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秩
品秩,又稱品位,是官僚制度當中,用以定義官階大小及俸祿多少的級化/量化方式。東亞地區中,以中國先行創立採用,後傳至東亞其他地區如朝鮮半島和日本等。
中國
周朝
周朝官員的品級
周官爵分九等,稱「九命」。任官的儀制各異稱「九儀」或「九儀之命」。《周禮·春官·典命》謂:上公九命為伯(如周公旦、召公奭),侯、伯七命(如晉侯、吳太伯、魏文侯),子、男五命(如楚王,爵子)(以上為諸侯);王之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命(以上為周王的臣);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如管仲),大夫二命,士一命;子、男之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禮記·王制》謂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二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諸侯無中大夫,卿即上大夫)均一命,與《周禮》稍有出入。
周朝的官秩
《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制農田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以田地為主,也有俸祿,高官俸祿是低級官員的二三十倍,而諸侯是高官的十倍。
三國時代以前官僚體系並沒有品做為等級區分,而是由秩(俸祿多寡)來定義官階的高下。
兩漢及三國時代
兩漢及三國時代的品秩是以俸祿的石數為區分標準,但其數字不是真實的俸祿收入,而僅是一個大略的等級區分。
從上到下,百官秩的等級有:萬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比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一百石、斗食、佐史。東漢初的實際俸祿收入一般是半錢半谷,每月萬石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五十斛,四百石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四十斛,三百石也是四十斛,比三百石卅七斛,二百石卅斛,比二百石廿七斛,一百石十六斛,斗食十一斛,佐史八斛。[1]此外,史書另有「真二千石」一語,其地位與概念頗具爭議。[2]
漢代常見官員的品秩中,三公為中央最高榮譽職,秩萬石。九卿次之,為中二千石。太守(郡首長)為二千石,縣令(大縣首長)為一千石,縣長(小縣首長)為四百石或三百石,負責監察各郡縣的刺史為六百石。同時,也有官吏因為表現優異,在不提升官職的情況下提升俸祿。[3]
魏晉南北朝
曹魏實施九品官人法之後,起先品秩並行,後來則品漸漸取代秩,專用官品來作為官階高低的表徵。
北周時期
南北朝之北周依《周禮》置北周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於西魏恭帝三年(556)正月,作九命之典,改九品為九命,以第一品為九命,第九品為一命。九品原各有正從,北周制度於每命前加正命,如正九命、九命、正一命、一命。
隋文帝建立隋朝後,廢北周六官及九命制,創三省六部制,復九品制。
唐朝
唐朝的官分為流內官與流外官,其中流內官指的是在九品三十階內的職官,流外官則是在九品之外的官。
九品三十階內容如下:
- 正一品 從一品
- 正二品 從二品
- 正三品 從三品
- 正四品上 正四品下 從四品上 從四品下
- 正五品上 正五品下 從五品上 從五品下
- 正六品上 正六品下 從六品上 從六品下
- 正七品上 正七品下 從七品上 從七品下
- 正八品上 正八品下 從八品上 從八品下
- 正九品上 正九品下 從九品上 從九品下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職官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外加約聘僱人員。簡薦委任內,仍有細分。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士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對照表、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轉敘對照表:
- 一般公務人員分為十四個職等(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大者為官位居大):委任一職等到委任五職等、薦任六職等到九職等、簡任十職等至簡任十四職等、再上去為特任官(官派)之公務人員
- 約聘僱人員:屬於廣義上的公務人員,由於不需要經過國家考試選拔,因此未被銓敘不屬於真正公務員。約僱人員門檻較低,主要處理一般的事務。學歷條件依照該職缺的資格須有國中至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委任五職等以下的職務。[4]約聘人員的學歷條件依照該職缺的資格須有學士至博士學歷。係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從事薦任六至十三職等的職務。[5]和正式公務員一樣有考核、升級、淘汰制度。
- 軍方公務人員分為將官、校官、尉官、士官(士官長的官等屬士官)四個軍官官等:一級上將(已無在任官)、二級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上士、中士、下士
- 警察人員方面分為(前者為官等、後者為職等,數字小者為官位居大):警監(特階)一階到四階、警正一階到四階、警佐一階到四階
職等對照 | 特任 | 簡任 | 薦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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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職 | 見特任官條目 | 簡任十四職等 | 簡任十三職等 | 簡任十二職等 | 簡任十一職等 | 簡任十職等 | 薦任九職等 | 薦任八職等 | |
軍 職 | 一級、二級上將 | 中將 | 少將 | 上校 | 中校 | ||||
警 職 | - | 警監特階 | 警監一階 | 警監二階 | 警監三階 | 警監四階 | 警正一階 | 警正二階 | |
約聘人員 | - | 最高第十三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
職等對照 | 薦任 | 委任 | |||||
---|---|---|---|---|---|---|---|
文 職 | 薦任七職等 | 薦任六職等 | 委任五職等 | 委任四職等 | 委任三職等 | 委任二職等 | 委任一職等 |
軍 職 | 少校 | 上尉 | 中尉 | 一等、二等、三等士官長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警 職 | 警正三階 | 警正四階 | 警佐一階 | 警佐二階 | 警佐三階 | 警佐四階 | - |
約聘人員 | 最高第十三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 - | |||||
約僱人員 | - | 最高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日本
日本在大寶律令之後,仿中國九品三十階制度在律令制之下劃分官位。其階層一共是九位三十階,但親王、內(女)親王又列於此外,分為一至四品,不分正從上下。日本無散官,故直接以品秩作為官銜之一部分。正從五位以下的職官,又依照任職地點分為內(京中)、外(諸國)位。內位八位以上由朝廷降敕授與、初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給,外位則八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給。另外,如征夷大將軍等臨時官職,並無一定品秩。
越南
阮朝
朝鮮
琉球
參考文獻
- ^ 《後漢書·百官志五》
- ^ 《漢書·外戚傳上》
- ^ 《漢書·宣帝紀》記載潁川太守黃霸以「治行尤異」秩中二千石。
- ^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PDF).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2023-10-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5-09).
- ^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PDF). 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2023-10-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