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秩
品秩,又称品位,是官僚制度当中,用以定义官阶大小及俸禄多少的级化/量化方式。东亚地区中,以中国先行创立采用,后传至东亚其他地区如朝鲜半岛和日本等。
中国
周朝
周朝官员的品级
周官爵分九等,称“九命”。任官的仪制各异称“九仪”或“九仪之命”。《周礼·春官·典命》谓:上公九命为伯(如周公旦、召公奭),侯、伯七命(如晋侯、吴太伯、魏文侯),子、男五命(如楚王,爵子)(以上为诸侯);王之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命(以上为周王的臣);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如管仲),大夫二命,士一命;子、男之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礼记·王制》谓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二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诸侯无中大夫,卿即上大夫)均一命,与《周礼》稍有出入。
周朝的官秩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以田地为主,也有俸禄,高官俸禄是低级官员的二三十倍,而诸侯是高官的十倍。
三国时代以前官僚体系并没有品做为等级区分,而是由秩(俸禄多寡)来定义官阶的高下。
两汉及三国时代
两汉及三国时代的品秩是以俸禄的石数为区分标准,但其数字不是真实的俸禄收入,而仅是一个大略的等级区分。
从上到下,百官秩的等级有: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比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一百石、斗食、佐史。东汉初的实际俸禄收入一般是半钱半谷,每月万石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五十斛,四百石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四十斛,三百石也是四十斛,比三百石卅七斛,二百石卅斛,比二百石廿七斛,一百石十六斛,斗食十一斛,佐史八斛。[1]此外,史书另有“真二千石”一语,其地位与概念颇具争议。[2]
汉代常见官员的品秩中,三公为中央最高荣誉职,秩万石。九卿次之,为中二千石。太守(郡首长)为二千石,县令(大县首长)为一千石,县长(小县首长)为四百石或三百石,负责监察各郡县的刺史为六百石。同时,也有官吏因为表现优异,在不提升官职的情况下提升俸禄。[3]
魏晋南北朝
曹魏实施九品官人法之后,起先品秩并行,后来则品渐渐取代秩,专用官品来作为官阶高低的表征。
北周时期
南北朝之北周依《周礼》置北周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于西魏恭帝三年(556)正月,作九命之典,改九品为九命,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九品原各有正从,北周制度于每命前加正命,如正九命、九命、正一命、一命。
隋文帝建立隋朝后,废北周六官及九命制,创三省六部制,复九品制。
唐朝
唐朝的官分为流内官与流外官,其中流内官指的是在九品三十阶内的职官,流外官则是在九品之外的官。
九品三十阶内容如下:
- 正一品 从一品
- 正二品 从二品
- 正三品 从三品
- 正四品上 正四品下 从四品上 从四品下
- 正五品上 正五品下 从五品上 从五品下
- 正六品上 正六品下 从六品上 从六品下
- 正七品上 正七品下 从七品上 从七品下
- 正八品上 正八品下 从八品上 从八品下
- 正九品上 正九品下 从九品上 从九品下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职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级,外加约聘雇人员。简荐委任内,仍有细分。
依据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陆海空军军士官等官阶与公务人员对照表、警察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相互转任官等官阶(职等)及相当俸级之俸额俸点转叙对照表:
- 一般公务人员分为十四个职等(前者为官等、后者为职等,数字大者为官位居大):委任一职等到委任五职等、荐任六职等到九职等、简任十职等至简任十四职等、再上去为特任官(官派)之公务人员
- 约聘雇人员:属于广义上的公务人员,由于不需要经过国家考试选拔,因此未被铨叙不属于真正公务员。约雇人员门槛较低,主要处理一般的事务。学历条件依照该职缺的资格须有国中至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委任五职等以下的职务。[4]约聘人员的学历条件依照该职缺的资格须有学士至博士学历。系应业务需要,以发展科学技术,或执行专门性之业务,或专司技术性研究设计工作,非机关现有人员所能担任者为限,从事荐任六至十三职等的职务。[5]和正式公务员一样有考核、升级、淘汰制度。
- 军方公务人员分为将官、校官、尉官、士官(士官长的官等属士官)四个军官官等:一级上将(已无在任官)、二级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一等士官长、二等士官长、三等士官长、上士、中士、下士
- 警察人员方面分为(前者为官等、后者为职等,数字小者为官位居大):警监(特阶)一阶到四阶、警正一阶到四阶、警佐一阶到四阶
职等对照 | 特任 | 简任 | 荐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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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职 | 见特任官条目 | 简任十四职等 | 简任十三职等 | 简任十二职等 | 简任十一职等 | 简任十职等 | 荐任九职等 | 荐任八职等 | |
军 职 | 一级、二级上将 | 中将 | 少将 | 上校 | 中校 | ||||
警 职 | - | 警监特阶 | 警监一阶 | 警监二阶 | 警监三阶 | 警监四阶 | 警正一阶 | 警正二阶 | |
约聘人员 | - | 最高第十三职等以下之临时性工作 |
职等对照 | 荐任 | 委任 | |||||
---|---|---|---|---|---|---|---|
文 职 | 荐任七职等 | 荐任六职等 | 委任五职等 | 委任四职等 | 委任三职等 | 委任二职等 | 委任一职等 |
军 职 | 少校 | 上尉 | 中尉 | 一等、二等、三等士官长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警 职 | 警正三阶 | 警正四阶 | 警佐一阶 | 警佐二阶 | 警佐三阶 | 警佐四阶 | - |
约聘人员 | 最高第十三职等以下之临时性工作 | - | |||||
约雇人员 | - | 最高第五职等以下之临时性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
日本在大宝律令之后,仿中国九品三十阶制度在律令制之下划分官位。其阶层一共是九位三十阶,但亲王、内(女)亲王又列于此外,分为一至四品,不分正从上下。日本无散官,故直接以品秩作为官衔之一部分。正从五位以下的职官,又依照任职地点分为内(京中)、外(诸国)位。内位八位以上由朝廷降敕授与、初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给,外位则八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给。另外,如征夷大将军等临时官职,并无一定品秩。
越南
阮朝
朝鲜
琉球
参考文献
- ^ 《后汉书·百官志五》
- ^ 《汉书·外戚传上》
- ^ 《汉书·宣帝纪》记载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尤异”秩中二千石。
- ^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PDF). 台中市政府全球资讯网. [2023-10-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5-09).
- ^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PDF). 台中市政府全球资讯网. [2023-10-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