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證據法令
《加拿大證據法令》[1](英語:Canada Evidence Act;法語:Loi sur la preuve au Canada)是加拿大國會的一項法令,於1893年首次通過,以規管聯邦法律下的法律程序中的證據規則。由於證據法主要由普通法制定,因此該法令並不是全面的證據法。
加拿大證據法令 Canada Evidence Act(英文) Loi sur la preuve au Canada(法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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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人及證據的法令 An Act respecting witnesses and evidence | |
引稱 | R.S.C. 1985, c. C-5 |
制定機關 | 加拿大國會 |
批准日期 | 1985年 |
該法令適用於根據聯邦法律進行的法律程序。因此,該法令適用於由國會設立的法院及行政機構,例如加拿大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Canada)及加拿大稅務法院(Tax Court of Canada),以及這些法院向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及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當省級法院根據聯邦法律(特別是根據聯邦法規《刑事法典》[2])聆訊和作出裁判時,該法令也適用於省級法院。
該法令不適用於省級法律規定的事項。對於省級法律規定的事項,每個省都有自己的省級《證據法令》。當根據省級法律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時,適用省級《證據法令》,而不是聯邦法令。《加拿大證據法令》收納了省級證據法,以補充聯邦法令的規定,特別是在關乎文件送達證明的法律中。[3]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加拿大證據法令》文本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