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宝
姜宝(1514年—1593年),字廷善,一字惟善,号凤阿,直隶镇江府丹阳县人,军籍,明朝政治人物。
姜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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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少保南京礼部尚书 | |
籍贯 | 南直隶丹阳县 |
出生 | 正德九年甲戌八月初九日 |
逝世 | 万历二十一年 |
配偶 | 娶刘氏,继娶贺氏 |
亲属 | (子)士𪊲、士麃、士庆、士鏖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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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应天府乡试第六十九名举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式癸丑科二甲第四十九名进士[1][2]。改翰林院庶吉士,丁忧,三十六年六月服阕起复,授编修,三十九年五月升四川提学佥事。历官南京太常寺少卿,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升提督誊黄右通政。
隆庆二年(1568年)三月升南京国子监祭酒,四年以魏国公徐鹏举去长子立幼子之事被弹劾,勒令回籍听勘[3]。五年九月南京法司受大学士高拱指令,以姜宝贪赃千金被黜为民[4]。
万历时,姜宝受赃案被昭雪,十一年(1583年)十二月起任太常寺少卿提督四夷馆,十二年二月升南京太常寺卿,六月升南京刑部右侍郎,十四年二月改南京吏部右侍郎,升南京刑部尚书,十五年五月改任南京礼部尚书,累疏乞休,十七年六月以年逾七旬乞休,加太子少保致仕。二十一年(1593年)卒,二十二年五月赐祭葬。
家族
参考资料
-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穆宗庄皇帝实录卷之四十一》:隆庆四年正月,南京掌中军都督府事魏国公徐鹏举夫人张氏早卒无子,庶长子曰邦瑞,当袭封。鹏举爱其嬖妾郑氏子邦宁,欲立之,先使人行货严世蕃,所诡为郑氏请封魏国夫人,已而议遣邦宁送监习礼,谋于兵部尚书刘采,采正色曰:吾闻立子当以长,公即爱少子,宜置之安地,毋怡后悔。鹏举默然,卒送邦瑞。邦宁知事不就,乃函其金宝首饰以好邀诚意伯刘世延于鹫峰寺,屏人与之谋,世延受之,密以书诒祭酒姜宝,言邦宁当袭状,宝疑不决。会有助教郑如瑾者,故为举人时顽薄无行,至是亦阴入邦宁贿,证世延语于宝所,宝遂戒吏毋纳邦瑞,驳还礼部,行五府勘结。礼部怒不为报,而鹏举亦因留邦瑞不遣。居无何,副使冯谦私候宝,尽发如瑾与邦宁相结约语,且言外议颇诬及宝,宝大惊,具劾如瑾,章下南京法司鞫问。于是世延事亦发,反移牒至刑部,言已与徐氏世雠,未尝与鹏举废立议,辞甚倨悍,吏不敢诘,惟如瑾坐革职为民,鹏举夺禄米一月,郑氏追夺诰命,邦宁及其党罚治有差。三月,令南京刑部尚书孙植、南京国子监祭酒姜宝、诚意伯刘世延俱回籍听勘。先是助教郑如瑾既得罪,恨宝发其奸,乃密使邦宁党扬言宝与世延同受邦瑞赂,为冯谦所讦而嫁祸于瑾,以自解。于是南科给事中王桢乃上疏言鹏举买妾郑氏,犹在张夫人未死十年之前,而郑氏生子邦宁则在童氏生邦瑞十数年之后,嫡庶长幼彰明较然。世延受重赂于邦宁,而为之画厕,宝受密语于世延而为之驳查,皆营私乱法,罪当首论。而尚书植讯报不详,止坐一如瑾塞责,乞并罢以儆官邪。吏部覆请行勘。从之。
- ^ 《明穆宗庄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一》:隆庆五年九月,黜原任南京国子监祭酒姜宝为民,令诚意伯刘世延、原任南京刑部尚书孙植闲住,世延仍夺俸半年;复原任南京国子监助教郑如瑾官。初,给事中王祯之论宝也,止言其徇情乱法,而不及受赃。及是南京法司希大学士高拱指,坐宝赃千金,而为如瑾辨雪,故有是命。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