學士高拱指令,以姜寶貪贓千金被黜為民[4]。
萬曆時,姜寶受贓案被昭雪,十一年(1583年)十二月起任太常寺少卿提督四夷館,十二年二月升南京太常寺卿,六月升南京刑部右侍郎,十四年二月改南京吏部右侍郎,升南京刑部尚書,十五年五月改任南京禮部尚書,累疏乞休,十七年六月以年逾七旬乞休,加太子少保致仕。二十一年(1593年)卒,二十二年五月賜祭葬。
家族
參考資料
- ^ 張朝瑞. 《皇明貢舉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貢舉志五種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之四十一》:隆慶四年正月,南京掌中軍都督府事魏國公徐鵬舉夫人張氏早卒無子,庶長子曰邦瑞,當襲封。鵬舉愛其嬖妾鄭氏子邦寧,欲立之,先使人行貨嚴世蕃,所詭為鄭氏請封魏國夫人,已而議遣邦寧送監習禮,謀於兵部尚書劉采,采正色曰:吾聞立子當以長,公即愛少子,宜置之安地,毋怡後悔。鵬舉默然,卒送邦瑞。邦寧知事不就,乃函其金寶首飾以好邀誠意伯劉世延於鷲峰寺,屏人與之謀,世延受之,密以書詒祭酒姜寶,言邦寧當襲狀,寶疑不決。會有助教鄭如瑾者,故為舉人時頑薄無行,至是亦陰入邦寧賄,證世延語於寶所,寶遂戒吏毋納邦瑞,駁還禮部,行五府勘結。禮部怒不為報,而鵬舉亦因留邦瑞不遣。居無何,副使馮謙私候寶,盡發如瑾與邦寧相結約語,且言外議頗誣及寶,寶大驚,具劾如瑾,章下南京法司鞫問。於是世延事亦發,反移牒至刑部,言已與徐氏世讐,未嘗與鵬舉廢立議,辭甚倨悍,吏不敢詰,惟如瑾坐革職為民,鵬舉奪祿米一月,鄭氏追奪誥命,邦寧及其黨罰治有差。三月,令南京刑部尚書孫植、南京國子監祭酒姜寶、誠意伯劉世延俱回籍聽勘。先是助教鄭如瑾既得罪,恨寶發其奸,乃密使邦寧黨揚言寶與世延同受邦瑞賂,為馮謙所訐而嫁禍於瑾,以自解。於是南科給事中王楨乃上疏言鵬舉買妾鄭氏,猶在張夫人未死十年之前,而鄭氏生子邦寧則在童氏生邦瑞十數年之後,嫡庶長幼彰明較然。世延受重賂於邦寧,而為之畫廁,寶受密語於世延而為之駁查,皆營私亂法,罪當首論。而尚書植訊報不詳,止坐一如瑾塞責,乞並罷以儆官邪。吏部覆請行勘。從之。
- ^ 《明穆宗莊皇帝實錄卷之六十一》:隆慶五年九月,黜原任南京國子監祭酒姜寶為民,令誠意伯劉世延、原任南京刑部尚書孫植閒住,世延仍奪俸半年;復原任南京國子監助教鄭如瑾官。初,給事中王禎之論寶也,止言其狥情亂法,而不及受贓。及是南京法司希大學士高拱指,坐寶贓千金,而為如瑾辨雪,故有是命。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 登科錄 點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