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5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是在法律層面上代表一家社會組織的自然人。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
根據法律,一家社會組織可以構成法人,即法律擬制的人。法人職權的行使要落實到具體的、真實的人身上,即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對於公司法人,《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可見,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持有股權並無要求。
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八種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分類
依照法人的不同種類,可分為:
參考文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