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曲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部曲,又稱客,是中國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朝鮮新羅、高麗時代的一種社會階級。在魏晉南北朝時部曲主要指家兵、私兵。隋唐、新羅、高麗時期指介於奴婢與良人之間屬於次等人的社會階層。
名稱由來
「家兵」時期
早在新朝末年農民起義時,地方豪強曾以軍事編制部勒所屬的宗族、賓客、子弟等,組成武裝力量。
部曲正式起源自東漢末年,黃巾之亂後,由於諸侯征伐,五匪盜寇四起,農民就去依靠世族大姓以自保,他們是當時的士族地主所掌握最主要的農業勞動力,稱為佃客;這些人中的壯丁,與世族大姓的宗族、賓客、子弟、門生、故吏編為大門第自衛性質的軍隊,這些人都稱為部曲,也稱家兵,在沒有戰爭時部曲也種地做佃客。
另外在正式軍隊編制中,屬於將軍的部曲也發生變化[2],不作戰時也進行屯墾。而後一些將帥見有利可圖,更廣為招募部曲從事生產。亂世人無所歸,部曲永隨將帥,從屬於主將私人所有的色彩也越來越濃。
魏晉以後,客的身分卑微化,部曲地位也隨之卑微化。但仍然有受到尊敬的賓客,部曲的地位還不算太低。
而後有些政權把部曲合法化,例如:
但是這時期朝廷隨時可把私人部曲收歸國家,部曲依附關係還不穩定。
在南北朝前期,已有主人視部曲為賤口,但並未得到法律上的認可。一直到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令釋放西魏平江陵[3]及與北齊對立期間掠得的戰俘奴婢[4]。此命令乃歷史學界迄今所認為最早明確規定部曲為賤口身分,即部曲是已釋放而未離本主的奴婢,而且說明部曲身分高於奴婢低於良人。
「賤口」時期
部曲的賤口身分在《唐律》中更規定的更明確,推測是繼承北周而來。這種作為賤口的部曲,已經與軍事組織無關,主要從事土地勞作。
隋唐時期,當時所行均田制,以家中人力多少分配田地的方式,亦是配合這種以部曲為主力的莊園式生產方式。一直到唐末五代宋之際,這種部曲制度逐漸崩壞,代興的是佃戶制,佃戶與部曲最大之不同,是其與地主為訂契約的方式,有較多的人身及遷居自由,而佃戶的義務為交租而非服勞役,且在法律上佃戶不再是賤民而是良民。宋以後向進步的方向發展,佃戶在訂立租田契約之際,具有很大的選擇權,而佃戶將田地退還給地主,佃戶立即可以恢復自由。但宋代的荊湖南北路、四川等離中央較遠地區,依附於大地主庇護的所謂「佃戶」,本質上還是部曲。
部曲的地位
部曲的權利與限制
- 部曲有自己的私財,但無獨立戶籍。
- 若傷害主人,將罪加一等,即使經過放免,對舊主人仍有主從名分。
- 部曲在隋初大約還與奴婢一樣受田,約到隋煬帝執政時停止[5]。
- 唐代法律規定,部曲、客女「當色」[6]為婚,身分世襲。放免部曲、客女為良,要由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牒報官府,才能有效。
部曲與奴隸的分別
部曲與奴隸、奴婢(但此名詞有亦泛指部曲)有所不同,性質類似於西方的農奴(serf),其比奴隸有較多的人身自由,基本上擁有家庭,婚姻雖需主人之同意,但可自收聘金,最重要的,在經濟勞作上,奴隸為一年到頭為主人勞作,而由主人供給其起碼的衣食,而部曲則約投入三分之二的人力時間耕作地主的土地,其餘精力則努力於地主分配給的一塊自用地以自給,但除了耕之外,尚有替地主服勞役的義務。這種形式部曲的出現很可能與奴隸生產效率的不足有關,奴隸因此只以用在家內勞作為主。
註釋
參考文獻
- 宮崎市定〈從部曲走向佃戶〉
- 《中國大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