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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局
負責掌理都市計畫、都市規劃、都市更新、建築管理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
語言
監視
都市發展局
是根據
中華民國
(
臺灣
)
都市計劃法
第四條規定,由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設立,負責掌理
都市計劃
、
都市規劃
、
都市更新
、
建築管理
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
在
中央政府
,相關業務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
掌理。
在
地方政府
,由各該地方政府設立的專責機關,通常是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層級,根據
地方制度法
的規定,在直轄市政府稱為「局」;在縣市政府稱為「處」,但名稱不一定稱之為「都市發展局」,例如新北市政府稱之為「城鄉發展局」。
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新北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臺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嘉義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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