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曲
此条目论述以中国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部曲,又称客,是中国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朝鲜新罗、高丽时代的一种社会阶级。在魏晋南北朝时部曲主要指家兵、私兵。隋唐、新罗、高丽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次等人的社会阶层。
名称由来
“家兵”时期
早在新朝末年农民起义时,地方豪强曾以军事编制部勒所属的宗族、宾客、子弟等,组成武装力量。
部曲正式起源自东汉末年,黄巾之乱后,由于诸侯征伐,五匪盗寇四起,农民就去依靠世族大姓以自保,他们是当时的士族地主所掌握最主要的农业劳动力,称为佃客;这些人中的壮丁,与世族大姓的宗族、宾客、子弟、门生、故吏编为大门第自卫性质的军队,这些人都称为部曲,也称家兵,在没有战争时部曲也种地做佃客。
另外在正式军队编制中,属于将军的部曲也发生变化[2],不作战时也进行屯垦。而后一些将帅见有利可图,更广为招募部曲从事生产。乱世人无所归,部曲永随将帅,从属于主将私人所有的色彩也越来越浓。
魏晋以后,客的身份卑微化,部曲地位也随之卑微化。但仍然有受到尊敬的宾客,部曲的地位还不算太低。
而后有些政权把部曲合法化,例如:
但是这时期朝廷随时可把私人部曲收归国家,部曲依附关系还不稳定。
在南北朝前期,已有主人视部曲为贱口,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一直到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令释放西魏平江陵[3]及与北齐对立期间掠得的战俘奴婢[4]。此命令乃历史学界迄今所认为最早明确规定部曲为贱口身份,即部曲是已释放而未离本主的奴婢,而且说明部曲身份高于奴婢低于良人。
“贱口”时期
部曲的贱口身份在《唐律》中更规定的更明确,推测是继承北周而来。这种作为贱口的部曲,已经与军事组织无关,主要从事土地劳作。
隋唐时期,当时所行均田制,以家中人力多少分配田地的方式,亦是配合这种以部曲为主力的庄园式生产方式。一直到唐末五代宋之际,这种部曲制度逐渐崩坏,代兴的是佃户制,佃户与部曲最大之不同,是其与地主为订契约的方式,有较多的人身及迁居自由,而佃户的义务为交租而非服劳役,且在法律上佃户不再是贱民而是良民。宋以后向进步的方向发展,佃户在订立租田契约之际,具有很大的选择权,而佃户将田地退还给地主,佃户立即可以恢复自由。但宋代的荆湖南北路、四川等离中央较远地区,依附于大地主庇护的所谓“佃户”,本质上还是部曲。
部曲的地位
部曲的权利与限制
- 部曲有自己的私财,但无独立户籍。
- 若伤害主人,将罪加一等,即使经过放免,对旧主人仍有主从名分。
- 部曲在隋初大约还与奴婢一样受田,约到隋炀帝执政时停止[5]。
- 唐代法律规定,部曲、客女“当色”[6]为婚,身份世袭。放免部曲、客女为良,要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牒报官府,才能有效。
部曲与奴隶的分别
部曲与奴隶、奴婢(但此名词有亦泛指部曲)有所不同,性质类似于西方的农奴(serf),其比奴隶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基本上拥有家庭,婚姻虽需主人之同意,但可自收聘金,最重要的,在经济劳作上,奴隶为一年到头为主人劳作,而由主人供给其起码的衣食,而部曲则约投入三分之二的人力时间耕作地主的土地,其余精力则努力于地主分配给的一块自用地以自给,但除了耕之外,尚有替地主服劳役的义务。这种形式部曲的出现很可能与奴隶生产效率的不足有关,奴隶因此只以用在家内劳作为主。
注释
参考文献
- 宫崎市定〈从部曲走向佃户〉
- 《中国大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