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是明朝的法律之一。始制於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至神宗萬曆十五年(1587年)2月成書。歷時195年始成。
纂定沿革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太祖仿《唐六典》的體例而制定。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年),以歷代典制散見於竹冊卷牘之間,百司難以查閱;故敕儒臣分館編輯,至弘治十五年成書。[1]武宗正德年間重校刊行,神宗萬曆四年(1576年)重修,至十五年(1587年)2月成書,稱《重修會典》,共228卷。但萬曆本流傳甚少,清初四庫館臣未見到萬曆《會典》。[2]
《大明會典》以六部官職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實例。在每一官職之下,先記載有關的律令,再載事例,若無適當的律令,則只載事例。從其內容、性質、作用來看,是調整國家各級機關權力職責的行政法典。
註釋
- ^ 焦竑《國史經籍志·敕修》記:「《大明會典》一百八十卷,李東陽等撰」。高儒《百川書志·職官》記:「《大明會典》一百八十卷,序例目錄二卷。國朝弘治年,少師、吏部尚書、華蓋殿大學士、臣李東陽等奉敕撰修,諸司衙門,統理事物,因革損益,上遵成憲,下博典籍,以成一代之典,頒佈臣工,永為遵守。」
- ^ 沈家本在《萬曆〈大明會典〉跋》中說:「復修於萬曆即此本是。《明·藝文志》『故事類』所錄者,此書也。所不可解者,天祿琳琅即藏有此書,何以《四庫全書總目》所收者但有弘治本,提要雲:『嘉靖八年續修《會典》五十三卷,萬曆續修《會典》二百二十八卷。今皆未見其本,莫知存佚。』」一說四庫館臣對萬曆《會典》是「諱而不錄」,參見鞠明庫《〈四庫全書〉緣何不收萬曆〈大明會典〉》,《河南圖書館學刊》2003年第3期。
參考文獻
- 蒲堅 著:《中國法制史》,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